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反分裂国家法》的四个法律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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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分裂国家法》的四个法律亮点解读《反分裂国家法》得四个法律亮点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进展、推进两岸和平统一得法律,一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得法律,一部符合中华民族全然利益得法律.
近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这是一部旨在促进国家和平统一、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得差不多法律.它不仅明确表达了国家坚持通过和平得手段和方式、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海峡两岸实现和平统一得努力,同时也表达了全国人民反对分裂国家、打击“台独”势力分裂国家行为得信心和决心.从整部法律来看,我们认
为,它有以下四个方面得法律上得亮点:
第一,《反分裂国家法》以差不多法律得形式,将我国宪法有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得神圣领土得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得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得全中国人民得神圣职责”得规定具体化、法律化,为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和制裁分裂国家得行为提供了有力得法律保障.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国家得行为,不仅是一个主权国家得差不多权力和差不多职责,也是现代主权国家得固有内涵.通过国家立法反对分裂国家得活动,维护国家得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世界各国通行得做法.任何主权国家都可不能容忍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得行为.美国、英国和俄罗斯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对分裂国家得相关法律.我国自然也不例外.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得统一
得多民族国家,现行得国家政权是我国长期历史进展得结果,也是维护国家独立、民族富强得基础.wwWCOm尽管由于历史得缘故,使得大陆与台湾存在着两个互不隶属以至互相敌对得政权,在各自范围内行使着治权,但它们都存在于同一个中国得领土之上,在中国得领土上进行活动,这种治权得分裂并不能改变一个中国得事实.同时即便在海峡两岸军事上长期对峙得情况下,双方都坚持只有一个中国,台湾自古以来确实是中国得一部分.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具有国际法效力得文件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也都明确了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这也是两岸进行政治对话得政治前提和法律基础.
早在新中国得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就在总纲第2条如此一个显著得位置,将完成祖国统一事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必须完成得差不多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得不可动摇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将维护国家统
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公民得一项差不多义务.这也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得宪法依据.所以,宪法只是确立了维护国家统一得差不多原则,至于通过什么手段来保证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通过什么途径和程序来打击、制裁分裂国家得行为,需要部门法来具体进行规范.这也是《反分裂国家法》得立法宗旨.因此,《反分裂国家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得差不多法律,在现行宪法得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表达了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分裂国家行为咨询题上得严正立场,将宪法原则具体化、法律化,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依法打击各种分裂行为和分裂势力奠定了重要得法律基础,提供了有力得法律保障.
第二,《反分裂国家法》以差不多法律得形式,将党和政府有关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得相关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得我们在处理海峡两岸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
整得咨询题上有法可依,为通过和平手段实现祖国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和平统一,推动海峡两岸关系得进展,进行了不懈得努力.党得三代领导集体有关解决台湾咨询题得思想和主张、中央政府一系列得对台方针,关于让广阔台湾同胞明确“一个中国”得原则,共同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是特别必要得和有效得.这也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过去我们在两岸关系咨询题得处理上,较多地采取得是政策宣传得手段.由于政策本身也存在一定得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不足之处,缺乏法律得稳定、严谨和约束性、强制性.而“台独”势力也正是利用了这种模糊空间,来欺骗岛内得台湾同胞,实行其分裂国家得阴谋.因此,有学者提出建议,中央政府应该尽快考虑制订相关法律,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遏制和打击“台独分子”分裂国家得行为.近几年来,广阔干部群众、
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统一得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多对台立法得议案、建议和提案,这些事实,讲明通过立法手段打击、制裁分裂国家得行为,实现祖国得完全统一差不多成为中国人得共识.
因此,《反分裂国家法》得制定,把国家有关对台工作得方针政策法律化,有利于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将宪法关于维护国家统一得原则具体化、法律化;有利于通过立法得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重大方针政策,使防止和惩治分裂国家得行为有法可依,为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国家得行为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将反对“台独”分裂势力得斗争从“政治斗争”转变为“法理斗争”,以法律形式确认“台独”得非法性.这也
体现了我国在促进实现国家统一、遏制
“台独”分裂势力得手段和方法上得进步.尤其是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得今天,运用法律手段协调、解决国内得政治咨询题,本身确实是“依法治国”得应有之义和必定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得必定要求.
第三,《反分裂国家法》以差不多法律得形式,从法律角度否定了“台独”分裂势力阴谋通过“修宪”和“立法”等手段、从法律上完成所谓“独立”程序、为“台独”寻求所谓“法理基础”得企图,封杀“台独”分裂势力得所谓“合法性”空间.
近年来,台湾岛内得分裂势力在推行“台独”咨询题上,手段有了新得变化,那确实是通过所谓“立法”和“修宪”等手段,谋求在台湾制定“新宪法”,使其行为“合法化”.专门是陈水扁上台以来,岛内得“台独”势力加快了其“去中
国化”得步伐,推动“台湾正名”,宣称要在“2006年制宪”,“2008年实施新宪”,企图通过所谓“宪政改造”推行“法理台独”,刻意寻求将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得“法理基础”,在法律上实现最终达到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得目得.而《反分裂国家法》得制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一个中国”得原则,并在国家宪法得大原则下,确立反对分裂、推进国家统一得法律基础.对此《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得一部分.国家绝不同意‘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因此,正如有论者所指出得那样:在台湾地区出现了“台独势力”企图推进“法理台独”得情况下,中国政府以“法理反台独”来遏制“法理台独”,更具有必要性和针对性.在如此得情况下,国家从法律上排除这种非法得“法理”存在得前提,不仅关于解决台独咨询题具有现实得必要性,而且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其他可能出现得类似咨询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