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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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会的流程

二债会的流程

二债会的流程
二债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它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重组和债务解决问题。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二债会的流程。

二债会的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召开债务人会议,债务人会议是二债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务人在会上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债务解决方案,并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沟通。

在债务人会议上,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详细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以便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

第二步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进行协商和决策的场所。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务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债务解决方案。

债权人会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债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债务解决方案。

第三步是债权调整,债权调整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债务状况,对债务进行调整和重组。

债权人可以通过减免债务、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方式进行债务调整,以便债务人能够更好地还款。

第四步是债务解决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债务解决方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和债权人的权利。

债务解决方案一般包括还款计划、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债务人需按照债务解决方案的要求进行还款,债权人则需要履行相应的权
利和义务。

二债会的流程还包括监督和评估。

债务解决后,需要对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债务人按时还款,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总结起来,二债会的流程主要包括召开债务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债权调整、债务解决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以及监督和评估等环节。

通过这些步骤,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共同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债务的合理调整和解决,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根据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享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及分配方案等职权,是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表达意志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虽每次会议的议程有所不同,但每次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共性。

本文以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为例,希望摸索出举办债权人会议的一定模式,并逐渐形成操作规程和流程管理,以求对以后承办会议时有所参考。

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

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会议的通知:《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三、会议文件的准备: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法律、政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签到表、债权情况调查表、债权确认书(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债权审查报告、清算工作报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解(重整)方案的执行报告、优先权等特殊问题的裁定书、拍卖报告、分配方案、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

设立债权人会议能使所有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充分发表意见,又能代表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统一的意见表示。

其职能是监督破产过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领导下,从事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自动消灭。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根据《破产法》第13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1)普通债权人。

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破产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向债权人、债务人的通知和公告中,应明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同时又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期满3个月后,在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外,其后是否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于下列几种。

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

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

第八章-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第六节债权人会议【考点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2级)1.谁有权参加(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只要申报债权了就可以参加)(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3)特殊情形①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举例:甲破产,乙主张破产前甲欠他100万,但甲认为自己仅欠乙50万,二者对于债权数额有争议,如果法院能给乙确认一个临时债权额,则乙可按该金额先行在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否则,乙不得行使表决权。

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不包括“重整”)【提示“和解”与“财产分配方案”都是在清偿完有担保的债权后进行的,不会对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产生任何的不得影响,故有担保的债权人对与自己无关的方案无表决权。

而“重整”是债务人“先整顿再打折清偿”,既然涉及到整顿为保障债务人能有资产去整顿,只能先不行使抵押权,所以重整会对有担保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其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列席人员(他们并无表决权)(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2)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3)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考点2】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2级)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实务分析

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实务分析

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实务分析【摘要】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至关重要,在实务工作中,由于法律在细节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债权核查程序加以细化。

通过对债权核查程序的剖析和研究,明确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操作规范,从而进一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为日后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相应借鉴。

【关键词】破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审查程序;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中破产债权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做法,把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分解为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但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的职责分工比较原则,加上各主体对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的方法、具体程序并没有予以明确,使得新破产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是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但管理人在审查中对如何收取申报材料、如何审查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管理人审查债权进行规范。

一、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在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人员紧缺,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都是委托破产管理人以法院名义通知已知债权人。

管理人将《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所需提供材料》一并与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已知债权人,债权人根据法律文书、《债权申报表》等材料,对如何提交申报资料一目了然,管理人的工作就能事半功倍。

同时管理人应将送达凭证妥善装订保管,对送达或退函情况一一登记。

由于该项工作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无论是人民法院自行通知,还是委托管理人代为履行通知职责,有关通知材料均应由人民法院装订入卷。

二、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资料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已知债权人申报通知书》,填写《债权申报表》并附证据材料提交管理人。

法律文书-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法律文书-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严格执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成员。

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①已经由借款财产优先受偿并担保获得足额清偿的;②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首脑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准许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投票选举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两种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列席代表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个人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主要包括:第一,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略未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独创性的,不享有表决权;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职工代表参与会议。

职工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同时又与隐含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

困难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的工资等请求权,受到破产法的特殊保护。

因此,干部职工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但是,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权益必须予以基本权利充分重视。

为此,破产法规定,申请加入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而申请法院保护,以重组资产和债务,使企业重新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破产重整的流程。

第一步:预申报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预申报材料,即申报材料的初审。

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

第二步:法院立案法院对企业的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法院将立案并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立案后,法院将公告发给债权人,并通知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债权申报书。

第三步:债权确认债权人按照法院的通知,递交债权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会对债权人的申报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债权的种类、金额、优先次序等。

第四步: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会召开债权人会议,邀请债权人参加,讨论并表决破产重整方案。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重整方案的讨论和表决、债务的分摊等。

第五步: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结果和赋予的权限,编制破产重整方案。

方案中包括资产清偿能力估计、债务的分摊方式、企业的经营规划等。

第六步: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方案给法院审查。

法院将对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是否公平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法院将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

第七步: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法院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后,破产管理人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的内容进行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等工作,以实现企业的重组和经营恢复。

第八步:破产重整结束破产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法院将宣告破产重整结束,企业将恢复正常的经营状态。

如果企业在执行方案过程中仍无法恢复盈利能力,法院可能会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总结起来,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的流程,包括预申报、立案、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和破产重整结束等多个步骤。

通过这些步骤,企业有望摆脱经营困难,实现资产和债务的重组,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包括哪些环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包括哪些环节

第⼀次债权⼈会议议程包括哪些环节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进⾏破产清算的,⼈民法院⼀般是会召开债权⼈会议的,召开债权⼈会议后,会有相应的会议议程,那么第⼀次债权⼈会议议程包括怎样的环节?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第⼀次债权⼈会议议程包括哪些环节⼀、会前准备1.债权⼈签到、与会其他⼈员签到;2.⼈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份及代理⼈的授权委托书;3. ⼈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员:债权⼈、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企业财务⼈员、⼯会代表;4.⼈民法院对第⼀次债权⼈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例的说明、对暂不成⽴债权⼈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会议主席。

⼆、开会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2.宣读债权⼈会议职权;3.通告对债权⼈的通知情况;4.破产管理⼈作执⾏职务的阶段性⼯作报告;5.破产管理⼈宣读管理⼈对申报债权的说明;6.向债权⼈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会议核查债权;7.宣布债权⼈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8.破产管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财产状况报告;9.破产管理⼈宣读资产处置⽅案;10.债权⼈会议就资产处置⽅案进⾏表决;11.破产管理⼈宣读破产管理⼈报酬⽅案;12.债权⼈会议就管理⼈报酬⽅案进⾏审议;13.破产管理⼈宣读提请债权⼈会议决定停⽌债务⼈营业的意见;14.债权⼈就是否停⽌债务⼈营业进⾏表决;15.破产管理⼈宣读下⼀阶段⼯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16.宣布闭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第⼀次债权⼈会议的议程是⽐较多的,主要包括会前准备和开会两部分,如与会⼈员签到、指定债权⼈会议主席、讨论破产清算⽅案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1、一般表决规则《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特殊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特殊表决规则分别由《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及九十七条规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特殊表决规则仅是针对要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

但是,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时,法律又做了不同的规定,对于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分组表决。

一般情况下分四组,分别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根据不同破产企业的不同债权情况有可能增加小额债权组或者出资人组。

并且要求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每个组都需要表决通过,方能视为重整计划草案通过。

对于和解协议草案就不需要分组表决了。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表决形式召开,也可以通过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实用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实用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一、法院召集部分1、宣布申报债权人到会情况。

2、宣布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

3、宣布指定管理人情况及管理人报酬。

4、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部分1、管理人宣布关于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2、管理人宣布债权调查确认表。

3、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

4、审议管理人工作方案、工作情况。

5、审议管理人工作费用支出情况。

6、审议债务人的审计、评估报告。

7、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如有)。

8、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关人员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9、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10、债权人会议逐项进行表决。

11、形成决议。

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注意用词严谨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会议流程及内容

债权人会议流程及内容

债权人会议流程及内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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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审查流程与和债权审查原则

债权审查流程与和债权审查原则

债权审查流程与和债权审查原则
债权审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管理人审查:管理人应当结合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和债务人提供
的材料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

2.会议核查: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债
权表》的编制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务人核查和反馈: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的编制并在债权申报地点、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编制并公示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债权审查原则包括:
1.依法审查原则:债权审查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确保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客观审查原则:债权审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
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主观臆断和偏见。

3.全面审查原则:债权审查应当全面覆盖债权的各个方面,包括
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不得遗漏或忽略任何重要信息。

4.效率原则:债权审查应当注重效率,合理安排审查程序和时
间,确保审查过程及时、高效。

5.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债权审查应当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
点,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以上流程和原则,可以确保债权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为后续的破产程序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支持。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的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其他合法的请求权;不需要申报的债权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申报的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周第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以的相关费用;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其债权消灭的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此,逾期申报的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债权申报文件1、债权申报文件目录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2、债权申报文本为规范债权申报的文书统一,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参考的内容及形式如下: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的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清单,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见附件三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的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书等事项;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管理人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的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债权性质“按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款债权进行区分,“财产担保情况”应填写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应填写与申报债权相关的除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情况,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管理人在接受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A.债权人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经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B.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形成申报债权登记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应签字或盖章;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债权申报回执时,管理人应当出具,或将债权申报文件签章后另制一份交由债权人;管理人在受理债权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联系方式及地址确定书,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指引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的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值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事实,均不以债权申报为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成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置程序;一、债权审查内容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真实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合法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关联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审查;时效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进行审查;二、债权审查方法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要求债务人通过自查方式提交债权审查意见;有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见附件五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确认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债务人确认意见、管理人审查意见、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工作底稿,便于日后查阅;在债权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见附件六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形成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管理人应当将最终审查意见及时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见附件七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债权表是管理人经债权审查确认后对债权审查表的细化,且尽可能简明、翔实反映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为便于或实现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从实务角度考虑,管理人应就第一笔债权出具债权核查意见,主要做法包括:1在债权表中直接列明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2在债权表后附每一笔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的结果,债权表的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以一张总表的形式反映;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的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的债权额统计;四、债权审查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的,均不予确认;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申报债权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的债权应不予认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额;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指引债权确认,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程序;债权确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裁判,系将申报债权固定为有效的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的公平受偿的必要条件;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债权确认非诉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通过非诉程序得到确认;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的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债权异议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的异议表附件八,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的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债权未被确认的债权,及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的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的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则按照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的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第五部分附件附件一:债权申报表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五:债权审查确认表附件六:债权确认单附件七:债权表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填报人签名或盖章: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提交人签字:签收人签字:提交时间:签收时间: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编号:附件七:债权表附表一:有财产担保债权表附表二:普通债权表附表三:无表决权组债权表附表四:劳动债权表附件七:债权异议申请表。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之间协商决策的重要机制,对于债务人的偿还和债务解决具有重要影响。

在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需要依据一定的决议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下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首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出席率和持有债权比例。

出席率一般是根据债权人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确定,会议通常需要邀请到绝大多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总额大部分的债权人。

具体的参与门槛可以通过债权人协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其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表决比例。

这个比例通常根据债务规模和涉及的债权人数量来确定,可以是简单多数、相对多数或者特定比例。

例如,简单多数决议通常要求出席并且表决的债权人有超过50%的比例赞成决议才能生效,而相对多数决议要求在符合出席比例的情况下,赞成决议的债权人人数超过反对的债权人人数。

特定比例的决议通常适用于关键性决策,如债务重组或拍卖等,可能需要达到更高的表决比例。

第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还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债权比例。

通常债权人会按照其持有的债权比例来进行表决,债权比例大的债权人在决议中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可以通过债权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或者债务人提供的债权清单进行确认。

在进行投票时,债权人通常可以通过亲自出席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投票。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其他债权人或者专业代理机构,一般需要提供委托书和相应的授权文件。

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例如要求决议的书面形式、决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等。

最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该是无效、非法和不公平的处理的补救机制。

如果债权人对决议的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申诉或者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是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公正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

其具体规则可以根据债权人的需求和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同时也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债权人会议》课件

《债权人会议》课件

专业化程度提升
随着债权人会议的重要 性和复杂性增加,将需 要更专业化的知识和技 能来应对各种挑战。
国际合作加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 国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合 作将更加紧密,共同应 对跨国金融风险和挑战 。
对债权人会议的改进建议
01
加强信息披露
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会议相关信息,提高会议的透明
债权人会议的参与者
01
02
03
债权人
包括无担保债权人和有担 保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 的主体。
破产管理人
负责破产清算和重整事务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 。
法院
负责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并在必要时对相关事项 作出裁决。
02
债权人会议的流程
会议的筹备
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01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议题和目的,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并通
未来债权人会议将吸引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参与,形成更加多元化的决策主体。
更加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增加,未来债权人会议将 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来规范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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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议题
债权人的利益分配
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和实际情 况,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公平合
理。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为债权人决策提供依据。
债务纠纷的处理
针对债务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进 行讨论,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04
债权人会议的决策与影响
决策的制定
决策依据
债权人会议的决策依据是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 债能力以及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债权人会议》PPT课件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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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 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 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 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 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 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 已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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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 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 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 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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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 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得超过9人。
经济法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主要内容
一、债权申报 二、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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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概念与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
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 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产短。申 不请得公少告于之30日日起,计最算长,不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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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① 监督 债务人 财产的 管理和 处分;
② 监督 破产财 产分配;
③ 提议 召开债 权人会
议;
④ 债权 人会议 委托的 其他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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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①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②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本节知识点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本节关键词
议决规则; 议决规则;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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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1. 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 对多数可决。 对多数可决。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2.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3.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3


第一节
COMMERCIAL LAW
债权人会议 制度概说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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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分析了债权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讨论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10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破产重整审批流程

破产重整审批流程

破产重整审批流程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破产保护的法律程序,旨在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困境并重新组织业务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破产重整程序公平和透明,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审批流程。

本文将介绍破产重整审批的一般流程,以及可能涉及的主要步骤。

一、申请人提交重整申请破产重整程序通常由企业自愿发起,申请人可以是企业的管理层、债权人或法院。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并提交一份正式的重整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清单、可能的重整计划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法院受理申请并发布公告一旦重整申请提交,法院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申请并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有关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

三、重整管理人的任命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根据法定程序任命一位合格的重整管理人。

重整管理人的责任是负责监督破产重整程序的进行并代表利害关系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债权会议的召开债权会议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让债权人集体讨论和决策重整计划。

重整管理人将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召集债权会议,会议上将就重整计划进行讨论,并就计划的可行性和公正性进行投票。

五、重整计划的制定和确认在债权会议之后,重整管理人将在与债权人的协商基础上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应明确列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提出解决负债问题的具体措施,并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一旦重整计划完成,重整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计划,并由法院组织公开听证会,以决定是否确认该计划。

六、法院审查并确认重整计划法院将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能要求重整管理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修订计划的某些方面。

一旦法院确认重整计划,并认为其符合法律要求和债权人的权益,法院将发布确认令。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一旦重整计划获得法院确认,企业将按照计划进行重组和债务清偿。

重整管理人将负责监督计划的执行,并根据计划的规定分配资产和进行债务清偿。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介绍如下:
债权人会议是一种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其中的表决规则通常由以下几点组成:
1.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中每个债权人都有一定的表决权,其大小通常取决于债权人在
债务中所持有的权益。

2.多数原则: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常采用多数原则,即在表决中获得多数债权人支持
的决议被视为通过。

3.门槛要求:债权人会议有时也会规定门槛要求,即某一决议必须获得特定债权人的
支持,才能被视为通过。

例如,在某些债务重组程序中,法院可能要求重组计划必须获得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才能生效。

4.投票方式: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通常有两种:出席投票和委托投票。

出席投票是
指债权人本人亲自出席会议进行表决,而委托投票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代表自己进行表决。

5.组织者的权利:债权人会议的组织者通常有权决定会议的议程和投票程序,并对投
票结果进行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可能会有不同的表决规则,债权人应在参加债权人会议前了解相关规定。

同时,债权人在表决前应认真评估自己的权益和权利,并对各项议案做出理性、明智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债权⼈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债权⼈会议是全体债权⼈参加破产程序进⾏权利⾃治的临时机构。

那么债权⼈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接下来让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债权⼈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破产法第六⼗⼀条债权⼈会议⾏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民法院更换管理⼈,审查管理⼈的费⽤和报酬;(三)监督管理⼈;(四)选任和更换债权⼈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债务⼈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财产的管理⽅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案;(⼗⼀)⼈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会议⾏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组成,以保障债权⼈共同利益为⽬的,为实现债权⼈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意志,协调债权⼈⾏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会议不是⼀个独⽴的民事权利主体,⽽只是具有⾃治性质的机构。

债权⼈会议仅在破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债务⼈或破产⼈等有关当事⼈进⾏交涉,负责处理涉及全体债权⼈共同利益的问题,协调债权⼈的法律⾏为,采⽤多数决的决定⽅式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决有关破产事宜。

债权⼈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法律关系。

债权⼈会议依召集会议的⽅式进⾏活动,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是临时性机构。

债权⼈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执⾏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般由管理⼈负责执⾏。

债权⼈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的⾃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共同利益为⽬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意志的机构。

债权⼈会议是债权⼈⾏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不是执⾏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

在债权⼈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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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程序由于债权人会议的产生源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正当性首先取决于法院产生债权人会议的合法性。

只有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才能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产生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成人员的产生,二是组成的程序。

第一,只有依法申报的人才有被接受初审的资格。

破产法规定,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公告。

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有两个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首先,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这牵涉到这一期间的性质。

笔者认为,申报债权是取得破产债权人资格的行为,属于形成权,该期间当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从破产法的表述也能明显看出这是个不变的期间。

已知债权人1个月未知债权人3个月的申报期限届满后,则视为放弃债权。

其次,关于公告的方式。

在实务上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许多债权人的地址因时间的迁移无法确知,因此,未知债权人的范围非常不确定。

公告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

如果没有严格的方式,势必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

笔者认为,在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是合适的做法,但是由于没有硬性的规定,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应当进一步从立法(或司法解释)上予以规范。

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后是否按债务人所提供的清册全部发出申报通知?换句话说,法院在发出通知前是否应当对债务清册进行审查?笔者认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没有对债务清册所标明的债权人进行审查的权利。

这带来一个问题:法院既然向债权人发出了申报债权的通知,在以后的破产程序中再否定债权人的资格,是否很不严肃?其实这属于一种误解。

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法院担负的首先是组织者的职能,按照债务人提供的清册发出通知,类似于普通诉讼中向当事人发出诉状副本或答辩状副本,属于审判前的准备程序。

如果法院先主动审查则等同于不审而定,债权人将可能失去申报的机会,债权的确认将失去公正性。

与普通诉讼相比,破产程序具有很多特殊性,这是由破产程序的特殊价值所决定的。

不论是债权人请求或债务人提供,其声明的内容通过法院转达给相对一方,都是体现法院作为裁判者的居中地位。

破产实务中还遇到一个问题:债权人仅提供申报书而没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能否予以登记?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既然破产法是强行法,法律明文规定应提供证明材料而不提供的,应不予登记。

但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又提交的,可按提交的时间予以登记,逾期则视为放弃债权;另一种认为,申报债权,属于债权人的声明,法院应按声明予以登记。

是否具备债权人资格留待以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仅申报债权而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应等待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

第二,法院对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

由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组织者的地位,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有对债权人资格进行初审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法院对债权人资格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立法没有明文规定。

但是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的审查职权应属于形式审查。

破产法已明确地把实质审查权规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法院审查的内容应包括:1.债权人是否已经申报;2.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申报;3.债权人是否声明有无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只要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且没有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获得了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初步资格。

第三,以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对抗为基础,确定最终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

通过申报和法院初审以后,债权人会议即初步组成,但是这时的债权人会议因为没有得到最终确定并不是最终意义上的债权人会议,还不能行使全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只能行使债权人最终资格的审查职权,即只能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有许多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在债权人资格没有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其行使权力缺少正当性。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虽然这时债权人只受到过初步审查,但是他们都是依法获得这一接受最终审定的资格,并不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

而且此时所有债权人都属接受审查之列。

他们之间的相互对抗,恰恰可以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再者,立法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救济程序,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初审时已被排除在债权人会议之外,而债权人会议又有权审查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此时债权人会议(按现行法的规定称为第一次)应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出席,但不享有表决权。

如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否定了其财产担保,该债权人可依上述救济程序在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既包括债权人会议否决本人作为债权人的资格或变更其数额,也包括债权人会议违法确认了他人作为债权人的资格或其债权数额,此种情况债权人一样可以申请法院裁定。

将债权人资格的最终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引入了辩论和对抗,这样才为法院裁判权的行使提供充分的基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之间,权力的界限是很清楚的,后者享有议决权,前者拥有裁判权。

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作保障。

如果缺乏债权人会议的行使,法院的裁判权将失去正当性,无法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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