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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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自府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18〕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自贡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6日自贡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地现有企业扩大生产的积极性,规范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自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有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收缴纳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在我市进行投资生产、研究开发和人才引进培育等活动,达到《自贡市重大招商引资引智项目25条扶持政策》(以下简称《25条扶持政策》)相应条件的,享受同等政策扶持。

房地产投资、基础设施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管理工作应遵循鼓励转型升级、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简化办事流程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认定涉及事项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平台第五条成立全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

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人才办、市政府农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委、市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六条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受理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申请,形成认定意见,并提交市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决定;(二)公示认定名单,核实处理异议事项,制发认定通知书;(三)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托重大项目报送系统,建设并管理“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工作平台”;(五)对享受扶持政策的现有企业组织开展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开展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宣传贯彻活动;(七)完成其他工作。

自贡市 社会保险事业局 职工 养老保险

自贡市 社会保险事业局  职工  养老保险

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2010年06月09日【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公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答:(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非城镇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还须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雇主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或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沿滩区也可在其业务大厅),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年允许往前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年龄不得小于16周岁)。

三、原在国有、集体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持本人《人事档案》、解除(聘)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分别到市政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四、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续保,如何办理续保手续?答: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聘用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保的转入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持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分别到市政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续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若原单位为职工已办理了个体续保手续的,本人应持续保手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直接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8〕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8〕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8月28日川府发〔1998〕6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已翻印下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规定,现依据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现移交我省管理的企业、单位,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统一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由省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1998年9月至12月,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仍按行业原规定执行(国有重点煤矿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8〕22号规定从1998年7月起,下同)。

从1999年起,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起步时不低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13%。

煤炭、银行、民航系统的企业、单位经过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与我省地方企业相同的缴费比例,铁道、邮电、电力、石油、有色、中建、交通系统的企业、单位,原则上经过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与我省地方企业相同的缴费比例。

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自贡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自贡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每人每月增加115元自贡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记者谢洪)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自贡市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4月起进入基数正常发放;
2012年1月至3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3月10日之前一次性补发。

增加的对象: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
退休人员除外)。

增加办法: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

普遍调整即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基础上,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适当倾斜分别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0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260元,2011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待前基本养老金不足1290元的,先补足到129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自府办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自贡市调整部分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批复》(川编办发〔2017〕9号)和《中共自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调整设置的通知》(自委编发〔2017〕13号),设立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的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招商引资、城建项目PPP模式实施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技术管理、绿色建材推广和建筑节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监督管理。

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计划;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推行城市建设项目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企业提升贷增信保证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企业提升贷增信保证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企业提升贷增信保证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自府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企业提升贷增信保证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1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企业提升贷增信保证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自贡市企业提升贷增信保证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贡市企业提升贷增信保证及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解决企业抵押担保不足、新增贷款无法达到金融机构放款条件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区县(含高新区,下同)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提升贷,是指依托风险补偿金,由合作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符合条件并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经企业提升贷会商领导小组认可,并与自贡市工信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信投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工信投公司、合作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提升贷会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协调、决策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服务和统筹协调全市提升贷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自府函〔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14〕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促进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自贡市人民政府申报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和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286号)、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回复》(川国土资函〔2013〕155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旨在项目区设置、项目编制与实施、挂钩周转指标管理等方面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的有效途径,将若干已拆旧复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拟使用的城镇建新区共同组成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按以下工作原则实施:(一)规划引领,统筹布局。

科学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合理布局挂钩试点项目,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村建设规划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有机联系和协调统一,以规划统揽挂钩试点工作。

(二)政府主导,联动推进。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产业支撑,整合部门资源,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川办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长远生计按以下办法保障。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二)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

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或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08]54号【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府办发〔2008〕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岗位设置的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数。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自人社发〔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人社发〔2017〕163号各区(县)人社局、高新区社事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合作发卡银行: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保证我市发卡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推进,现将《自贡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把握时间节点,履职尽责,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自贡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24日自贡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24号)和《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及应用的通知》(自人社发〔2016〕17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发行应用工作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保完成社保卡发行目标任务。

充分运用我市五险基础数据整合统一的有利时机,按应用需求、分险种加快推进我市社保卡发行工作。

到2017年底持卡人数达到150万人,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社保卡制发卡工作。

(二)推动社会保险业务应用。

充分发挥社保卡身份凭证、信息记录、缴费和待遇领取、结算和支付工具等作用,2017年重点开展社保卡在社会保险业务领域中的应用,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社保卡在我市人社业务领域内的全面应用。

二、工作内容及分工1、发卡对象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享受待遇人员。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自府发[2006]28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自府发[2006]28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自府发〔2006〕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提出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市实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坚持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建立预警机制,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力争在3年内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责任约束机制,把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纳入目标任务实行严格考核。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工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扩面征缴工作全面完成。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自府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级有关单位:《自贡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自贡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做好新时期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坚持“守住底线、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市场配置”的原则,围绕布局科学化、定位功能化、运作市场化、管理项目化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社会及家庭关系,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丰富服务载体、强化产业培育,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增进老年人福祉,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到2022年,力争将自贡打造为成渝地区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发展高地。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

1.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效提升行动。

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结合全市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

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探索社会化服务方式,培育品牌化市场供给主体。

整合社区各类资源,丰富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试点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机制,进一步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自府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6日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续、稳定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执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自府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府办发〔201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23号)和《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委发〔2010〕13号),设立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自贡市公务员局(简称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将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的政策,境外在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认定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自府函[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府函〔2008〕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城乡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我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我市区县农村实际出发,以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区县为重点,采取由部分向普遍逐步推进的办法,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和资金来源多元化、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以保障参加保险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二)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逐步加大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

(四)统筹城乡就业和城乡社会保险相衔接。

(五)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六)实行统一的制度政策,市、区县分级管理,区县级统筹,封闭运转、自求平衡。

基金出现缺口,由区县政府负责解决。

三、实施范围(一)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本《通知》实施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本市农村居民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6•【字号】川办发[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0)2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0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统筹范围(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

(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参照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2001年1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

(三)经批准由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8号文件)规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省级统筹项目(一)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的部署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精神,2001年省级统筹项目仍按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统筹项目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4〕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4〕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发展”的原则,在政府“保基础、兜底线”的基础上,着力打造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手段现代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理念人性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运作机制良好、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的要求,着力构建以公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满足全社会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

全市新增养老床位3800张,总床位达到2.1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2.6张。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自府办函〔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通知自府办函〔2015〕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省上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要求,我市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稽核范围市、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为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稽核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稽核。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稽核内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登记申报、统一核定缴费、统一征收稽核、统一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目标考核、分险种支付。

(一)统一登记申报。

征收机构负责统一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统一办理用人单位人员新增、减少、工资申报,统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档次申报。

(二)统一核定缴费。

征收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规定,统一核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统一出具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实行“一单征收”。

征收机构按照“分险种核算”的原则,将统一征收的社保基金按险种规定的统筹层级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管理等按各经办机构职能分别管理。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统一征收稽核。

征收机构统一负责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发现用人单位有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年(卷),期】1996(000)002【摘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文规定,现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予以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文)规定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和步骤1.《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和【总页数】6页(P24-28,1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J],2.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J],4.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5.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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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
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07]56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07〕56号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准确清算相关帐目;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劳动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依法合规地管理和使用劳动保障资金。

自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和《关于转发<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11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起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建立以市为单位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业务管理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和集中基础数据库、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调剂使用,扩面、基金征缴、清欠分级负责,激励与约束相并存的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体制。

一、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
(一)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省级管理的行业企业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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