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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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忠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考试调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拓宽机关、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类县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忠州镇、东溪镇、复兴镇、黄金镇、新生镇(以下简称五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县属事业单位和五镇镇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前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上级任命和聘任的领导干部、涉密等特殊岗位人员、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和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公开考调)。

第三条公开考调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考调在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考调工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管理。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半年在5月至6月开展,下半年在10月至11月开展。

特殊情况可适时开展。

第二章考调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空缺职位(岗位)补充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县同类性质单位、同类经费渠道、同类个人身份的在职职工中公开考试选调,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考试,每次只能报考1个职位。

第八条参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考调职位(岗位)相同的职工身份和经费供给渠道;(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渝人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九年二月一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笔试和面试;(五)体检与考察;(六)公示;(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渝府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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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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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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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事业单位管理与职称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与职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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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不违反原则而订立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按 相应程序,通过审核即为有效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几点注意事项: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适用范围:仅供事业单位正式在册职工签订聘 用合同时使用,各单位对借用人员、临时工使用无效。 2.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 3.聘用合同的期限 (1)分类。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短期合同:3年以下(含3年),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 期合同。 中期合同:3年至5年,适用于事业单位中大多数岗位。 长期合同:5年以上,适用事业单位中技术含量高、稳定性强的岗位; 长期合同的条件:巴南府发〔2003〕72号第十八条“对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 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 以及工作年限累计已满3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签 至退休”。渝人发〔2004〕2号补充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按在本 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项目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 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事业单位管理与职称管理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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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 四、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五、事业单位人员奖惩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 主要政策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巴南人 事发〔2006〕154号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 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以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 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6个公 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 327号)等

人事部: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人事部: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为,提⾼⼈员素质,根据⼈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员、职员和⼯勤⼈员,适⽤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部⼈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任⽤⼈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层次或短缺专业⼈才、海外⾼层次留学回国⼈员外,都要实⾏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主相结合,统⼀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法进⾏。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事⾏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进⾏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成⽴由⼈事、纪检监察⼈员、职⼯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作的组织实施;区县(⾃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作由区县(⾃治县、市)政府⼈事⾏政部门会同⽤⼈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员应当⾯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条应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㈡遵守宪法和法律;㈢具有良好的品⾏;㈣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㈤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应聘事业单位⼯勤⼈员岗位应具有⾼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㈥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才经市政府⼈事⾏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㈦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㈧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渝人社发[2011]326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的规定。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其中,因工作需要新进涉密岗位人员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严禁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照顾家属子女就业等名义,未经公开招聘从机关事业单位以外调入人员。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对象的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不准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防止“因人画像”、“量身定做”,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重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重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2003年,根据《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 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我 们又印发了《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实施办法》,从制度上对人员聘用进行了规范。 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市16010个事业单位中 有15978个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度,近46万事业单 位人员中有99.8%以上的签订了聘用合同。目前, 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主要 方式。
一、全面推行三大制度

㈠聘用合同制度 ㈡公开招聘制度 ㈢岗位设臵管理制度
(一)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


⒈推行情况 ⒉存在问题
⒈推行情况
1999年,我们开始着手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 组建专门班子,起草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系列政策文件,确立了“一年 调研,二年试点,三年推开,四年扫尾, 五年完善”的工作进程。 2000年,我们召开了全市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制定出台了《重庆 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开始 试行聘用合同制度。

三是贯彻落实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 在招聘计划核准、备案权限上,实施分级 核准、备案;在考试实施上,考试内容和 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四是贯彻落实有利于人才引进的原则。 对特殊岗位、紧缺急需人才、高层次人才 等,采取特事特办、考核招聘的办法,使 公开招聘既坚持政策,实现面上的规范; 又做到实事求是,畅通人才引进渠道。

⒉存在问题
一是人们对聘用制度的认识尚不够全面,聘用 制度的作用尚未真正发挥,聘用制度的形式有了, 但部分事业单位习惯于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方式,如辞聘解聘办理等。 二是人们对聘用制度与行政处分的概念混淆不 清或避重就轻,往往以解聘代替行政处分。 三是养老保险制度不尽完善,人员出口不畅, 改革的后劲不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
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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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03
•【字号】渝府发[2002]73号
•【施行日期】2002.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我市制定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中有关聘用制度的规定,与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为准。

与此相关的政策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修订或制定。

三、已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并与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其中聘用
合同的期限与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待已签合同期满后续签时,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事局。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重办发〔1995〕6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3【实施日期】1995.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重办发〔1995〕61号1995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考核的范围及对象是:市、区(市)县、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处长、科长、股长、乡镇长(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制定。

德和勤的内容和考核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公务员;能和绩的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有所区别,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考核标准应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造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现任民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均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的,须组织面试。

专业科目测试采取实作考核方式进行的,面试可与专业科目测试合并。

第四条市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面试工作的基本程序:(一)制定面试方案;(二)面试命题制卷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三)组建面试考官小组;(四)实施面试;(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七条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面试前应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

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八条面试应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测评要素表》(附后)要求,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面试命题坚持“为用而考”原则;(二)面试试题一般应附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第九条面试考官面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技能。

第十条市属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

建立了考官库的,应在面试前一天或当天通过考官库随机抽取确定考官。

面试考官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高于60%;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考核招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三)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四)文艺、体育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用人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专业技术岗位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研究认定。

第六条考核招聘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计划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和资格初审;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高于60%。

第九条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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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考核招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
(三)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文艺、体育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用人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专业技术岗位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研究认定。

第六条考核招聘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计划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和资格
初审;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高于60%。

第九条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考核招聘的人员须在招聘单位(地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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