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所有部门和职能岗位。
三、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支持、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履行等形式的担保行为。
2.担保对象:指获得公司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对外担保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谨慎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谨慎评估风险,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3.透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及时、全面、真实地向董事会和股东公开报告。
4.独立性原则:对外担保决策应该由公司高层决策,并与公司内部人员利益无关。
五、对外担保程序1.申请与审批:担保申请必须经过申请人提交担保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撰写审批意见,最终由公司高层审批决定。
2.风险评估:对担保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信誉等指标,并制定相应担保计划。
3.约定与监督: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金额、期限、责任承担情况,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
4.风险预警与应对: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如果出现风险迹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对外担保限额1.单笔担保限额:公司对单一企业或个人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总额限制: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七、风险管控1.资金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确保自身资金充足,避免因担保行为而导致资金困难。
2.信息风险:公司对外担保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3.法律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担保行为违反法律风险。
4.贷款风险:对外担保的贷款必须具备偿还能力,避免因担保对象违约而导致损失。
八、绩效评价1.评价指标: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能力、经济效益、合规程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2.评价周期:定期组织对外担保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对外担保事务,确保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过程中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并降低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二、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资金或信用负债形式为他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2.担保对象:指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3.担保责任:指公司对外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担保债务、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三、担保范围与条件1.担保范围:–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担保种类、金额限制、期限等。
–担保种类主要包括信用担保、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等,具体种类应根据担保对象的需求、公司自身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综合考虑。
–担保金额和期限应按照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并建立相应审批程序和决策机制。
2.担保条件:–担保对象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良好、偿债能力强等。
–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条件,包括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并与担保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四、风险评估与控制1.风险评估:–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调查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评估担保风险的大小和可接受范围。
–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报告和档案。
2.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管控、担保决策程序、担保责任跟踪等。
–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公司应谨慎选择担保对象,并按照担保责任约定进行跟踪与监督,确保及时掌握担保风险的动态。
五、信息披露与报告1.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条件等关键信息,以确保外部利益相关方获取充分的信息。
2.报告制度:–公司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公司高层和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对外担保的金额、期限、担保收益与风险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和公司高层及时了解担保情况。
股份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4000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含30%)或未超过8000万元(包括4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保护社会资金利益,促进融资担保业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备案1.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前,须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融资担保公司在备案后,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1.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达到设立时的最低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资本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运营和风险储备。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挪用、冻结或转移资本金,且不得将资本金用于非经营活动。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1.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2.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应控制风险,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非担保业务,不得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法经营活动。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2. 融资担保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在提供担保服务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提高担保费率、要求提供担保物等。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1.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和处罚1. 融资担保公司应接受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验收工作。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减少潜在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同时提高对外担保的审慎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对外担保管理相关责任和权限,规范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条件,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并适用于所有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和相关工作人员等。
三、定义1.对外担保:公司在信用条件下为他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贷款、担保信贷、提供计入负债的保证等。
2.担保债务:借款人基于借款、信贷等原因需履行的义务。
3.担保人:作为担保债务的一方提供担保的公司。
四、对外担保的条件和限制1.在原则上,公司仅对业务拓展、项目合作等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且能够带来合理收益的担保需求进行审批。
2.对外担保的合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贷款、信贷期限的一半,并按照风险评级和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由董事会确定,并根据公司资金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4.担保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借款人融资需求合法合规;–担保项目能够产生稳定且可观的经济效益;–担保风险可控,并有相应担保措施;–其他相关条件。
五、对外担保的程序1.对外担保需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或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经相应部门初审后,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2.提交的担保申请应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担保债务性质和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和措施、担保措施的评估等相关材料。
3.董事会对担保申请进行评议和决策,并由授权董事签署相关文件。
4.担保后,公司应做好担保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担保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六、对外担保管理的监督和风险防控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担保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对外担保管理工作。
2.担保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跟踪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定期报告担保风险状况,并提出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行为。
三、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境内单位及个人为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保证其履行债务义务的行为。
四、对外担保的分类对外担保分为一般对外担保和特殊对外担保两种类型。
1. 一般对外担保:指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2. 特殊对外担保:指未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五、对外担保的管理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审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审慎评估风险,确保可承受性。
3.自愿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基于自愿原则,确保没有被迫性。
4.公平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对外担保的程序1. 提出申请: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需提出书面申请。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担保行为。
3. 履约监管:对已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履约监管,确保债务履行。
4. 风险防范:定期评估对外担保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七、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对外担保方应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八、其他事项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可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内容,执行中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希望本管理办法能有效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以上文档为格式,符合要求的最低字数要求1200字。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指管理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及其管理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担保行业对企业及金融行业的影响不断增加,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逐渐凸显出其在企业和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
一、对外担保的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一家企业以自己的信誉和财力,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的信用担保行为。
这种担保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更多的信贷额度或借款资金,也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对外担保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社会财富创造能力。
二、对外担保的风险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
如果被担保人拖欠贷款或违约,担保企业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另外,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会低估被担保人的风险,从而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管理对外担保的方式对企业发挥正面作用、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国家针对担保机构和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办法:1.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担保机构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和资金运作,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健康。
2.担保条件控制办法。
规定了在担保行为中应对被担保人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有偿债能力,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银行卡套现和过圈等违法行为。
3.担保风险评估办法。
尽可能地减少担保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担保额度、抵押物种类或规值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对外担保行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逐步制定银行对外担保的新标准,完善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5.对外担保报告办法。
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外担保的情况和情况。
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和防范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由于担保涉及风险,为了规范和管理对外担保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护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对外担保的定义和目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合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通过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对外担保管理的首要原则是风险可控。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确保担保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从而减小担保风险。
2. 公平合理原则对外担保管理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担保条件和手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公平平等的保护。
3. 信息透明原则对外担保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担保信息,为债权人和担保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保护和风险提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三、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
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在申请对外担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和信用证明文件。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
2.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制定担保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过程公平、透明。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细致的审核,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防范担保风险。
3. 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强调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包括对担保比例的限制、担保方式的规范等。
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外担保的额度应设置合理的上限,并统一担保提供方式,减少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外担保及担保申请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不包含公司为其员工个人住房按揭提供的担保;所称担保申请是指公司因融资或经营活动需要信用增级而向第三方提出的担保申请。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不得自行或通过下属公司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被担保单位资格第五条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的,双方应签订互保协议,在互保额度内,提供担保,同时须经过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办理。
被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和按时归还贷款的能力;(二)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三)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第六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三)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财务状况恶化、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六)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七)在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八)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九)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担保公司利益,促进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在境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规模和比例。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外担保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确保投资人、债权人等权益的知情权。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体系,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章担保投资决策第九条担保公司应根据对外担保的目的、性质和条件制定担保投资方案。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风险,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制定担保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担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已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担保活动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对外担保活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概述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同时,本文档也旨在帮助公司员工明确担保的本质和风险,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管理对外担保行为。
二、定义1. 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以其他公司为担保方的资金,提供担保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担保、业务担保、企业担保等。
2. 担保负责人指被确定为对外担保事项的负责人,并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
3. 担保风险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三、对外担保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适度原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量和范围必须合适,不得过多或过度,需要严格控制。
3. 安全性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必须经过合理的评估和控制,并且必须合法、合规、安全,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
4. 一致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规划和财务状况相一致。
四、对外担保的程序及规定1. 担保负责人的职责1.1. 确认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包括其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方面,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并对已有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评估。
1.2. 确认担保的方式和方式,如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确保所涉及的保证人、抵押品、质押品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1.3. 确认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适度,不得超过公司财务稳健和公司规定的限额;1.4. 填写并提交《对外担保审批表》,明确担保负责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利息、还款方式、保证人等内容,并在审批流程中得到审核人员的确认和签字;1.5. 监督担保的实施和还款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风险解除措施。
2. 对外担保流程2.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人填写《对外担保审批表》,并在申请表上写明担保的基本项目、担保的对象和担保方式等内容;2.2. 审批:担保申请表由担保申请人提交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2.3. 审批结果: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并提出反馈意见,在所有相关部门的审核之后,公司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分之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其余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董事长的,从其授权。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为另一个单位或个人的债务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我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一、对外担保适用范围对外担保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境内有实际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以及在境内纳税并且有还款能力的个人。
二、对外担保的主要内容1. 准入条件: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当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资产负债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2. 担保额度:对外担保应当符合资金实力、还款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要求,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3. 担保方式:对外担保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但应当符合相关法规。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当与债务的期限匹配,不得随意延长。
5. 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当承担直接经济责任,确保债务的履行。
6. 担保的限制:对同一债务人的多次担保应当审慎,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三、对外担保管理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四、对外担保的监督和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化解风险。
五、对外担保风险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存在着一定的经济风险,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抵御能力。
六、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广大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对外担保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把关担保行为,减少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稳定。
愿每一家单位和每一个个人都能遵循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做到理性担保,规范担保,谨慎担保,让金融市场更加安全稳定,经济更加繁荣发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一、本办法管理范围:公司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长期与短期借款;公司对外借款;公司各种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二、管理责任人(一)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对外融资事项、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负责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借款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担保、抵押管理工作。
(三)集团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的主管部门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
三、管理内容(一)对外融资1、集团公司的对外融资须经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批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办理,统融统还。
2、集团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或将本公司款项借与其他单位;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资金;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资金擅自借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委托贷款,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并按期计提利息,记入损益;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抵押、担保1、审批权限: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2、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提供借贷款担保。
特殊情况须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
3、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越权签定担保合同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控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抵押和对外提供担保。
5、对外提供担保后,集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尽量避免担保损失。
6、因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单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作相应披露。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项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降低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项目公司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审批、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全过程。
第二章担保申请与审批第四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申请,应经以下程序:1. 由担保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担保原因、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2. 担保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债务情况、担保合同等;3. 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审核意见;4. 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由总经理审批;2. 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董事会审批;3. 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由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执行与监督第六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担保合同执行。
第七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应定期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债务情况等,确保担保安全。
第八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应建立健全担保合同管理档案,确保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应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出现以下情形,追究相关责任:1.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担保的;2. 擅自变更担保合同内容的;3. 未按规定履行担保监督职责的;4. 因担保失误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担保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1. 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 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3. 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4. 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3、企业和股东资产类型文件4、企业担保所需的其他类型文件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按照《融资担保业务承保准则》受理企业担保申请; 第十二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并填写《项目受理表》通知担保公司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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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12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应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方式、结构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经总裁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对于年度预算内的融资事项,在每笔实际发生或签署具体合同前,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审核后执行;对于年度预算外的融资事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 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 10%)而未达到50%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 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式。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应当完整并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应当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融资申请报告经公司财务管理部初步审核后,应依据上述权限提交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有权部门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
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
公司有权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方应慎重审批其融资申请。
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向公司总裁提出申请,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以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以及公司财务管理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同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做出决议。
对于已经履行了上述批准程序的担保事项不再计入前两款所述之担保累计余额。
第十七条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方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该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由公司本身统一行使,公司下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无权自行决定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或安排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被担保人应当告知公司财务管理部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对外担保事项审批表》
附件:
对外担保事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