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鲁人社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大企业,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与管理体制(一)工作原则。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
开展继续教育,要有利于尊重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增强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好学、尚学”的继续教育氛围。
(二)目标任务。
以全员培训、终身学习为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使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镇江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徐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
第二条经国家及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Ⅰ类学分项目管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Ⅱ类学分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数。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徐州市医学会、市预防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医师协会、市护理学会、市中医药学会、市农村卫生协会、市优生优育协会、市医学伦理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可申报、举办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经徐州市卫生计生委(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承办市级项目。
第五条持续推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
每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对上年度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认可、公布第六条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中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中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深府[1997]287号•【施行日期】1997.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287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根据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教育重点是学习与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有关的公修课程、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及对口的专业技术更新知识课程。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向本单位提出学习要求。
经批准在脱产学习期间,与在职工作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待遇;经批准外派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所需学费、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完成学习任务,用学到的知识和技术为本单位服务;双方可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合同。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在同一资历期内,除参加本专业的更新知识课程外,还应参加公修课程及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应达到如下要求:(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掌握本学科的最新信息和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科技发展前沿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决策能力和处理重大、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及奖惩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及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院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全院受聘初级、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五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1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录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八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证书信息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管理并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相关部门继续教育政策法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所在地市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小组意见
评审小组签名:
年 月 日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适时推行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信息化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开展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 参加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网站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且考试(考核)合格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该证明作为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是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实施,出具评估意见。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机构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机构不再列入网上公布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规定》的精神内容,切实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为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要从抓好从事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入手,把学习培训《规定》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精神、新要求、新任务结合起来,同加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水平。
二、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采取切实有效的贯彻措施,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
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包人发〔2009〕144号关于印发《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科,中直、区直单位人事处: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通知包头市人事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1日印发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因应形势需要,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包头市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人事局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二)开展全市性的继续教育活动;(三)指导旗县区、稀土开发区(以下简称旗县区)、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审核各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规范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核定学时数,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四)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五)负责年度和周期继续教育审验工作;(六)负责继续教育考核和评估工作;(七)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继续教育权利的申诉,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二)开展本地区(包括驻区单位)继续教育活动和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及考核工作;(三)确保本地区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所需经费要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四)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登记、考核、验印工作,并按时上报本地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五)接受市人事局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3.01•【文号】国管财[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7]6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为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l9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工作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的原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5.19•【文号】财会〔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5月19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1]84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6【实施日期】2011.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4月26日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理论、技术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培训示范,并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国家、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加速医学人才的培养,建立连贯性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基本教育之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最高层次。
主要目的是使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加深,从而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使继续教育和晋升、聘用、职业注册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职称评审、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申报必备材料。
形成培训、考核、晋升一条龙的管理模式,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转变成自觉行动。
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范围和对象凡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初、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实行学分审验制度。
二、内容和形式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丰富,专业层次繁杂,为做到系统性、连续性、实用性,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突出“三性”、“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且按照初、中、高三个层次进行。
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为两部分,一是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或具有师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参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化培训等有关规定,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为目标,进行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的继续教育内容;二是士级职称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由单位根据师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及“注册”要求,结合本岗位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以副高职专业技术标准为目标,以学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四新”知识为内容,注意针对性、先进性的实用性,积极学习旨直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晋市政办[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七日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和制度,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力构建起终身化、网络化、开放化、自主化的继续教育网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体系,建立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和保障体制,为把我市建设成学习型城市和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继续教育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形式多样、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实施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一)继续教育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市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份企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在专业技术岗位(含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继续教育要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体系出发,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主要内容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
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豫人社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统筹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提高各类人才素质”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各项决策部署,发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各地、各行业分级分类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正确认识,增强其主动参与意识,实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培训,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
二、突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科目学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XX〕3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人事(干部)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XX〕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公布实施。
这是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构筑我省人才高地,实施“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规定》,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了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实施。
从20XX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
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7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3。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人事(干部)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公布实施。
这是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构筑我省人才高地,实施“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规定》,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了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实施。
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
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7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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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2007〕73号XM00113-2007-02-06-001各区人劳局、区职改办,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教育)处、职改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现将《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实施办法转发给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明确相关要求。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职改办二OO七年七月四日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一支宏大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适应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实施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厦省、部属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评聘和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科目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专业科目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1、公共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如法律与国家基本政策、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情市情、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政务与当代高新科技、创新思维与创造力开发等,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应对、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专业科目: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知识更新的需要,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业科目培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
专业科目的具体内容,应当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
三、继续教育形式1、参加相关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学习;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4、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5、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指导、考核的自学;6、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7、接受现代远程教育;8、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时1、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
以学分纪录继续教育情况单位,各主管部门应该在年度验证时转换成为学时,并以学时的形式进行年度验证。
2、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不满五年的,按现任职称实际年限累计计算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超过五年的,按最近五年累计计算学时数。
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若任期内开设了2门以上公共科目则至少应参加2门公共科目继续教育。
5、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分别计继续教育50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25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标准认定:①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
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②、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③、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④、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市人事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⑤、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经单位认可后完成自学计划者,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计2学时。
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5学时。
⑦、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40学时;在具有国内、国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0学时;在具有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0学时。
⑧、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⑩、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五、继续教育登记1、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
2、《证书》由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
3、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并发放。
4、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证书编号采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并在其照片上加盖单位印章。
5、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经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登记在《证书》上,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也可凭相关培训证书由本单位进行登记,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等有关事宜。
六、继续教育验证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制度。
2、年度验证和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
年度验证时间一般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时间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确定。
3、晋升、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市人事局负责,主要核验各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任期内公共科目完成情况,并核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验证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10月。
任期内验证半年内有效。
4、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机构统一办理,验证时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原始资料以供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情况经验证确认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1、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拓展、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
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2、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将办学申请,连同教学计划于开学前20天报市人事局备案,否则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4、任何单位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5、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每年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本年度继续教育执行情况报市人事局培训与军转处。
6、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7、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证明文件无效,由市人事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八、继续教育组织、实施1、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登记和验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人劳局、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相关要求,负责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由市人事局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第十九条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