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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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

(3)催收不还 (3)催收不还 (4)数额较大 (4)数额较大 (二)责任形式:故意,目的. 责任形式:故意,目的. (三)认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 2.盗窃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定信用 2.盗窃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 卡诈骗. 卡诈骗. 3.盗窃后没有使用,无法定罪. 3.盗窃后没有使用,无法定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1)作废卡包括:超过有效期;挂失,利 (1)作废卡包括:超过有效期;挂失, 用时间差. 用时间差. (2)什么是使用?对机器和自然人有 (2)什么是使用? 别. 3.冒用他人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1)冒用: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 (1)冒用: 使用. 使用.
(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和事后取款 (4)抢劫信用卡, 的,当场取得部分,定抢劫;对事后 当场取得部分,定抢劫; 部分,如是对机器,定盗窃, 部分,如是对机器,定盗窃,如是对 人,定信用卡诈骗罪. 定信用卡诈骗罪. 6.盗划信用卡. 6.盗划信用卡. (1)重复刷卡的,定盗窃; (1)重复刷卡的,定盗窃; (2)捡拾后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 (2)捡拾后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 (3)收到止付通知后使用的,定贪污 (3)收到止付通知后使用的, 或职务侵占罪. 或职务侵占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一)客观构成要件 1.使用诈骗方法. 1.使用诈骗方法. (1)虚构经营业绩,隐瞒财务真相. (1)虚构经营业绩,隐瞒财务真相. (2)以高回报为诱饵. (2)以高回报为诱饵. 2.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 3.数额较大. 3.数额较大. 4.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4.主体:
二.贷款诈骗罪 (一)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方式:五种. 1.行为方式:五种. 2.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呢?有争议 2.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呢? (二)责任形式:故意,目的 责任形式:故意, (三)认定 1.罪与非罪 1.罪与非罪 (1)看行为方式是否是欺诈 (1)看行为 Nhomakorabea式是否是欺诈

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之主观要件构成

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之主观要件构成
目的 ’ , 实质 上具 有两 层含义 : 其一, 行 为人主 观上 具有非 法 占有 目的在刑法上 的通常 含义 , 其 第二层 含义实质 上是 内含于第 一层
投 资者 资金 的意 图: 其二 , 行 为人 主观上 根本 没有 回报投 资者 的 含义 之 中的 。 所 以, 笔 者 更倾 向于在 司法实 践 中对 “ 非 法 占有” 概
逃等 。 ” 有人认 为是 指“ 行 为人意 图达到 的对 以诈骗 方法募 集到 的 合 非法 占有 目的在刑 法上 的通 常含 义及集 资诈 骗罪 的 自身特 点
虽然 第 四种理解 在 民法上 言之成 理 , 却偏 离 了非法 占有 资金 的 永久性 把持 。 ” 也有人 认为 “ 集 资诈 骗罪 的 ‘ 以非法 占有 为 来考 虑 ,
吴英并 不构成 集 资诈骗 罪 , 更罪不 至死 。 关键词 昊英案 集 资诈骗 罪 非法 占 有 目的 作 者简 介 : 杨朔, 华 东政 法 大学法律 学 院法 学专业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4 . 3 文献标 识码 : A
集资诈 骗 罪之 主观构成 要件 的学理 探 讨
股权 是虚 假的 。 “ 不难 看 出, 民法 上 的‘ 非法 占有 目的 ’ 与‘ 没有履
有机 结合 , 才 能被认 定 为集 资诈骗 有 学者 认为 , 非 法 占有 目的是指 “ 行为人 在主 观上 具有将 非 行债 务和 回报 出资人 的意 图 ’ 因为 仅有 民法上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并 不意味 法 募集 的 资金据 为 己有 的 目的” 。这里 的 “ 据 为 己有 ” , 不仅包 括 罪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在非法 集 资的案件 中 , 只有 当行 为 人没有 将 非法 募集 的资金置 于个人控 制之 下, 也包括 将其 置于本单 位控 行 为人排 除 了权 利人 ; 制之 下 。 有学 者认 为 , “ 这里的‘ 非法 占有 ’ 是广 义的 , 通常是 指将 履 行债 务与 回报 出资人 意 图时, 才能认 定排 除 了权 利 人, 具有 刑 非法 募集 的资金置 于个人 或者本单 位 的控 制下 , 将 非法募 集的 资 法 上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中的排 除意 思。 ” 但 笔者 认为 最后一 种观 点 金 的所有权 转 归为 自己所 有 , 或任 意挥 霍 , 或 占有 资金后携 款潜 有不妥之 处 , 正确 理解集 资诈骗 罪的非 法 占有 目的之涵 义应 当结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一些地区频繁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在投融资方式多样化、复杂化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

本文在对各地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的根底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分析〔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局部行业资金进一步趋紧。

一方面导致民间借贷更加活泼,另一方面过去潜在的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息还本,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形势十分严峻,有关部门的处置任务十分艰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特征1.隐蔽性。

非法集资主要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展,以投资、生产经营工程等为载体。

参与者主要为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介绍扩展,自成集资网络,除非资金链断裂,否则很难发现。

2.利诱性。

非法集资利息一般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时机。

有的到达了月息20%,有的甚至许下半年翻番的投资承诺。

在集资活动开场初期,能按“允诺〞的回报让参与人获得实惠,进而利用参与者做“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

但实际上,支付给广阔参与者的所谓高额回报,是参与者自己和后续参与者集资的钱,并非获利返还。

3.参与者主要为朋友、熟人。

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非法集资中相当一局部资金往来无收付款凭据、无账目记载。

有的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经手人,给司法部门侦办带来很大难度。

4.参与群众复杂且积极性高。

集资群众既有收入较高有一定风险防意识的公职人员,又有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参与积极性高。

有的案件案发后局部参与人甚至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参与该集资是自愿行为,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5.集资手段由传统方式向网络化开展。

近期曾发生一起案例,其募集方式主要通过网络界面操作。

许诺资金封闭运行一段时间后,回报按投资额翻番,投资人如推荐开展下线,按投资额的25%提成。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作者:汪阳恺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性越来越强,但是一些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尤其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成为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高频犯罪。

再加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很难区分,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

基于此,阐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可以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00-02作者简介:汪阳恺(1988-),男,汉族,贵州贵阳人,本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性质、判定标准、量刑情况等,作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是发案量较多的案件,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危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述,分析二者的区别,根据区别进行司法认定尤为重要,可以加深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了解,完善法律法规,做好普法教育,降低犯罪的发生几率。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主要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不纯。

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了公共财产,数额量巨大,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三,使用了欺瞒、诈骗等非法集资手段,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利益。

集资诈骗罪具有显著的特征,第一,诈骗手段较为特殊,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手段主要特性就是虚假性,虚假的集资用途,虚假的高回报率,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收益项目等[1]。

由此可见,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通过诈骗手段是了解案件的性质,对案件进行判定十分重要,诈骗手段的特殊性性集资诈骗罪的显著特征。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区别及认定王 媛摘要: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争论主要在于在量刑上两者孰轻孰重,集资诈骗罪关于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认定引起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争议。

从犯罪目的来看,集资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只是为了投资盈利;从认定条件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不能仅仅只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从构成要件层面讲,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

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图和表现没有集资诈骗罪明显和强烈;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大,影响也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深远。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94-03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罪名,是指以非法集资并据为己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危害体现在: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国家、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其数额较大[1]。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指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一般主体,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主体不仅仅是指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由募集者自己非法占有、任意挥霍,或获取资金后携款潜逃、销声匿迹等是此种集资目的的具体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在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中首次提出的,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此种非法集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有以下特点:1.受害者没有特定的群体或个人,犯罪方式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集资诈骗的对象既有个体经营者、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也有少数党政机关干部,大多数为45岁左右具有一定积蓄的中年人。

集资诈骗罪是以什么为标准量刑

集资诈骗罪是以什么为标准量刑

集资诈骗罪是以什么为标准量刑金额和情节,个人犯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处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是常见的诈骗手段和方法,往往是利用人们想要“天上掉馅儿饼”、“吃免费午餐”的心理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它特征就是承诺高回报或者利用亲情来诈骗等等。

集资诈骗这种行为严重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并且侵犯了人们的财产。

小编将针对集资诈骗罪是以什么为标准量刑的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集资诈骗罪的客体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特征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3、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4、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集资诈骗罪是以什么为标准量刑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数额为标准量刑。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陈某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书

陈某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书

陈某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被告人陈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我院采取强制措施,并经依法合格的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现将公诉意见书如下:一、案件事实及证据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情况,经过侦查机关的努力,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某地区以非法集资为名进行诈骗行为。

证据材料主要包括:1. 被害人陈某的证言:陈某作为被骗人,详细描述了被告人的诈骗手段和过程,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相关的调查笔录,确认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3. 涉案资金流向证据:通过调查,查明了陈某的资金去向,并确认了涉案金额。

4. 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电子邮件、银行流水等。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无须再进行举证和质证。

二、指控及法律适用被告人陈某以非法集资为名,采用虚构项目、承诺高回报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公众募集资金或者有价证券、贵金属、文化、体育、娱乐或者医疗等项目的控制权,承诺投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分红或者收益等回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虚构了集资项目,并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了陈某等多人的资金,涉案金额共计2万元。

以上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是否自首、归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因素,决定其应受的刑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以欺骗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虚构项目、高回报等手段,并且骗取了数人的大额资金,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罪责重大。

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作者:朱梦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因此,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利于保障人权。

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论。

从集资诈骗罪的概述、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问题,谈论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死刑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骗取集资贷款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过比较上述五种观点,我们不难看出: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而言,其表述侧重于描述集资诈骗的方法;第四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而言,其表述侧重于对集资诈骗罪的主体的描述;第五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而言,二者表述近乎相同,不同处在于第五种观点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行为,意图更加全面的对集资诈骗罪的情节进行规定。

上述五种观点虽有差异,但存在共同点:首先,都认为集资诈骗罪的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都认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手段。

再次,数额较大是衡量罪与非罪的标准。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集资诈骗罪实践适用中的认定问题

集资诈骗罪实践适用中的认定问题

浅析集资诈骗罪实践适用中的认定问题一、集资诈骗罪现实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形式的诈骗类犯罪,这凸显出了集资诈骗在相应立法中完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同时,集资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其最高刑高可至死刑,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然屡禁不止,还呈现愈演愈烈的情况,犯罪数额的扩大,犯罪范围的扩大,如2010年的“吴英案”,这些都将进一步促使对集资诈骗罪的重新认识。

我国《刑法》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了规定①,从法条的规定中来看,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规定的模糊性,造成了无法界定那些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些集资诈骗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最重要标准就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不仅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更是度量轻罪和重罪的标准。

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再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定罪量刑基础上,才得以充分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数额、罪与非罪等方面的具体认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需要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具体的完善。

二、集资诈骗罪认定在实践中的困境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重要性削弱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条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逐渐被忽略,其作为要件的重要性逐渐被削弱。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的众多案件中,往往通过所涉及款项没有及时返还或者偿而轻易认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对于行为人未偿还具体款项的原因不去详细认证。

其次,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往往将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想混同,民法中的占有强调行为人对物在事实上的非法管领状态,而刑法上的占有强调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以自己所有的心态占有。

而实践中一般是将“非法占有”简单的认定为民法上的占有,忽略了需要以自己占有的心态。

2021年法律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案(共60题)

2021年法律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案(共60题)

2021年法律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案(共60题)1、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AC )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A国家安全机关B检察机关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2、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ABD )。

A查封B扣押C没收D冻结3.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来说,主要包括(AC )A.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 非法集资罪C. 集资诈骗罪D. 挪用资金罪4.非法集资所应具备的特征包括(ABCD )A. 非法性B. 公开性C. 利诱性D. 社会性5.关于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D )A.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B.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C.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公检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D. 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公检法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6.根据《非法集资刑案意见》,“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包括下列哪几种情形?(AB )A. 直接传播信息B. 放任信息扩散C. 过失造成信息扩散D. 无意中造成信息扩散7.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共同犯罪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D )A.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C.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D.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8.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D )A.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B.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C.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D.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9.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A.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一种B.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C.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D. 主观上具有非法永久占有集资款的特定目的10.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所包含的两个层面分别是(AB )A. 指向对象的广泛性,即非法集资对象的众多性B. 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非法集资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C. 直接传播信息D. 放任信息扩散11、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BC )。

罪名解析-集资诈骗罪

罪名解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与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上必须具备: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罪名认定(一)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欺骗行为: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玩弄手段等方法,欺骗他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造成财产损失。

2. 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了谋取非法占有而实施的。

即被告人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财物、权益或造成财产损失。

3. 财产损失:被害人必须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遭受到经济损失。

这一损失可以是财产被侵占、转移、毁坏,也可以是被害人被迫支付非法的费用。

4. 主观故意: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必须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诈骗行为,并有意欺骗他人谋取私利。

以上是诈骗罪的一般立案标准,具体标准的适用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和条件,例如涉及较大金额、多人共同参与等,可能会影响立案标准的具体应用。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浅析集资诈骗罪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范围的相应扩大、投资形式的日益复杂,以集资诈骗形式的犯罪层出不穷,不仅造成了资金市场的混乱,而且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所以,加强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和总结就十分必要。

这对于正确的定罪与量刑,稳定金融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其次,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介绍,再次,对集资诈骗的司法认定进行详细的探讨,最后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死刑适用集资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一种重要组成,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集资诈骗案件呈现一定爆发态势。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涉及金融诈骗领域中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集资的方法诈骗他人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犯罪作为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诈骗犯罪,不仅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9条补充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1)”非法占有”的刑法内涵刑法中的”占有”并非仅指物的直接控制,而是意图改变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它在性质上与”所有”的含义相同。

刑法中的”占有”具有所有的含义,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全部全能。

集资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集资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集资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集资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适用非常广泛且具有重要作用的一个罪名。

集资诈骗罪即有构成要件是必要的,其认定必须合理把握标准,防止适用偏颇。

集资诈骗罪应该保持对于民间融资的谦抑性,以避免一刀切的犯罪化倾向。

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秉持慎重态度,还要注意区分其死刑与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区别。

关键词:集资诈骗;民间融资;谦抑性;死刑适用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司法实践中,由于非法占有纯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对于如何断定非法占有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难点。

于是一些研究者建议取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限制,将金融诈骗罪作为行为犯处理,以便于精确打击金融犯罪[1]。

这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本身过于抽象,增加了刑侦工作的难度,而结合外在行为认定容易导致客观归罪,将金融诈骗的目的行为取消,则减少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笔者认为这样不妥。

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与诈骗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刑法为了保护金融秩序的安全而特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

所以集资诈骗罪应具有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意图通过犯罪行为所达到的犯罪结果的主观反映。

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2]。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特征是直接故意,如果没有犯罪目的便不可能存在集资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希望意志,也就不会有该罪的直接故意[3]。

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发行股票、公司、债权罪的主要标准。

如果取消这一主观要件,会导致与其他罪名无法区分,选择适用的混乱。

而集资诈骗罪又是金融犯罪中运用很广泛的一个罪名,这种适用时的混乱也会影响整个金融刑法的结构。

金融犯罪大多数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研究者指出,集资案件以数额限制可能不具有实际界定作用,反而易使集资违法得不到及时纠正,留小疾而酿大患[4]。

什么才算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什么才算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什么才算⾮法集资,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银⾏吸收社会公众的资⾦是属于合法的⾏为,⽽有些不法分⼦,会利⽤各种各样的⼿段,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法的⼿段吸收公众的存款,就会构成⾮法集资,那么什么才算⾮法集资,⾮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才算⾮法集资⾮法集资罪是指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为。

所谓⾮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的⾏为,是构成本罪的⾏为实质所在。

在现实⽣活中,对于⾮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为,⼀般⽐较容易理解和识别。

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较典型的⾮法吸收存款⾏为。

⽽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

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额回报,⾮法吸收资⾦;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回报,⾮法吸收资⾦;以⽀持⽣态环保、发展绿⾊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

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为,需要我们结合⾮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国家⾦融管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资⾦是企业进⾏⽣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产要素。

⽽⽣产者、经营者⾃有资⾦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成为⼀种越来越重要的⾦融活动。

与此同时,⼀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为也开始滋⽣、蔓延。

这种集资诈骗⾏为采取欺骗⼿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扰了⾦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破坏国家的⾦融管理秩序。

⼴⼤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份谨慎,甚⾄对⾦融机构进⾏集资也可能产⽣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必须实施了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为。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是禁止个人与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而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中又包括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这些罪名构成的前提是不同的。

其中,集资诈骗罪以其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而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那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集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使用诈骗方法。

传统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

就集资诈骗罪而言,具体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

在实践中,行为人采用的诈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行为人以“共同投资”名义欺骗他人,有的行为人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诱惑他人。

(2)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个人犯集资诈骗罪的(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

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

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摘要:我国对非法集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在近些年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而本文就非法吸存行为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以及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希望能够为以后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共犯认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存在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两者一定要分清,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近年来连续颁布了多项法律和制度,明确的指出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红线。

其中比较详细的规定了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的是《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中简称为《解释》),而详细的规定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中简称《意见》),但是司法实务在理解非法集资客观构成要件以及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对《解释》和《意见》中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1.非法吸存行为的认定非法吸存行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全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存有着明确的规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实务和理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在”的解释却存在不同,例如: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说,企业内部员工募集资金是否属于此类,实务和理论的看法就完全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实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释》和《意见》又详细的规定了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使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首要条件,在对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理解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明个问题:一,对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如何进行理解;二,《解释》中第二条列举的非法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进行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查与防范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查与防范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查与防范怯帅卫【摘要】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存在一定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对象、“非法集资”的客观特征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几个方面,这些需要司法人员从多方面的证据出发综合认定.集资诈骗犯罪的侦查主要从犯罪行为人、案件所涉赃物入手,注意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搜集证据,重点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范集资诈骗犯罪应多管齐下,对民间借贷加强引导和规范.【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4)003【总页数】6页(P59-64)【关键词】集资诈骗罪;侦查;防范;构成要件【作者】怯帅卫【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2近年来我国集资诈骗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有的利用境外服务器在网络上实施诈骗,有的非法销售“原始股”集资诈骗,有的公开向社会公众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给公安机关获取证据、抓捕犯罪人以及追缴赃款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另外,如何区别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关系也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文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侦查和防范的方法。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1]具体表现为投资者的货币资金,如果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是非货币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

二是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对象主要是指非法集资行为所指向的人即社会公众。

[2]“社会公众”,指的是“不特定的公众”。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也就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

“不特定公众”的认定往往关系到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如果诈骗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诈骗行为对象是亲属、朋友等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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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可以说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但我国却将其单独规定为犯罪。

想要了解集资诈骗罪的内容,那么就需要从其构成要件入手。

究竟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具体介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

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

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

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
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很大,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犯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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