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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五十二条

合同法五十二条

合同法五十二条一、引言合同法是规范民事关系中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合同法五十二条是其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合同法五十二条的内容。

二、合同法五十二条的内容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之一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施,损害了对方的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对方受到了损害,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种类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对对方因为合同无法实施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履行合同:根据对方的要求,违约方应当履行合同并弥补损失。

3.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给对方。

4.承担其他约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四、违约责任的衡量标准合同法并没有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衡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损失程度: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责任的衡量。

2.违约方主观过错:判断违约方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避免违约。

3.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五、违约责任的举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运用,以下是一些违约责任的举例分析:1.未按时交付商品: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未按时交付商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延迟交付而导致的损失。

2.未按要求完成工程: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且导致了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3.违反保密约定:一方泄露了合同中约定的商业机密,导致对方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约定的法律后果。

六、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或者限制违约责任,包括:1.不可抗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52条

合同法52条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已如前述,合同的成立是事实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作的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无效。

但是,无效合同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即并非当然无效而仅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发生无效后果的合同。

有学者称此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特点是该合同并不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只有特定的相对人才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而不是所有人均可主张该合同无效。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如下几种,下面分别论述。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是欺诈作为的结果,但其本身与欺诈行为是有区别的。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谓依他人之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它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合意。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那些因欺诈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其他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为了保障双⽅当事⼈权益,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可以签订合同来对相应权益进⾏约定。

在新出台的《民法典》中规定⽆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效合同之情形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中对合同⽆效的情形有以下规定:《民法典》第⼀百四⼗四条 【⽆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 【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四⼗七条 【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doc

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doc

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条款无效的后果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示范合同)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5709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示范合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示范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要如何理解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第52条

合同法第52条

合同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尹国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3期摘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项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严格限制,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禁令)才是无效的,违反了其他法规规章或者所有法律法规任意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在司法实践适用该项时仍存在改进的空间,后续应该通过修改法律规定或者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内涵,确定具体明确的标准,增加规范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禁止规定;行为准则;权能标准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项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可以细化成两个部分进行理解:(1)合同违反的必须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来说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将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排除在外。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指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时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裁判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裁判依据”。

(2)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作为无效的依据。

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是指允许人们选择是否适用,适用到什么程度的规定,更多强调的是意思自治。

强制性规定一般是要求人们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在该等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可以分为强行规定(指令)与禁止规定(禁令)[1]。

本项规定的逻辑大致如下:强制性规范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通过宣布合同无效的方式对私法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做进一步细化。

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强行规定(指令)与禁止规定(禁令),禁止规定(禁令)比较容易理解,其应有之义就是私法主体不得从事某些行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则由此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都作了详细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如何理解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并寻找类似的判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理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项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指出:“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合同法五十二条

合同法五十二条

合同法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于草率签订合同的保护规定。

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没有足够时间和条件下签署合同时所处的弱势地位,避免当事人因为草率签署合同而受到损害。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一、当事人在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没有充分了解或者不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二、当事人明显对于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达不成一致,但是另一方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其签署合同;三、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四、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价格等主要条款的规定;五、其他违背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被迫或欺骗签署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合同意思表达是无效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这就保护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因被迫签订合同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内容和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这条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保护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秩序。

这就相当于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打击和制裁,有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合同中内容和条款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价格等主要条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重要利益。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的价格等主要条款应有充分的思考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如果合同中的定价等主要条款被一方以不正当手段修改或违反合同约定,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这既保护了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利益,又对违背合同原则的行为进行了惩罚和制裁。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于草率签订合同的保护规定,保护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这条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交易安全和公平,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2条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然而,有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文主要探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的第52条。

第52条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将被认定为无效:1.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了国家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

2.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目的或方式违反了公序良俗,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3.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或未能达成一致,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4.恶意串通、欺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第三方或违背公平原则达成合同,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无代表人或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代表人,或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达成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或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事项未作明确约定。

7.重大不合理性: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价格、数量、期限等,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具体的后果有以下几点:1.无效即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是说该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2.不得设立抗辩: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即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3.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合同无效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者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

4.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对于合同的无效,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提供违反的法律规定;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公序良俗证据;对于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判断,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当视为有约束力。

”本条款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即: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

一般来说,合同应该是有约束力的,即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都不得自行撤销、变更或者拒绝履行。

但有时,双方可以约定不约束,比如,一方可以提议双方约定合同不具有约束力,从而允许双方随时变更或撤销合同。

但是,约定合同不具有约束力也有风险:双方可能会出现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如前一方约定合同具有约束力,而后一方却认为不具有约束力,这样就很容易引发纠纷。

此外,如果双方只约定合同暂时没有约束力,而这时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约定,此时的约束力也会受到影响。

此外,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时,应注意:首先,合同缺乏强制执行力,双方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其次,双方应明确约定非约束性,严格遵守约定,并向对方提供证据以证明合同的效力;最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定合同的效力,以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状况。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具有约束力,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谨慎,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清楚地表达、理解并认同合同具有约束力,才能确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52 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况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骗、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2) 歹意串联、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4)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犯法律、行政法例的强迫性规定。

”详细而言:( 一 ) 以欺骗、威迫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依据《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68 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见告对方虚假状况,或许成心隐瞒真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骗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骗人因欺骗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骗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存心的欺骗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组成欺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一定有欺骗人的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是能使受欺骗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况有三种,即假造虚伪的事实、隐藏真切的事实、更改真切的事实。

二是一定有欺骗人的欺骗成心。

欺骗成心是因为欺骗人的欺骗行为而使别人陷于错误,并鉴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成心。

三是一定有受欺骗人因欺骗人的欺骗行为而堕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余重要状况的认识缺点。

传统民法以为,组成欺骗一定由受欺骗人堕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骗人未堕入错误,虽欺骗人有欺骗成心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骗的法律结果。

四是一定有受欺骗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骗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一定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组成欺骗。

五是欺骗是违犯了民事活动应该依照的诚实信誉原则。

诚实信誉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誉,遵守誓言,诚实不欺,在不伤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依据《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69 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财富等造成伤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富等造成伤害为挟制,迫使相对方作出违反真切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则的继受和改造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则的继受和改造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则的继受和改造【内容摘要】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之间,存在交叉或者竞合的情况。

2.《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无效的规定,继受改造为3个规范:1.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行为无效”的规定;2.第153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3.第154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法律规范】(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解适用】一、《合同法》第52条的5种无效情形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对第3种无效情形,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文称之为“伪装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5种无效情形之间,可能存在交叉或竞合的情况。

比如,在该案中,《合同法》第52条第3种无效情形即“伪装行为”,与该条第2种无效情形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5种无效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者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关系。

合同法五十二条

合同法五十二条

合同法五十二条
甲方,(委托方/出租方/雇主/甲方名称)。

乙方,(受托方/承租方/雇员/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具体委托事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委托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具体委托事项),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委托事项,并保证委托事项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义务和责任。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事项,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2.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报酬。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具体数额为(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事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租赁合同无效告知书模板

租赁合同无效告知书模板

尊敬的承租方: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我们深感荣幸。

然而,在此我们不得不向您通知一件重要的事情,即您与我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我们深感遗憾,但为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一、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过我们对合同的认真审查,发现本次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签订过程中,我方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您披露合同相关事项的真相;2. 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本次租赁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措施1. 立即终止合同履行,双方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2. 我方将全力配合您解决合同无效给您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已支付的租金、赔偿因合同无效给您造成的其他损失;3. 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消除合同无效给您带来的不利影响;4.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互相协助,退还已收到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等;5. 双方应共同承担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温馨提示1. 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了解合同的各项规定;2. 在签订合同时,请您务必谨慎,切勿轻信对方的承诺,确保双方的权益;3. 如有疑问,请您及时与我们沟通,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4. 请您密切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如有任何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祝您生活愉快!此致敬礼![公司名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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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

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

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

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

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浅议【2】近日另两同事在讨论其所承办案件时,偶然提出一观点令人感觉有点似是而非,简述如下:该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所涉争议焦点之一为合同之效力,一同事表示虽然承包人一方为自然人,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但鉴于行政上对于资质之规定系管理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合同应为有效。

其理由所涉之相关法律及解释应为以下条文: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要判断该理由是否可行,则必先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

(鉴于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之单位承包,故本人同事所论之事实本身并无争议,本文仅抽离出其理由进行讨论)合同法第52条系从各个角度对合同之无效情形进行表述,但内容似乎欠妥:关于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其中包括两个要素: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2、损害国家利益。

两个要素本身即为两个角度,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是从合同成立过程中之瑕疵而言,即受欺诈、胁迫方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仅具备该要素还无法使合同无效,仅能让受欺诈、胁迫方取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之权利。

只有在通过该手段所订立之合同标的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合同才是无效的,故本条之重心在于后一点,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但在于第四项之存在,两者在如何理解上实令人迷惑,而迷惑之来源即在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延大小无法确定。

由于法律无法穷尽社会情态,故在成文法国家多会在立法时加入保底条款,即在法文表述中加入模糊概念,虽然此举与法律之确定性要求相互矛盾,但鉴于立法技述之局限性,往往不可避免。

此处即为显例,何谓“国家利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确切的解释对于严谨的法学者而方显然是一件劳心劳力的工作,但对于随意的适法者而方必然是一件得心应手的工具。

每一概念都有外延,本人孤陋寡闻,实在无法准确的对两概念进行定义,只能用以下方法对两概念之处延大小进行比对:一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用体系解释之方法,则可得出如下结论:“以非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之合同,损害两利益之差的,为有效。

”此点显然难以令人认同,不取之;二情形,“国家利益”概念等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显然立法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三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小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同于二情形,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据此,本人认为合同法52条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或者立法者认为“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且两者之差无保护之必要。

关于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两个要素:1、恶意串通;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人认为,此项存在之问题与第一项同,第二个要素与第四项之间外延大小之问题,如等于或小于的,则第2项无存在之必要,如大于的,则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则即使合同标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为有效,显然于理不合,且该条中之第三人利益显然不能含括进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故此,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但其合同标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必然有效,谬误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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