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6日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等。
第四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推行“一次办好”,提供上门服务。
第六条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免费为残疾军人配置。
第七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招标确定康复辅助器具生产、配制厂商(以下称“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第八条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直属荣军医院:现将《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1年4月19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短期休养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
第三条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应无精神疾病、癫痫病、传染病、危急重病且能生活自理。
对不能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优抚医院组织医疗巡诊时应优先安排。
第四条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厅直属荣军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
第五条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坚持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
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年度计划制定及计划落实督导;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短期休养优抚对象人员名单,并组织协议签订和优抚对象出入院接送等。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鲁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87号)各市民政局,厅直属优抚医院:《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2年10月18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轮流休养(以下简称轮养)工作的管理,规范优抚对象轮养行为,提高轮养服务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轮养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轮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轮养计划的制定、参加轮养人员的确定、轮养人员入院前的协议签订、轮养人员的接送等。
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是承担优抚对象轮养工作的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后的疾病治疗、身体康复、饮食保障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优抚对象轮养坚持个人自愿、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安排“三老”优抚对象(老残疾军人、老“三属”、老复员军人),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年龄较小、身体条件较好的从严控制;对已参加过轮养的优抚对象,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未全部完成轮养之前,不再安排轮养。
第五条参加轮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生活能基本自理,无传染病、危急重病等不适合参加轮养的疾患。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核查登记和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问答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核查登记和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问答一、此次核查登记的范围是那些?答:为提高核查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此次核查登记的对象是:从今年起5年内满60周年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即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条件是什么?答: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正式颁布实施时间为准)实施前入伍;二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三是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如何界定农村籍退役士兵?答:农村籍退役人员界定为两类对象:一类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另一类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但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年满60周岁(含60岁)如何界定?答: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满60岁的,除今年从8月1日起开始发放生活补助外,以后均从满60周岁的当年1月份开始发放生活补助。
五、2011年年中去世的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否属于核查登记的范围?答:2011年8月1日前去世的不登记;2011年8—12月之间去世的登记。
六、如何确认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答:按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举例:张三,1967年12月入伍,1970年1月退伍,他的服役年限为4年。
七、农村籍转业志愿兵能否享受生活补助?答:对于转业志愿兵,其服义务兵的年限可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年限,但转为志愿兵后的服役年限不计算在内。
八、核查认定对象身份的原则是什么?由谁负责核查认定?答: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对象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九、核查认定对象身份的工作分几个阶段完成?答:共分五个阶段完成,依次是:政策宣传、个人申报、初审把关、会审认定、建立档案。
十、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如何申请?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2月25日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部分农村籍退役军士兵身份认定告知承诺书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xx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告知承诺〔年〕第号
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内容)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件、本人近期两寸彩色照片、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人力社保部门提供)、《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审批表》
二、证明用途
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申领老年生活补助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优抚对象救助审批表
2010年月日
说明:1、优抚对象属别: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两级退役”人员
2、提供资料:受助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优抚证复印件、定点公办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证明及诊断检验证明;
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救助一站式结算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年
龄
优抚对象属别
残疾
级别
家住
住址
工作单位
优抚
证号
身份证
号码
疾病
种类
申请
救助
理由
申请人(签字):
2010年月日
街道
(乡镇)
意见
单位(盖章)评议委员会主任:(签名)
2010年月日
定点
医院
审批
经调查核实,同意同志,享受袁州区城市(农村)大病医前救助金额仟佰拾元角整。
3、此表一式四份,街道(乡镇)、财政局各执一份,民政局二份。
退役军人优待抚恤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单位)
服役部队
对象类型
入伍时间
退伍时间
立功受奖情况
优抚类别
优抚金额(大写)
家庭主要成员
子女具体情况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具体情况
困
难
原
因
镇(办)退役军人服务站(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备注:对象类别本别填写在三属、三红、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退伍义务兵、烈士子女等。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表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注:1、填写表格时字体要工整清晰,部分选择栏目用“√”或“是”、“否”表示。
2、“身份认定依据”栏须填写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中的具体文字记载内容。
3、“在编”栏包括在岗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
4、“审核意见”栏内,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只填“同意申报”,负责人要签名。
5、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行政区划代码:填表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附件359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行政区划代码:填表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书本人,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出生于年月日,现年周岁,身份证号。
于年月入伍,年月退伍,部队番(代)号为,服义务兵役年限为年,根据民发〔2011〕110号文件精神,现申请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申请人:年月日附件5关于对拟领取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同意下列人员(见附件,下同)领取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现予公示。
公示期自即日始7个工作日,凡对下列人员领取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有异议者,请在规定的公示期内以书面(以邮寄邮戳或递交的登记日期为准)或口头形式向县(市、区)民政局反映。
特此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统计表民政局(公章)年月日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接待时间:每个工作日8:00—12:00,15:00—17:00实用文档附件6广西壮族自治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统计表填报单位:县(市、区)民政局(公章)年月日文案大全附件7县(市、区)乡(镇、街道)60周岁以上档案遗失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会议纪要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内容:会议人员签字:附件8 Array编号第编号第号告告知书申请人志:家庭住址本局(乡、镇、街道)于年月日收到你(公章)事由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公送达方式示)认为承办人。
舒城县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入伍
时间
年
月
退伍
时间
年
月
服役
年限
年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退伍证号
户口类
职业
需要说明
的事项
原所在部队
职务
入党时间
立功受奖情况
本人现在情况
身体状况
劳动能力状况
婚姻状况
子女情况
健康 ( )
一般 ( )
较差 ( )
具备劳动能力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
审查人:年 月 日
县民政局审核
经审查,同意给予该同志每月
元老年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从 年 月起执行。
审核人: 年 月日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乡镇、县、市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
已婚 ( )
未婚 ( )
丧偶 ( )
离异 ( )
该同志现有
儿子 个
女儿 个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职业
年收入
以上登记情况属实,如有错误由本人负责。村干查,该同志为农村籍退役士兵,于 年 月入伍, 年 月退伍,共服役 年,退伍后至今务农且未享受国家抚恤补助。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11】110号文件规定,建议给予该同志每月元老年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5〕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
□ 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号: )
□ 无任何养老保险(提供无养老保险保障证明 )
□ 退休金(提供退休金明细表和未享受军龄待遇有效证明 )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号: ;
提供未享受军龄待遇有效证明)
村(居)委会
意见
经调查核实,该同志提供的有关材料属实。
(三级单位盖章)
附件3:
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役 证 件 号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派出所
户口簿上住址
入 伍 时 间
年 月 日
退役时间
年 月 日
服义务兵役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服义务兵役年限 年
参加的养老
保 障 方 式
(在□内打
√,并提供养
老相关证明)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号: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义务兵老年生活
补助条件,服义务兵役折算年限 年。批准从 年 月起享受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
盖 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员会
年 月 日
公 示
情况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县(市、区)审批意见
经调查审核、公示,该同志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符合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条件,同意上报。
(二级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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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篇一:农村退伍军人补助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 2021-07-29 11:13民办发�z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z202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公示情况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公示情况尊敬的广大市民:为了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我市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此次调整的公示情况向大家详细说明。
此次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工作,是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的。
调整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关爱和照顾优抚对象,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本次调整涉及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如下:一、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1、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提高到_____元/年,因公提高到_____元/年,因病提高到_____元/年。
2、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提高到_____元/年,因公提高到_____元/年,因病提高到_____元/年。
3、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提高到_____元/年,因公提高到_____元/年,因病提高到_____元/年。
4、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1、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3、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3、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_____元。
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申请表
姓名 文化程度 申请人及 受益人
身份
工作单位
申请表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困难情况
家庭住址申请救助 类型 申请理(可另附页说明):联系电话
已申请其他 帮扶情况及
金额
出生年月
低保
低保边缘
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
1.说明困难情况;2.说明受帮扶情况;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 自述情况
说明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和所述情况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乡镇(街 道)退役 军人服务 站审核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县(区) 退役军人 事务局审 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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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号: )
□ 无任何养老保险(提供无养老保险保障证明 )
□ 退休金(提供退休金明细表和未享受军龄待遇有效证明 )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号: ;
提供未享受军龄待遇有效证明)
村(居)委会
意见
经调查核实,该同志提供的有关材料属实。
村(居)委员会
年 月 日
公 示
情 况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县(市、区)审批意见
经调查审核、公示,该同志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符合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条件,同意上报。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义务兵老年生活
附件3:
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照片
身 份 证 号 码
退 役 证 件 号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派出所
户口簿上住址
入 伍 时 间
年 月 日
退役时间
年 月 日
服义务兵役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服义务兵役年限 年
参加的养老Leabharlann 保 障 方 式(在□内打
√,并提供养
老相关证明)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号: )
补助条件,服义务兵役折算年限 年。批准从 年 月起享受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