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20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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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来源:法制科作者:法制科] [ 时间:2009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处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三条办案机构执行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物品票据,并将票据与罚没文书一同入卷归档。

第三条办案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明确两名工作人员兼任罚没物资保管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并建立罚没物品台帐。

第四条办案机构对执行到位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入库。

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置罚没物品的,需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对临时安置的罚没物品,应当向罚没物品保管员备案。

第六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在认真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罚没物品票据记录一致后,办理罚没物品入库手续。

第七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罚没物品,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分类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属于危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涉案罚没物品,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统一处理。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罚没物品处置承办人员应当与罚没物品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同时核减罚没物品库存数。

第十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物品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商请被侵权的企业回收、国家规定的专营物品交由国家有关单位回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一) 易腐烂变质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无法进行保存的;(二)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者回收价值的;(三) 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四) 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8号)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现将《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审核和现场监督办法〉的通知》(工商合字〔2002〕243号)同时废止,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及时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29日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制度,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由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备案和现场监管工作;省属拍卖企业的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管。

第三条拍卖活动的前期备案,应由拍卖企业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拍卖企业填报《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前期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拍卖企业留存一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三)发布拍卖公告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四)拍卖标的清单;(五)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备案材料齐全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工商局拍卖备案专用章”。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拍卖企业拍卖下列标的,还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复印件:(一)拍卖文物,须提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证明;(二)拍卖国有资产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须提交评估机构的报告;(三)其他依法需要批准的审批文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9]2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2.17【实施日期】2009.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2009〕2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立、销案监督管理包括对立案、销案及不予立案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可以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区分局)的法制机构应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所辖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机关负责人汇报,同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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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皖价证字[2001]288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皖价证字【2001】28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确保估价结论的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现将《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认证中心反馈。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根据《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必须遵守《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估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案物品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赃物、罚没物、纠纷物等。

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抵债物、应税物、抵税物、无主物、拍卖物、破产企业处理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有形产品及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涉案物品估价的委托机关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物品估价的法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

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合法原则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工作。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二、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未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支付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15]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1.04【实施日期】2015.01.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工商法字〔2015〕2号)各市工商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12月31日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4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71 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坚持“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

第三条办案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负责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并对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示及如何公示提出意见,依法对公示的不准确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更正。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机构负责通过安徽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接收或转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办公室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负责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法制机构负责对办案机构认为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当依照《。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层级监督的有效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一)执法主体合法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审批、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并符合规定期限。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有据,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标准(100分)(一)立案 (共5分)立案审批表(1)有案件来源。

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且案件来源经过核查;(1分)(2)有案情记载;( 1分)(3)有立案理由。

即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1分)(4)有承办机构意见和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1分)(5)在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规定时间内立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工商法字〔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公布安徽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工商法字〔2014〕9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局):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省工商局决定:一、对3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3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安徽省工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安徽省工商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24日附件1安徽省工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注册部分(5件)1.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乡镇企业局转发《关于发布<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90)209号 1990.9.52.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关于不得越权登记注册企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99)141号 1999.6.23.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189号 2000.6.14.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446号 2000.11.205.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463号 2000.11.29二、企业监督管理部分(2件)6.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关于对部分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年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35号 2005.2.217.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工商企字[2010]38号 2010.2.5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12件)8.安徽省工商局关于查扣进口旧服装必须焚毁的通知工商市字〔1986〕25号 1986.1.219.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资局转发国家工商局等一部二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86〕149号 1986.5.1910.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143号 1998.5.1111.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2002〕233号 2002.9.2412.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变更登记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55号 2006.2.2713.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16号 2010.8.3114.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3号 2011.1.1215.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22号 2011.5.1816.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62号 2011.7.517.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205号 2011.8.1618.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切实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275号 2011.11.219.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加强肉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91号 2012.4.28四、公平交易部分(1件)20.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6〕241号 2006.8.23五、个体私营经济监管部分(4件)21.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100号 1994.4.922.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73号 1997.3.3123.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312号 1999.8.1924.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2号 2000.3.17六、广告监管部分(13件)25.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商)字〔93〕303号 1993.11.1226.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工商商字〔1995〕101号 1995.5.327.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工商商字〔1995〕171号 1995.7.2028.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商字〔1996〕176号 1996.6.429.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广〔96〕字240号 1996.8.430.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等二份文件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24号 1997.1.2931.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调查采访形式广告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78号 1997.4.232.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184号 1997.6.2733.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专刊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118号 1998.4.2034.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发布与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330号 1998.11.235.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市场占有率、排序的内容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27号 2001.2.136.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93号 2006.6.1337.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7号 2008.11.5七、商标管理部分(2件)38.安徽省工商局关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商字〔2001〕128号 2001.5.1639.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著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商字〔2009〕228号 2009.11.19附件2安徽省工商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注册部分(3件)1.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转发《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44号 1998.2.102.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3号 1998.2.253.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邮政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353号 1999.10.20二、企业监督管理部分(5件)4.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54号 2007.3.195.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2010]123号 2010.4.306.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皖工商明电[2011]32号 2011.5.97.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77号 2012.4.138.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传[2013]14号 2013.2.19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15件)9.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轻工业厅、安徽省商业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29号 1994.1.2010.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农业厅、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工商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市场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66号 1999.3.1111.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170号 1999.6.1412.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273号 1999.8.1913.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05全省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26号 2005.2.114.安徽省工商局关于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56号 2006.2.1715.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综治办、安徽省农委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29号 2007.2.1216.安徽省工商局关于深入开展“2007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50号 2007.3.1517.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38号 2008.2.2718.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综治办、安徽省农委转发关于开展严肃查处制售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48号 2009.7.3119.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新设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紧急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260号 2009.12.2420.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10〕185号 2010.7.1621.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86号 2010.7.1622.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2012红盾护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0号 2012.1.1723.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3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0号 2013.1.28四、公平交易部分(2件)24.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以国库劵、保值公债劵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的通知工商检(91)字314号 1991.12.725.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292号 2001.10.16五、合同监督管理部分(3件)26.安徽省工商局关于报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合字〔2004〕15号 2004.1.2927.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合字〔2012〕35号 2012.2.2728.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传〔2012〕37号 2012.9.27六、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1件)29.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学习贯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消便函字〔2012〕24号 2012.9.24七、商标管理部分(3件)30.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关于清理酒类《商标注册证》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商字〔89〕163号 1989.7.331.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工商商字〔2001〕325号 2001.11.732.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工商商字〔2002〕68号 2002.3.29。

安徽省物价局、工商局关于加强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工商局关于加强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工商局关于加强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04•【字号】皖价法[2003]229号•【施行日期】200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工商局关于加强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法[2003]229号2003年8月4日)各市、县(区)物价局、工商局:为加强全省价格评估市场管理,整治价格评估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各类经济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价格评估市场,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价格评估资质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价格评估市场,进一步完善准入制度凡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然后凭营业执照向国家或省申请领取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后,方可允许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逐个进行一次清理,对于没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机构资质,对逾期仍未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价格主管部门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国务院清整办《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二、强化领导、健全组织,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工作为加强对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管理,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决定成立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审核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的年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另行下达)。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第十五届全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第十五届全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第十五届全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第十五届全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皖价检〔2005〕79号),定于9月初组织开展第十五届全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要深刻认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重要性,确保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正把这次评查活动作为加强价格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对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推广,扩大此次评查的影响,保证评查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评查的范围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2008年、2009年度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已结案的案件。

三、评查步骤评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7月10日至8月10日,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同时对本单位承办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填写案卷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案卷制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案卷自查表、案卷目录报送至省物价局(价检局)。

(二)集中评查阶段。

9月初,省价检局抽调各市物价局案件审理人员召开全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会,采取集中考评、循环打分的方式,对参评案卷进行评分。

(三)复查阶段。

9月中旬,省价检局将成立案卷复查小组,对参评的案卷进行复审,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各市物价局,最终确定优秀案卷。

复查小组由省高院、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有关专家组成。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工商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13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裁量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场所和设施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范围及期限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适当的原则。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品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罚没物品资源,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合法、有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有罚没物品管理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罚没物品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力求实现罚没物品的变现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罚没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房产、车辆、船舶、土地等。

第五条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罚没物品管理应进行信息化建设,建立罚没物品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加强对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罚没物品收缴与登记第八条罚没物品收缴与登记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原则,确保罚没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对罪犯、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罚没物品应当及时依法收缴,并制作罚没物品收缴清单。

罚没物品收缴清单应包括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估价以及收缴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在罚没物品收缴清单上进行签名,并告知罪犯、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人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将罚没物品送交罚没物品管理部门时,应当出具送交清单,送交清单应包括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估价以及送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对罚没物品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罚没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登记信息应包括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估价、来源、收缴单位、送交单位以及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罚没物品保存与处置第十三条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制定罚没物品保存与处置方案,确定罚没物品的保存和处置的方式。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的保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完整,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防止罚没物品受损或遗失。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保障罚没物品的合法权益,确保罚没物品依法依规处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各级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接收、保管、审批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罚没物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关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所犯罪行中获得的财物及其他物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收缴、冻结或查封等行为,并由官方机构予以合法处理的物品。

第四条罚没物品的接收、保管、审批和处置工作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进行,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五条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根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做好宣传,加强培训,以提高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接收和保管第六条政府各级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接收和保管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罚没物品的日常接收、保管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对于罚没物品的接收,应当按照物品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予以分类。

对于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高价值的财物等应当采取高度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接收罚没物品时,接收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好登记工作,记录物品的基本情况、来源、接收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罚没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物品的完整和安全。

对于易腐烂、易变质或者其他需要特殊保管的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存。

第十条罚没物品的保管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审批和处置第十一条对于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处置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数量和价值等进行综合考虑,充分保护罚没物品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关于《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审议中,委员们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

委员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行为都应纳入法制化轨道。

涉案物品估价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公正处理。

通过制定该条例,加强对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是非常必要的,符合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审议中,委员们对条例草案也提出很多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财经工作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

同时,还认真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协调工作。

一是将条例草案发至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及省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二是针对一些焦点问题,召集有关部门座谈协调;三是赴外省考察,借鉴他们成熟的立法经验;四是到部分地、市、县进行调查,听取基层的意见。

修改中在充分吸收委员们意见的基础上,也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力求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

9月30日,财经工委将草案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修改时除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外,还分立一条,删除十条,增加七条,现草案修改稿共六章三十三条。

一、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的主要条款1、草案第一条。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2012-01-17)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2012-01-17)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wùpǐn)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发布(fābù)时间:2012-01-31各市、县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等法规政策,省物价局会同省工商局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yìnf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ruògān)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没收的产(商)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yǐjí)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法律责任,以及拍卖(pāimài)(变卖)处置的罚没物品,对于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四条办案机关委托价格(jiàgé)鉴定时,应当出具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价格(jiàgé)鉴定的理由和要求;(二)罚没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种类、数量、来源、生产(shēngchǎn)或销售时间;(三)罚没物品的质量状况(zhuàngkuàng),贵重的罚没物品应当附照片;(四)查获罚没物品的时间、地点;(五)价格鉴定范围和基准日;(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七)加盖办案机关印章。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2011]103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2011]103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2011〕103号)各市工商局:2008年省工商局颁布实施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各级工商部门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加强了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基本上做到:统一存放、统一管理、统一处理。

但是从省局近期对部分市、县进行检查的情况看,有少数地方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不到位。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要统一存放。

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由经济执法局(原公平交易局)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扣押、没收物品;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法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二是要加强管理。

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设立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明确仓库保管员。

会同财务部门建立扣押、没收物品入库、出库、销毁、处置等管理台帐,做到帐物一致,出入库要有完备的签字和审批手续。

三是要加强处置。

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处置扣押、没收物品(除特殊无法销毁、拍卖的物品外),每半年处置一次,原则上要求当年扣押、没收的物品当年处置完结。

省局公平交易局、法规处、财装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将组织对全系统扣押、没收物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自由裁量的幅度等内容。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安徽工商行政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安徽工商行政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扣留,下同)、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物品。

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公平交易局、财务、监察、法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本单位的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一)办案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在行使办案职能的同时,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规部门协助做好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置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

由公平交易局负责管理,并明确两名工作人员任仓库保管员,对扣押、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仓库保管员。

仓库保管员应对扣押、没收物品分别建立台帐,台帐及出入库单据的样式由各单位公平交易局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以下要求,对扣押、没收物品进行管理:(一)办案机构在行使扣押、没收违法物品的职权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制发的暂扣、封存或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将此收据与执法文书一同入卷存档。

(二)扣押、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交入专门仓库。

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库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在 3 日内入库(三)仓库存放的扣押、没收物品要实行帐物分管;两名仓库工作人员,一人管帐,一人管物;案件承办人凭暂扣、封存物品或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及《物品清单》将物品移交给仓库保管员。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工商法字[2012]236号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工商法字[2012]236号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工商法字〔2012〕236号)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9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现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意见的精神,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执法机关自身形象。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级工商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认真落实工商所处罚权限规定,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加大基层监管执法力度。

要加大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对工商所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评查。

对基层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认真研究答复。

发现案件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要加强对工商所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商所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资格要加强对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规范和管理,严格审核申领执法证的人员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局发放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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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
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1-31
各市、县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等法规政策,省物价局会同省工商局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没收的产(商)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法律责任,以及拍卖(变卖)处置的罚没物品,对于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四条办案机关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当出具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鉴定的理由和要求;
(二)罚没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种类、数量、来源、生产或销售时间;
(三)罚没物品的质量状况,贵重的罚没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查获罚没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价格鉴定范围和基准日;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加盖办案机关印章。

必要时,应当附检验报告。

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对实物进行查验,如有差异,应当立即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

价格鉴定机构一般不留存罚没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价格鉴定机构因价格鉴定需要,可以提请办案机关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

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者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依法进行价格鉴定。

第八条价格鉴定的期限,由办案机关与价格鉴定机构约定。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并送达办案机关。

第九条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办案机关、价格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定的标的、目的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定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价格鉴定结论出具日期及价格鉴定人员签名。

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印章。

对于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复杂的,应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第十条价格鉴定结论经办案机关确认后,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价格依据。

第十一条办案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第十二条对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应遵照下列原则: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罚没物品价格比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相关规定计算;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对依法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按罚没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三条办理价格鉴定事项的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办理的价格鉴定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办理的价格鉴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定工作公正进行的。

办案机关和价格鉴定机构发现其所属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与价格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价证〔2001〕3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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