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搬迁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合集下载

“拆除”的财税处理

“拆除”的财税处理

“拆除”的财税处理一、问题企业最初购置了一整套发电机组,现在要替换(拆除)“转轮”,购入的发电机组,当时并无各配件的单独计价,那么,被替换及拆除的旧配件,如何扣除原值和累计折旧?二、相关规定:1.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金玲note:1. 对于经常采购的大型机构设备,取得同型号设备替换日的最新报价单,拆除配件(的最新报价单,配件与整体设备的“零整比”(零件之总的价值/整体设备的倍数);如无相同型号设备,可参考相同功能类似设备及配件。

拆迁补偿中的涉税分析及税务筹划要点

拆迁补偿中的涉税分析及税务筹划要点

拆迁补偿中的涉税分析及税务筹划要点我国城市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许多的企业也在面临着拆迁。

因为拆迁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拆迁本身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破产。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拆迁是需要缴纳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等税的,那么要想企业尽量少的受到拆迁的影响,处理好企业的拆迁税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事情了。

那么企业拆迁缴税有哪些要求?了解这些知识让企业在拆迁中更好的生存,还能避免出现重复征税或者逃税的情况!拆迁补偿税务处理是很关键的!我国国家税务局曾经指出了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

主要是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要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至于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那什么是政策性搬迁呢?政策性拆迁是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除了以上政策性拆迁外,其他的均属于商业性拆迁。

假如A企业计划开发一个项目,该项目属于旧城改造,而拆迁是属于政策性拆迁,那么对于收到的拆迁补偿,拆迁和被拆迁双方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呢?一、被拆迁方1、增值税:取得现金补偿及物业补偿均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防范四大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防范四大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防范四大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今年第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获得的收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与之前的老政策相比,办法内容更加完善,规定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同时,也逐步趋于严格,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要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内容更完善,企业处理更省事
由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原因,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取得政策性搬迁费的现象越来越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2007年先后发文,对企业取得相关收入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在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件),就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重新作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11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文件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明确的地方。

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这些原则性规定往往导致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服务机构等税收征管参与人对政策理。

拆迁还房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分析

拆迁还房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分析

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 ,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

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回迁面积* 市场单价)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贷:主营业务收入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拆迁面积* 计算单位成本)贷:开发产品(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1)计税依据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549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收入是税务处理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

对于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目前主要由以下一些文件规范:《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该文件是截至目前对内资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第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性规定,其出台包含了鼓励企业(尤其是老企业)通过盘活土地资源存量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和开拓发展空间的意图。

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以及内外资企业在此方面的所得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1、财税[2007]61号文界定了“搬迁补偿”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及与政府签订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

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常规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安置职工费用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案例涉税分析甲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由于当地政府规划需要,甲企业需要从A地搬迁到B地,目前以完成搬迁工作。

政府规划文件中约定在本次甲企业搬迁过程中,政府补偿甲企业搬迁相关费用支出1.5亿元。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以下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根据政策性搬迁相关政策文件来看,甲企业的此次搬迁属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搬迁收入支出明细如下: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如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甲企业搬迁收入:政府补偿收入1.5亿元;甲企业搬迁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深度解析回迁房涉税疑难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深度解析回迁房涉税疑难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深度解析回迁房涉税疑难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涉及税收政策较多,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业务中各税种政策适用做详细解析。

一、增值税问题解析
(一)回迁房营业税政策借鉴
营改增后并没有对回迁房有专门的定义和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大多延续了营业税时代的政策,不妨梳理一下营业税有关回迁房的政策。

政策内容文号简析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征地补偿费不征税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

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一、涉税分析:1、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般执行的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增值税及其附加: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企业将使用的国有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不用缴纳增值税。

2.2《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款: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企业将使用的国有土地归还政府过程中牵扯的房产、机械设备等取得的补偿,同样不用缴纳增值税。

2.3与之相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同样免征。

3、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印花税政策性搬迁的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二、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迁有关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在《国税函[2009]118号》(已经全文作废,据此作出的财务决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文件中:1、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用来购置和改良固定资产的部分,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2、购置和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3、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1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明确。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
1、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时限要求。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税务登记。

房地产企业“拆一还一”飞财税处理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房地产企业“拆一还一”飞财税处理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房地产企业“拆一还一”飞财税处理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所谓拆一还一,并非自古以来的固有名词,所以也不能字面意思等量看待。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受让土地过程中,因拆迁了被拆迁人的房屋,而以自建或购置的商品房偿还给被拆迁人的行为,一般是拆多少还多少,但由于原因种种,比如建筑设计等,往往是被拆迁人得到的面积与被拆迁的面积并不相等,所以就有个价差问题,一般来说,都是以货币形式来补充价差的。

一、会计处理其实拆一还一的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就是一笔业务观和是两笔业务观问题。

遍搜网络,基本观点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也有以旧换新的观点,还有的说成是视同销售行为。

以旧换新的观点基本上站不住脚,因为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土地的,或许可以看成是以旧换新,但这个新指的是未来的新房,现在还没盖呢,这个旧指现在的旧房,早拆没了,就剩地了,而土地是不能旧的,所以会计准则里的折旧就不能折土地,而土地又是房地产企业所需要的最终标的,所以,您看,这是以旧换新业务吗?视同销售观点有些滑稽,属于理论的骑墙派,因为我们现在谈的是原材料(土地)和产成品(新房)的问题,当然离不开视同销售,而视同销售的具体内涵则有三种,是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视同销售,各有各的特点,所以,这样来定义一笔业务就太笼统了。

大部分企业认为是非货币资产交换,并且会计上也是这么处理的,虽然笔者认为不对,但至少还是很有道理的。

因为,从签订的拆迁合同来看,只是这一个合同,就把这个复杂的业务的全部规定完了,就是拿我的房换你的地,而且是拆多少还多少,从资金的时间、价值、风险三个方面,土地与房屋又显著不同,所以也具有商业实质,所以我们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观点,是很有道理的,虽然也不对。

笔者认为,更应该把拆一还一业务看成是债务重组。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它不是非货币性交换。

因为,第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虽然是一笔业务,但换入和换出资产一般没有太长的时间间隔,因为非货币性资产的特点就是未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价值具有固定性或确定性,而拆一还一则是要把换入资产作为换出资产的原材料,这个换出资产一般要在一年以后才能完成,一年以后是个什么样子谁都说不清楚,在拆迁合同签订日,被拆迁人的地没了,但什么也没得到,这块地的价值的升降,或者说未来得到的房屋价值的增贬,一言以蔽之,这个公允价值,都是个未知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处于城市规划中的企业经常会因城市化建设发生搬迁业务,企业对此类业务的会计规范以及税务处理不甚了解。

本文从会计与税务两个方面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何谓政策性搬迁?简而言之,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主导的搬迁。

目前,会计、税务对此概念的认识是一致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文件从收取搬迁补偿款、搬迁和重建补偿、结余处理三方面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将政策性搬迁业务视同政府补助,按收益法核算。

具体如下:(一)收取搬迁补偿款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二)搬迁和重建补偿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三)结余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出台之前,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存在很多争议。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主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将政策性搬迁收入视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拆迁补偿款交增值税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交增值税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交增值税吗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从政府部门得到的拆迁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部分情况下不要缴纳。

关于所得税应纳税额,也有多种计算⽅式,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

⼀听到“”,很多⼈可能会⽐较抗拒。

现实⽣活中,我们也听到很多不配合“拆迁”完成的纠纷等。

其实,我们应该换位思考,从政府的⾓度来想,从社会公益出发,拆迁也是为了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等。

并且,我国对于拆迁的房屋会进⾏合理的补偿。

拆迁是处于公益考虑,我们应该配合,那么企业款交吗?下⾯,律图⼩编为⼤家解答。

企业拆迁补偿款交增值税吗《国有⼟地上》第⼆⼗⼀条规定,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如果被拆迁⼈是个⼈,根据相关规定涉及的、营业税和都不⽤缴纳。

如果被拆迁⼈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主要涉及营业税、⼟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纳税⼈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者将归还给⼟地所有者⾏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民政府收回⼟地使⽤权的正式⽂件,⽆论⽀付的资⾦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该⾏为均属于⼟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的⾏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注释(试⾏稿)〉的通知》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地被国家征⽤取得⼟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单位和个⼈所拥有的⼟地使⽤权,并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规定标准⽀付给单位和个⼈的⼟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除以上两种情况,企业⽆论收到的是现⾦补偿还是实物(房屋)补偿,都应视同⼟地及附属物转让款,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的搬迁收⼊和搬迁⽀出,可以暂不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和⽀出进⾏汇总。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发生重大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发生重大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发生重大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更加具有实操性。

办理办法对政策性搬迁、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做了一一说明。

尤其是对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做了专门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注意:一定是政府主导)。

而且,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特别注意的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新的管理办法同样规定了5年的限定期限。

应该说,本次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购置资产的支出,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工程拆迁合同增值税

工程拆迁合同增值税

工程拆迁合同增值税在探讨增值税范本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其税额是在商品或服务价值增加的环节中征收的。

对于工程拆迁而言,这通常涉及到材料、设备租赁和劳务等多个方面,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增值税。

我们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来具体说明如何制定工程拆迁合同中的增值税条款。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物拆除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块待开发土地的所有者,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工作。

在此案例中,工程拆迁合同的增值税范本可能包含以下几个要点:1. 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合同应明确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注明各自的纳税人识别号。

2. 税率的约定: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工程拆迁服务一般适用的增值税率为9%。

合同中应明确提及这一点,并要求甲公司在开具发票时按照此税率计算增值税。

3. 发票的开具:甲公司需在每次收到款项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金额、税率及税额等详细信息。

4. 进项税额的抵扣:若甲公司在拆迁过程中购买了材料或租赁了设备,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合同中应注明这一点,并要求甲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 税务责任的划分:合同应明确双方在税务申报和缴纳过程中的责任。

例如,若因甲公司未按时开票或申报税款导致乙公司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甲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税收优惠的适用:如果甲公司或乙公司符合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减免税等,合同中应予以说明,并在计算税款时予以考虑。

7. 税务争议的解决:合同应预设解决税务争议的途径,比如通过协商解决或提交税务机关调解。

通过上述要点,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拆迁合同中的增值税条款不仅涉及到税率的确定、发票的开具,还包括了税务责任的划分和税收优惠的适用等多个方面。

这些条款的合理设置,有助于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务合规性,同时也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政策解读关于被拆迁方的增值税政策分析!

政策解读关于被拆迁方的增值税政策分析!

政策解读关于被拆迁方的增值税政策分析!一、增值税被拆迁方因被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所得是否需缴纳一事一直存在争议,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地上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被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准》(国税函[2007]969号)答复:“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区县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而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77号)答复:“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区政府收回四至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用家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到“一、下列投资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使用者土地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也即财税【2021】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予以明确界定。

从实务来看,北京和湖北的做法是指示缴纳增值税,如北京国税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现金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要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村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资源税缴纳增值税。

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减免进项税额的。

”湖北国税解答:“纳税人工业用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减免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赢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拆迁搬迁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老五点评:国家征收征用(拆迁)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不同于销售行为,因此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拆迁补偿费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征或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工商作变更登记,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并重办的,在迁达地重办税务登记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