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儿童医院病历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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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儿童医院病历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历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历讨论会。
2.临床病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的,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事先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做总结。
5.临床病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