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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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皖工商办字〔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有关部门、机构: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巩固和扩大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切实推动改革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落地见效、有名有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动态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在2017年度全省实施“五十六证合一”改革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按照能合即合、应合尽合的原则,统一修订、动态调整《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部署实施的《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7个事项,全部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对于因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调整取消的《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乙级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3个事项和属于政府部门为便于事中事后监管而设定、整合后不利于日常监管的《规模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省贸促会实施)和《电梯维保单位备案》3个事项,调整移出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领导小组2.“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情况登记表3.“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汇总统计表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为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形势,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深入企业帮扶排忧解难,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省局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若干意见》,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各类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帮扶企业解决困难,减轻负担,转型升级,渡过难关。

二、活动方式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立足职能,结合企业年检、业务督查等重点工作,深入全省各类企业,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定点帮扶等多种方式,详细了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企业的建议和呼声。

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属地各类企业进行走访。

重点走访对象是:“861行动”计划项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文化产业企业、政府确定转型升级的行业企业(如烟花爆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涉及安全生产企业(如煤炭生产、食品加工企业等)、农业产业化企业等。

“万名干部进万企创优服务稳增长”活动实施方案

“万名干部进万企创优服务稳增长”活动实施方案

“万名干部进万企创优服务稳增长”活动实施方案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创优服务稳增长”活动的号召,切实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正确引导企业努力化解生产经营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创优服务稳增长活动的圆满完成,根据荆办发电【20xx】1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企业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改进作风,组建专班深入企业,宣讲国家和省、市惠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当前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坚定发展信心,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创业创新,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和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

二、活动内容(一)加强政策宣传。

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工业的决心和举措,帮助和引导企业学好、弄懂、用好、用足各项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提振信心、攻坚克难、抢抓机遇、稳步发展。

(二)深入调查研究。

主动联系企业进驻,设立市房管局“万名干部进万企”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和员工交朋友,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和项目现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情况及面临的主要困难,倾听企业干部职工热切关注的问题,力所能及地出谋划策,商讨应对措施。

(三)务实热情服务。

结合联系企业的行业发展特色,帮助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宣传,扩大产品的本土知名度;对于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开拓市场、转型升级等方面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分类,需多部门配合解决的要汇总上报到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对条件不成熟或不符合政策的,向企业作好解释说明。

(四)夯实服务机制。

通过健全挂牌联系、进驻企业设点办公、汇总上报跟踪落实等方式,建立健全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对活动中收集的关于企业一些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要善于总结,加强宣传;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事件要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便函•【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事关经济繁荣和民生就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个私经济监管处(邮政编码:230051),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事关经济繁荣和民生就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1.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1年。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双告知”信息认领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双告知”信息认领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双告知”信息认领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皖工商办字〔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双告知”信息认领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先照后证”改革以来,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全量或精准的方式推送至各公共信息共享平台或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为推动各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实地督查情况看,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行政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认领不及时、不充分、不到位等问题,个别地方的审批部门甚至不知认领并反馈许可、监管信息工作。

为履行好涉企信息归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牵头职责,进一步督促各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双告知”信息认领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盲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工作站位,进一步增强履职尽责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实现部门间无缝对接、协同监管的重要环节。

以“双告知”为基础,牵头做好涉企信息归集与应用,推动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省委、省政府赋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是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行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放管服”改革任务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

做好申请人告知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认领信息,有利于推进各部门协调联动、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工作格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局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目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局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目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局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16]11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局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工商法字〔2016〕114号)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工作部署,省工商局对现行有效的263件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保留继续有效125件,废止失效138件。

现将《省工商局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16日安徽省工商局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政策性文件(共125件)(一)公平交易部分(3件)1.省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皖工商公字〔2001〕214号2001.8.12.省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皖工商公字〔2007〕238号2007.10.253.省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意见的通知皖工商公字〔2009〕86号 2009.5.5(二)合同监督管理部分(18件)4.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合字〔2009〕5号2009.1.135.关于进一步做好动产抵押工作改善信贷融资环境的通知工商合字〔2009〕111号2009.6.86.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合字〔2010〕75号 2010.3.197.转发《关于启用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合字〔2010〕259号2010.11.28.关于贯彻执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的通知工商合字〔2010〕260号2010.11.39.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合字〔2012〕238号2012.10.810.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7号2013.5.2911.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督办法》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8号2013.5.2912.关于进一步规范合同监督管理业务工作政务公开内容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94号2013.10.913.关于推广使用《安徽省茶叶买卖合同》工商合字〔2014〕45号2014.6.1114.关于做好安徽省级2013-201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工商合字〔2014〕53号2014.7.215.关于制定发布《安徽省酒类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合字〔2014〕70号 2014.9.1616.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合字〔2014〕103号2014.12.3017.关于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的通知工商合字〔2015〕12号2015.2.418.关于公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等1809家企业为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通知工商合字〔2015〕28号2015.4.3019.关于调整安徽省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工商合字〔2015〕78号2015.10.1920.转发关于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贷款(担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合字〔2015〕80号2015.10.2021.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合字〔2015〕96号2015.12.9(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16件)22.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责任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140号2005.6.1623.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53号 2010.5.2824.关于印发《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74号 2010.7.125.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77号 2011.3.2226.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经济户口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04号 2011.4.2927.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47号 2011.6.2228.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60号 2011.7.529.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53号 2012.3.1630.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49号 2012.6.1331.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85号 2013.8.2832.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14〕72号2014.9.1833.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14〕94号 2014.12.434.关于推荐2014-2015年度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37号 2015.5.2735.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82号 2015.10.2736.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98号 2015.12.1637.关于加强全省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103号 2015.12.23(四)企业监督管理部分(7件)38.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工商传〔2014〕70号 2014.9.2239.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78号 2014.9.3040.关于印发工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90号 2014.11.2041.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5〕44号 2015.7.1642.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皖工商传〔2015〕59号 2015.7.104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5〕63号 2015.9.94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5〕64号 2015.9.9(五)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17件)45.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247号 2004.8.1846.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367号2004.12.1547.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44号2005.2.2448.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92号 2005.12.2249.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142号 2006.5.950.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307号 2006.11.2151.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19号 2007.6.1152.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30号 2007.6.2753.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工商个字〔2009〕146号 2009.7.2954.转发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规定的通知工商个字〔2012〕86号2012.4.2555.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12〕242号2012.10.2356.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96号 2013.10.1757.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4〕40号 2014.5.1358.省委组织部省委非公工委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35号 2015.52259.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传〔2015〕70号 2015.8.2760.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93号 2015.12.161.转发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6号 2015.12.31(六)外资企业注册部分(20件)62.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通知工商外〔1987〕第70号1987.3.1263.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47号2006.5.2364.《关于实施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263号2006.9.1565.《关于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登记程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7〕195号2007.9.566.《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促进外商投资的意见》工商外企字〔2008〕125号2008.5.1667.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50号2008.11.468.《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工作的意见》工商外企字〔2009〕34号2009.2.2469.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61号2011.3.1570.转发关于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48号2011.9.2771.《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10〕211号 2010.8.2572.《关于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29号2011.9.273.《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12〕83号2012.4.20 74.《。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市监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发〔2023〕91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两年。

第三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分为A、AA、AAA三个层级,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8号)实施以来,信用约束成效明显。

为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现就建立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为服务经济发展全局,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监管工作针对性所建立的一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二)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11]29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293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已于2011年11月16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为做好全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保障人民权益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工商建设实践相结合,立足工商,面向城乡广大经营者、消费者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系统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强化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实践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查无”工作进一步推进证照管理创建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查无”工作进一步推进证照管理创建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查无”工作进一步推进证照管理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查无”工作进一步推进证照管理创建活动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和广大工商干部克服种种不利因素,按照年初工作部署,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证照管理创建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上半年督查情况看,少数地区重视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巡查制度落实不力,查处力度不大,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不到位,“查无”工作发生了较大的滑坡现象,证照管理创建活动出现了严重的倒退势头,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所蔓延。

为进一步加强“查无”工作,深入有效地推进证照管理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开展证照管理创建活动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今年省局重点工作之一。

但是,目前有些地方“查无”工作抓的不实,有的地市“查无”联席会议制度未按照要求实行常态化、有效性;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未完全执行,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抄告的信息也未及时反馈和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未严格落实等等,尤其是极少数地方无证无照经营现象还比较突出,甚至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司法追责。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查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加大对“查无”活动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成效,对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以起到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的作用,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全社会共同参与意识,进一步营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8号•【施行日期】2024.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要素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监管环境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七章监督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极优服务、极简审批、数字赋能、制度保障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学习、意见征集等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皖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在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上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1.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把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有关审批事项所需申报材料整合为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优化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2021年6月底前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数据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皖工商明电[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明电〔2012〕13号)各市、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12]6号)精神,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落实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集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落实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努力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严格履行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法定职责,坚定不移地做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省局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良斯任组长,由企业监管处、个私监管处、外资企业注册处、企业注册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履职到位。

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进行动员部署。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内资企业主体资格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内资企业主体资格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内资企业主体资格大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工商企字[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内资企业主体资格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2011〕85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责任工商”建设为动力,强化企业属地监管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监管水平,省局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内资企业开展一次主体资格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大检查活动目的是:加强企业属地监管,提高企业监管数据质量,实现经济户口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夯实并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更加高效地发挥企业监管职能作用,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服务。

各级工商局要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督查,狠抓落实。

二、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大检查活动从今年4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动员部署阶段,为全面推进内资企业主体资格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各级工商局要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这项活动的领导与协调。

要认真组织,全面动员,明确责任,部署落实。

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开展方案,建立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积极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引导,广泛争取社会和广大企业对此次活动的正确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5月-10月):检查处理阶段。

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登记、经营等情况。

对不规范、违法违规企业及无证照企业及时依法处理,重点抓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对未悬照经营、登记事项主客观不符、开业后超6个月未经营或连续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依情节轻重,加强行政指导教育,依法予以规范;(二)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出租、买卖执照等违法违规行为;(三)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含证照过期)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四)依法查处企业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行为;(五)认真督查注销企业的分支机构、吊销执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六)进一步完善经济户口和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库。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优营商环境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优营商环境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皖市监函〔2019〕320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优营商环境的通知省药品监管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为加快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营造“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修订。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19年6月底前根据省局清单,结合地方性法规,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录入监管平台,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二)统一建立随机抽查“两库”。

省局各相关处室要在2019年6月底前,在监管平台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领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将检查对象分类标注监管类型,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根据检查对象的存续、变迁情况及时更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19年6月底前,结合机构调整和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在监管平台建立完善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12]8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4.20【实施日期】2012.04.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12〕83号)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协会学会:为认真贯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省局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总结的经验和执行中的问题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扩大消费需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缓解当前制约经济发展突出问题上的职能作用,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条件,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准入政策。

将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10〕211号)中支持皖江示范区的政策措施范围扩大,积极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以及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企业名称受理工作,支持企业。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
(六政办〔201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复杂形势,全力服务企业发展,制定了全市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强烈的责任意识。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工商系统开展此项活动很及时,很有必要,望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下发后,各相关部门都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帮扶力度。请政府办协调宣传部门,对相关部门落实《实施意见》情况开展跟踪报道。”
、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政办[2012]41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5
【实施日期】2012.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全市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供参阅和借鉴。各地各部门都要紧扣全市发展大局,立足自身实际,牢固树立争先进位意识,准确研判当前形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奋力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全市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各类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帮扶企业解决困难,减轻负担,转型升级,渡过难关。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工商局•【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合工商〔2018〕135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合工商〔2018〕135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工商局优化营商环境部署及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2018年5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8〕13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附件1),对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结果运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8年6月13号省工商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传〔2018〕53号)(附件2),要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确保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2018年6月20日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附件3),附表中明确了68项具体任务,涉及我局具体任务13项。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究《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到位。

二、积极配合,迎接考评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直接关系市工商局目标绩效考核成绩,直接关系工商和市场监管形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评价工作需要,一是要积极配合做好省政府信息处理系统评价工作,按照要求报送材料,准备每季度的实地核查所需文件;二是配合做好每半年一次的营商环境监测调查工作,及时提供评价所需数据资料,并保证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三是配合做好每年年底的第三方机构的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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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工商办字[2012]9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
工作的通知
(皖工商办字〔2012〕92号)
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确保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提高认识。

开展“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是全省工商系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精神,立足工商职能,主动服务企业的重要工作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走访助企活动,结合实际制定出宣传计划,把宣传发动与走
访助企工作同部署、同推进。

各地在走访联系企业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向企业介绍工商部门开展此项活动目的和做法,以取得企业的积极配合,使走访助企活动有效开展,有序推进。

(二)形式多样。

通过专题汇报、信息简报、要情快报等形式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效,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协作、社会关注的良好工作格局。

通过与重点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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