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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1篇)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1篇)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我们有一些启发后,不妨将其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让自己铭记于心,这么做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

一起来学习心得体会是如何写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篇1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前教育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

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我的感触很深,以下几点让我印象深刻:《条例》中第十六条提到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

家庭是幼儿的第一生活场所,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幼儿的第一任教师。

随着年龄的增加接受到了幼儿园的教育,但入园后的教育效果也离不开家庭的配合。

因此家园结合已经成为必然。

作为幼儿园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家园合作的思想,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主动参与。

如定期举办家长会、家长开放日、成立家长委员会等。

2.幼儿园与社区的合作。

幼儿园周围的社区是幼儿十分熟悉的地方。

社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在幼儿的成长中,特别是精神的成长中有着特殊的意义。

幼儿园在与社区的合作中,可直接利用社区丰富的资源,让幼儿走进社会的大课堂,如利用社区的各种机构(社区办事处、敬老院等)、设施(健身器材等)达到资源共享。

还可邀请或参观社区内的劳动模范,解放军战士、医务人员、警察叔叔,听听、他的先进事迹和各种知识、小常识。

开阔幼儿的视野和知识面,可以带领幼儿参观敬老院帮助老人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从小培养敬老尊老的好风尚、好品质。

《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安全管理。

幼儿园的头等大事就是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工作是保证入园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所以必须抓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首先增强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使广大教师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教育观念,把幼儿的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只有在保证幼儿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各方面的教育。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作者:来源:时间:2012-2-1 浏览(273)(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登记注册办法如下: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3.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制度,维护学前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幼儿身
心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指幼儿在出生时及幼儿前期教育活动中,通过与其他活动的结合,
由监护人或教育工作者对幼儿的综合发展和行为的系统规范教育活动。

第三条增进幼儿健康发展,实施性别平等教育,并推动学前教育学科融合发展是江
苏省学前教育工作的任务。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应当备案经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
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前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幼儿全面发展,根据每一项活动的要求和内容,制定
合理的教学计划,丰富自然和文化环境,以满足幼儿发展需求。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教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安排幼儿运动、游乐和睡眠等正常活动时间,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餐食安全控制、儿童适龄及监护制度。

第七条要加强学前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及教育保障,建设社会文化熏陶与社会服务
教育等有效联系。

第八条政府、行业协会、工会和中小企业应当有效支持学前教育,推广实施幼儿教
育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家庭教育计划,改善危机困境家庭的教育环境,维护经济困难家庭
的受教育权利。

第九条为了做好学前教育宣传工作,推进社会文化发展,增进师生及家长之间的支
持和理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类资讯和学习活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精选14篇)

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精选14篇)

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精选14篇)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就可以通过不断总结,丰富我们的思想。

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13月1日,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条例》指出:“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小学化”倾向的教育行为。

这一规定为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实施启蒙教育注入了强心针。

曾几何时,迫于家长、周边教育环境的压力,幼儿教育的目标、信念动摇了,或多或少出现一些小学化倾向的教学活动。

今天,条例出台了,我们更应义无反顾地回归到学前教育的根本上来,即从幼儿的身心特点出发,通过生动性、游戏化和趣味性的丰富多样的活动开展,满足幼儿感知、体验、探索的需求,保护幼儿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注重幼儿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为幼儿进入小学全面发展做好智力与能力的准备。

同样,这一规定为年轻父母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盲目跟风的举动注入了清醒剂。

当今竞争的时代也殃及幼小的孩子,各种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喊着同一个口号“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年轻的父母们忙不迭地和孩子奔波于英语、珠心算、拼音的培训班。

在学龄前期如果不断地灌输各种知识,很可能让孩子对学习失去兴趣,甚至把学习和痛苦划上等号。

这与学前教育是早期的幼儿智力开发,是让幼儿积累感性经验,培养学习兴趣的定位背道而驰。

作为学前教育工作者,我们更应认真学习《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将游戏贯穿幼儿的一日学习和生活,规范办园,让学前教育掀起一场沁人心脾的春风。

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2随着春天的来临,我们幼教工作者也迎来了学前教育的春天,《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犹如一股春风迎面吹来,我们感受到了春天般的温暖,感受到了国家对幼教工作、幼教者的重视和关怀之情。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一)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学习《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最近认真学习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让我感受颇深。

此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让我印象较为深刻的是第一章中的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强调教师们在组织幼儿一日活动时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把游戏的权利还给孩子,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幼儿的天性就是爱玩,幼儿通过游戏能够非常简单的认识和了解世界和大自然的变化。

同时从游戏中学到的知识也会比平时学到的知识更多的,在游戏中可以很好的激发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幼儿在游戏中不受他人的约束,在游戏中是自由的、快乐的,无拘无束的,可以很容易的说出自己的想法,实现自己心中的愿望。

我们班有一个小故事让我感动至深.争对小班孩子的特点,在下午的游戏活动中安排了《抢椅子》。

这个游戏很简单,不用孩子们去硬记游戏规则,很容易的就可以再玩的过程中明白怎么玩.通常孩子们会在老师的带领下去进行游戏活动,而这个游戏活动不用老师的介入,孩子们自己玩就可以玩的很好。

我先是在大家面前请五个孩子与我配合示范游戏的玩法,播放音乐,我和五名孩子就围着桌子转圈跑或者走,(桌子的旁边有三张椅子)在音乐结束的时候,快速坐到椅子上面,没有抢到椅子的小朋友,就只好被淘汰了。

前后的内容很简单,示范一遍孩子们就懂了.孩子们听到老师的下令解散去游戏。

大家很快就开始进入了游戏。

我看到有一个小女孩和一个小男孩在音乐停止的时候,小女孩先做到了椅子上面,但是这名小男孩又快速的也坐到同一把椅子上面,谁也不让谁。

在游戏时常会有等不及音乐停止就坐到椅子上面的现象发生,还有情况是,音乐停止了,还有的椅子没有人坐.在游戏结束的时候,我找到那两个同时坐到一把椅子上面的幼儿聊天,“为什么要枪同一把椅子,而且谁也不让谁呢?”“我不想被淘汰,我想继续玩这个游戏,我喜欢这个游戏"另外一个幼儿的回答也是如此。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杨萍
《江苏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年月日。

我已认真阅读完
毕,其中对于第二章中第十二条记忆颇深。

第十二条中指出:“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至岁
的幼儿是感官、形象视觉、音乐才能、语言、想象力以及道德培养的关键期,因此幼儿园的责任旨在培养幼儿各方面的能力,激发幼儿对事物的兴趣以及探索欲望。

这些内容也是为了让幼儿更好的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学会在人生环节中进行转化。

如果只是一味的让孩子学习小学中的内容,以各种作业书面的形式呈现,长此以往就会将孩子的兴趣磨灭,让孩子产生厌学的心里。

俗话说得好:“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换做任何人做一件感兴趣的事情的时候会非常的投入,往往会事半功倍,而做一件毫无兴趣的事情时是多么的痛苦。

而且到岁的孩子思维能力处于形象思维,抽象思维才刚刚萌发,并不稳定,就要让他们死记硬背一些完全不能理解的文字,是多么的不合适。

同样,在她们小肌肉发育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练习写字反而会造成他们写出来的字很丑,而且会很难纠正过来,只有从大动作大肌肉练习到
精细动作小肌肉练习这种循序渐进的改变中,才能让他们在以后学习写字的时候更加的细致。

至岁是最珍贵的童年,我们要选择游戏性的方式让孩子快乐
的度过他们的童年,坚决杜绝小学化倾向。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练习题库参考答案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练习题库参考答案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练习题库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前教育的目的是()。

A. 培养儿童的道德品质B. 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C. 传授基础知识和技能D. 以上全是答案:D2.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的要求。

A.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B.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C. 卫生健康部门D.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答案:A3.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的资格。

A. 幼儿教育专业背景B. 相应的教师资格C. 丰富的教学经验D. 以上全是答案:B4.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应当每天为儿童安排不少于()的户外活动时间。

A. 半小时B. 一小时C. 两小时D. 三小时答案:C5. 学前教育机构在招生时,不得有()的行为。

A. 收取报名费B. 收取赞助费C. 进行能力测试D. 以上全是答案:B二、判断题1.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自行设定收费标准,不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错)2. 幼儿园教师应当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对)3.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

(对)4. 幼儿园可以拒绝接收有残疾的儿童入学。

(错)5.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

(对)三、简答题1. 简述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

答: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激发儿童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精神,为儿童入学和终身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应当如何保障儿童的安全?答: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器材,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3. 学前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注意哪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答:学前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注意不得歧视任何儿童,不得进行能力测试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筛选儿童,应保证招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和程序。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省学前教育条例作者:来源:时间:2012-2-1 浏览(273)(2012年1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一)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前教育法的任务是规范学前教育活动,促进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保障其权益。

第二条学前教育的性质是社会教育,依法实施。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坚持以儿童为中心的原则,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共同育人。

第五条学前教育应保障公平公正,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第六条学前教育应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普及、优质、公益性和多元化。

第八条学前教育应坚持免费为民办原则,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权益。

第九条学前教育应立足本土,注重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

第十条学前教育应注重与学校教育的衔接,促进学生的平滑过渡。

第三章学前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学前教育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儿童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实施综合评价机制,及时了解学生发展情况。

第四章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式第十五条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式应科学、灵活和多样化。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应注重幼儿的生活习惯养成、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应注重培养幼儿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

第五章学前教育的家庭教育支持第十九条学前教育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提供家庭教育支持。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培训活动,提升家长的教育能力。

第六章学前教育的质量评估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定期进行自评、互评和外评,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保障教育质量。

(二)学前教育法草案解读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旨在规范学前教育活动,推动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保障他们的权益。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序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法律法规,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案的原文内容出发,对其进行深度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学前教育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政策。

在本文中,将介绍学前教育法草案的核心内容,并结合个人观点对其进行评述,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深入的学前教育法律解读。

一、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解读1.1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保障幼儿的基本权益,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1.2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二章第四条:“国家制定并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1.3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三章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教育质量和安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4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四章第十二条:“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师权益。

”1.5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五章第十六条:“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1.6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六章第二十条:“推动学前教育与社会资源对接,促进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二、对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个人观点和理解2.1 关于规范学前教育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法案初衷,我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关爱,在法律层面为学前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2 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在法案中得到了重点强调,这表明国家将致力于解决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为每个孩子提供均等的学前教育机会。

2.3 法案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教师队伍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保障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2.4 在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和学前教育资源共享方面,法案为学前教育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

结语通过对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原文解读和个人观点评述,我们可以看到,学前教育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学前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苏价费[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22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

幼儿园分类等级由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五个等级调整为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三个等级。

省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市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一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制定。

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承担普惠性教学任务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或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保持学前教育收费相对稳定经新评估等级调整后,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

江苏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陈海燕近日我园组织认真学习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感触良多。

此条例共七章六十条,内容涵盖了学前教育各个方便,其主体从教育机构,保育人员等到法律责任等方面。

涵盖了几乎学前教育中所有的问题,以及总纲。

为学前教育能够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并指明的努力的方向。

在对《条例》的学习中,我首先认识到第一章总则的重要性。

总则规划了学前教育今后发展的方向,在总则的指导下,努力做好作为教师的工作。

如第四条:学前教育应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此条明确讲述了学龄前教育的原则问题,为今后如何进行教育方针的制定做出标准,即教育的目的要使儿童平等发展且健康快乐。

通过科学有效的形式规划教育课程,使其在快乐接受的基础上能够平等地得到发展。

其次,做到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如何做到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我的理解是能够为儿童着想,能够努力为孩子们争取每一个表演,获奖,发展自己能力的机会。

儿童利益最大化不是说仅仅是保证孩子们在课堂上能够学到知识,在休息时都可以玩到玩具。

更多的是为他们争取机会,使每个人都能成为优秀、自信的好宝宝。

其次,我着重学习了以教师角色为主体的若干条细则。

其中十二条、三十六条、五十四条等。

十二条要求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结合教学要求探究具体教学形式。

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通过游戏,能够让孩子们感知,体验。

在游戏情景中激发自身的兴趣,发挥想象力。

在此基础上才能够真正地学习到知识,能够真正感受到游戏带来的乐趣。

所以在教学中要坚持以游戏的形式引导孩子们,将教学的内容融入游戏,融入情景中,最大程度上保证孩子们的兴趣以及想象力。

第三十六条要求关注孩子的差异性,同时平等对待每个孩子。

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条例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六)聚焦保育教育质量


关注:
游戏
课程
小学化 现象
儿童身 心安全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七)聚焦农村学前教育
• 强调乡镇公办园建设 • 强调优先建设 • 强调政策倾斜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八)聚焦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 保障残疾儿童入园 • 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园
《学前教育条例》解读
《学前教育条• 2、《条例》几个突破点 • 3、《条例》如何贯彻落实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 1,为什么要立法? • 2,《条例》的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3.67个 百分点

12个百 分点
2016年 全省学 前教育
23.8个 百分点
35.5个 百分点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 人.财.物不足 • 缺乏机制体制的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 • 急需要从法律的程度保障 • 五高五低 • 普通及率,普及水平低;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2.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 1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学 前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具有重要的 意义.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比较 混乱 的管 理体

以部门为主 以乡镇为主 以县为主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 统一明确的规定 •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办法如下: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报告;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5。

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8。

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1。

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

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3。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由负责登记注册的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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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作者:来源:时间:2012-2-1 浏览(273)(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保育教育第十条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

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学龄前儿童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科学制定学龄前儿童一日作息制度,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营养的相关规定,保障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增强学龄前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学龄前残疾儿童,配备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助。

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教育。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

鼓励家长采用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并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并与幼儿园相互配合,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应当经过审定;未经审定合格的,不得选用。

具体审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应当按照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备玩教具、图书等。

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幼儿园开发适合儿童成长需要以及促进儿童智力开发的特色玩教具等保育教育设备。

第三章教育机构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学前教育设施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每一万至一万五千常住人口至少设置一所幼儿园;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增设幼儿园。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房屋、场地等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应当用于幼儿园建设。

需要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后征;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或者根据设施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撤销原幼儿园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审批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并将卫生保健等有关情况纳入审验内容。

年检不得收费,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五条举办幼儿园应当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

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和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度举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

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保育教育人员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当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保育教育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幼儿教师、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保育员、保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规范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

幼儿园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以上保育员。

对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岗位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聘用并配齐配足保育教育人员。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职务(职称)制度,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与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的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事业性质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保育教育力量,在岗位设置、培养培训、骨干保育教育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

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到民办幼儿园支教。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三十六条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尊重学龄前儿童人格,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

保育教育人员不得歧视学龄前儿童,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保障监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实施评价与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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