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制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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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制度概述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摘要:中国自东周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以加强皇权,监督官员。

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成为明代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体系。

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了解明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和明代官场的相关制度。

关键字:明代;监察制度;监察法一、明代以前中央对地方监察制度概述监察是指上级对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中国的监察制度自古以中央巡视地方的方式自上监下进行,这种监察主要是通过巡按御史,因此,巡按御史制度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巡查监察的历史就进入了初创时期,视察地方的监察制度都逐渐得到了推行。

在当时视察地方的制度叫“巡行”、“循行”或者行县,即可以巡回视察。

诸侯王、相国甚至郡守都有“行县”的权力。

这样的权力为后来的巡查制度奠定了发展基础。

西汉时,汉武帝创立了刺史制度。

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配备一名刺史,同时制定《刺史六条》作为监察的法律依旧,各个刺史根据该法,“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尽管他们秩卑,但是权重,刺举地方行政、司法事宜。

可以说,刺史制度为后来的监察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依据。

东汉时,对地方的监察延续西汉刺史制度,基本没有变化1。

宋朝由监司定期巡查州县。

规定了监司每年一遍的定期巡察州县,然后报给尚书省。

元代的定期巡察由立法加以规定,至元六年的《立提刑按察司条画》中,将巡察的时间、人员都规定下来。

二、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设立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其为了保证自己政权的稳固,建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从吴元年(1364年)十月设御史台,由于当时全国还没统一,所以只派各道按察使巡历郡县。

从洪武二年(1369年)六月起到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先后派谢恕、邢雄、吉昌等人分巡山西、江南、山东等地。

此时的派使出巡仅仅是沿袭自汉唐以来遣官巡察地方的旧习惯,制度上还没有什么新的建树。

即使有遣行,也多为临时差遣,并无制度化的规定。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明代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朝代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后,在继承了前朝的相关政治制度基础上,又宣布废除宰相制度,这一举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与此同时,监察管理制度也被进一步调整和强化,逐渐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局面。

即大小相互管制监督,使得明王朝专制皇权能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

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代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为了确保君主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使君主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明代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监察机构以监察四方。

明朝可以说,明代的检察管理制度,为明代的政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影响。

下面笔者将给大家简述一下明朝关于监察制度的那些事儿。

一、明代监察机构的结构及职能明代的监察机关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上层为中央监察机关,包括都察院、六科和通政使司;下层为地方监察机关,包括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和巡抚。

中央和地方职权不同。

都察院•都察院明代在两京均设置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设有左、右御史,相当于六部尚书都是正二品官衔。

《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正官左、右都御史二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二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等。

都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1、负责弹劾奸佞,维护皇权绵延万世。

一旦有跋扈擅权之臣致使君权不张或谄媚邀宠之臣影响整个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都御使有权力也更有义务予以弹劾。

这是都察院的首要任务,也是历代君主强化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

2、负责提供建议,参与制定大政方针。

每当国家遇到诸如外敌入侵、藩国求援、入贡议和以及重大人事变更等军国大事之时,都察院都御使往往会奉旨会同内阁阁员、六部尚书等予以廷议、廷推或廷鞠。

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明朝的监察制度是明代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明朝的建立和巩固阶段。

明朝通过建立监察制度,旨在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限制官员的权力,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构架是地方监察和中央监察相结合。

地方监察由县级官员担任,主要对地方吏员和当地官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包括监察贪污、行贿、徇私等违纪行为。

地方监察官必须定期向上级官员报告监察结果,以防止监察官员被腐化。

中央监察由皇帝直接领导,主要监察地方官员和军队将领的行为。

明朝设立了特殊的监察机构,如监察御史和都察院,负责对地方官员和军队将领进行监察。

监察官员除了监察外还可以建议、弹劾官员,并向皇帝报告重大事件。

明朝的监察制度在理论上为权力制衡、反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监察制度的存在使地方官员在执政过程中不能恣意妄为,必须遵守制度、诚实守信。

监察机构发现官员违法行为后,可以及时制止和纠正,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同时,监察制度还可以减少官员的权力滥用和侵犯民众权益的机会,增加了政治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公正性。

然而,明朝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明朝是封建王朝,官员的选拔和任命主要依赖于家族背景或个人关系,而不是更加公正的考试制度。

这导致一些官员在担任监察职务时无法公正行事,容易受到权贵势力的操纵。

其次,监察机构中的监察官员大多来自士人阶层,对民众的利益考虑不足,容易陷入官僚主义,没有真正发挥制度监察的作用。

另外,明朝监察制度的实施效果不稳定,有时会受到皇帝的干预和制约,造成监察制度不能有效运行。

总体来说,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员的权力,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局限性和制度缺陷,也存在一些问题。

明朝监察制度的不完善也是明朝衰败的原因之一。

对于现代社会的监察制度建设,我们可以借鉴明朝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证制度有效运行。

明代的监察体制研究-模板

明代的监察体制研究-模板

明代的监察体制研究一、监察体制的渊源概述从中央监察机构看,早在汉代就实行多元多轨道的监察方式。

西汉高祖在世时有韩信等功臣叛变,惠帝时又有吕姓外戚叛变,景帝时又有吴王和楚王等宗室叛变。

这一系列的叛变使汉武帝意识到功臣、外戚、宗室都是靠不住的。

因此,至汉武帝则采取加强监察的措施来控制百官,增设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与御史台同为中央监察机构,三者互不统属,各自成为一个系统。

魏晋之时,尚书左丞成为中央监察机构。

其监察对象首先是尚书令,尚书仆射和诸曹尚书,合称八座,其次是尚书八座以下的众官。

宋代开了谏台合一之始端,谏官“居其位,往往并行御史之职” 。

明代继承了前代监察体制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六部的监察。

明代设六科给事中,成为专门监察六部的独立监察机关,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互相弹劾。

于此同时,都察院设立了十三道监察御史。

二、明代监察体制的机构组成明朝的监察体制,在中央有都察院和六科给事,有从中央派出巡视地方的总督和巡抚,有既负责中央监察又负责地方监察的十三道监察御史。

在地方上还有负责纠劾监察地方官员的提刑按察使司,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机构设置复杂完备的监察体制体统。

1.都察院从洪武十五年(1382)开始,都察院经过多次改革,终于到宣德十年(1435)形成了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的机构框架设置基本定型。

都察院的组织结构是,设置了左、右都御史掌管督察院内的事务,官秩为正二品。

左、右佥都御史,官秩为正四品。

都察院下又设立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和十三道监察御史。

其中经历司有经历一人,官秩为正六品,都事一人,官秩为正七品;司务厅设立司务二人来处理厅中的事务,官秩为从九品;照磨所设立照磨一人,官秩为正八品,检校一人,官秩为正九品;司狱司设立了司狱一人,官秩为从九品。

都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人子耳目风纪之司。

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

凡百官贪冒坏官纪者,劾。

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明朝监察制度

明朝监察制度

明朝监察制度明朝监察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吏治监督,防止腐败和职务滥用。

明朝监察制度主要有两个层面:地方监察和京察。

在地方,明朝设置了巡按、道、府、县四级监察官员,分别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巡按是最高级别的监察官,由权臣或皇帝亲自任命,拥有监察吏治和百姓疾苦的权力。

道、府、县监察官由地方官员互相监察,监察范围包括吏治纪律、税收征收、百姓生活等方方面面。

这些监察官员都有权力制止和处理不法行为,并向上级官员进行备案和报告。

京察是对中央和京城地区的监察,由监察御史负责。

明朝设置了十三衙门来处理政务和刑狱,其中左、右都御史是最高级别的监察官。

他们具有弹劾权,可以直接上奏皇帝,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和检举。

京察御史还有走马巡察的职责,定期巡视各地,调查官员的职务履行情况,以及百姓的反映和诉求。

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在于相对而言较为完善和规范。

首先,在人员选任上,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数都没有进入官场的机会,他们多是通过考试选拔或者由皇帝任命,保证了其独立、公正的地位。

其次,监察官员的权力较大,可以制止和处理不法行为,并有权上奏皇帝或者上级官员,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

此外,明朝监察制度注重监察机构的定期巡视和督办,确保官员尽职履责,并对不当行为进行惩处。

总体来看,明朝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官员的监督力度,防止了腐败和职务滥用。

然而,监察官员的权力也经常被滥用,出现了讹诈、勒索、徇私等问题。

此外,监察官员与被监察官员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利益交换和腐败现象。

这些问题在后期明朝逐渐加重,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监察制度衰败。

总之,明朝监察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吏治监督,防止了腐败和职务滥用。

然而,由于监察官员权力过大以及与被监察官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导致了监察制度的一定衰败。

明代监察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
明代的监察制度在整个明朝历史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用于监督和管理官员的行为,维护朝廷的权威和政治稳定。

以下是明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组成部分:
御史台:御史台是明代监察制度的核心机构,负责监察官员的品行和履职情况。

御史台由御史和侍御史组成,他们通过奏章和弹劾等方式向皇帝和朝廷上报官员的不正之事。

御史:御史是御史台的核心成员,他们是皇帝派遣的官员,直接向皇帝负责。

御史有权对朝廷各级官员进行巡视、检举和弹劾,并向皇帝上奏。

他们在整个明代历史中扮演了监察官员的角色。

三司:明代的监察体系中,还设有三司机构,包括户部、兵部和刑部。

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和管理官员在财政、军事和司法方面的行为,确保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审计机构:明代设立了审计机构,对官员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以防止贪污腐败的行为。

司法监察:明代设立了特别的司法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地方官员和司法官员的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廉政教育:明代注重廉政教育,通过考试和选拔制度,选拔廉洁和有能力的官员。

此外,还设立了廉政教育机构,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和监督。

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腐败和维护政治稳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监察机构的权力滥用和监察对象的权益受损等问题。

总的来说,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官员的廉洁和勤政,对明朝政权的维护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一、本文概述《明代监察法制研究》一文旨在深入探讨明代监察法制的形成、发展与影响,揭示其在明朝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

明代监察法制,作为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皇权、整饬吏治、促进廉政建设具有显著成效。

本文将通过对明代监察法制的历史背景、制度架构、运作机制以及实际效果进行细致分析,以期对明代监察法制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文章首先将对明代监察法制的历史背景进行梳理,分析其在明朝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接着,文章将重点探讨明代监察法制的制度架构,包括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与职权、监察程序与方式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分析明代监察法制的运作机制,探讨其在实际运作中的成效与问题。

文章还将对明代监察法制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其对明朝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

文章将总结明代监察法制的得失与启示,为当今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历史借鉴。

通过对明代监察法制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揭示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内在逻辑与运行规律,为现代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历史借鉴与启示。

二、明代监察制度概述明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特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使得其在中国监察法制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明代的监察制度,不仅继承了前代的监察传统,更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运作有效的监察体系。

明代监察制度的核心机构是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

都察院负责监察百官,其职责广泛,包括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等。

六科给事中则负责监察六部,对六部的政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明代还设立了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等监察机构,形成了多层次的监察网络。

在监察官员的选任上,明代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制度。

监察官员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渊博的学识和丰富的行政经验,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监察工作。

同时,明代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官员考核体系,对监察官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以保证其能够忠实履行职责。

在监察权力的运作上,明代实行“风闻奏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原则。

明朝监督管理制度

明朝监督管理制度

明朝监督管理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段辉煌的时代,其监督管理制度在当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朝成立后,经历了一段混乱的时期,为了加强国家的管理和监督,明朝建立了一系列严密的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对明朝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明朝监察机构明朝监察机构主要包括东厂、西厂和锦衣卫。

东厂是明朝专门负责监察朝廷官员的机构,它主要负责监督官员的言行举止,查办腐败滥权等问题。

西厂则负责监察民间人士,主要是那些可能对朝廷构成威胁的人士。

锦衣卫则是明朝的秘密警察,主要负责维护皇帝的权威和安全。

这些监察机构构成了明朝的监察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除了这些专门的监察机构,明朝还设立了各种督抚、都察院等地方监察管理机构,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这些地方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统治者和地方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不滥用权力,不肆意侵害百姓利益。

明朝监察制度明朝的监察制度比较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的考核制度:明朝采取了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官员的表现进行核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不滥用权力、不贪污腐化。

官员的升迁和待遇都与他们的表现密切相关,只有表现优秀的官员才能获得升迁和奖赏。

2.实行巡视制度: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明朝实行了巡视制度,定期派遣官员到各地进行巡视,检查地方官员的工作表现,及时纠正错误和制止腐败现象。

3.重视举报制度:明朝重视百姓的监督作用,鼓励百姓向监察机构和官员举报官员的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以便及时处理和惩罚。

4.设立听政机构:明朝设立了内阁和东厂等机构,以便处理紧急事务和监察官员。

内阁主要负责政务处理和制定政策,东厂主要负责监视朝廷官员。

5.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明朝设立了城门、关隘、河道和市镇等监察机构,对官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管控,防止他们滥用职权。

明朝监督管理制度的特点明朝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集权化管理:明朝采取了强化中央集权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地方官员和民间人士的监察,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发展。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監察制度之淺析我國的監察制度可謂源遠流長,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時代。

而自秦漢開始正式形成之後,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是隨著封建專職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加強而發展的,因此,當君主專制制度在明代到達了它的頂峰時,中國封建監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備和嚴密,正如關文發教授以及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裏所說的:“明代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是最完備的”,而它的影響之大,也“是前代監察制度所不能比擬的。

”因此,對明代監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極大的代表性和啟發性,在此,筆者欲從宋元清等相鄰朝代的監察制度和明代的監察制度的比較中入手,分析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對當今中國的監察工作和廉政建設有所啟示。

(一)監察權相對獨立。

唐時雖設獨立的監察機構禦史臺,但其最高長官禦史大夫的任用權卻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雖然由皇帝直接控制禦史臺諫的任命權,但與唐朝相似的是,在這之下的各個機構的設置臺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隸屬於禦史臺之下,即使是與臺院並列的諫院,其下屬的官員之間也是一種明確的隸屬關係,元朝也大致如此。

清朝時,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監察禦史雖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節制,但行駛職權時,往往可以撇開它而獨立行動,直接受皇帝節制;而在六科給事中和督察院之間,六科給事中的獨立性更強,兩者即歷史上所謂的“科道”並不互相統屬,“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獨立的並只對皇帝負責的監察機構”。

①如六科在工作中與督察院發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資格充當仲裁人和協調人。

同時,禦史的委任權屬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於監察官員方面,雖然所列舉各代都可以以下監上,但明朝這種情況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後,將六科並於督察院,這樣六科給事中和15道監察禦史都隸屬於督察院,從而使督察院成為清代主管監察的總機關,也是歷代監察制度發展的最後形式。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歷代中就屬明朝的監察權最為獨立。

明朝监察管理制度

明朝监察管理制度

明朝监察管理制度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监察管理制度也是极其完善和严格的。

明朝监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东厂、西厂、锦衣卫和都察院等机构,监察对象涵盖了官员、地方官员、士绅、商人和百姓等各个社会阶层,其目的在于监督政府的行政管理,净化政治风气,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

东厂是明朝中央监察机构之一,主要负责监督官员、士绅和地方官员的思想言行,查办反贼、奸臣和贪官污吏等。

东厂设有密探、线人和锦衣卫等特务机构,具有特殊的侦察和执行功能。

东厂的运作方式秘密而高效,其行动往往无声无息,让不法之人闻风丧胆。

在明朝东厂的监督下,百姓们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不怕官员任意欺凌和侵害。

同时,东厂也加强了对外敌和异己的监视,保障了国家政权的安全。

西厂则是明朝地方监察机构,地方官员必须听从其指挥,接受西厂的检查和监督。

西厂经常派遣密探和巡检员到各地巡视,排查腐败现象和黑社会势力,保护地方官员的廉洁和廉政。

锦衣卫是专门负责皇室和宫廷安全的机构,其成员多为武将和勇士,拥有强大的战斗力和执行力。

锦衣卫严密守护皇宫,确保皇帝和皇室成员的安全。

都察院是明朝最高监察机构,由皇帝直接领导,负责处理重大案件和监察政府高官。

都察院有着广泛的权力,能够干预各级政府的任命和决策,维护明朝政权的稳定和正义。

明朝监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遏制了官员腐败和社会黑暗势力的滋生,维护了社会正义和秩序。

明朝以其严谨的管理体制和清明的执政风格,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政治经验和思想遗产。

明朝的中心与地方权力明代皇权与地方豪强的博弈与制衡

明朝的中心与地方权力明代皇权与地方豪强的博弈与制衡

明朝的中心与地方权力明代皇权与地方豪强的博弈与制衡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统治时期中央政权的权力与地方豪强的关系备受关注。

明代的皇权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制衡,是深深影响着明朝政权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明朝皇权的强化与地方权力的制约明代创立之初,朱元璋所建立的强大中央集权体制对地方豪强进行了有效的制衡,确保了皇权的稳固。

朱元璋以严密的监察制度、任官制度和法律制度,削弱了地方势力。

同时,朱元璋还通过控制官员的任免权和加强中央军队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了皇权对地方的控制。

明成祖时期,皇权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明成祖继续加强中央集权,通过废除地方势力的世袭制度、斩断地方豪强之间的血缘关系等方式,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发展。

同时,他还加强了中央官员的监察,确保了地方官员忠诚于皇权。

二、地方豪强的反抗与妥协尽管明朝政权对地方势力进行了强大的制约,但地方豪强的影响力并没有完全被削弱。

一些地方豪强通过寻求官员的保护、上书言事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他们还通过团结地主阶级、组织地方义军等方式来反抗中央政权的干涉。

地方豪强与中央政权之间的博弈,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程度的妥协。

明代政权逐渐认识到地方势力的重要性,一些地方豪强也逐渐走上了皇权的道路,通过向朝廷纳贡、请求官职等方式来保护自身利益。

同时,明代政权也通过任官制度和奖赏政策,吸纳地方豪强为官,使他们成为皇权的合作伙伴。

三、明代地方豪强与国家治理的影响明朝中央政权与地方豪强之间的博弈与制衡,对国家治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地方豪强的存在给中央政权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地方豪强通过控制地方资源、招募地方义军等方式,对中央政权相对薄弱的地方行政控制构成了威胁。

另一方面,地方豪强的活力也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助力。

地方豪强通过垦荒开疆、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等方式,为国家带来了一定的贡献。

四、对明代地方权力的思考与启示明代中央政权与地方豪强之间的博弈与制衡,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考与启示。

明朝地方监察体制浅析

明朝地方监察体制浅析

明朝地方监察体制浅析为加强统治,明朝在前代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建立了更加成熟、完备的地方监察体制。

该体制对明朝初期官吏的监督、吏治的整肃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研究明朝地方监察体制对当代有重要意义。

标签:地方监察体制;巡按御史制度;提刑按察使司制度;督抚制度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明朝统治者除了在中央设置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对中央进行双重监察外,对地方政权的监察也非常重视。

中央定期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道对地方进行监察,即巡按御史制度;设提刑按察使司分行省对地方进行监察;另外明代还首创了督抚制度,作为地方监察的最高监察组织机构,以防止地方分裂割据,加强对地方的统治。

总之,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督抚是明朝地方的三大监察主体。

一、明朝地方监察体制的构成(一)巡按御史制度明朝巡按御史制度是中央派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一种制度。

《明史》卷73《职官二》载:“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漏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在外巡按,清军,提督……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从此记载中可以看出十三道监察御史有内外两种职能,而在外的职能属地方监察制度的范畴。

巡按代天子巡狩,表明了巡按是皇帝的代表,是皇权的延伸,代表了中央履行对地方的监察职权。

对违法失职的地方官员,五品以上参劾,由朝廷裁决;六品及其以下官员可“就便拿问”。

可见巡按御史的权力很大。

(二)提刑按察使司制度提刑按察使司是明代地方监察的主体。

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设正官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省级的监察机构。

明立国之初,地方行政监察体制因袭元朝的行省制度,洪武元年(1376年)六月,朱元璋废除行中书省制度,置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成为与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并列的三司之一。

(三)督抚制度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三司之间互不统属,可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但遇重大政事时须通过三司会议,并上报中央批准才能实行。

我国明代监察法制分析

我国明代监察法制分析

我国明代监察法制分析摘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很有特色的内容之一,经过了两千多年的的发展和演变,明代监察制度承前启后,多有创新。

本文用发展的眼光去学习明代监察制度,分析其得失,查明其原因,总结其经验,得出明代监察之制度价值和研究价值,以期对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作出贡献。

关键词:明代法制监察制度明朝(1368-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历经十二世,共十六位皇帝,享国二百七十六年。

明朝是继汉唐之后长治久安的大一统中原王朝。

?明代无汉之外戚、唐之藩镇、宋之岁币,不和亲,不赔款,不割地,不纳贡,天子守国门,君王死社稷。

明朝的脊梁之所以如此之硬就是因为有这样一群人的存在,他们拿着微薄的俸禄,奔波于朝堂和江湖之间,上可弹劾奸臣,下可平反冤狱,即使触怒君王也在所不惜,粉身碎骨浑不怕,留得清白在人间,他们就是明代监察制度的基本执行者——御史。

一、中央监察体制明代的中央监察体制由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组成,都察院为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属于言谏系统,两者共同构成中央监察体制。

(一)明代都察院的创制与职能明代初期,国家的组织形式大体沿用元制,同时也承袭了汉唐体制的某些因素。

中央设中书省、御史台、都督府三大机构,但是三大府的设置并不利于中央集权,在国家基本稳定下来的时候,朱元璋就对三大府进行了有计划的改造,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下令罢中书省,废丞相,将全力分给中央六部。

同年又改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割其权利。

三府一废除,一分割,御史台的重要地位顿时显现出来。

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太祖朱元璋正式创设都察院,取代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的位置。

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为左、右都御史,负责纠劾百官,实为皇帝耳目;设置左右副都御史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的副长官;设置左、右佥都御史以及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

都察院负责监察全国范围监察事务,权力甚广,强化对百官的监察,矫正独断的过失,都察院对全国监察工作起统领作用,大审、热审、会审都有都察院的参与,职权范围广泛,同时负责监察御史出任的选拔和审查,监察御史出巡的提名,监察御史回京的述职和考评。

将制衡思想运用到监察体系,看明朝朱元璋的智慧

将制衡思想运用到监察体系,看明朝朱元璋的智慧

将制衡思想运用到监察体系,看明朝朱元璋的智慧前言:在明朝,每个月的初一、十五,六科给事中们都要到内阁拜见内阁大臣,由于内阁大臣们的官职品阶和年龄都要高于给事中们,给事中们进门要对内阁大臣们作揖,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会揖制度,拆开来看就是会面、作揖的意思。

会揖制度是明朝独有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会揖,我们就要从朱元璋建立的监察制度说起。

监察制度从战国时期就开始出现,齐、秦、赵、韩等过皆设置御史一职。

带了秦汉时期,设置了御史大夫一职,作为丞相的副手。

自汉代以来,历朝历代都设置了规模不等的监察机构,到了明朝时,开国皇帝朱元璋在位期间对政治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创制的监察制度集历代之大成,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纵横交错、上下交叉、内外互控的检查网络: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使司。

都察院朱元璋在明初照元制设立御史台,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后来撤销御史台而创设了都察院,完成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都察院的主要职能是“专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不仅如此,都察院还与吏部共同决定官员升降,与大理寺、刑部共同会审重大案件,即所谓“三法司会审”:“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都察院的具体职权可分:1.肃爪纲纪,纠察百官。

纠察百官是都御史的首要职务,也是皇帝赋予并反复强调的权利。

2.辨明冤枉。

“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漱平之”。

每年天气炎热之时,与刑部、大理寺奉旨审录罪犯。

3.提督各道。

包括参与监察御史出任的选拔和审查,监察御史出巡的提名,监察御史回京的述职和考评,以及提出监察御史升降的初步意见等四方面。

4.考察百官。

明代都察院参与决定百官的“考满”和“考察”。

“遇朝觑、考察。

同吏部司贤否陆黜。

”即都察院长官不仅参与考核百官贤能、政绩,还有权参与决定官员的升迁和罢黜。

5.以巡抚或总督名义,代表皇帝处理地方的重大军政问题。

六科给事中朱元璋又担心都察院独揽检察大权,暗中蒙蔽视听,于是他在都察院外设立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长官。

明末监察制度

明末监察制度

明末监察制度
明末的监察制度是明朝最重要的行政制度之一。

在明朝,君臣共和将监察制度应用于官吏的管理,以维持安定。

它采取的时制式的管理模式,将官吏的权力和职责分开,形成一套完整的行政制度和官员监督安排。

它是一个严密的考核制度,实行顶着监察官的制度。

监察官在每年提供报告,评估行政机关的效率,并通过评分来量化管理水平。

若有环节失实,监察官还可以责令厅官调查责罚。

它能够有效的控制官员的权力,避免官僚为私政,节约财力,减少官僚营私,也有助于减小地方官员的腐败。

它也使得明末的社会在加强管理,保持了安定,达到了一定的发展。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明朝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视为一种反腐制度,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治理国家发挥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明朝监察制度进行浅析,从制度起源、主要特点及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明朝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唐朝时期已存在“盐铁使”的监察机构。

明朝继承了唐朝的监察制度,并进行了相应的和完善。

明朝监察制度的核心在于“御史监察”,御史是君主派遣的特派员,负责监督各级官员的政务和品德。

明朝帝王授意御史,仪仗御史出巡监察,即所谓“发前言词,受朝会命,巡按州城,至国民间”。

这种监察制度杜绝了官员的威权行为,保障了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

明朝监察制度对全国各级官员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首先,明朝监察制度使得官员更加谨慎,大幅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明朝时期,官员贪污受贿的案件明显减少,社会风气得到了明显改善。

其次,明朝监察制度提升了社会公平和司法独立的秩序。

监察机构可以独立调查和审判各级官员的违法行为,使法律得到了更好的实施和维护。

此外,明朝监察制度对于国家治理和政治稳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不断的监察和制衡,有助于国家管理运转的顺畅和有序,同时也增加了君臣的互信和民众的满意度。

然而,明朝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御史的权力相对独立,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

有些御史以个人恩怨为由打击政敌,对官员实施报复,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明朝监察制度过于注重处罚和打击,很少有主动纠正和帮助官员改正错误的政策。

这导致了官员的畏罪心态和官场的封闭性。

再次,明朝监察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相互依赖,如果其他制度出现问题,监察制度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总之,明朝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有效地抑制了官员的腐败行为,也提升了司法独立和社会公平的秩序,对于国家治理和政治稳定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明朝监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机构体系,它独立于其他的行政机构,其职责是对官员的行为、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了明朝封建统治的运转,是保持朝廷的廉洁和稳定的重要措施。

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明朝则是在唐代监察制度基础上通过改革不断完善,最终建立了完备的监察机构和制度体系。

明朝的监察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中央和地方。

在中央,天子设立了三大机构,分别是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它们直接接受天子的委托和指挥,用于打击反对明朝政权的人员并保卫皇室安全。

而地方监察机构则属于以下三类:盖州、府州和县州。

它们的职责是对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尤其是对贪污、渎职等问题作出调查和处理。

在地方上,盖州提供了简单的监察程序,主要是对官员的部分行为提出建议或意见。

府州则可以调查官员的全部行为,可以透过特别监视、搜查证人、调查案卷等方法,以发现官员犯罪的证据。

县州则专门监察县官员,主要职责是检查府州、盖州和县丞的监察工作是否合规,并且可以获得县丞的协助。

在具体运作方面,监察机构的措施主要通过某些例制来实现。

唯一遵循正则程序的是由吏部和户部联合出具的反映地方监察署以及让县令进行调查的「验案」制度。

监察机构还设有「殿督察」、「都察院」和「巡按御史」等具体职务,由专责审查殿前大臣及其他高层官员行政状况、处理一般监察事项或处理刑狱官员管理有关工作;具体行使一定的监察权力,可以稽查官员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以确定他们是否符合赋予他们的职责。

总的来说,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完整的架构和明确的职责,通过重重条例和程序保证了监察工作的严密和效果,使得官员们不敢轻易进行违法行为。

但是,由于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监察局的贪污腐败仍然比较严重,权力强大的高级官员也有漏洞可钻,中国历史上最为公知的监察机构「东厂」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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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制衡模式
作者:古孝武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年第26期
摘要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一个巅峰,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在地方设置按察司、巡按御史和总督巡抚三股监察力量,三者在权力的运行上纵横交错、相互制约,形成严密的检查网络,使得地方监察制度呈现纠察互举、央地双轨、动静结合的特点,从而对明朝吏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明朝地方监察制衡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明朝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将对官吏的监察视为朝政之要,从中央到地方都形成了十分完备的监察制度,特别是地方各级官吏,除受到上级行政机构的监督外,还受到多重职司监察,主要包括三大监察制度:提刑按察使司制度、巡按御史制度和督抚制度,三者之间呈现出纵横交错、相互制约的特点。

1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构成
1.1提刑按察使司制度
明太祖洪武九年,全国除北直隶、南直隶外,共设置了十三个布政使司,通称十三省。

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监察和司法事宜。

按察司设置按察使一人,副使二至十六人,佥事二至六人。

按察司为正三品,级别略低于布政司(正二品)。

但按察司不隶属布政司,而由都察院管辖。

府州县不设监察机构。

按《明史》卷七五《职官志四》记载,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助之事。

纠官邪,哉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

1.2巡按御史制度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是中央派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地方定期巡视的制度。

巡按御史隶属中央,但是从职能上来看,巡按御史主要是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和监督,“代天子巡视”①。

明初,御史巡按“无定制”,至永乐元年(1403年),遣御史分巡天下成为定制,洪熙元年(1425)规定御史每年八月巡,宣德十年(1435年)全国划分为十三道御史,至此巡按御史成为定制,终明未废。

1.3督抚制度
督抚是巡抚和总督的合称。

巡抚是都察院外差,中央派驻地方的军政大员之一。

明朝地方确立了三司分权的格局,三司之间地位平等,互不统属,各自对中央负责。

在遇到诸如灾荒、边患等大事难以协调之时,朝廷派巡抚到地方处理。

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军事需要,又产生了总督制度。

明朝把巡抚和总督都列入都察院之列,表明统治者赋予督抚监察的职责。

2监察主体之间的关系
2.1提刑按察使司与巡按御史
明初,巡按御史并无固定巡按地方,皆由皇命临时派遣,出巡一年为期,期满后回京接受都察院考核。

巡按御史在监察地方的同时,其行为受地方按察司、都察院、吏部监督,最终由皇帝监察。

这种相互制衡、互相监察的机制对于保证巡按御史、乃至所有监察人员的清正廉明至关重要。

在地方,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地方最高司法监察机关,在明初作为地方固定的监察机关,按察使司对于澄清吏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巡按御史作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将按察使司纳入监察之列,所以按察使司要受到巡按御史的制约。

2.2巡按御史与督抚
明初规定御史监察的对象是地方省级以下所有官员,至英宗正统十一年(1446年),将省级布司、提司也纳入监察范围,自此巡按御史拥有了监察省级官员的权力。

督抚制度形成后,总督、巡抚以中央高级检察官员的身份巡视地方,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更大,甚至在遇到紧急问题时可以不报告皇帝而先作出决定。

而且督抚总领一省军政,职责比按察御史更为广泛。

在嘉靖以前,抚按之争,巡抚常常占据优势。

嘉靖以后,督抚逐渐演变为节制三司,总领一方的封疆大吏。

然而随着巡抚的权力膨胀,统治者有意通过巡按御史对巡抚进行制约,如嘉靖十一年(1532年),朝廷在重定抚按执掌时明确规定:“其文科武举,处决重辟,审录冤刑,参驳吏典,纪验功赏,系御史独专者,巡抚亦不得干预”。

督抚发展成为地方大员之后,巡按御史对督抚如对待其他地方官员一样实施监察。

2.3提刑按察使司与督抚
巡抚作为地方大员,负责军事、政治、财政以及法律事务等,然而巡抚必兼宪职,监察职能便凸显,所谓“夫扶、按之权,举劾最重”。

巡抚的任务是监察、纠举并惩治违法乱纪或者违背功德良俗的人和事,包括正风俗、惩贪官、除恶霸等。

但督抚依旧没有摆脱中央差遣官的性质,还要受到按察司的监督。

3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
(1)制衡与纠察互举。

通过巡按时间、地域的限制,避免巡按御史与地方官沆瀣一气;通过多重设置的监察机构,使任何一个监察机构的人员在监察别人的同时自身也成为监察对象,从而起到约束与预防的作用。

这一点应该是明朝监察制度与前朝监察制度最大的不同。

(2)中央与地方双轨制。

巡按与巡抚代表中央和皇权行使监察地方的权力,在地方设立按察司履行监察职责,从而构成了中央和地方双轨并行,相互制约和监督的独特监察体制。

这种体制既能避免中央官员对地方了解不够造成断层,又能制约地方的监察官员由于长期在一地任职造成监察中的徇私舞弊,虽然明朝中后期之后巡按御史的权力扩张,破坏了这一双重监督的机制,但在明朝前期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监察机制曾经对澄清地方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3)动态监察机制。

不同于其他封建王朝中采取的由固定的上级部门和官吏对下级部门和官吏进行考察的方式,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采取定期与非定期交替的方式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

这样便可以防止监察者与被监察者相互勾结,有效的保证了监察效率。

虽然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是统治者出于加强对地方的控制,集权于一人的初衷所设置,但是其运作中的制约模式有效保障了监察的效能,尤其在明朝前期。

然而后期由于巡按御史权利的扩张,打破了各方之间的平衡,从而导致了明后期官场的贪腐成灾,这也对后世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

注釋
①《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参考文献
[1] 朱建磊.明朝地方监察体系的制衡机制[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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