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防突制度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中,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措施、规定和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监测制度:制定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测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井下的瓦斯浓度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迹象进行监测,及时采取预警和控制措施。
2. 通风制度:制定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操作和管理规定,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矿井内的空气流通,减少瓦斯积聚和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3. 瓦斯抽采制度: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通过抽采瓦斯降低煤矿内的瓦斯浓度,防止突出事故的发生。
制定瓦斯抽采的操作规程,确保瓦斯抽采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 作业制度:制定合理的矿山开采和矿工作业制度,包括煤层掘进、支护、放炮、运输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作业过程中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行为。
5.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和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提高突出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防突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煤矿企业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落实,以及矿工的自觉遵守,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目的。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2)防突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用于预防和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下面是防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1. 技术措施:- 固定瓦斯抽放:通过钻孔、井筒等方式将瓦斯释放到安全区域,降低瓦斯浓度,减少突出风险;- 打钻排水:通过打水井、水平井等方式,排除井下积水,减少突出风险;- 瓦斯探测:安装瓦斯探测仪器,实时监测井下瓦斯浓度,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通风管理: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动,降低突出风险。
2. 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 加强巡检和检修工作:定期巡查井下设备和巷道,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设立安全监控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和数据分析,实时监测井下情况,提前预警,迅速处置突发事故;- 加强安全指导和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防突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 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 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 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 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 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 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 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 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 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 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 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 式自救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 (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 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 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 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 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 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 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 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 抽采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与有关单位得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就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得煤层。
突出矿井就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得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就是本单位防突工作得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与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与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得综合预警、快速响应与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与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得安全管理与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得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得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与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得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得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指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建立起的一系列防治措施和注意事项,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中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非常严格,由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实施。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
1. 矿井开采前必须进行勘探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勘探,并制定完善的开采方案。
勘探过程中,需要对煤层的瓦斯含量、煤层构造、断层裂隙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对应的瓦斯抽采方案和瓦斯治理方案。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在开采过程中更好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 矿井内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对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至关重要。
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及时将瓦斯抽出,并将新鲜空气供应到矿井底部,以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
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3. 实行井下瓦斯自动监测瓦斯是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煤矿中必须实行瓦斯自动监测。
矿井内的瓦斯监测系统必须实时监控瓦斯含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
同时,对于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
4. 实施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矿井内的所有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维护。
人员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并给予必要的安全教育。
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5.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安全规定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监管部门也要对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惩处违规行为。
总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在煤矿生产中显得非常重要。
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过程中,所有的措施都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01
03
05
02
04
破坏矿井设施: 环境污染:瓦
瓦斯突出可能导 斯突出可能导
致矿井设施损坏, 致环境污染,
影响生产
影响生态环境
06
社会影响:瓦 斯突出可能导 致社会恐慌, 影响社会稳定
防治的重要性
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导致 矿难,造成人员伤亡
减少经济损失: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导致生产 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2 中抽出,输送
至地面
3 瓦斯抽采管路:
连接钻孔和抽 采泵,形成抽 采系统
防突措施
瓦斯抽放:通过钻孔将瓦斯 抽出,降低瓦斯浓度
瓦斯监测:实时监测瓦斯浓 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煤层注水:向煤层注水,降 低煤层瓦斯含量
支护加固:加强巷道支护, 防止煤层垮塌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规定》 ●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条例》 ● 《煤矿瓦斯防治监督检查规定》 ●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规范》
备损坏。
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主要安
C
全隐患之一,需要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防治。
Hale Waihona Puke D瓦斯突出防治主要包括监测、预 警、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
煤与瓦斯突出危害
造成人员伤亡: 瓦斯突出可能 导致人员窒息、 烧伤等
引发火灾爆炸: 瓦斯突出可能 导致火灾、爆 炸等事故
经济损失:瓦 斯突出可能导 致生产中断, 造成经济损失
03
02
钻探技术:通过 钻孔获取地下岩 层和瓦斯含量等 信息,为防治工 作提供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 简介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特殊地质灾害,指的是由于煤层或顶板中积存的高压瓦斯在煤矿开采作业中发生的突然释放,造成瓦斯浓度迅速升高,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和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煤与瓦斯突出会导致矿井内瓦斯浓度升高,增加煤矿的发火、爆炸等事故风险,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可以提前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3.1 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在煤矿开采前,应进行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工作,评估煤矿瓦斯突出的程度和风险。
预测和评价结果将作为煤矿设计、开采、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2 通风管理瓦斯突出一般是由于煤层中的瓦斯被开采过程中的大量煤炭破坏释放而引起的。
因此,通风管理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
煤矿应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3 瓦斯抽采与排放瓦斯抽采与排放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抽采和排放,可以降低矿井内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突出发生的可能性。
瓦斯抽采与排放工程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4 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伴随着煤炭破碎和运输等作业,也会产生一定的放射性物质。
因此,对原子辐射的监测和防护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环节。
矿井应增加辐射监测设备,对矿井内的原子辐射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矿工的健康安全。
4. 总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以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通风管理、瓦斯抽采与排放以及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运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
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危险现象,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高风险性。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生产,必须采取一系列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
一、冲击抢进法冲击抢进法是一种以抢进作业为主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
该方法主要采用冲击抢进机械对煤层进行冲击抢进,破坏煤与瓦斯体的稳定性,使其突出。
这种方法具有工作效率高、效果明显等特点,适用于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的矿井。
冲击抢进法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冲击抢进机械。
目前,常用的冲击抢进机械有液压冲击抢进机、冲击水压机、液压剪切机等。
这些机械能够通过冲击、抢进、切割等方式对煤层进行破坏,从而引发煤与瓦斯的突出。
二、防突预穿法防突预穿法是一种通过预穿孔方式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是在矿井开采前,通过预先在煤层中钻取孔洞,形成一定的通风路径,减少瓦斯的积聚和压力增大,降低煤与瓦斯的突出风险。
预穿孔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单向预穿孔,即从地面向煤层内钻取垂直孔洞,使矿井的通风路径畅通,瓦斯能够顺利排出;二是多向预穿孔,即在不同方向上钻取多个孔洞,形成复杂的通风路径,进一步增加瓦斯的排放量。
防突预穿法的关键是合理选择预穿孔技术和孔洞布置方式。
根据具体的煤层条件和矿井结构,选择合适的预穿孔技术,如直孔预穿法、斜孔预穿法、水力预穿法等。
同时,根据煤层的突出规律和瓦斯的积聚情况,合理布置预穿孔的位置和间距,确保通风路径的畅通。
三、注浆抑制法注浆抑制法是一种通过注入浆液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在煤层中注入一定浓度和粘度的浆液,改变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瓦斯的分布状态,达到抑制突出的目的。
注浆抑制法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浆液和注浆技术。
浆液的主要成分是水泥、聚合物、填料等,这些物质具有较强的粘结性和阻尼性,能够有效改善煤层的强度和稳定性。
注浆技术主要有压力注浆、压力卸荷注浆、双液注浆等,不同的技术适用于不同的煤层条件和突出风险。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常见的一种事故形式,给矿井生产和工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区负责人和矿工们都需要了解相关的防治知识。
本文将重点介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所需的关键知识和措施。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原因煤与瓦斯突出是由于地质构造、煤层自身条件等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一种现象。
主要原因包括煤层中瓦斯的增加、煤与瓦斯在采煤过程中的相互作用以及地质构造的影响等。
1. 煤层中瓦斯增加煤层中的瓦斯主要来源于煤的吸附和捕集,一些地质因素会导致瓦斯的积聚和增加,例如地下水对瓦斯解吸的作用、煤层深度的增加等。
当瓦斯积聚到一定程度时,一旦遇到某种触发条件,就可能突然释放出来,形成煤与瓦斯突出。
2. 煤与瓦斯的相互作用在采煤过程中,人工开采对煤层中瓦斯的容易排放,从而导致瓦斯浓度的升高。
此外,煤与瓦斯的相互作用也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例如采煤工艺不当、煤体变形等。
3. 地质构造的影响地质构造的变化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例如断层、受压构造等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煤层中瓦斯的释放,从而加剧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为了防止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区负责人和矿工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防治措施。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措施。
1. 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制度矿区负责人应制定并完善瓦斯防治制度,确保瓦斯检测、通风、人员配备等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应定期组织开展瓦斯防治培训,提高矿工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做好瓦斯监测与通风瓦斯监测是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步骤。
矿井应当安装可靠的瓦斯检测仪器,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同时,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也是非常重要的,确保空气流通,降低瓦斯积聚的风险。
3. 采取合理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措施采煤工艺和支护措施的合理选择对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矿区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根据煤层条件、地质构造等因素,选择适应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瓦斯的释放和积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突出危害
突出实例二
1999年12月26日沈阳矿务局红菱矿揭煤时 年 月 日沈阳矿务局红菱矿揭煤时 日沈阳矿务局红菱矿 发生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 发生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2000吨, 吨 瓦斯逆流2000多米,死亡28人,遇害多为局矿 多米,死亡 人 瓦斯逆流 多米 级和基层单位领导,其中包括矿总工、副总、 级和基层单位领导,其中包括矿总工、副总、 局通风处处长5名处级干部, 局通风处处长 名处级干部,其他人员除放炮 名处级干部 施工人员外,也多为区队长和矿救护人员。 施工人员外,也多为区队长和矿救护人员。
突出分类
按动力现象的强度分为
①小型突出 ②中型突出 ③次大型突出 ④大型突出 ⑤特大型突出 <50t/次 50~99t/次 100~499t/次 500~999t/次 >1000t/次
按突出危险性程度分为(规定)
①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 瓦斯突出或鉴定 有突出危险,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 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②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区: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 险区和无突出区。 ③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工作面:在突出危险区内,工作面进 行采掘作业前都应该进行工作面预测。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分 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突出威胁工作面。
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律
突出大多数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如: 突出大多数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如: 北票951次突出,44.5%在断层带、29.3%在火成岩 侵入区、21.4%在煤厚变化区。
易发生突出地质构造如下表所示。 易发生突出地质构造如下表所示。
突出预兆
突出前大多有预兆
声响预兆: 声响预兆:响煤炮 瓦斯预兆:瓦斯涌出异常、 瓦斯预兆:瓦斯涌出异常、喷孔 结构预兆:煤体发暗、结构紊乱、 结构预兆:煤体发暗、结构紊乱、煤变 吸钻) 软(吸钻) 矿压预兆:片帮、煤墙外臌、底臌、 矿压预兆:片帮、煤墙外臌、底臌、顶 (夹)钻 温度预兆:温度降低、 温度预兆:温度降低、煤墙发凉
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律
突出危险性随煤厚增大而增大 南桐矿务局不同厚度煤层突出统计 煤层 煤层厚度(m) 突出次数 占总次数的(%) 突出总煤量(t) 占总煤量的(%) 平均强度(t/次) 最大突出强度(t) 开始突出深度(m) 3号层 0.3~ 0.5 9 1.7 15.5 0.1 2 5 350 4号层 2.5~3.2 325 63 25801.4 80 88 5000 80 5号层 0.7~0.8 86 16.6 3187 9.8 38 766 180 6号层 1.0~1.5 97 18.7 3287 10.1 4.3 450 180 517 100 32292 100 70 合计
第二章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 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 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 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 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 坚固性系 度△p 数f ≥10 ≤0.5 瓦斯压力 (相对压力) P(MPa) ≥0.74
• 我国第一次有记载的煤与瓦斯突出于1950年5月2日发生 在辽源矿务局富国矿西二井,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1 年底,累计发生突出15000余次,占世界总突出次数的 40%以上,是世界上突出灾害最严重的国家。 • 我国有700多个突出矿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30个,地方 煤矿300多个,乡镇煤矿300多个。 • 突出强度超过1000t的突出次数达100余次。 • 1975年8月8日,天府矿务局三汇坝一矿+280m水平平峒 揭穿煤层时发生我国最大的煤与瓦斯突出,突出强度达 12780t,瓦斯14万m3。 • 我国绝大多数的突出为煤与CH4突出,但在北票矿区的深 部、阜新矿务局东梁矿和王营矿发生过为数不多的岩石与 CH4突出。吉林营城矿发生过特大型的砂岩与CO2突出。 甘肃窑街矿务局三矿也发生过特大型的煤、砂岩与CO2突 出。
突出危害
突出实例六
2010年10月16日6时许,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 四矿12190采面在施工防突钻孔时发生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井回风巷瓦斯浓度达60% 以上,突出瓦斯量约18万立方米,突出煤量2500 余吨,堵塞了工作面和上下出口,总长约200米, 工作面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运输机等设施遭到 严重破坏,造成37名矿工遇难。该矿2008年 8月1日就在同一工作面,发生同类煤与瓦斯突 出的重大事故,造成23人死亡。
突出的发生与发展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知识与理论
突出煤量130t 突出煤量
南桐东林矿石门突出
主要表现特征: 主要表现特征: (1)突出过程短(几秒到几十秒);(2)突出具有轮回性(多次完 成);(3)突出的孔洞形状各异(舌形、梨形、楔形等);(4)突出 过程中伴有声响(如近似放炮,刮大风) 。
突出危害
突出实例四
2004年 2004年3月3日,晋城市阳城县芹池煤矿 311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 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 311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 抛出煤、岩量601 601吨 其中煤量526 526吨 抛出距 抛出煤、岩量601吨,其中煤量526吨,抛出距 68m,共涌出瓦斯量约146500m 离达68m,共涌出瓦斯量约146500m3,吨煤瓦斯 涌出量为278.5m 并产生了瓦斯逆流现象, 涌出量为278.5m3,并产生了瓦斯逆流现象,造 死亡。(晋城首次突出) 。(晋城首次突出 成4人死亡。(晋城首次突出)
突出危害
突出实例三
2004年10月20日郑州煤业集团公司大平煤矿 岩 年 月 日郑州煤业集团公司大平煤矿 日郑州煤业集团公司大平煤矿21岩 煤接近发生特大型煤与瓦斯突 石下山掘进工作面与二1煤接近发生特大型煤与瓦斯突 出,造成瓦斯逆流到运输大巷,遇驾线式电机车的电 造成瓦斯逆流到运输大巷, 火花而引发了瓦斯爆炸,造成 人死亡, 人受伤 火花而引发了瓦斯爆炸,造成148人死亡,32人受伤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同时造 万元, (其中重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 其中重伤 人),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律
突出与巷道类别有关 统配煤矿各类巷道突出统计(1951~1991) 统配煤矿各类巷道突出统计(1951~1991) 巷道类别 石门 平巷 上山 下山 回采 其它 合计 6456 100 89.5 次 336 2917 1172 180 1851 % 5.2 45.2 18.2 2.8 28.6 平均强度 (t/次) 586.1 68.9 70.3 61.4 46.9
突出综合假说
50年代中期,苏联斯科琴斯基院士根据开采 年代中期, 年代中期 突出危险煤层的经验以及当时科研工作的 成果,提出煤与瓦斯突出是由地应力、 成果,提出煤与瓦斯突出是由地应力、煤 层瓦斯和煤层物理力学性质综合作用的结 煤层中的瓦斯; 果。突出的动力是 地应力和 煤层中的瓦斯 煤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突出的阻力是 煤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这三 者称为煤与瓦斯突出的“三因素” 者称为煤与瓦斯突出的“三因素”。 目前综合假说得到普遍认同, 目前综合假说得到普遍认同,是瓦斯 突出防治技术的理论基础。 突出防治技术的理论基础。
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律
大多数突出前有作业方式诱导 统配煤矿各类作业方式突出统计(1951~1991) 统配煤矿各类作业方式突出统计(1951~1991) 作业类别 爆破 风镐落煤 手镐落煤 机组采煤 打钻 支护 无作业 情况不明 合计 次 3836 547 416 1005 164 101 51 240 6120 % 62.7 8.9 6.8 16.4 2.1 1.7 0.8 3.9 100 平均强度(t/次) 117.8 33.7 40.5 33.8 34.2 92.7 88.8 55.7 90.5
突出危害
突出实例五
2009年11月21日凌晨2点30分,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 分公司新兴煤矿三水平二石门后组15层探煤道发 生煤与瓦斯突出,引起风流逆向,瓦斯随逆向风 流进入二段钢带机机头硐室发生爆炸。事故发生 时全矿井下作业人员528人,有420人安全升井, 截止到27日16时40分,找到遇难人员108人。
危害突出
煤与瓦斯突出是极其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 又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其危害 性表现在:
• 危及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 危及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 • 破坏矿井生产秩序; 破坏矿井生产秩序; • 破坏井下设备、建筑物和通风设施; 破坏井下设备、建筑物和通风设施; • 诱发其它灾害事故,如瓦斯爆炸事故; 诱发其它灾害事故,如瓦斯爆炸事故; • 严重影响矿井经济效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严重影响矿井经济效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律
突出危险性随采掘深度增加而增大
北票矿务局不同开采深度突出情况(1951~1984) 北票矿务局不同开采深度突出情况(1951~1984) 开采深度 (m) <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501~600 601~700 >700 次 24 150 286 316 321 221 240 % 1.5 9.6 18.4 20.3 20.6 14.2 15.4 平均强度(t/ 次) 12.4 22.8 44.9 28.9 51.8 68.0 51.1
突出分类
按动力现象的力学特征 ①倾出:在地应力的作用下,煤体受到破坏后,当其煤体 自身重力超过了煤层的凝聚力和煤层与围岩接触面的摩擦 力,加上瓦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作用,从而导致破碎且松 散的煤体突然向采掘空间倾出,并伴有瓦斯的涌出。一般 发生在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急倾斜松软煤层。 ②压出:由于地应力(尤其是采掘过程中的集中应力)的 作用,使采掘工作面的煤体被抛出或发生位移,煤的自重 因素基本上不参与作用。瓦斯的涌出较少。 ③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共同作用下,采掘工作面煤体遭 到破坏,破碎的煤以极快的速度向采掘空间抛出,形成煤 与瓦斯混合气流,伴有大量瓦斯的涌出,具有强大的动力 效应,可使井巷设施和通风系统受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