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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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欢迎共阅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呆帐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响的因素。

还本息。

失。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逾期状况。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第六条需要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贷款或重组后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七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八条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第九条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贷款分类的可靠性,商业银行还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三)实行审贷分离;(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呆帐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的担保;(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逾期状况。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第六条需要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为了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的请示》的批示,现就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五级分类的依据人民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随文印发给你们。

各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修改后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步骤从1999年7月末开始到1999年底前,完成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1999年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10家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2000年初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88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三、损失贷款划分的标准(一)经商财政部并请示国务院同意,损失贷款的划分和确认,除按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规定的四条标准外,下列三种情况也列入损失贷款: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策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

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

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在银行监管理论框架中,资本的作用是抵补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资本充足的标准是银行所持有的资本足以覆盖各类非预期损失,而各类资产和表外项目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应由银行所提取的风险损失准备金抵补。

如果风险损失准备金不足,就要直接冲减资本。

因此,资本与拨备是密切相关的,拨备监管制度是整个资本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严格计提拨备后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才是真实可靠的。

在我国的监管实践中,拨备提取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资本和拨备又与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密切相关,这也是银监会成立后,提出“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监管路线图的根本原因。

为了更为准确、全面地把握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我们必须从全局的角度,系统性地梳理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损失拨备制度与资本制度之间的关系,在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的基础上,探讨未来改革完善的方向和路径。

笔者将首先分析贷款风险分类、拨备和资本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确定制度变迁的主线,然后再分别阐述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的沿革历程,最后讨论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和未来改革的方向。

贷款风险分类与拨备、资本的内在逻辑在标准的监管理论中,资本的作用是抵补非预期损失,而拨备的作用是抵补预期损失。

如果把全部风险比作一座冰山,预期损失就是已经能够看得到的“水上部分”,用拨备来覆盖;而看不见的“水下部分”就是非预期损失,用资本来覆盖。

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就是刻度,是监管部门用来判断已提取的拨备与资本是否能够覆盖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依据。

其中衡量“水下部分”的刻度属于资本监管的范畴,本文不做重点讨论,我们将聚焦于“水上部分”的刻度,即与拨备对应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

该制度的作用在于用一个外部统一的标尺测量风险冰山“水上部分”的大小,确定应当计提拨备的具体数额。

如果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拨备低于应当计提的拨备,即不足以覆盖看得见的损失,就应当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从资本中扣除,再计算资本充足率;反过来,如果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拨备高于应当计提的拨备,两者之间的盈余原则上允许计入附属资本或二级资本,保护商业银行更为审慎地计量风险和提取拨备的积极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四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1998]15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04.20【实施日期】1998.04.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1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8.29•【文号】建总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8.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年8月29日建总发[1999]107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价,是实施信贷风险监控、强化贷后管理、防范系统性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制定信贷政策、落实贷款责任制和考核各级行信贷管理等级的基础,对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加强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领导,注意协调,做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与剥离不良资产工作两不误;协调好信贷经营部门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分类工作中的关系,使分类工作有序进行;要选拔优秀人员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岗位上来,充实分类工作人员。

二、各级行要处理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日常监控管理与综合评价的关系,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人员合理配置,各阶段工作量分布均衡,把日常性的风险分类做得扎实可靠,确保综合评价结论的准确性,避免期末突击完成任务。

三、上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下级行的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分类质量要进行检查。

检查时除本行人员外,还应从下属非检查行抽调人员一同进行。

检查结果与被检查行认定的结果如偏离过大,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行返工重新分类,视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要求该行作出书面说明。

总行要组织对分类工作的检查,原则上,1999年各行对分类工作的抽查面应达到如下比例:一级分行抽查的机构数应不少于二级分行总数的2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5%;城市分行抽查机构数不少于经办行总数的5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20•【文号】银发[1998]151号•【施行日期】1998.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1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贷款分类指导原则

贷款分类指导原则

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的担保;(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

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

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贷款是一种经济活动,贷款风险是贷款人面临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贷款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通过一些指导原则来降低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首先,合理的贷款风险评估是降低贷款风险的基础。

贷款人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收入、职业、信用记录等方面的信息。

评估的结果应该是客观、准确和可靠的,以便贷款人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贷款人还需要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确保贷款用于具有良好回报和风险控制的项目。

其次,贷款人需要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

一旦贷款发放,贷款人不能放松对借款人的监督和管理。

贷款人应该定期跟踪和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贷款人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判断贷款风险的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再次,贷款风险的控制需要强调合规性和合法性。

贷款人在操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贷款合同的约定,遵循商业道德和伦理规范。

贷款人不得违法违规,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和欺诈行为。

同时,贷款人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此外,贷款人要加强风险溢出和分散。

贷款人不能过度依赖个别借款人或特定行业,应该通过扩大贷款范围和多样化贷款产品,降低贷款集中度和风险集中度。

贷款人要建立并积累多元化的借款人群体和项目库,提高贷款的分散性和均衡性,降低贷款风险的波动和影响。

最后,贷款风险管理还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贷款人应该加强与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及时获取和掌握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行业信息。

此外,贷款人之间也应该加强合作和沟通,形成贷款风险管理的共识和行动,共同应对贷款市场的风险挑战。

总之,贷款风险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贷款人可以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完善的贷后管理、合规的操作、风险溢出和分散以及信息共享和合作等原则来降低贷款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银发[2001]416号)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的担保;(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完整版)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完整版)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

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

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

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

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贷款风险指导原则是指在贷款过程中,运用各种方法和措施,评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本文将就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在贷款交易中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

首先,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之一是风险评估。

在贷款申请阶段,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借款人的信用历史、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

通过评估,贷款机构可以对借款人的风险水平进行准确评估,做出合理的贷款决策。

借款人也应主动提供真实的财务和个人信息,以便贷款机构能够做出准确的风险评估。

其次,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之二是风险定价。

根据评估结果,贷款机构应确定贷款的利率和期限,以反映借款人的风险水平。

高风险借款人应支付较高的利息,从而抵消其潜在的违约风险。

贷款机构通过合理定价来分散和管理风险,保护自身的利益。

借款人也应对贷款产品的定价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自己承担的风险水平是可以承受的。

第三,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之三是风险监测。

在贷款发放后,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保持稳定。

通过风险监测,贷款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借款人也应密切关注自己的还款情况,及时与贷款机构沟通,寻求解决办法,避免出现逾期还款或违约的情况。

第四,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之四是风险应对。

一旦发现风险问题,贷款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措施可以包括与借款人协商延期还款、调整还款计划或追加担保等。

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机构的要求,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减少风险损失。

第五,贷款风险的指导原则之五是风险教育。

在贷款交易中,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都需要加强风险教育。

借款人应理解贷款的风险和责任,并明确自身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贷款机构应向借款人提供全面的贷款信息和相关风险提示,帮助借款人了解贷款交易的风险和后果。

通过加强风险教育,可以提高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风险意识,减少潜在的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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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
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
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
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呆帐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
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
还本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
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
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
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逾期状况。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
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第六条需要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
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贷款或重组后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
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七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八条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贷款分类的可靠性,商业银行还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贷款重组政策和程序,对需要重组贷款的标准、贷款重组的方式、程序、重组后贷款的管理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的政策和程序。

对于抵押品的,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五条对贷款分类时应注意:
(一)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二)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有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四章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重新审查借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贷款担保情况,根据贷款的风险情况重新分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

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和,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帐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对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例如备用信用证、担保、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的分类,可直接使用本指导原则中的分类方法;对其他授信项目的分类,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该朱则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提取普通呆帐准备金,并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提取专项呆帐准备金(包括特别呆帐准备金)。

呆帐准备金的具体计提办法另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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