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破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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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山林资源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制度漏洞等问题,导致山林权属纠纷屡次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山林权属纠纷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多方面问题,常常牵扯到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这种复杂的纠纷,传统的诉讼方式往往效率低下、成本高昂,难以快速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成为一种趋势,调解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保持社会和谐。

本文将就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展开讨论,分析调解工作流程、确权处理工作流程,探讨影响因素及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山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1.2 问题意义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是当前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仅影响着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工作的难度在于涉及多方利益关系,解决起来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确权处理工作虽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一系列程序和要求,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认真处理。

这些问题的意义在于,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和确权问题,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山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研究和探讨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对于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以及提升社会公正和法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探讨这些问题,寻求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正文2.1 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工作流程是指在发生山林所有权纠纷时,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具体流程。

该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纠纷调查:首先需要对纠纷进行调查,了解纠纷双方的主张,梳理相关证据和材料,明确纠纷的具体内容和争议点。

林权纠纷矛盾调处论文

林权纠纷矛盾调处论文

林权纠纷与矛盾调处探讨摘要分析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依据林权矛盾调处原则、工作程序和以往的调处经验,总结了林权纠纷调处的工作措施,以为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林权调查;纠纷调处;工作措施中图分类号 f32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4-0195-02岚皋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10年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随着林改的深入和配套改革的实施,过去工作中遗留的隐形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凸现出来。

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矛盾纠纷愈演愈烈,引发群体性上访,给地方政府和责任单位的维稳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1 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1.1 林权换证工作存在漏洞林农有的持林业“三定”时期核发的林权证,有的持21世纪初拍卖、流转时颁发的林权证,还有的持有退耕还林林权证,存在新林权证与老林权证四界交叉与重复。

1.2 林权证四界填写不规范部分村组填报林权登记表时,未按地形图上东南西北方位填写,而按习惯方位或以水系流向标注,发证时四界填写含糊不清,甚至用“上、下、左、右”描述,在换发新《林权证》时与“东、西、南、北”四界等同起来,方位上偏差大。

1.3 林地现场四界模糊在林业“三定”时期,因地形图涉密运用和科技欠发展,采用指手为界、目估面积,四界缺乏永久性地物标和界桩,造成国有、集体、个人三者相互之间界限模糊,特别是一些林分质量较好、林木资源丰富以及旅游、矿产资源开发价值较高的林地,林权争议和纠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给林权纠纷调处带来极大困难[1]。

1.4 自留山、管护山林权不清林业“三定”时期,劳动下放落户到村组的干部和知识分子,按当时政策,按人分给自留山、承包管护山。

后来,这些干部及子女陆续“农转非”,其自留山、承包管护山有的交集体经济组织,有的直接赠送他人,有的请人代管,绝大多数当事人未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受让人、被受让人各方产生林权争议。

1.5 习惯占用引起的林权纠纷一些地块因山洪爆发、泥石流侵蚀而改变了地类原貌,形成沙洲或河滩。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不公、土地流转权利不清晰等。

调处存在的问题包括调解机构不规范、调解成本较高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善的山林土地权属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解决纠纷。

总结调处争议的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展望未来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升调解效率和便捷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法律法规、调解机制、社会宣传教育、争议原因、问题分析、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意义、背景介绍、总结必要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管理、所有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土地利用方式不断改变,导致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也日益频繁。

这些争议不仅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也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土地转让、抵押、抵债等行为频发、土地变更登记不及时等因素。

这些因素导致了土地权属关系的混乱,容易引发争议。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紧迫任务,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等措施来有效地化解争议,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研究意义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调处这类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影响。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要。

这类争议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地方稳定。

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山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调处争议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展开讨论。

在文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即当前山林权属纠纷频发的现状;其次探讨了研究意义,即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对于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接着在文章分别详细分析了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工作问题和山林权属确权处理工作问题,包括调解机制不完善、确权程序复杂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最后在文章进行了总结回顾并展望未来,指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和确权流程规范将有助于解决山林权属纠纷,推动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确权、处理、工作、问题、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总结、回顾、展望、未来1. 引言1.1 研究背景山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在中国有着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山林权属纠纷是指对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方面的纠纷,涉及多个利益主体,解决起来复杂而困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山林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山林权属纠纷不仅影响着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

对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助于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资源的合理利用率,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相关部门和研究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山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对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山林权属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对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

关于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

关于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标题一:山林权属问题的背景与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长速度的加快以及经济发展的巨大需求,山林资源成为越来越多的资源寻求者的对象。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司法等问题不同,山林权属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

长期以来,城市化道路上的山林财产确权一直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

尽管有着相关法律和政策保障,但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问题,导致一些森林资源面临剥削和破坏。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历史、政治、社会、地理和经济等方面对山林权属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复杂性并寻找解决方法。

标题二:山林权属争议的原因分析山林资源的归属权一直是一个复杂的司法问题,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

典型的争议包括不动产证的灭失、权属权利的受损、自然灾害等。

各方争论不休,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每一种情况的原因,以寻找解决方案。

标题三:山林权属争议的影响分析山林权属争议已经对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产生了巨大影响。

林业资源被侵蚀,环境被恶化,地域灾害的发生频率增加,经济受到极大的扰动。

这些影响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我们必须对山林权属争议的潜在影响进行分析,以便为减少这些影响寻找解决方法。

标题四:面临山林权属争议的相关方的利益分析山林权属争议的各方利益往往十分复杂。

它们包括资源寻求者、山林归属使用者、环保组织和相关政府,这些利益在多方面才能得到平衡。

我们必须对每一方的利益进行分析,以便寻找解决方案。

标题五:减少山林归属争议的策略减少山林权属争议是任何政府和社会组织如今面临的挑战。

我们需要通过建立新的法规、加强执行、鼓励绿色开发等措施来减少山林权属争议。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规、提高执法效率、开展宣传教育等,为更长远的减少山林归属争议创造条件。

标题六:解决山林归属争议的方法解决山林权属争议不仅需要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力量,还需要依靠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和支持。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资源利用过程中,因土地权属或利益分配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由于山林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益价值,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及时有效地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一)权属认定难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需要首先明确各方的权属关系,但是由于山林资源存在多种形态和不同的权属主体,权属认定难成为了目前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山林资源可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各种所有权的交叉使得权属认定变得十分复杂,对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相对薄弱,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或者是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不明确,导致了调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

(三)调处手段单一目前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手段主要以行政调处为主,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这种单一的调处手段不利于处理复杂的权属争议案件,而且也无法满足各方的多样化诉求。

二、对策建议(一)建立权属认定机制针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的权属认定难点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权属认定机制,明确各种权属形态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可以设立专门的权属认定机构或者由相关部门负责,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权属的调查和认定,最大程度地提高权属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完善调处机构体系为了提高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效率和质量,应当建立健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

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委员会或者专门的调处机构,配备专业的人员和科学的调处流程,确保调处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三)多元化调处手段针对当前调处手段单一的问题,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手段,包括行政、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的有效结合和运用。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农民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林业三定”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种种原因,导致山林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法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最难解决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恶性循环。

由于恶性循环,拖延了时间,浪费了资源,已引起了农村的不稳定。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应有多种,比如用行政终局裁决方式、人民法院单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等方式。

笔者提出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问题,并对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属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

其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如下:(一)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当事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对所争议的山林权归属作实体判决。

原来处理该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山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时有发生,给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讨论。

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是多元化和复杂性。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因素,山林资源的权属纠纷往往涉及多种利益主体,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地、个体农林户等。

不同的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观念冲突,使得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工作非常棘手。

由于地域环境的不同,山林资源的种类和属性也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调解和处理工作中制定差异化的政策和措施。

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项工作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的重要保障。

通过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可以解决山林资源的权属纠纷问题,为山林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这项工作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通过公正、公开地解决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这项工作也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可以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当前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工作程序不规范。

有的地方在进行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时,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决策不够科学合理,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山林资源,缺乏差异化的政策和措施。

有的地方对于国有林场、集体林地和个体农林户的权属纠纷处理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山林资源的特点和需求。

三是执法不严格。

在一些地方,由于执法不严格,会出现执法不力、失职渎职的情况,导致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效果不佳。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是指在山林资源管理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权属纠纷问题,需要进行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重视,山林资源的管理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在实际管理中,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经常会出现,严重影响了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进行。

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要明确的是,山林资源的管理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权属制度。

对于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处理工作也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在进行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各方利益,协调解决问题。

还需要加强对山林资源的规划和监管工作,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针对山林权属纠纷问题进行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问题的解决。

在纠纷调解工作中,需要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寻求共识,化解矛盾。

在确权处理工作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对权属进行认定和确认,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还需要加强对权属认定工作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只有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才能有效解决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为了加强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在纠纷调解工作中,需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团队,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在确权处理工作中,需要建立权属认定的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权属认定的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提高权属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需要加强山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减少权属纠纷问题的发生。

在资源管理工作中,需要加强对资源的规划和监管,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山林产权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山区经济相对落后,政府管理不当,导致山林资源的流转和利用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山林产权纠纷愈加突出。

本文将探讨科学的解决方式。

一、明确山林产权解决山林产权问题的第一步是明确权属,调查登记山林所有权,确定权属界限,落实产权管理责任,并通过官方权威途径公示。

这样做既可以解决山林资源被不正当侵占和使用的问题,也可以增强公众的持有和使用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管理对于已经确定的产权,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并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的打击。

政府要加强对山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强化管理。

此外,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罚。

同时,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包括扶持、引导、限制等等,以实现山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增强监督政府应该加强对山林资源的监督,有效解决资源的私有化问题。

还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对山林资源的认知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公共意识,从而减少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保护环境与生态。

四、通过科技手段监管山林资源除了上述方法,科技手段也可以应用于监管山林资源。

例如,使用无人机、遥感等技术,在山林管理人员难以到达的地方进行监测。

同时,建立山林资源的信息数据库,建立传统管理方式和智慧管理方式的转换,提高管理效率和立体化水平,为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通过政府的努力、公众的参与以及科技的应用,可以有效地解决山林产权纠纷。

同时,更重要的是,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保护好山林资源。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从背景介绍和对问题意识的分析开始,探讨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的适用、政府角色及责任以及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加强规划管理、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和促进法治意识等对策建议。

加强规划管理是为了有效避免争议的产生,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可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促进法治意识将有助于维护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建议,希望能够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意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法律法规、政府角色、社会参与、公众意识、规划管理、调处机制、法治意识。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方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产生分歧并引发纠纷的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推进,山林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也随之增多,给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背景介绍部分旨在概括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所处的背景环境和现状,从宏观角度分析争议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为后续内容的探讨奠定基础。

山林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承载着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农业发展等重大任务,其权属争议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利益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土地资源矛盾日益凸显,土地权属问题成为制约城乡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深入了解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背景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有助于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案的探讨。

1.2 问题意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种土地利用冲突和权属归属不明,给城乡发展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阻碍。

山林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重要性使得相关争议愈发突出。

山林权属纠纷案例范文

山林权属纠纷案例范文

山林权属纠纷案例范文在咱们这个山清水秀的地方,有这么一个山林权属纠纷的事儿,可有意思又让人头疼。

话说有两个村子,一个叫青山村,一个叫绿水村。

这两个村子中间夹着一片山林,这片山林啊,就像一块大蛋糕,两边的人都觉得自己有份儿。

青山村的村民们说啊,这片山林他们祖祖辈辈都在那儿砍柴、采药,还在山脚下种了不少果树呢。

村里的老人们都能说出好多以前在山林里的故事,什么在这儿救过受伤的小鹿啦,在那棵大树下避过雨啦。

他们觉得这片山林就像是自家的老祖宗传下来的宝贝,那所有权肯定是青山村的。

绿水村呢,也不甘示弱。

他们拿出了一些老文书,说是几十年前,当时的政府部门给他们划界的时候,这片山林是在绿水村的范围之内的。

而且啊,绿水村的村民也说,他们也经常在山林里放牛放羊,山林里有一片草地可是他们牛羊的“食堂”呢。

这就开始有矛盾了。

有一次,青山村的一个小伙子去山上砍了几棵枯树,打算拿回家当柴火烧。

这可被绿水村的人看见了,他们就跑过去说这树是属于绿水村的,不能砍。

小伙子就不服气了,说这山他们村用了这么多年,砍几棵枯树算啥。

这就吵起来了,两边的人越聚越多,差点就动手了。

没办法,只能找政府部门来解决。

政府部门就开始调查,那调查的过程也是相当复杂。

他们得去查阅各种历史档案,有些档案都破破烂烂的,字都快看不清了。

还得找两个村子里的老人们谈话,这些老人有的记性好,有的又有点糊涂,说的话还得仔细分辨。

调查人员还得去实地勘察,这山林里的路可不好走啊,一会儿爬坡,一会儿过沟的。

他们得看看山林里的那些标志性的东西,像什么大石头啊,老古井啊,看看这些东西到底跟哪个村子的联系更紧密。

最后啊,经过好长时间的调查和分析。

发现呢,原来这片山林的一部分确实是属于青山村的,就是他们祖祖辈辈使用的那一块,主要是靠近青山村这边山脚的地方。

而山林的另外一部分,根据那份老文书和实际的使用情况,是属于绿水村的。

为了让两个村子都能接受这个结果,政府部门还专门组织了一个协商会。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讨论。

在调处工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权责不明和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为应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加强信息透明度、明确权责关系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对策,以提升调处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规范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规范化管理和法律宣传教育是解决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问题、对策、信息不对称、权责不明、法律意识、信息透明度、权责关系、法律宣传教育、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中国,山林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往往会引发各种纠纷,如土地征用、木材采伐、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国开展了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旨在通过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责不明、法律意识淡薄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调处工作的效果,使纠纷难以有效解决。

为了更好地推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需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明确权责关系、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对策,提高调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正文2.1 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问题一:信息不对称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比另一方多,导致调解过程中一方处于劣势地位。

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影响调解的效果,甚至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

问题二:权责不明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参与方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不十分清晰,容易产生纠纷和争执。

缺乏明确的权责关系会导致调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影响调解的效果。

问题三:法律意识淡薄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很多参与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法律意识淡薄。

这导致他们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无法正确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山林产权纠纷是指在山林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因为权属、界址、使用权、补偿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常常涉及多方利益,往往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面临较大的难度。

山林资源的管理与利用一直是一个关注的热点议题,解决山林产权纠纷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山林资源权属登记制度山林资源的权属登记问题是导致产权纠纷的一大原因。

在中国,山林资源的权属登记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登记不规范、登记不完备、登记不及时等。

在一些地区,山林资源的权属甚至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况,这就为山林产权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为了有效地解决山林产权纠纷,建立健全的山林资源权属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这需要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登记标准和程序,对于权属不清晰的山林资源进行彻底的调查和登记,确保权属登记的全面、准确和可靠。

应当及时更新登记资料,完善权属登记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权属登记的及时性和动态性。

二、加强山林资源的界址标识和管理山林资源的界址问题常常是引发产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山林资源分散性较大,地形复杂,往往存在界址不清晰、界址移植或侵占的情况。

为了有效地解决山林产权纠纷,加强对山林资源的界址标识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和《林业法》,对于山林资源的界址进行明确标识,确保各方的界址权益得到保障。

应当督促各方依法对界址进行维护和修缮,严禁随意破坏山林资源的界址。

加强山林资源的界址标识和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界址引发的产权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科学的山林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山林资源的利用管理问题是产生产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些地区,山林资源的利用管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利用权分配不公、利用方式不当、利用补偿不合理等。

为了有效地解决山林产权纠纷,建立科学的山林资源利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通过相关部门或组织对争议进行调查、调解、调处等方式,寻求争议双方或多方的和解或解决。

但是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对策需要制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争议双方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或信息,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扩大。

对策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权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宣传片、图书资料等多种形式,普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二是调处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争议双方可能对调处机构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担心调处结果偏袒某一方,使争议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是建立公正、权威的调处机构,确保调处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调处工作,使争议双方对调处结果产生信任。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三是调处程序的繁琐和耗时。

争议双方可能因为调处程序的复杂和时间的耗费,产生不满和不耐心,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和结果的达成。

对策是简化调处程序,优化调处流程。

可以通过合理设定调处期限,加强调处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调处效率,减少因程序繁琐而引发的纷争。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四是调处结果的难以执行。

争议双方可能对调处结果不满意或不愿意履行,导致调处结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对策是加强调处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可以建立调处结果公示制度,强化对调处结果的宣传和宣传力度,提高调处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加强对调处结果执行的监督和督促,确保调处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建立公正、权威的调处机构,简化调处程序,加强调处结果的执行力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纠纷是指涉及到山林资源的权益纠纷,包括土地承包、林地经营、山林征收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中国山林资源丰富,山林纠纷问题也相对较多。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在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调处工作效果不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重点探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促进山林纠纷的有效解决。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调处机构的能力不足。

一方面,调处机构在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方面存在不足。

由于山林纠纷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经济和环境问题,需要调处机构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并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和评估。

现实中调处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其对纠纷案件的处理能力受限,无法有效解决问题。

调处机构在组织与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调处机构在人员安排、案件分配、调处程序等方面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容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不正当行为。

为解决调处机构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对策。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政府应加大对调处机构的支持力度,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调处机构,并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完善调处机构的组织与管理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和案件分配机制,合理规划人力资源,确保工作人员合理分工、互补发挥各自的优势。

加强调处机构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和提升。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参与方利益冲突。

在山林纠纷中,由于调处方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各方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不仅可能导致双方对立,而且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甚至演变为社会群体性事件。

为解决参与方利益冲突的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对策。

加强沟通和协商。

调处机构应发挥中介的作用,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

倡导法治精神。

以法律为依据,明确权利和义务,使各方不依赖人的主观意愿,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

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

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一、山林纠纷概述(一)山林纠纷的类型有三种分类1.分别是林权描述不准确、承包流转合同不规范致使经营权归属不明、林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山林划拨权属不明、人口流动(移民、农转非、继承等)引起的山林经营权争议。

2.一类是因侵权引起的,一类是因行政管理引起的。

可是,填写相关证件时界址不明、权属不清,甚至重复填证等行政管理上的失误导致的纠纷,当事人一方持有原始山林界线记载文件,但因为跟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山林界线纠纷,所以持有原始证明的另一方便私自更改证明文件,甚至是销毁原始文件,但山林纠纷的另一方无意中拿到了原始件和更改件的复印件,这样的问题应当归属在山林权属不明。

例如如下案例:广西百色市田林县利州乡爱善村村民罗老人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没经过孩子的同意就将400多亩山地承包给田林县郎平乡的农民承包,既没有合同书也没有证人,所以现在罗某向承包方索要租金无果,罗某想要通过砍伐树木来代替承包租金但是没有国家认可的看法证明,也是索要承包租金无果。

3.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于林业资源的权属不明的纠纷。

这类纠纷就相对比较复杂,因为这往往牵涉到当地的林业制度的改变、山林界址的变更,更甚于原本是光秃秃的林地,经过了时间的变迁林地长出了林木资源之后,这边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人和林地所有权者也会产生关于林地和山林资源之间的纠纷。

(二)山林纠纷解决的意义开展民族研究是我国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开展此类工作尤其重要。

特别是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比重比较大,更有着研究的必要。

作为法科学生,应当了解国家的法治进程,尤其我们生活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熟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山林资源丰富,因此对于山林纠纷的解决是十分意义深刻的,不仅如此,对林业制度的普及也是对当地林业发展、经济发展的一个有力的推进。

二、山林纠纷解决的现状(一)适用的法规和解决方式现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山林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同一块山林土地被不同主体所主张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引发的争议。

这类争议常常涉及多个主体,且一般涉及土地规划、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这类争议在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尤为突出,因此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和规范。

目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诸多问题。

争议调处机构不够专业化。

由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牵涉面广、专业性强,需要调处机构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目前的争议调处机构多为行政机关或政府牵头,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导致调处水平有限,争议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争议调处程序不规范。

目前的争议调处程序多是采取行政审批的形式,这种程序存在着行政干预、权力过大、程序复杂等问题,缺乏对权利人的保护,容易导致争议进一步扩大,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争议调处的制度设计不合理。

争议调处的原则应当是公正、公平、公开的,但是现实中常常出现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调处结果往往是由一方主张权利,一方被动接受,对于被动接受一方的利益保护不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完善争议调处机构。

应该建立专门的争议调处机构,吸收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一支专业化的争议调处队伍。

这样才能保证调处机构具备充分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为权利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护。

优化争议调处程序。

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争议调处程序,明确调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减少行政干预和权力过大的问题。

要注重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确保调处过程公正、公平、公开,减少争议的恶性扩大。

加强争议调处制度设计。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争议调处的标准和原则,确保调处过程公正合理。

要加强对被动接受一方的权益保护,确保争议调处的结果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加强宣传教育。

应该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相关政府部门、调处机构和公众对争议调处工作的认知度,加强争议解决路径意识和能力,为争议调处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

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探析山林产权纠纷是指因为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存在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或纠纷。

山林资源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解决好山林产权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山林产权纠纷的科学解决方式进行探析。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法律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对于山林产权纠纷而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科学解决纠纷的基础。

一方面,应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属,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还应完善相关法律程序,明确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规范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公正、快速、低成本的解决纠纷。

二、建立健全的山林资源管理制度山林资源管理制度是科学解决山林产权纠纷的重要保障。

应该建立健全山林资源的登记备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登记山林资源的产权情况,确保产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还应建立健全山林资源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山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行为的发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和保护效益。

三、加强调解和仲裁机构建设调解和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常用方式,对于山林产权纠纷而言,加强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建设是科学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建立专门的山林产权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培养一批专业化、专业性的调解和仲裁人员,提高调解和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还应加强对调解和仲裁结果的监督和执行,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四、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行政管理是山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山林产权纠纷而言,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是科学解决纠纷的重要保障。

加强对山林资源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和限制,确保公正、透明、规范的行政管理。

加强对产权主体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山林资源管理的认识和能力,增强他们的依法经营和管理能力。

五、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科学解决山林产权纠纷的重要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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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林农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林农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我国山林历经土地改革、山林入社、四固定、林业三定、山林延包等多次演变,而在各演变阶段中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种种原因,导致山林界至、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法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最难解决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恶性循环。

由于恶性循环,拖延了时间,浪费了资源,已引起了农村的不稳定。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应有多种,比如用行政终局裁决方式、人民法院单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等方式。

笔者提出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问题,并对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破解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难题的有效方法(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由于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行政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人民政府处理的山林权属纠纷案的审理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处理程序上作出判决,而不能在实体上作出判决。

如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案单纯作为行政案件来审理,而又在实体上作出判决,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如将山林权属纠纷案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审理,在民事部分,对山林权属纠纷作出实体判决,这一法律障碍则可消除。

(二)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对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作出判决,其判决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人民法院认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包括程序上及实体上均合法),则在行政部分,判决维持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的山林权属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如认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楚,则在行政部分,判决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如认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则在行政部分,判决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亦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在民事部分,则在查清案件事实或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将争议山场的山林权属判决给享有实体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这样,就无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违法,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部分对山林权属纠纷在实体上作出了判决,所以,案件都不会导致循环处理。

二、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依据及审理程序(一)法理依据山林权属纠纷实为民事纠纷,只因法律授权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权,并且明确规定这种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民事案件才成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民事当事人的居间裁判者,人民法院会对民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是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者,法院的判决不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实体上的处理(行政处罚例外)。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即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因被告的行政裁决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山林权的归属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与被告之间因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判而形成的司法监督关系;人民法院与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司法维权关系。

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施司法监督;另一方面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争议在实体上作出判决。

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同样作为公法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使受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以便及时便维护受害人私法上的民事权益,做到“公”、“私”兼顾。

而作为公法上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原理有相似之处。

通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一方面,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另一方面,山林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益得到了维护,亦做到“公”、“私”兼顾。

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在法理上应是说得通的。

(二)法律依据目前,《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但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目前尚缺乏具体操作性的规定。

(三)审理程序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具体规定。

在目前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可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来办理,但“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审理程序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起诉和受理在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原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以书面形式向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受理,同时应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副本按时送达被告(指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应按时提交答辩状。

对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之起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根据。

如果原告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从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角度出发,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及附带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问题。

2.审理方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有三。

一是与行政案件一并审判;二是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做出判决;三是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一般以前二种方式为宜,只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复杂、案情事实以及与行政案件的内在关联性含混不清,一时难以查明,如一并审理,会超过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时,法院才采取第三种方式。

3.遵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的审判原则在案件审理中,应分别遵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的原则,不能互相混淆,互相援用。

如民事诉讼的调解、反诉原则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不能用于民事诉讼等等。

4.审判组织合议庭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即行政诉讼只有合议庭一种审判组织形式。

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言,由于审理附带的民事诉讼由审理行政诉讼的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也是合议庭形式。

5.判决以“两案一判”的处理为原则,以“两案两判”的处理为例外。

法院对行政诉讼部分与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一并做出判决,并制作一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事实和民事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叙述;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分别阐述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理由及各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判决主文部分应当将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的主文分开撰写。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能一并判决的,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判决书和附带民事判决书,但应使用同一案号,两份判决书对各自未处理的民事部分或行政部分应当有所交代。

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调解结案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诉讼判决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对行政诉讼部分的判决结果只有维持、撤销两种情况,即对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但不要再判决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6.关于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上、抗诉问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作出后,附带民事部分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部分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仅就民事部分进行审判,不审理行政部分;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不影响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附带民事部分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上诉。

人民检察院亦可抗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仅就民事部分进行审判,不审理行政部分。

民事部分当事人的上诉不影响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

三、小结至此,笔者已对现行法律设置导致了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而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理、法律依据及处理程序作了粗浅分析。

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多而且复杂,极易导致循环处理。

而案件的循环处理,对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稳定、提高行政效率都极为不利。

在司法程序中,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有效方式。

在案件审理中,将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有机结合起来,可解决目前尚缺乏可具体操作性规定的问题。

但从长远角度来考虑,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总之,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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