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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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观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经济运行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厅第10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稳住经济大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系统联动,举全系统之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

省厅将加强政策指导,加大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全力以赴稳住全省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支持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和具有资源依托和邻避要求的民生工程、产业项目,经选址论证后,确属单独选址的,安排使用过渡期省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支持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依规审批后实施,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局)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2022年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省产业链重点项目,在批准用地时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对数字经济发展工程、“5020”项目、地方债券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急需开工的真实项目,在9月底前,可按照2021年“增存挂钩”机制产生用地指标的80%预支。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对通过消化处置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由设区市政府出具意见,并压实县(市、区)消化处置责任,加快批而未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28•【文号】国土资发[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发[1998]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

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3•【字号】办字[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1]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控制占用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合理划分事权,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贯彻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有效措施,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资金保证。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规定,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和缴纳工作。

尽快建立起耕地保护机制,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促进存量土地合理利用;逐步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开展土地储备和使用结构的调整,盘活土地存量资产,挖掘土地资产利用潜力,增加土地资产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二、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调动各地管好土地的积极性(一)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并考虑我省的具体情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30%以后,其余的70%,划归省级45%,统一调剂使用;划归各市25%,并承担相应的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任务。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办法和程序,仍按财政部财预字(1999)584号文件规定办理。

划归各市的25%部分,省采取“先缴后返”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当年收入当年返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韶府[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韶府[200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二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践行科学发展观,把韶关建设成为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提供用地服务,现就加强我市用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

我市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和《韶关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的结果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以督促各地做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在核定面积的基础上,将全市基本农田任务指标落实到地块。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对我市土地资源的状态分析,今后省下达我市的新增用地较紧,必须尽快实现以外延扩张为主向内涵挖潜为主的转变,逐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严厉查处闲置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及其土地利用状况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1•【字号】济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日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指为实施城镇村规划而需要批准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包括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含耕地)及未利用地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重点工程、重点片区用地,并合理向规划编制完善的区域倾斜;(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鼓励合理竞争,择优供给;(五)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集中预报和沟通衔接制度。

每年第4季度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四大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将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向市国土资源部门预报。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预报情况,确定全市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规模和计划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18•【文号】计国地[1996]1865号•【施行日期】199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国地[1996]1865号1996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闭,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10月15日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所有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

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林、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

第四条国家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占用耕地指标,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并作为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的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浙政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7〕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总体良好,推进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重点建设项目选址随意性大、土地利用粗放浪费、征地补偿不到位,甚至边批边建、未批先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重点建设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和发展全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有利于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浙江”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项目选址、用地规模要充分论证,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原则上执行下限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8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

8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用地审批,强化征收管理。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科学编制用地计划的基础上,加强用地项目的审查,严把用地审批关。

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认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要求,结合已经开展的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结果和正在进行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

彻底清理2003年至2004年4月期间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凡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宜府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工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实行项目投资工作领导负责制。

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负责,项目的主管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分管副市长对市长负责。

实行重大项目指挥部责任制和分级协调机制。

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指挥部推进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部之间的相关工作,督导管理各指挥部的工作推进。

各重大项目指挥部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负责督办落实。

对市重大项目实施推进中的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实行分级协调:(一)各重大项目第一责任单位(重大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请重大项目指挥部组织协调;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各重大项目指挥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重大项目指挥部应当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项目第一责任单位和建设项目业主上报的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对难以协调的事项和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时报请市重大项目指挥部推进协调组协调。

(三)市重大项目指挥部推进协调组对各重大项目指挥部报请的事项,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对重大、特大及疑难问题,市重大项目指挥部推进协调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讨论解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9•【字号】黔府办发[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十九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

近年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为部分符合先行用地条件,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办理了先行用地手续,保障了重点建设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的经济发展。

但一些地方和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正式用地手续,造成了新的违法用地。

国土资源部近期开展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要求坚决惩处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既是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也是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建设的必要措施。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手续的办理(一)对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和抢险救灾等先行用地,可按正式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向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备案制度。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待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再规范填报供地备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手续而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在电子备案系统中注销预备案。
四、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当前,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2009-11-06
国土资发〔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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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工作,适时掌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动态信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意见(2篇)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意见(2篇)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建设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具体安排。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为了切实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的用地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____年全市农用地转用计划____》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意见(二)全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范围为本辖区内所有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具体包括:(一)国家机关和军事项目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商业、旅游、金融、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四)工业项目用地;(五)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六)农民建房用地;(七)其他非农业项目用地;二、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应当遵循的原则鉴于今年新增用地供需失衡的严峻形势,我区今年供地政策由以往的“保障用地”调整为“保障合理用地”,并遵循以下原则:(一)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重点保障对本地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力的重点项目用地及工业新区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对列入国家现行禁止供地项目高尔夫球场、高档别墅、电解铝、水泥等用地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四)建设项目用地土地投资强度每亩必须达____万元以上,且符合《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规定。

三、建设用地计划批准程序(一)用地计划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用地前应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

(二)受理审核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用地政策进行项目用地预审,对符合预审要求的项目,按季度汇总上报审批。

(三)用地计划审批区国土资源局对经批准取得用地计划的项目,按程序组织征地报批。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发文字号】石政规[2018]6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20【实施日期】2018.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土地管理服务和保障全市“4+4”产业发展,创新计划指标管理,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县域规模、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供地率、补充耕地完成情况、砖瓦窑复垦增减挂钩项目进展情况、闲置用地情况及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情况,切块下达各县(市、区),优先保障“4+4”产业发展项目,以及重大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及落实补充耕地的项目,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

2、中心城区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月10日前提前预分切块下达各县(市、区),6月底前应执行完毕。

逾期未执行的指标,6月底收回50%,8月底全部收回调整使用。

指标已执行完毕的县(市、区)确有重大项目急需用地指标的,可在征地组卷报批材料除无计划指标外其他材料(如社保、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全部落实后,申请使用市级预留指标。

3、中心城区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中心城区用地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依据各区产业项目用地、征地率和供地率情况切块下达,原则上当年下达用地计划当年使用,最迟延期至下一年度1月底,逾期未执行计划全部收回统筹使用。

高新区(含托管区)、循环化工园区、鹿泉区和藁城区安排产业项目不低于60%。

4、计划指标要做到当年计划当年执行。

对计划执行完毕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对计划执行情况较差的,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5、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行项目备案跟踪问效+对冲机制。

各县(市、区)要将拟用地项目基本情况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表),并要在征地组卷报批时将备案表报送市国土局。

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推进机制——以杭州市为例

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推进机制——以杭州市为例

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推进机制——以杭州市为例王光军【摘要】重大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剂”,是引领发展、拉动增长的重要引擎。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中,通过大力推进一批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以保持投资的适度增长,对驱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于是,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成为顺利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有力促进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容。

【期刊名称】《浙江经济》【年(卷),期】2012(000)009【总页数】2页(P42-43)【关键词】重大建设项目;杭州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投资拉动;适度增长【作者】王光军【作者单位】杭州市工程咨询中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81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杭州要进一步丰富推进机制的内涵,为其他地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经验重大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剂“,是引领发展、拉动增长的重要引擎。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中,通过大力推进一批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以保持投资的适度增长,对驱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于是,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成为顺利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有力促进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容。

杭州市的主要做法完善推进政策,组建专门机构。

“十一五”时期,杭州市制定了《关于推进新一轮“十大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的纲要性文件。

为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等重要文件。

成立了杭州市新一轮“十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市重点、城建、工业和招商引资四个项目推进办公室,协同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

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有效落实,形成了多渠道、全方位的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合力。

健全多项制度,实行多级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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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办…2008‟57号
关于批转《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区建设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严格实施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足用好上级下达我区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8]6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提前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等工作,切实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是发挥规划先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进一步科学引导用地方向、优化用地结构,使有限土地资源发挥最大保障作用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用足用好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发挥最大的土地使用效益。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密切协调和配合,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二、树立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我区“十一五”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年度计划的编制应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和年度用地指标总量安排项目,以充分体现空间布局的统筹安排和综合调控作用,实现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二)保障重点原则。

年度计划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确保急需,优先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工业、保障性住房(含农居类项目)、储备地块等项目,同时兼顾重点发展区域。

(三)依法集约原则。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机关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存量土地的盘活。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省、市、区规定的“双控”要求,以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

对前期手续完备的项目,鼓励快用优用,先报先用。

三、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新机制
(一)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建立建设用地项目预备库和项目储备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拟用地项目进入预备库,为申报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提供依据。

对已进入预备库,并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前期工作,符合项目用地报批条件的项目可进入储备库。

没有
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在当年用地计划中安排用地。

(二)建立项目会审制度。

建立由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区建设局三部门组成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使用建设用地指标的条件、原则等,确定可使用指标的项目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国土余杭分局下达项目及建设用地报批的通知,项目单位据此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

根据工作进展,由国土余杭分局牵头召集区发改、建设等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主要商议年度重大项目及用地计划安排建议,并定期督察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当年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地单位应在接到建设用地报批项目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使用用地指标,愈期未使用的,用地指标收回,由区统筹安排用于储备库其他项目的用地报批。

(四)建立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每年年初对各镇乡、街道和各项目责任部门上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集约节约用地情况(包括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存量土地的盘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具体考核及激励办法由三部门另行制订。

四、规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组织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建设用地项目预备库和项目储备库,提出下一年度拟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名单及用地需求;区建设局负责对拟
安排项目的规划预选址情况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图则;国土余杭分局负责根据规划预选址意见牵头审查项目,提出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

(二)工作流程。

1.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区发改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项目储备库,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清单和用地需求;其中工业项目在区工业生产性项目评估领导小组项目评估基础上提出项目。

2.国土余杭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我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三)计划调整。

对年内需要增加或核减计划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国土余杭分局提出申请,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总结回顾。

每年第二季度总结回顾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各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前三年列入计划项目的供地情况和开工建设情况,提交三部门确认后,由国土余杭分局形成总结报告报区政府。

同时,将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项目管理意见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
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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