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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家庭财产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服装、书籍等家庭生活用品及其他室内财物。

投保人可选择部分投保或全部投保,具体内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保费并出具保险单时开始。

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计算,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核定。

四、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例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五、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财产的情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2.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如未按时缴纳,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应妥善保管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损失。

4. 如有事故发生,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

六、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财产进行检查,了解保险财产的状况。

3.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 保险公司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如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

3.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例确定,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4. 如投保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可因下列原因解除:(1)投保人申请解除;(2)保险公司因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而解除。

(金融保险)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4.家具;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系指定为我公司提供“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居住在我国境内,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拥有者,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因投保一项抵押、出租、租用、借用,且投保人也经我公司同意而需要保险的,或与被保险人直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且我公司按照投保申请所载明的不同财产而支付保险金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火灾爆炸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轻微爆炸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六条水渍雨淋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突发水渍、雨淋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灾害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八条盗抢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损失的费用。

第九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其财产使用期间内,因履行自己因财产致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公司将提供责任保险赔偿。

第三章交费与赔付第十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及险别来确定。

第十一条除非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到期会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出险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提供详细的报案材料。

第十三条我公司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派遣理赔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尽快给予赔付。

第十四条赔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对于损失基本相同的财产,投保人应根据其实际价值分别投保,否则保险金将按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或对财产发生过多的事故,我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通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居财物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居财物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居财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书、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本保单保障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须遵守保单条款。

本保单并非保养合约,并且并非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每项损失均能提供保障,如:不保障只因磨损、破损及折旧而起的损毁。

第三条保单明细表、续保确认书及任何批单条文均构成本保单的一部分,须一并细阅,以免造成误解。

被保险人于投保书所作出的声明均构成合约的部分。

若声明资料于保险期间出现任何变更,须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本保单将被视为失效。

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家居财物:1.基本保障:家居财物及个人财物(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户或租户的固定家居装置,被保险人或其家人所拥有、使用或穿着的财物)。

2.附加保障:(1)临时住所(2)门锁或窗户损毁(3)冷藏食品(4)护照(5)家庭保姆的个人财产(6)来访者的个人财物(7)家居搬迁(二)家庭保姆(三)个人责任(四)个人财物全球保障(只在保单明细表内显示被保险人已选择此保障情况下适用) (五)自行车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艇、汽车、有篷的卡车、拖车、船只、飞机或轮船及其零件或配件;(二)室外电视或无线电天线,天线设备;卫星接收碟、杆及台;(三)花园中的生物、植物、树木及灌木;(四)金钱、钱币、银行卡及邮票;(五)证券、证书(储蓄存单及文件除外);(六)用于业务或专业工作的财物(包括金钱);(七)眼镜、镜片及镜头;(八)于本保单或其他保单特别投保的财物;(九)建筑的任何结构部分;(十)产品推销优惠券、飞行里程优惠券、其他优惠券;(十一)家居搬迁过程中的1.金钱;2.贵重财物;3.玻璃、陶瓷及其他易碎的物品;(十二)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轮胎或零件损失或损毁(除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本身同时损坏外);(十三)爬山、洞穴探索、滑雪、跳伞、风帆、冲浪及运动所用的设备、汽车、拖车、有篷卡车、艇、船只、飞机或轮船以及其部分或零件;(十四)比赛时使用的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十五)进行运动时用的球拍,曲棍球板或高尔夫球棍的损失或损毁,露营设备的损失或损毁。

家庭财产保合同模板5篇

家庭财产保合同模板5篇

家庭财产保合同模板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家庭财产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保障甲方家庭财产安全,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车辆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选择投保的家庭财产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

2. 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及保险公司的费率表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 保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处理办法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情况。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3. 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解答。

八、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甲方家庭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因素;3. 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九、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状态本合同有效期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财产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型家庭。

被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住宅、家具、电器、装修、贵重物品等。

3. 承保风险本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入室盗窃、抢劫、纵火等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管道破裂、水池溢水等水患造成的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等导致的贵重物品损失。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承担不低于保险金额2%的自付金额(即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损失和免赔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80%。

5.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给予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替换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与事故有关的合理费用。

7.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保费率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8. 保险事故处理程序8.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申请。

8.2 保险人的调查与赔付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察、取证等。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人将及时做出赔付决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9.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提出继续保险的意愿。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可保财产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附属设备;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相关生产产品、药品、化妆品;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相关本次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保险中,家庭财产险就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是一份重要的文档,用于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对家庭所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进行保险,例如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证券等。

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具体需要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范围。

同时,平安家庭财产保险还可以提供附加保险条款,如雇佣家政服务、支付押金等。

二、保险责任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涉及以下内容:1. 盗窃、抢劫、风暴、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2. 水暴涨引起的财产损失;3. 财产保管错误导致的损失;4. 广告意外导致的财产损失;5. 宠物和动物引起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费和赔偿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种类和金额来决定。

对于一些特定的财产,需要额外支付附加保险费用。

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理赔。

根据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修复财产或者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尽快开始理赔程序。

四、注意事项在购买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前,被保险人需要详细了解本条款的各项内容,并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正确的信息。

同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例如条款、声明等,了解保险的基本条款和责任范围,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及时获得赔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并随时注意安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条款的各项规定,以便在保险期间内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也应当及时、恰当地处理赔偿事宜,做到保险责任到位,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家庭财产保障。

家财宝条款

家财宝条款

平安“家财宝”综合保障计划◎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认未查获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爆裂,对因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包括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对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标的遭受的水浸、腐浊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重新装修的设计费用支出证明、发票或 其它有助于确定实际支出额度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重新装修的设计费用予以赔 偿,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实际赔偿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 中载明的赔偿限额时,本附加合同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房屋在出租期间,房屋内发生下列人 身死亡事件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出租房声誉损失津贴金额。 (一)自杀; (二)因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死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投保人、被保 险人造成人身死亡事件的; ( 二 ) 房屋非用于出 租期间发生人身死亡事件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主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 庭院)因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 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 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释义 承 租 人 :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 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共 同 居 住人:指家庭成员以外的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的人员。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

2024年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024年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024年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名下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家电、衣物、现金、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等。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 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雪、泥石流、地面下沉等自然灾害;2. 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财产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疏忽导致的财产损失;2. 战争、恐怖活动等政治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3. 核爆炸、核辐射等核灾害;4. 被保险人的个人债务或法律纠纷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可选择续保或退保。

五、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赔偿限额根据不同险种和标的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申报保险金额和标的价值,并在保险单上签字确认。

六、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证明文件和费用凭证。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实际情况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

七、其他事项本条款为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不同险种的附加险。

本条款中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含义必须明确清晰,不得有歧义。

本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生效日期与终止条款本保险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需提前终止,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2024年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客服人员。

-1.平安财险(备-家财)[2015]主40号-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0160204150855)[1]

-1.平安财险(备-家财)[2015]主40号-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0160204150855)[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以确定您、被保险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被保险人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及其他经您申请且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请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五)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障内容第四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公司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请注意,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请注意,下列损失、费用,我公司也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或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三)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四)任何间接损失。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损失:1.1. 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暴雨、暴雪、台风、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人住宅、车辆或其他财产的直接物理损失;1.2. 因盗窃、抢劫、抢劫杀人、携带暴力袭击、自然灾害、不明原因失踪或其他非故意人为原因致使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3. 因建筑、管道、设备或其他财物的破裂、短路、爆炸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4. 因家庭成员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5. 因牲畜因病或受伤导致的损失;1.6. 因管道破裂、堵塞、泄露、爆炸等原因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1.7.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室内或室外装修、装潢、家具等财产损失;2. 财产责任:2.1. 因被保险人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2.2. 因家庭成员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2.3. 因被保险人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财产污染、破坏等责任的赔偿;2.4. 因建筑、管道、设备或其他财物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3. 个人意外伤害险:3.1.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瘫痪、失明、失聪、残疾等意外伤害的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财产损失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人的申明和评估确定,不得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2. 个人意外伤害险的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3. 财产责任的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4.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按约定执行。

第三条免赔额和免赔天数1. 个人意外伤害险的免赔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2. 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3. 财产损失的免赔天数为合同约定的天数;4.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保险费和支付方式1.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投保期限、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等因素计算,并由投保人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 保险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金融合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保险概述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家庭)与保险人(指保险公司)共同签订,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家庭财产安全。

本合同条款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财产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重要事项。

二、保险财产范围本合同承保的保险财产包括:1. 房屋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2. 家庭成员的生活用品、家具、电器等个人财产;3. 投保人家中的金银珠宝、艺术品等贵重物品。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人。

2. 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保险费率与保费1. 保险费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率。

2. 保费: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保费。

五、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雷击、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投保人家中发生盗抢事件,导致保险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并确认的,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及风险状况。

2.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费,如逾期未支付,保险人可解除本合同。

3.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4.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七、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报案后,将及时核定损失,并与投保人协商赔偿事宜。

3. 赔偿金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以实际损失为限。

4.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金融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范本8篇

金融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范本8篇

金融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家庭财产向乙方投保相关金融财产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1. 甲方家庭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具体保险价值以甲方提供的财产清单及双方约定的价值为准。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费用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具体赔偿标准以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

七、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处理。

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

八、免责条款1. 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金融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范本任。

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九、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金融专业《6.2.1案例1:家庭财产保险经典案例:精神病家人纵火能赔吗》

金融专业《6.2.1案例1:家庭财产保险经典案例:精神病家人纵火能赔吗》

案情简介:某县一乡村,牟有一个患的弟弟,牟对弟十分担忧,便将住房和家庭财产向投保,保额3000元,保期一年。

牟投保时并未将心中的秘密告诉公司。

在期内,其弟在家取暖时引起火灾燃烧了房屋,使一些家庭财产也遭火灾。

被人向公司报案,公司派人及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牟的弟弟患精神病和火灾的原因,火灾的损失2021余元。

被人要求赔偿,人没有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案例分析:纵观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我们认为赔偿的意见是正确的,拒赔的意见是错误的。

先对拒赔意见说几句。

拒赔的指导思想错了。

如:〞这次事故由于牟弟弟成心纵火引起〞,以及引用条款的除外责任,都是以正常人来判断是非,一个人的行为,应视为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怎么能说他〞成心〞纵火呢显然指导思想错了。

再那么,牟投保家庭财产就是要把自己的意外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转嫁给公司,意外事故中包括被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责任,如果牟在承当其弟过程中,由于其监护过失引起的责任应由公司负责。

否那么,被人的过失由自己承当,谁还参加呢下面再对赔偿意见予以补述。

一、被财产系由火灾造成,属于责任。

虽然?家庭财产条款?中规定〞被人或其的成心行为〞属除外责任,本案中的引火者是被人的家庭成员,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能力,因此,无论从现象上怎样认定,都不能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是成心的。

既然是过失,无论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过失行为引起的火灾损失公司是要负赔偿责任的。

因此,本案不属除外责任。

二、被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属于过失,不能认为是成心行为,过失责任属责任。

在本案中被人的损失是由其弟造成的,本可向其弟请求赔偿,但因其弟无行为能力,被人又是其弟的唯一监护人,应对其弟造成他人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这里,被人既是,又是人,债务抵销,债因此而消灭。

由于被人并不能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所以公司也不能以赔偿损失后再向被人追偿为理由拒负赔偿责任。

三、条款中关于向第三方追偿的规定是由于:第一,不能因被人参加了就免除第三方对被人的赔偿责任;第二,不能使被人得到的赔偿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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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 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 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 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1、房屋和室内装潢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赔偿; 2、室内财产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二)部分损失 1、房屋和室内装潢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但不得超过 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2、室内财产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但不得超过出险时 的实际价值。 修复费用:是指将受损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状态所 需要的费用,对修理时需更换的部分,不扣除折旧。 (三)对每次事故造成保险单载明的任一保险项目的损失,保险 人的赔偿总金额以该保险项目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 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 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 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 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 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 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 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 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 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 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 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 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 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 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 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 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 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
“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 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保险 单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 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置于室内的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 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 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 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 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 音激光盘; (六)简易建筑物、危险建筑物、违章建筑物、非法占用建筑 物,及置于建筑物内的财产; (七)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 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 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 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财产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 明、由当地公安部门、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费用单据、发票;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 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 的倒塌; (五)机动车辆碰撞。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 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 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 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管、暖气管(片)年久失修或在安装、检修、试水、试 压期间破裂漏水; (二)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机动车辆碰撞;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 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 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 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及使用不善导致的损毁; (六)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 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或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 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 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
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 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 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额与保险费率之乘积。保险期间不足 一年时,保险费按照短期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 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 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 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 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 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 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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