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新发展(王利明)
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
综 上,民 法 内 部 各 组 成 部 分 各 有 特 色,相 应 地,我国学者所说的“民法现代化”,是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话语背景之下,是要提供适合现代市 场需要的一般规则,因而,其重点是在财产法方面, 尤其是合同法方面。本文聚焦于合同法。
(三)国际观察 合同法的现代化,并非中国法学的独特问题, 而是一项世界性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先就此问题 的国际状况作基本的考察。 1. 合同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层面私法的统一化 运动有紧密的联系 与古代社会相比,近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特 点在于经济活动越发突破地域的限制而呈现国际 化乃至全球化。具体表现在原材料、劳动力、资本和 技术等基本生产要素的配置、产品的销售等,越来 越呈现出跨越国界的特点,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 更是加剧了经济活动的国际合作程度。工商业需要
④ 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台北自版 1991 年版,第 111 页以下。 ⑤ See M. Reimann and R. Zimmerman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94. ⑥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Gutachten und Vorschläge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3 vols, 1981–83). 日本学者的相 关研究,见[日]下森定、Peter Schlechtriem 等: 『西ドイツ債務法改正鑑定意見の研究』,日本评论社 1988 年版。 ⑦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Abschlussbericht der Kommission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1992).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合同法方面的书籍
民法典合同法方面的书籍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崔建远的《合同法》(第三版)
王利明的《合同法研究》(第三版)
韩世远的《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邱聪智的《新订债法各论》等。
这些书籍可以提供对民法典合同编和合同法的深入解读和理解,有助于更好地应用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书籍阅读。
此外,如果想了解关于审查合同的书籍,可以选择《合同审查精要与实务指南》和《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
法学专业必读书目
法学专业必读书目怎么没有了?欧兄,你进错了地方!徐国栋向理论型的学生推荐(实务型的学生不适用本书单)建议选读书目: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5、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11、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
17、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9、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0、普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一、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1、总论
1.1民法总论简介
民法总论是中国民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民法的基本学科。
民法总论的内容包括:民法的研究对象、民法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形式、民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1.2民法典型案例简介
民法典型案例是分析法律案件,以及阐发民法宗旨、原则、规定的典型文献。
民法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立法进程和发展,记录了历史与当今。
二、合同法
2.1合同法简介
合同法即民法中的契约法。
契约属民法中的一种形式性法律秩序,是外交关系的实现和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谅解或协议。
合同法实现的是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证。
2.2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该法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及其他规定和普通法律准则进行的,以便正确地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是解决法律案件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解决契约的各方纷争,从而达到诚信交易的目的。
三、物权法
3.1物权法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门法学分支专门研究物的权利和他人的义务的规则的理论。
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分成以下几部分:拥有权、保护权、所有权、第三者知情权以及附属物权等,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物权和相关人对物权的合法利益。
3.2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物权法、判例和公约等法律来解释和处理物权纠纷,以便维护物权利益。
司法解释是物权争议纠纷的有效手段,可以减少争议的复杂性,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感谢朝阳律师协会和杨光会长的邀请,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其实法学方法论是从德国法中翻译过来的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裁判的方法。
当然,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又十分广泛,不限于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所有法律人都有运用和参考的价值。
首先我想谈一下方法论的重要性,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和知识爆炸的时代。
这就意味着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越来越方便地获取信息、获取知识。
很多知识实际上也不一定全部要从课堂上获取,大量的知识都可以从互联网上找到。
但是方法是无法从互联网上学到的,它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同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大量的实践。
如果掌握了好的方法,再通过这些方法去获取知识,就非常容易而且便捷。
法学知识的获取同样如此。
掌握一套系统的、扎实的法学知识,必须掌握好方法论。
裁判的方法为什么重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要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法律的适用,要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而准确适用法律,就需要掌握好一套法学方法。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套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学的能力。
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二是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学方法论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用法。
所谓找法,就是如何在司法三段论中寻找大前提。
所谓用法,就是如何将寻找到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进行连接。
学好法学方法论一定要和民法的学习结合起来,这一点我在《法律解释学导论》这本书中已经谈过这个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著名的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都是从民法出身,例如拉伦茨等人。
这是因为方法论主要运用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之中,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大多都是从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而且民法能够最典型地反映和表现这些方法的适用规律。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疑难问题剖析本⽂是《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法学专栏的两篇⽂章之⼀,本专栏由王利明教授主持,并撰写了主持⼈话语。
全⽂约两万⼋千字,阅读时长约40分钟为迎接民法解释学的时代⽽努⼒2019年12⽉,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次审议了包含总则编在内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明确将在2020年3⽉提交给全国⼈⼤审议,⼀个民法典的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未来民法典将采纳具有中国特⾊的“七编制结构”,将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部分组成,其中⼈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是中国民法学为世界民法学理论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因为未来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这就促使合同法通则部分需要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定之债也将通过合同分编中的“准合同”来处理。
值此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之际,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纯粹⽴法论研究也将接近尾声解释学的全⾯“繁荣”指⽇可待。
本期的两篇⽂章均以⽴法论和解释论的交叉运⽤为特⾊,既关注现有草案规范的完善余地,更注重草案⽴场的释义,探讨未来的民法典适⽤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定程度上可谓彰显了这⼀特定历史时刻的民法学研究具有的特⾊。
具体⽽⾔,《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于⽴法的宏观叙事,注重于⽴法制度的宏观构建,较为全⾯地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所需解决的若⼲疑难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责任制度的⽴法解读》⼀⽂⽴⾜于具体制度研究,就个⼈⽤⼯责任制度的⽴法演变、未来适⽤以及完善空间加以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就⽂章本⾝的内容与话题重要性来看,它们都涉及未来民法典新规则的适⽤,具有⼀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集万众智慧,成伟⼤法典”!让我们以饱满的激情与精神⾯貌迎接⼀个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希望彼时也能有更多的年轻学者积极投⾝到民法典适⽤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当中。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作者:王利明,男,教授,博⼠⽣导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收稿日期:2012-12-28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湖北仙桃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孟强(1981-),湖北保康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周玉林(1979-),广西玉林人,副编审、社会科学家杂志社社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编辑学等。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王利明,孟强,周玉林■王利明(1960-),湖北省仙桃市人。
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自1984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并兼任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作品如《民法新论》、《违约责任论》、《民法·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司法改革研究》、《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等多次获得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中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等国家级奖励。
■名家语丝WORDS FROM THE CELEBRITY摘要: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是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束无法可依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本土性、人民性、统一性、开放性四大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王教授在阐述个人学术目标的基础上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备必须与具体实践严密配合,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持续任务。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概念题1.后合同义务答: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2.格式条款[北邮2007年研]答: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3.免责条款答: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其特征有:①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②是事先约定的。
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不属于免责条款。
③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二、论述题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人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合同法上附随义务的含义与类型。
[简答题,中财2009年研]答:(1)附随义务的含义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附随义务可分为:①广义的附随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②狭义的附随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应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按《合同法》整个体系来解释的话,附随义务应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因此,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各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一种原则。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其他第三人对于其利益关系限制或产生效力,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的观点王利明是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十分重要,因为它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维护当事人自主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维护当事人自主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针对着合同双方,因此只有当事人自主决定达成合同才能称之为合同。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那么当事人的自主权就会受到侵犯。
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可以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现代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易频繁出现,如果合同存在对第三人的效力,必然会使交易的进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赋予合同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约束的一种方式,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就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造成混乱和纷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的关系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表明,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虽然合同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受到合同的制约也是有可能的。
异议权和撤销权在合同的订立中,如果合同一方明知合同违法或者严重违反公共利益,而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要求惩罚违法行为。
另外,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原则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合同也可以对第三人产生部分效力。
比如,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债权人有从属关系,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和抵押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
此时,第三人就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王利明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新闻'>1981年12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1994年7月至1994年8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讲学;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讲学;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198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1992年专著《民法新论(上、下)》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1992年主编教材《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1995年获中国法学会“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1995年主编教材《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1995年主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1995年《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获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1996年论文《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获“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二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一书,获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一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违约责任论》一书,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2003年,《民法》一书,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3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民法典与社会转型——王利明教授访谈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与社会转型——王利明教授访谈录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已为世人翘首以盼。
在我国是否制订民法典关系我国民事立法模式及未来发展方向,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是否完备,关系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民法典的制订将怎样糅合国外民事立法经验与我国现实状况?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如何安排?民法典与判例法之间有何种关系?带着上述问题我走访了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
问:王教授,近一段时期以来,许多民法学者纷纷撰文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制订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法典。
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颁行以后,这种呼声越来越高。
您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我想请您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王教授:我国民法典的制订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
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
它们尽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名称上没有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经具备了法典的功能和特点。
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
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许多学者曾呼吁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
合同法制定颁行以后,立法机关又加快了物权法制订工作的步伐。
毫无疑问,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必将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但为什么要制订民法典(必要性),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应如何安排,民法典与判例法之间有何种关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仍然需要学者们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因为,在我看来,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不仅仅涉及是否要制订民法典的问题,更关系到我国民事立法所采取的模式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
问:那么,请问王教授,您是否赞成我国目前就制订民法典?王教授:就我个人而言,我是赞成目前就制定民法典的。
合同法论文
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新世纪伊始,中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
《合同法》已颁布六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合同自由原则,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接受,这也为合同自由原则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了前提条件。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对市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的背景合同自由原则含义合同自由原则功能合同自由原则确立的意义一、合同自由原则的背景合同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却是近代民法的事情。
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关键是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自由思想,合同自由原则就是整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理论依据。
“绿色原则”视野下合同法的困境与出路
理论研究 商业2.0251“绿色原则" 视野下合同法的困境与出路王 艳 汪权峰(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摘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绿色原则,亦称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经过了长期的修改和审议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终于顺利通过正式亮相在众人面前绿色原则在争议声中写入了《民法总则》,但是争议并未止于立法确认。
本文将会围绕这一原则展开论述其在民法中的价值体现与功能作用。
《民法总则》确立的绿色原则的落实,需要与民法中各个分编的制定中,才能实现其真正价值。
以合同编制为例,应当在合同编中对合同的制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规则以及合同的义务等规则进行绿色化改造,并且在合同编中有名合同项下增加例如排放权合同,资源权合同和环境服务合同的规则。
关键字:绿色原则;民事合同;公共利益一、问题的提出 首先,对绿色原则进行解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绿色原则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进行调整;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中国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指引性;是民法典出台后新制定的,反映了民法的进步与发展,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原则,是既包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吸收借鉴国外的民法理论的新的一箱基本原则。
在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以前,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自愿更多的体现在道德层面。
道德原则是社会对人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所做的最低的需求,同时其相较于法律是较高的要求,仅具有倡导性。
通过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将该项要求借助法律的行使予以确定,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体现了国家意志。
该原则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内涵,第一个层面是强制性规范,这是最基础的要求,违反将收到处罚;第二层面是指导性要求,即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积极主动的依照该从事民事活动。
虽然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进行了规定,但是在草案的征询意见阶段,对合同编是否是能够适用绿色原则提出了质疑,甚至提出删除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并提出“契约之死”的担忧,认为民法是以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私权利作为基础定位,但倡导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本质上就需要限制部分私人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两者的基本定位从根本上就存有冲突。
论合同法第210条与立法家长主义
论合同法第210 条与立法家长主义=“news_bd”>一、引言:提出疑问在整部合同法中,第210 条或许是不起眼的一则条文,但正是这则简单的条文,一直以来背负着要物合同的宿命,成为学者的众矢之的。
应该说,在古典罗马法时期,要物合同在脱离合同形式性制约中立有功劳,但是在近、现代,诺成性渐成合同之基本特性背景下,要物合同这一基本合同类型无疑饱受批评。
这其中,便牵涉到合同法第210 条之理解与适用。
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从名义上看,该条不无明确,其含义无非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生效时间在于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
但根据合同法第44 条第1 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对比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较之其他种借款合同而言,其生效时间颇有延迟。
基于此,传统解释论通常界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要物合同之一种。
然而,吊诡的是经典要物合同乃就合同成立而言,即视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而非合同法第210 条所表述之生效要件。
这是其一。
其二,根据通说,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均为要物合同,但其中表述却各异。
合同法第367 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这种规定符合要物合同之定义,而反观合同法第210 条,则别出心裁地引入生效之说,是为有意偏离要物和合同之典型构造,其中隐情何在?其三,通常合同之成立与生效彼此衔接。
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但合同法第210 条却创造出一种例外情形,即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成立与生效区隔开来。
这一区隔不免引申出如下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于成立后,生效前处于何种法律状态,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应该说,上述三种疑问,其根源在于合同法第210 条之个性表述。
本条既非同于要物合同之定义,亦迥异于一般诺成合同之规定。
那么,在这种情境下,合同法第210 条究竟应作何理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该如何定位,这就值得深入研究。
王利明 合同法通则
王利明合同法通则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合同签署日期甲方(委托方)乙方(承包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及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及赔偿争议解决方式保密条款其他条款王利明《合同法通则》合同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标的1.1 本合同标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标的的具体要求及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2.1 本合同的总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
2.2 合同金额包括所有税费及附加费用。
三、支付方式及时间3.1 支付方式:3.1.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支付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3.1.2 剩余款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应在合同履行完成后支付。
3.2 支付时间:3.2.1 预付款应于合同签署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内支付。
3.2.2 剩余款项应于合同履行完成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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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新发展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11-21内容提要: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发展。
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及经济全球化,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成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法的国际化等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合同法、社会变迁、发展趋势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发展。
美国学者霍贝尔指出:“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
"[1]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2],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
本文拟对当代合同法的发展谈几点看法。
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合同正义,是指合同法应当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
千百年来,许多学者认为,“契约即正义”,因为契约意味着当事人要基于其合意移转财产,它是对暴力侵夺、武力侵占财物及各种野蛮行径的否定,是对交易秩序的确定。
例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契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正义,契约的原则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它“正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的基本条件[3]。
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认为,自由意志可以自然导向正义和公正。
这一观点对许多大陆法的民法学者也产生了影响。
许多学者认为,合同自由能够自然地保证双方当事人所认为给付的合理和平衡。
当事人如果在协商中不能获得自己所认为是平衡的条件,就可以不再协商,而另外去寻找订约伙伴。
[4]因而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是不矛盾的。
所以,18世纪至19世纪的近代民法在合同法中十分强调形式的正义而非实质的正义。
所谓形式的正义即强调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约,并严格遵守合同,从而实现契约的形式正义,至于订约当事人实际上是否存在着平等、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急需等与对方订约,或者履行合同时是否因一定的情势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等等,均不予考虑。
因此,近代民法极为强调合同自由,极力排斥国家对合同的干预。
合同自由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造成了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平等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这就是说,一面是愈来愈多经济实力极为雄厚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另一面是非常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尽管他们在订立合同时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其谈判能力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因此,实质正义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自20世纪以来,由于“发生了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而追求实现实质正义”[5]。
现代社会由于贫富差别的扩大、大公司的兴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等,对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提出了迫切要求。
这就导致了在合同法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基于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大量的附随义务衍生出来,以及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扩张,传统的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古典合同法理论在当代受到很大冲击。
美国学者吉尔莫在《契约的死亡》一文中指出,允诺不得反悔原则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导致英美法传统对价理论的衰落,以对价为中心的契约理论的崩溃导致契约法向侵权法融合,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之外的义务引入契约关系,“责任爆炸”使古典的契约法面目全非。
此外,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进行系统性掠夺,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保险法、商业规制和社会福利立法把原本属于契约法范畴的许多交易和境况,划归到自己的调整范围。
[6]针对现代社会合同关系发生巨变的现实,美国学者麦克尼尔提出了著名的关系契约理论,该理论继承了富勒的信赖利益保护学说,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了社会中现实存在的活的契约关系,认为社会关系本身存在其内在秩序,现代契约法要做的就是怎样将这种社会秩序赋予法的效力。
[7]日本学者内田贵则在其《契约的再生》一文中对所谓的契约的死亡现象进行了反思,并以日本社会为样本分析了关系契约理论。
合同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附随义务的产生。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此种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因此,称为附随义务。
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附随义务只是附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附随义务是不重要的。
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违反附随义务将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可构成根本违约。
如不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将使买受人蒙受重大损害。
附随义务不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Bona Fide,Bonne FOi,Good Faith)原则产生的。
或者说,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附随义务不仅仅是表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而且在合同成立以前以及合同终止以后,都会发生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产生实际上是在合同法领域中迸一步强化了商业道德,并使这种道德以法定的合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对于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起到了十分有益的作用。
第二,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19世纪中叶以来,由于垄断的加剧和公用事业的发展,现代工商企业为降低及控制生产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往往预先设计一定的合同条款,对众多的交易相对人适用相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格式条款日渐普及,进而大量流行。
[8]至20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垄断组织的蓬勃兴起,尤其是某些企业的服务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送等)频繁程度与日俱增,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己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
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
格式条款的采用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
但格式条款的的广泛运用,对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契约的自由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9]到20世纪中叶,立法和判例大都高度重视对格式条款的态度,以色列、瑞典、英国、德国等更是单行立法,对格式条款施以种种限制,韩国、我国台湾等均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节予以明定,其他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日本等国因其一般法典己有相关或类似规定,而不再单独立法,仅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控制。
有学者甚至认为,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己经成为各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当今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10]。
第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是债或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也是合同制度与民法中其他制度区别的重要标准。
然而现代合同法己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合同关系之外的人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以及使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之外的人承担责任。
例如在产品责任领域,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国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
而德国法则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是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广泛承认了第三人利益契约和债的保全制度。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人们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
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
”此即为关于第三人利益契约的规定。
此后的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合同法等也都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契约。
另外,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民法也都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
三是赋予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债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例如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则,以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
第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
民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生产者为手工业者或者小作坊主,他们在经济上并不占据显著优越地位。
在15-18世纪期间,由于倡导自由放任主义和契约自由原则,因而在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用“买者当心”原则。
直至19世纪初,许多国家的法院对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均采取不干预的态度。
然而自19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公司、大企业对生产和经营的垄断不断加强。
这些庞然大物般的大企业拥有强大经济实力,消费者与其相比,在交换关系中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
在科学技术、营销手段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缺乏足够的了解,缺少有关商品的可靠信息,同时又为各种宣传媒介的虚假信息所困扰,因而极易受到损害。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着西方国家的经济繁荣,爆发了消费者权利运动。
与此同时,各国立法都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强制缔约规则的建立等都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在邮购买卖、访问买卖、无要约寄送中,考虑到消费者可能是由于未慎重或者匆促间所为的交易行为,基于公平的考量,各国多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甚至对一些特殊合同的形式的特殊要求,以及将不正当影响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等都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11]第五,对于劳工保护的加强。
一方面,为了加强对劳工的保护,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雇佣合同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则,如最低工资标准、资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及相应的补偿、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等。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的利益。
[12]而在拉美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等,只要劳动合同中止(不管劳资哪方提出),雇主都要支付解雇费;另一方面,许多国家法律还普遍承认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这使得集体合同在西方的作用日益突出,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了关于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使之成为劳工争取权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因是弱者而不足以同资方抗衡,这样就难免违心地接受资方的不合理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在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的地位,便于双方平等协商。
还需要指出,现代社会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人格权、身份权和知识产权等更全面地受到侵权法的周密保护。
人类进入20世纪后,由于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在生产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知识产权成为侵权法扩张最快的领域。
尤其是侵权法的范围从权利保护到一般法益保护的扩大,促使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交错和相互渗透。
一方面,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产生,侵权法向债权的保护的扩张使两者发生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专家定义务的衍生而日趋扩张,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大量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