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Y章附表11的规定的固定式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十三
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一、概要固定消防设施指的是建筑物、车辆或其他设备中设置的消防系统、设备和设施,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
为了确保固定消防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制定和遵守操作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类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维护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烟雾探测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
二、操作管理1. 设立操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设施的操作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确保操作责任人掌握设施的操作流程和安全知识。
2. 操作责任人应熟悉设施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使用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清醒、专注的状态。
3. 操作责任人应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性和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问题,确保设施能够正常工作。
4.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例行操作,严禁对设施进行任何未经许可的改动或停用,如需停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保证设备安全。
三、检查维护1. 设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明确检查维护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培训,确保责任人掌握检查维护方法和注意事项。
2. 定期检查固定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工作状态和配套设备的配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源、水泵、阀门、管道、喷头、探测器等。
3. 对于存在问题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能够正常工作,并保持相应的维修记录。
4. 定期清洗设施和附件,确保通畅无阻,避免因积灰、腐蚀等问题导致设施失效或工作不正常。
四、日常管理1. 操作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和危险防范意识,保证能够灵活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2. 定期组织演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固定消防设施的使用和逃生自救知识的掌握,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3. 建立消防设施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的安装调试记录、维修记录、演习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保留至少5年以上。
4. 对设施进行定期的技术评估和更新,确保设施始终处于最优的工作状态,提高其灭火效果和可靠性。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页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法规标题】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发文字号】【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12.05【实施日期】2002.07.01【唯一标志】67109534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MSC.98(73)决议(2000年12月5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海安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SC.99(73)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其使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业已审议了在其73次会议上建议的FSS规则的文本,1.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敦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生效后,FSS规则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FSS规则的文本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4.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前言第1章通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抽烟式探火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特定工程技术规定的国际标准。
2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
这以后,对本规则的任何修正必须按照本公约第Ⅷ条所制定的程序通过并使之生效。
第1章通则1.适用范围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所提及的消防安全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规范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部分.
J-EI6030 输入模块 故障反馈
R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
J-EI6030 输入模块 动作反馈
R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例
控制室
多 线 联 动
联动执行部件
正压送风机控制箱
NO
启动输出
COM 启动输出 2
J-EI6046
多线联动输入输出模块
4
J-EI6062
切换模块
COM 停止输出 NC
停止输出 运行反馈 交流反馈
4.4 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4.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5.1 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 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 逻辑启动 4.5.2 同上 4.5.3 规定了手动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4.5. 4 、4.5.5规定了反馈信号要求
3.1.6局部故障不影响系统整体功能(强条) 3.1.7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 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联动逻辑或联动控制的误动作,在现场 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 难层。(强条) 3.1.8 为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运行可 靠性,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 变频启动方式。 3.1.9 由于列车的移动,信号只能通过无线网络传输,这 种情况下,通过地铁本身已有的无线网络系统传输是最好的选 择。
一、 总则
本规范是对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的修订。目前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几个主要产 品标准GB47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4716《点型感 温火灾探测器》、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GB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280《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均完成了修订并已发布。且 近年来国内市场出现了许多新型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并已经应 用在不同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因此需要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以满足对该产品的设计、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降低火 灾发生率,提高整个社会的火灾预防能力。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一
第369AL章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L章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章第107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324号法律公告)第369AL章第1条释义及适用范围详列交互参照:9B,9C,9D,9E,9F,9G,9H,9I第I部导言及一般规定(1)(由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废除)(1A)(已失时效而略去)(2)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中央控制站”(central control station) 指集中下列控制与显示功能的控制站─(a)固定式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b)自动洒水、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c)防火门显示板;(d)防火门的关闭;(e)水密门显示板;(f)水密门的开关;(g)通风风扇;(h)通风或失火警报器;(i)通讯系统,包括电话;及(j)广播系统的传声器; (1995年第414号法律公告)“公用舱”(public spaces) 包括大堂、餐室、酒吧、吸烟室、休息室、康乐室、托儿所、图书馆,以及相类的公用固定围封舱间;“水密”(watertight),就任何结构而言,指能防止水在最高水头之下从任何方向穿过该结构而流,而最高水头是指船舶一旦损毁时该结构可能须承受的水头,但就舱壁甲板之下的结构而言,水头则至少高至船舶限界线; (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内设有限火警危险的家具及陈设的房间”(rooms containing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 of restricted fire risk) 指内设有限火警危险的家具及陈设的房间(不论是舱房、公用舱、办公室或其他类型的起居间),而房间内─(a)所有箱柜式家具,例如书桌、衣柜、梳妆台、写字台、食具柜,完全用获批准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但在该等家具的工作面可使用不超逾2毫米的可能燃烧镶片;(b)所有独立式家具,例如椅子、沙发及桌子,均用非可能燃烧物料的框架建造;(c)所有帐幔、帘幕及其他悬挂的纺织物料均按照英国标准5867:第2部B 类性能的规定,具有抵抗火焰扩散的素质;(d)所有地毡覆盖物均具有令处长满意的抵抗火焰扩散的素质;及(e)舱壁、衬板、舱内铺板的所有外露表面须为不超逾第1或2级的表面火焰蔓延;“分舱因数”(factor of subdivision),就任何船舶或其任何部分而言,指按照附表1内适用于该船舶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该等条文所决定的分舱因数;“分舱载重水线”(subdivision load waterline) 指按照本规例用以决定船舶分舱而假设的水线;“主垂直防火区”(main vertical zones) 指船舶的船体、上层建筑及甲板室按照第53、69、88及103条分间成的主垂直防火区;“主循环泵”(main circulating pump) 指用以将水循环流过主冷凝器而装设的泵;“可航行速度”(navigable speed) 指能有效地操控船舶向前方航行的最小速度;“可浸长度”(floodable length),就在任何吃水的船舶的任何部分而言,指以该船舶某一指定点为中心点的该部分的最大长度,而该长度在该吃水及在附表1内列出而在有关环境下适用的渗透率假设的情况下,能在该船舶没有静横倾时被浸水而不致淹没该船舶的限界线的任何部分;“吃水”(draught) 指在船舯从船型基线至分舱载重水线间的垂直距离;“同等物料”(equivalent material),此等字凡用于“钢或其他同等物料”(steel or other equivalent material) 一词时,指任何物料,而该物料在适当的耐火测试结束时,其本身具有、或由于所提供的隔热而具有在结构及完整性上与钢相等的特性;“良好天气”(favoura ble weather) 指晴朗、无云、稳定的天气,而且海面情况只造成中度的横摇或纵摇;“批准”(approved) 指获处长批准;“沉淀柜”(settling tank) 指具有容油量每公吨不小于0.183平方米的受热面的油贮存舱;“非可能燃烧物料”(non-combustible material) 指某物料,而该物料在按照英国标准规格476:第4部:1970的测试中加热至摄氏750度的温度时,不会燃烧多于10秒时间,亦不会使其内部温度或测试炉膛的温度提升至较摄氏750度高出多于摄氏50度,而“可能燃烧物料”(combustible material) 一词亦须据此解释;“长度”(length),指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两极端处的垂直线之间量度的船舶长度,但就第19(5)(b)(ii)及(c)(iii)条而言除外;“表面火焰蔓延”(surface spread of flame) 指英国标准476:第7部:1971所指的归类为第1级、第2级或第3级的表面火焰蔓延;“服务舱”(service space) 包括厨房、设有烹调装置的茶水间、贮物柜及贮物室、油漆室、行李室、工作间(构成机舱一部分者除外)、邮件室及相类舱间,以及通往上述舱间的围壁通道;“风雨密”(weathertight),就任何结构而言,指在一般海面情况下,能防止海水穿过该结构而流;“相若建造阶段”(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就任何船舶而言,指以下阶段─(a)能识别为该船舶的建造开始;及(b)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限界线”(margin line) 指在船舷舱壁甲板的上表面之下至少76毫米处所绘划的线,并为决定船舶可浸长度而假设者;“建造”(constructed),就任何船舶而言,指以下的建造阶段─(a)安放龙骨;或(b)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或(c)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 (1995年第414号法律公告)“客船”(passenger ship) 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并以电力或其他机械动力推动的船舶;“客舱”(passenger space) 指供乘客使用的舱间;“指挥位置”(conning p osition) 指操纵船舶航行时所处的位置; (2001年第108号法律公告)“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持续有人手编配的中央控制站”(continuously manned central control station) 指持续编配有负责船员的中央控制站; (1995年第414号法律公告) “”(mile) 指长度为1852米的海里;“夏季载重水线”(summer load waterline) 的涵义,与《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船舶高级消防新版
(二)高膨胀泡沫系统 高品质泡沫系统一般布置在机舱和货油舱的油泵间,该系统产生的泡沫量
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系统组成
三、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具备阻隔辐射和浸润作用,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冷却和窒息作用。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应用在:船舶主机;发电机组有失火危险的部位; 锅炉和焚烧炉的燃烧器;加热燃油的分油设备;其他易失火的燃油设备。
四、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一)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基于海水与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液货船,以氮气为动力。
第五节、应急消防泵
一、公约和规范的要求
固定应急消防泵应布置在机舱之外的舱室
二、应急消防泵的操作步骤
(一)电驱动应急消防泵操作步骤 1.启动应急消防泵 2.停止应急消防泵
(二)柴油机驱动应急消防泵操作步骤
第六节、船舶防火控制图和应急通信设备
必须满足覆盖5倍于被保护处所的容积,泡沫一1m/min的速度注入最大被保护 处所。泡沫的发泡倍数不超过1000倍。
五、自动喷水系统
装设在采用IIC的保护起居室、服务处所的船上。 喷水器的动作温度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为68~79℃;在干燥室等环境温 度较高的处所,可以增加至不大于舱室顶部的最大温度30℃.喷水器所保护的 额定面积应保持不少于5L/min·m²的平均出水量。
第三章、船舶消防设备
第一节、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依据安装的场所不同可分为两种: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抽烟式探火系统
一、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与管理大全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与管理大全一、概述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安全设施,用于及时检测火灾并发出警报,以快速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灭火和疏散。
本文将介绍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与管理,包括系统组成、配置要求、维护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系统组成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组成部分:1. 火灾探测器:用于检测建筑物内部的烟雾、温度等火灾迹象,常见的火灾探测器包括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温感火灾探测器等。
2. 报警控制器: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并判断是否发生火灾,若确认火灾则触发警报和相应的报警信号。
3. 警报设备:包括声光报警器、报警按钮等,用于发出警报信号,提醒人们火灾的发生。
4. 消防控制室:用于监控和控制建筑物内部的火灾报警系统,包括报警信号的接收、处理和指挥疏散等。
三、配置要求配置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需要考虑以下要求:1. 系统布局: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警报设备,以确保整个建筑物的火灾检测和警报覆盖范围。
2. 灵敏度设置:对于不同区域和环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灵敏度设置,以避免误报或漏报的情况发生。
3. 供电与备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稳定的供电,同时也需要备用电源以应对停电等突发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报警信号传输:建筑物内的报警信号需要及时传输到消防控制室等监控中心,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快速做出响应和处理。
5. 报警联动:火灾报警系统可以与其他安全设备进行联动,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灯等,以提高灭火和疏散效果。
四、维护管理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至关重要,可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预防设备故障和错误报警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护管理要点:1. 定期检测:定期对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等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准确响应火灾信号。
2. 更换电池:定期更换报警设备中的电池,以确保备用电源的可靠性。
建筑法规知识: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标准——建筑法规中的防火标准
建筑法规知识: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标准——建筑法规中的防火标准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标准是建筑法规中防火标准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主要介绍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标准要求、执行方式等。
一、定义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部,能够自动检测并启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的系统,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
其作用在于提高火灾的检测速度和灭火速度,减少火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标准要求1、适用范围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标准适用于所有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其中高层建筑指的是高度超过18米或超过6层的建筑物。
2、设备技术要求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应遵循国家标准,安装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测,拥有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并与建筑物其他防火设施保持协调联动。
3、自动检测要求系统应该能够自动检测火灾发生,并及时启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系统检测与警报触发时间应小于30秒,同时应当设置足够的感温、感光、感烟探测器,确保火灾能够在发生初期得到及时控制。
4、自动灭火要求系统应该能够自动识别火灾部位,并启动相应的灭火器材。
同时,灭火材料应包括适合灭火部位的灭火剂,并确保无毒、无污染。
5、排烟要求系统应该能够通过排烟系统及时将建筑物内部的有害气体和烟雾排出去,避免危害人员健康和干扰灭火器材的正常工作。
三、执行方式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标准的执行方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设计阶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结构、功能以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需要安装固定灭火系统。
2、建筑施工阶段,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安装和检测,并保证设备达到国家标准。
3、建筑验收阶段,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系统能够正常工作。
4、使用和维护阶段,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能够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工程管理规范中的建筑物火灾报警设备规定
消防工程管理规范中的建筑物火灾报警设备规定消防工程管理规范对于建筑物火灾报警设备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探测火源并向人员发出预警,为火灾应急处理提供可靠的支持。
以下是消防工程管理规范中的主要火灾报警设备规定。
1. 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应覆盖建筑物内外的各个关键区域,包括入口大厅、楼梯间、走廊、办公室、会议室等。
设备的密度和布局应按照规范进行确定,以确保全面有效地监测火灾风险区域。
2. 探测器类型及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应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火灾探测器。
常见的探测器包括光电式、电离室式、热释电式等。
在选择和安装探测器时,要考虑到不同区域的特殊需求和环境因素,并保证其可靠性和敏感度。
3. 火灾报警设备的供电和备用电源火灾报警系统的设备供电应与建筑物的主要供电系统分开,以确保在主电源故障或中断时仍能正常运行。
备用电源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并能够提供足够的电力支持,确保火灾报警设备的长时间工作。
4. 火灾报警的声光信号火灾报警系统应配置有声光信号装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向人员发出可靠的警报。
声光信号装置的安装位置应能够覆盖建筑物内的各个角落,并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密度和布局的设置。
5. 报警信号处理与传输火灾报警系统应设计有可靠的报警信号处理与传输机制。
报警信号的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地将火灾信息传递给消防控制室或其他相关部门,以便采取紧急救援行动。
传输线路和设备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的方式,以提高信号的传输可靠性和抗干扰能力。
6. 报警设备的维护与检修火灾报警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定期进行巡检、保养和测试,及时维修和替换故障或老化的设备部件,以保证火灾报警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7. 相关记录与报告对于火灾报警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相关测试和故障处理工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
相关记录和报告应包括设备的型号、位置、维护人员、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等,以方便日后的追溯和管理。
船用产品检验指南 F0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指南编号/Guideline No.F-03(201605)F-0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生效日期/Issued date:2016年05月31日©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前言本指南是CCS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授权法定产品检验适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
本指南由CCS编写和更新,通过网页发布,使用相关方对于本社指南如有意见可反馈至ps@历史发布版本及发布时间:F-03(201510) 2015-10-20本版本主要修改内容及生效时间:——调整了第1.1条“适用范围”的描述。
——将正文中引用的标准、规范汇总到第1.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表1.2.1。
——新增和纳入了MSC.339(91)及相关要求。
——纳入了EN54-4适用要求。
——用新生效的GD22-2015替换被废止/替代的GD01-2006。
——调整、细化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型式试验项目。
——在正文中引用特定标准条款号的标准号后注明版本和年代号。
——编辑性修改和勘误。
目录1 通则 (4)2 图纸资料 (7)3 设计和技术要求 (9)4 型式认可和单件/单批检验 (1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 通则1.1适用范围1.1.1本指南适用于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适用SOLAS公约的国际航行船舶上安装使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1.1.2 非公约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及海上设施上安装使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可参照本指南。
1.1.3在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①中,本指南适用的设备包括:(1) 火灾报警控制器;(2)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供电装置;(3)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4)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5) 点型火焰火灾探测器;(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2规范性引用文件1.2.1本指南适用的认可和检验依据如下:①备注: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组成可参见EN54-1图1。
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的一般要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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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器工作原理
通过烟雾、热量和火焰等敏感元件感 知火灾征兆,转换为电信号传输给报 警控制器。
报警控制器工作原理
报警装置工作原理
在确认火灾发生时,发出声、光等警 报信号,通知人员疏散逃生。
接收探测器的信号,经过处理判断是 否发生火灾,并触发报警装置。
03
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的安装与调试
安装前的准备
更新软件
定期更新系统的软件,以获得最新 的功能和修复已知的漏洞。
系统故障排除与处理
故障诊断
通过系统的故障代码或异常现象 ,快速准确地诊断出故障的原因
和位置。
故障排除
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排除故障,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
故障处理记录
对每次故障的处理过程进行记录 ,以便于后续的故障分析和预防
。
05
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的基本要求
系统的基本构成
01
02
03
04
探测器
用于探测火灾产生的烟雾、热 量和火焰,是系统的核心部分
。
报警器
接收探测器的信号,并在确认 火灾发生时发出警报,通知人
员疏散。
控制单元
负责系统的控制和监测,包括 对探测器和报警器的管理。
电源
为整个系统提供电力,确保其 正常工作。
系统的主要功能
安装探测器
按照安装说明书的指示,正确 安装探测器,确保探测器稳固
、水平。
连接电缆
使用适当的电缆将探测器连接 到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确保连 接牢固、无短路。
安装附件
根据需要安装其他附件,如警 报器、显示器等。
注意事项
在安装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探 测器和其他设备,避免碰撞和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交通部文件交国际发[2002]328号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98(73)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简称FSS规则)。
与此同时,IMO还以MSC.99(73)号决议通过了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修正案。
在通过此项修正案时,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FSS规则必须在上述修正案生效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按照安全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因此,FSS规则也于同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上述修正案的规定,FSS规则为强制性规则。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FSS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基本知识及易错题解析全考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基本知识及易错题解析全考点消防设施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照明、防火分隔设施、安全疏散等固定消防系统和设备。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作用是通过探测保护现场的火焰、热量和烟雾等相关参数发出报警信号,显示火灾发生的部位,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疏散和实施火灾扑救。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x《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x《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等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场所和部位分别做了具体规定。
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在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nf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而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疔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nτ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nf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nr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2024年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监控)真题题库-判断(361-420)
36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由带探测组件及自动控制部分的灭火装置和消防供液部分组成。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62、七氟丙烷火系统可以用于钾、钠等活泼金属火灾。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63、湿式系统主要由闭式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管道和供水设施组成。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64、火灾现场是指发生火灾的地点和留有与火灾原因有关痕迹物证的场所。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65、挡烟垂壁按挡烟部件的刚度性能可分为柔性挡烟垂壁和硬性挡烟垂壁。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66、在发生火灾时,当建筑物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室内消防用水不足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可以直接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输送消防用水。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67、在供水初期,由于消火栓泵启动需要一定时间,其初期供水由消防水池来完成。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68、逃生缓降器应配备在不高于30m的楼层内。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69、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手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火灾发生时,喷头受热开放,配水管道排气充水后喷水灭火,系统响应速度比湿式系统慢。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70、消防水泵接合器要求系统和分区标识清晰,配接阀门启闭状态正确,作业场地和环境正常。
()A.正确正确答案:A371、接成星形起动时的线路电流只有接成三角形直接起动时线路电流的1/3。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72、电缆头是影响电缆绝缘性能的关键部位,最容易成为引火源。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7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可查看报警信息和确定报警部位。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74、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75、消防设备电源末端切换就是消防设备的两个电源互相切换,互为备用电源的一种供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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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Y章附表11的规定的固定式火警探测与失火警
报系统十三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附表11的规定的固定式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的主要内容。
第369Y章第16条手提式灭火器
每艘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在舱壁甲板之上的每个客舱均须设置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而在每个船员舱及该甲板之下的每个客舱则须设置至少2个该等灭火器。
在任何厨房内须备有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以供使用。
第369Y章第17条A类机舱及设有油类燃料沉淀柜的舱间
(1)在每艘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上,在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内,须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
该灭火器或该等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或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
此外,另须─
(a)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及
(c)在不属内燃式机舱的一部分的每个锅炉室内─
(i)设置至少2个水雾喷头;
(ii)设置至少一套符合附表6条文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及
(iii)在2000年10月1日前设置符合第7(1)条的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2)(a)在每艘长度为15.24米或以上但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上,在每个设有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5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而每艘长度小于15.2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至少3个该等手提式灭火器;但如内燃式机械是位于第(1)款所适用的舱间,则除须设置该款所规定的灭火器外,只须另加设置2个该等手提式灭火器。
(b)在每个设有内燃式机械的A类机舱内,除(a)段的规定外,另须─
(i)设置至少2个水雾喷头;
(ii)设置至少一套符合附表6条文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及
(iii)在2000年10月1日前设置符合第7(1)条的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3)在每艘运载多于36名乘客并属第II(A)类的船舶上,须为每名消防巡逻员提供手提式双向无线电话器具。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第369Y章第18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19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0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1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2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3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4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5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6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7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8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29条消防泵、消防总喉管、消防水管、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第III部
防火与消防装置:
不属客船及液货船的船舶
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1)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置装置,以使至少2股本规例规定的水柱,能射到该船舶在航行时乘客或船员通常可到达的船舶任何部分,并能射到任何贮物室以及任何货舱在空置时的任何部分。
(2)(a)每艘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设置至少2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
每个该等泵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2套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同时各输出至少一股水柱,且每个该等泵须符合第60条的规定。
(b)每艘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设置至少一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该等消防泵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2套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同时各输出至少一股水柱,且该等消防泵须符合第60条的规定,但消防泵的出水量不得少于每小时25立方米。
(c)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除本条所规定的消防泵外,其他安装在机舱内的泵(例如通用泵、舱底泵及压载泵)的其中一个,亦须能以消防泵的出水量及压力供水给消防总喉管。
(3)(a)在任何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 类的船舶上,如任何一个舱室失火能令所有消防泵失灵,则须在机舱外面的位置设置一个独立驱动且用动力操作的应急消防泵、该泵的动力源及通海接头。
(b)在每艘2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应急消防泵须─
(i)能从任何2套消防龙头及消防喉,透过符合第62(4)(b)条的规定的喷嘴,同时各输出至少一股水柱;及
(ii)符合第60(10)条的规定。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c)在每艘500吨或以上但20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应急消防泵须能从任何2套消防龙头及消防喉,透过符合第62(4)(b)条的规定的喷嘴,同时各输出至少一股水柱,同时使船舶上任何消防龙头的压力维持在至少2.1巴,但在10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上,任何消防龙头的压力不得少于2.5巴。
(4)(a)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设置一消防总喉管、多于一条消防水管及消防喉,以及多于一个消防龙头及喷嘴,该等设备须符合第61及62条的规定。
(b)(i)每艘10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除设置在机舱的消防喉外,另须设置消防喉,其数目为按该船舶的长度计,每30米(或不足30米)设置至少一条,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5条,而该等消防喉的总长度须至少为该船舶长度的60%。
除该等消防喉外,另须设置一备用消防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