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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工程合作方管理制度

联营工程合作方管理制度

联营工程合作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营工程合作方的行为,提高合作效率,促进双方合作共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合作方的联营工程合作,为双方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双方应本着互信互利、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并不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合作方资质要求第五条合作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从事相关工程合作,具备稳定的财务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合作方应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能够合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公司有权对合作方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联营工程合作。

第八条合作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合作方应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和相关文件,如有虚假情况发现,公司有权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条合作方应持续保持资质证明合法有效,如有过期或被吊销情况,公司有权终止合作。

第三章合作方义务第十一条合作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合作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合作方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保障合作进展顺利。

第十四条合作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支付合作费用,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合作方不得私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有变更需与公司商定并签署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合作方应保管好公司交付的工程资料及相关文件资料,不得外传或私自使用。

第十七条合作方应保护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及环境,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合作方应定期向公司提供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报告,并按公司要求配合相关评估工作。

第四章公司权利第十九条公司有权对合作方的合作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作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有权要求合作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以进行相关验收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权根据合作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权要求合作方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合作的正常进行。

关于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

关于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

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第一条公司工程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建设动态,具体落实满足合同要求的各项资源,明确对联营方的要求与隐含要求,明确工程风险,做好对联营方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交底及合同履行中的检查、监督、管理,并及时将与业主的沟通的有关信息反馈于联营方。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履行过程中的直接责任部门,各联营施工项目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每个联营项目单独核算,实行成本分解、责任到人,在项目全过程做好项目的成本控制。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将联营项目中所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收集、归档、管理作为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日常事项,将合同文件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部门、人员。

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将所有合同文件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归档。

第四条联营项目经理部印章必须由我方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并指定管理责任人和印章使用授权范围。

项目部印章一般只能在对业主的工程变更、签证或出具联系函件时使用,不得用于材料采购和劳务分包等存在经济关系的合同;确因我方需要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联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联营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的目标是使项目施工过程受控,确保各项资源按时、保质投入,严格监控并化解履约风险。

加强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材料与设备管理。

第六条联营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与标准与自营项目相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与标准,以及企业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编制项目管理策划,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及分包管埋方案,并向子公司(分公司)提出劳务需求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联营项目的劳务管理方式为:联营项目劳务分承包方一律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子公司(分公司)按规定组织项目劳务招投标,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联营方共同参与。

由子公司(分公司)负责对劳务队伍直接管理和工资的直接发放。

且联营方有劳务队伍的可以参加本项目的劳务招投标。

第九条参加劳务招投标的劳务队伍原则上应是局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中已通过考核评价的劳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和较好的劳务业绩;2、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等组织管理体系;3、具有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4、具有必要的机具设备。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规范联营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联营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制定本规定。

2. 所有参与联营项目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项目管理机构
1. 联营项目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方执行协议,并向各方定期汇报项目运营情况。

2. 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应由各方共同推荐,并由各方共同任命。

三、项目管理职责
1.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管理方案,并监督各方执行。

2.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各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透露项目的风险信息。

4.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合理地分配和利用项目资金和资源。

5.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审计项目账目,并向各方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决策流程
1.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制定项目决策流程,并向各方报告。

2. 项目决策应经由所有参与方共同商定,并由联营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3. 项目决策的变更应由项目管理机构起草变更方案,并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项目收益分配
1.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制定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各方报告。

2. 项目收益分配应根据各方出资比例和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3.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应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联营项目管理机构所有。

公司对联营工程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联营工程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联营工程的管理制度一、总则公司联营工程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进行的工程项目,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

为规范公司联营工程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公司和合作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联营工程的范围公司联营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的工程项目。

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合作方选择1. 合作方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经营资格。

2. 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合作标准。

3. 合作方不得参与与公司直接竞争的业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四、合作协议1. 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前,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资金投入及分配、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合作协议需经公司法务部或委托律师审核,确保合法有效,合同的解决争议条款明确、有效。

3. 合作协议中应规定双方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的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

五、项目管理1. 公司应派遣专业团队进行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控制。

2. 项目管理团队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项目管理团队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合作方的有效沟通和协作。

六、风险控制1. 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公司与合作方应共同承担项目运营风险,并形成风险共担机制。

3. 风险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护合作方的权益。

七、收益分配1. 收益分配应按照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确保双方的收益权益得到保障。

2. 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及时向合作方结算收益,确保合作关系的良好发展。

3. 收益分配应公开透明,遵循市场规则,不得有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工程项目联营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联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联营管理,保障联营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联营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联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保证工程项目联营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2. 诚信经营原则:坚持诚信为本,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项目联营各方共同发展。

3. 效益最大化原则:以实现工程项目联营各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4. 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工程项目联营管理水平。

二、联营各方权利与义务第四条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联营合作伙伴的权利;(2)监督联营各方履行合同的权利;(3)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督权;(4)对工程项目投资、成本、效益等方面的决策权。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2)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料、设备等;(3)配合联营各方完成工程项目相关工作;(4)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施工单位权利与义务1. 施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权利;(2)要求业主提供必要施工条件的权利;(3)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4)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项的权利。

2. 施工单位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3)配合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联营各方完成相关工作;(4)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监理单位权利与义务1. 监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2)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检查权;(3)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的权利;(4)要求施工单位、业主等联营各方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工程联营管理制度

工程联营管理制度

工程联营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立联营合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管理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项目成功率。

2. 范围: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联营的企业及其员工。

二、联营原则1. 平等互利:联营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合作,保证信息透明,决策公正。

2. 风险共担:联营双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

3. 诚信守约:双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三、组织结构1. 联营委员会:设立联营委员会,由各联营企业代表组成,负责联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2. 项目经理:指定专职项目经理,负责日常运营和协调工作。

四、项目管理1. 项目策划:联营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书。

2. 进度控制:项目经理需定期检查工程进度,确保按计划执行,及时调整偏差。

3. 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4. 成本管理:建立成本控制体系,有效控制预算内的各项支出。

五、财务管理1. 资金筹措: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合理调配资金。

2. 账目清晰:保持财务账目清晰,接受联营委员会的审计。

3. 利润分配:根据联营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六、风险管理1. 识别风险: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风险点。

2. 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3.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遇到不可预见事件时能迅速反应。

七、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发生争议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仲裁条款: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八、附则1.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联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 修订权:联营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工程联营合作管理制度

工程联营合作管理制度

工程联营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细化工程联营合作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以便确保各方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共同遵守规范、稳定和和谐合作,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联营合作的方,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作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各方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完成。

第三条工程联营合作中的相关事宜,如参与主体的选择、工程合作方式、合作责任分工、管理与监督、风险控制和利益分配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合作方的选择第四条工程联营合作的每一方应当具有相应规模、资质和经验,以及良好的信誉和声誉,确保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作义务。

第五条在选择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综合实力、资信状况、业绩和信誉等因素,通过评审和考察等方式,确认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合作方式与责任分工第六条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式可采取独资联营、合资联营、合作联营等形式,各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作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合作各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及职责,合作方之间应当密切协作,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完成。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明确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并实施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顺利实施。

第六章利益分配第十条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分工方针,合理分配工程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确保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联营合作的各方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联营合作工程的管理制度

联营合作工程的管理制度

联营合作工程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联营合作工程管理,规范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作范围1. 合作工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市政工程、装修装饰等各类工程。

2. 合作双方应在合作前明确工程范围及相关责任。

三、合作方式1. 合作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进行合作。

2. 合作双方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联合投标等方式展开合作。

3. 合作双方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工程进度、质量、费用、风险分担等内容。

四、合作管理1. 项目经理制度(1)双方应指定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合作工程的管理。

(2)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3)项目经理应协调双方合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质量管理(1)双方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质量管理应包括工程验收、质量检测、质量控制等环节。

3. 进度管理(1)双方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2)如遇工期延误等情况,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并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4. 费用管理(1)双方应明确工程费用的支付方式及范围。

(2)如有额外费用产生,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及时支付。

五、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1)双方应对合作工程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2)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延误、费用超支等。

2. 风险控制(1)双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和控制风险。

(2)如出现风险事件,双方应及时应对,减少损失。

3. 风险分担(1)双方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风险分担责任。

(2)如发生损失,双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责任。

六、合作终止1. 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目的达成时,合作自动终止。

2. 如因违约等原因导致合作中止或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并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其他1. 本管理制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有补充或修改需双方协商一致。

联营工程管理制度

联营工程管理制度

联营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联营工程管理,提高工程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联营工程,所有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联营工程管理应遵循合作、公平、效率、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联营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规范、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联营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联营工程管理应遵循诚信、责任、奉献、分享的原则。

第七条联营工程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原则。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联营工程应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各方代表组成,包括业主代表、投资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等。

第十一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一次工程进度会议,了解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每周召开一次施工例会,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每日召开一次晨会,交流当天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第十七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明确各个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各个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十九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发布工程的相关信息,保障信息的畅通和透明。

第二十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程的安全和环保。

第二十一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提高工程的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联营工程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完整word版)公司联营工程管理规定

(完整word版)公司联营工程管理规定

公司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初稿2015.3.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公司经营规模扩展的客观需要,本着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借助社会资源拓展联营工程项目,规范联营工程项目管理,降低联营工程项目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联营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联营方的良好公共关系和旭生建筑公司资质共同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联营工程项目包括深圳总部承接的联营项目及各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三条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是以市场为指导,以维护企业信誉为保证,以避免企业风险为核心,以拓展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效益为目的,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四条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以我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实施手册》为指导,实现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五条联营工程项目必须坚持的几个底线: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民工保证金必须由联营方承担;2、联营工程项目上缴建设公司管理费必须在3%以上,低于3%的必须报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3、联营工程项目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必须是由我公司委派的在职员工;4、联营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由我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签字;5、联营工程项目资金必须经过公司财务帐户;6、联营工程项目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金由联营方承担;7、联营工程项目合同额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特殊项目,必须报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联营方选择原则第六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能力较强,有较好施工业绩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良好的信誉,有较广泛的社会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八条具有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诚意,并赞同本公司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服从本公司的管理,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三章联营方式第九条联营双方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参与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联营方以我公司名义跟踪工程信息,充分利用其良好的公共关系,有选择、有重点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我公司配合投标。

联营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联营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营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联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联营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施工现场布置、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四)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运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五)施工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加强材料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六)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环境整洁,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操作规程:(一)施工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二)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三)施工现场用电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四)施工现场防火、防爆,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五)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司联营工建管理规定

公司联营工建管理规定

公司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初稿2015.3.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公司经营规模扩展的客观需要,本着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借助社会资源拓展联营工程项目,规范联营工程项目管理,降低联营工程项目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联营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联营方的良好公共关系和旭生建筑公司资质共同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联营工程项目包括深圳总部承接的联营项目及各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三条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是以市场为指导,以维护企业信誉为保证,以避免企业风险为核心,以拓展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效益为目的,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四条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以我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实施手册》为指导,实现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五条联营工程项目必须坚持的几个底线: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民工保证金必须由联营方承担;2、联营工程项目上缴建设公司管理费必须在3%以上,低于3%的必须报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3、联营工程项目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必须是由我公司委派的在职员工;4、联营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由我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签字;5、联营工程项目资金必须经过公司财务帐户;6、联营工程项目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金由联营方承担;7、联营工程项目合同额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特殊项目,必须报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联营方选择原则第六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能力较强,有较好施工业绩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良好的信誉,有较广泛的社会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八条具有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诚意,并赞同本公司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服从本公司的管理,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三章联营方式第九条联营双方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参与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联营方以我公司名义跟踪工程信息,充分利用其良好的公共关系,有选择、有重点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我公司配合投标。

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

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

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挖掘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经营潜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及市场覆盖面,规范联营合作项目的管理,实现公司品牌价值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联营合作,由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基层单位可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明确责任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联营合作”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带项目自行施工。

2、年度承包。

3、设立承包型分支机构。

4、经营承包。

第四条公司法人代表与承包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承包方必须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行超越权限。

第二章对联营方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在公司认可的条件下,一切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与公司资质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均可与公司联营合作,承包工程。

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政府专项监管的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球罐、大型钢结构、桥梁和其它超出公司专业技术能力范围工程,公司不接受联营合作。

有丰富的施工经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自然人,经公司评价,报公司批准可以实施联营。

第六条承包人应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为了规避联营合作的风险,联营合作采取联保制,公司填写《联营方担保推荐责任表》,由推荐人签字,并与联营方签订《联营工程合作意向书》。

如联营方违规、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责任和损失情况,对推荐(担保)人给予纪律和经济处罚。

对该项目的推荐(担保)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公司应按联营项目的开展情况与联营方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不再新设立承包型分支机构,如联营工作量圈套的地区需设立分支机构时,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设立。

协助办理分支机构注册手续的联营方享有该市场开发的优先权。

公司至少派出一名分公司经理、一名财务人员,必要时,还应派出公司总工程师。

外派人员除管理公章和财务印鉴等资料,实施日常管理外,还具有自行开辟市场的职责。

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

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

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挖掘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经营潜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及市场覆盖面,规范联营合作项目的管理,实现公司品牌价值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联营合作,由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基层单位可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明确责任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联营合作”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带项目自行施工。

2、年度承包。

3、设立承包型分支机构。

4、经营承包。

第四条公司法人代表与承包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承包方必须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行超越权限。

第二章对联营方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在公司认可的条件下,一切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与公司资质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均可与公司联营合作,承包工程。

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政府专项监管的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球罐、大型钢结构、桥梁和其它超出公司专业技术能力范围工程,公司不接受联营合作。

有丰富的施工经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自然人,经公司评价,报公司批准可以实施联营。

第六条承包人应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为了规避联营合作的风险,联营合作采取联保制,公司填写《联营方担保推荐责任表》,由推荐人签字,并与联营方签订《联营工程合作意向书》。

如联营方违规、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责任和损失情况,对推荐(担保)人给予纪律和经济处罚。

对该项目的推荐(担保)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公司应按联营项目的开展情况与联营方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不再新设立承包型分支机构,如联营工作量圈套的地区需设立分支机构时,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设立。

协助办理分支机构注册手续的联营方享有该市场开发的优先权。

公司至少派出一名分公司经理、一名财务人员,必要时,还应派出公司总工程师。

外派人员除管理公章和财务印鉴等资料,实施日常管理外,还具有自行开辟市场的职责。

联营工程经营管理办法

联营工程经营管理办法

联营工程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形势,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区域经营,规范项目管理,明晰责权利关系,降低联营项目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营项目是指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利用资质优势,整合当地资源,而采取的一种扩大经营市场模式,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合作方在市级行政区(以下简称属地市场)共同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联营项目管理的原则,是以属地市场为指导,以维护企业信誉为保证,以避免企业风险为核心,以拓展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效益为目的,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四条联营项目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选择原则第五条在属地市场具备广泛社会关系、优质经营资源、有开拓市场能力、较好施工经验、履约能力和真诚合作诚意,并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约束的法人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六条选择联营方时,应对其的信誉、社会资源、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及业绩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与符合条件的合作方进行合作。

第七条对于有意向与公司合作的联营方,应向公司上报联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作1),并签订承诺书(见附件2)。

公司对其进行资信方面的评审(见附件3),确定是否符合联营方条件。

第三章经营模式第八条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参与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联营方在属地市场有优先使用公司资质权利。

第九条联营方使用公司资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应向公司缴纳万元经营风险保证金;不论是否有工程项目中标或实施,每年上交公司管理费不得低于万元,在年初预先缴纳。

第十条经营范围(一)公司资质证书所许可的营业范围内:(二)对公司资质有显著业绩贡献的项目,经公司审定后,可予以合作方一定额度的经济奖励。

第十一条管理费收取和信息费提取标准:(一)联营方承揽并负责实施的项目,公司管理费收取标准分别为:(二)联营方承揽交由公司实施的项目,联营方信息费提取标准分别为:(三)特殊项目和对公司资质有显著业绩贡献的项目,另行协商约定取费比例。

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企业间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的管理及实施。

第三条建筑企业联营工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而进行的合作,并签署联营协议的工程。

第四条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制度是建筑企业联营协议的补充和细化。

第五条本制度由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各合作方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进行运作。

第二章工程立项第六条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的立项由各合作方商讨确定,须提交联营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联营工程立项申请应包括工程名称、规模和预算、工期及分包计划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联营工程立项申请获得联营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工程开发和施工准备工作。

第九条联营工程实施前,各合作方应签订联营协议,明确工程分工、责任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工程实施第十条联营工程实施应按照联营协议约定的工程分工及要求进行,各合作方应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联营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工程变更,需报请联营工程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联营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合作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进度检查和质量验收,并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联营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合作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联营工程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四条联营工程实施完毕,各合作方应进行工程总结评审,准备相关验收资料,经联营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五条联营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在验收合格后,可进入工程交付和结算阶段。

第十六条联营工程竣工后,各合作方应共同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工程管理第十七条联营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合作方应按照联营协议约定的工程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八条联营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工程进度核查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问题。

【精品】某某公司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精品】某某公司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精品】某某公司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精品】某某公司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品牌资源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有效规避联营合作项目经营管理过程的各种风险,实现合作双方共赢的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与前提1、合作双方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作方必须是具备相当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实力的经济实体,并持有当地建委下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禁止与任何个人形式的合作方联营。

3、联营合作项目已经通过政府正式立项、审批,即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业主资信及履约能力良好,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项目的实施风险较小,工程合同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作前景良好的工程。

第二章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第三条商务部:1、作为公司所有对外联营合作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联营合作工程项目的洽谈、跟踪,参与投标、签约,作为合作方与公司机关职能部室的主要协调人,负责对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2、负责向合作方宣贯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有效的维护、宣传和培育“城建道桥”品牌。

3、负责组织联营合作分包协议的会签评审工作,建立联营合作项目的分包协议管理台帐。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 负责联营合作项目工期(进度)、环保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负责联营合作项目质量指标的管理与控制, 对项目的技术、质量、测量、试验工作承担现场指导、监督责任,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负责联营合作项目安全与文明施工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七条劳务管理中心:负责联营合作项目劳务管理合法用工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八条市场部:负责合作项目的资审、投标、签约工作,协助商务部进行合作工程项目的洽谈、跟踪工作。

第九条经营部:协助商务部制定工程分包合同(联营合同)标准文本和联营合作项目的结算管理工作。

建筑公司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联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联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联营合作管理事务,建筑公司与其他单位的联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合资经营、合作投资等形式。

第三条建筑公司联营合作应遵循协商一致、互利共赢、风险共担、信誉共享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第二章联营合作方式第四条联营合作方式包括合作开发项目、合资经营、合作投资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确定。

第五条建筑公司与合作方联营合作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投资比例、分工方式、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联营合作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协调配合,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第三章合作方选定第七条合作方应通过招投标、谈判等方式进行选择,对符合条件的合作方开展合作洽谈。

第八条合作方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合作要求。

第九条建筑公司应对合作方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合作方符合合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资料。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条联营合作项目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联营合作项目应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具备相应岗位资格和能力,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联营合作项目应定期召开管理会议,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联营合作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规划、实施计划和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的计划管理和过程管控。

第十四条联营合作项目应建立项目评审、进度监控、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高质量交付。

第十五条联营合作项目应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规范,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策略和措施,保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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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公司经营规模扩展的客观需要,本着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借助社会资源拓展联营工程项目,规范联营工程项目管理,降低联营工程项目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联营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联营方的良好公共关系和中冶实久资质共同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是以市场为指导,以维护企业信誉为保证,以避免企业风险为核心,以拓展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效益为目的,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四条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以我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实施手册》为指导,实现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五条联营工程项目必须坚持的几个底线: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民工保证金必须由联营方承担;2、联营工程项目上缴建设公司管理费必须在3%以上,低于3%的必须报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3、联营工程项目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必须是由我公司委派的在职员工;4、联营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由我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签字;5、联营工程项目资金必须经过公司财务帐户;6、联营工程项目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金由联营方承担;7、联营工程项目合同额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特殊项目,必须报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联营方选择原则第六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能力较强,有较好施工业绩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良好的信誉,有较广泛的社会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八条具有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诚意,并赞同本公司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服从本公司的管理,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三章联营方式第九条联营双方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参与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联营方以我公司名义跟踪工程信息,充分利用其良好的公共关系,有选择、有重点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我公司配合投标。

第十一条联营的方式1、若联营方不具备项目施工能力或不负责项目施工,则投标前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信息费的收取比例,项目中标且合同签订后,由我公司组建项目部负责项目施工,我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向联营方支付信息费。

2、若联营方只承担部分工程施工,投标前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联营方承担的工程范围、内容及管理费的收取比例,项目中标且合同签订后,由我公司直接组织项目实施;对于联营方承担的部分工程施工,由项目部根据合作协议,签订分包合同。

3、若由联营方负责项目施工,则我公司委派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与联营方共同组建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全过程管理,联营工程项目部负责向上级公司缴纳管理费,并承担上级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管理程序及要求第十二条中冶实久总承包部项目管理处为联营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协调、处理联营工程项目中的有关问题。

对于联营工程项目,由联营方与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洽商联营事宜;各专业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联营工程的办理。

第十三条我公司在与联营方洽商联营事宜时,应明确告之我公司关于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便于联营方考虑联营工程事宜。

第十四条根据联营工程项目及联营方的具体情况,由联营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审查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联营事宜。

第十五条一旦双方达成联营合作意向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应明确承诺交纳给我公司的管理费标准、承担的相关费用及遵守我公司关于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事项。

第五章投标管理第十六条联营方跟踪的工程信息,要及时报联营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一个项目只能由一家联营方以我公司名义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报名时,我公司可出具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和介绍信。

法定代表授权人,必须授予我公司的人员。

原件查验,由我公司安排人员送验;送验人员的交通费、食宿由联营方承担。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必须由我公司编制,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需公证机关公证的费用,由联营方承担。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质量是提高中标率的关键,双方要积极配合。

若联营方自行编制投标文件时,我公司要给予报价审定,审查是否漏项和超低价投标,防止中标后合同难于履行而发生经济纠纷。

若由我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最终报价要同联营方商定,由双方认可。

第二十条我公司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按照有偿服务和优惠的原则,适当收取劳务费和资料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投标开标时,我公司法定代表授权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见证投标过程,记录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联营工程项目中标后,由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按照建设公司合同评审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要及时组织对联营方的合同交底。

第二十四条联营工程项目需分包时,由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好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分包队伍的选择应按中冶实久《施工项目管理实施手册》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联营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由我公司独立或与联营方共同组建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对于联合组建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我公司派员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根据项目规模和难易程度决定,一般可派出1~3人。

派出人员原则上任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对于联合组建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我公司派出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中冶实久《施工项目管理实施手册》的相关岗位标准执行,其工资发放由我公司支付,费用由联营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必须严格按照中冶实久《施工项目管理实施手册》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联营工程项目投标成本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税金一律由联营方承担。

第三十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联营方在投标前和中标后,支付到公司财务账户上。

到账后,经我公司联营工程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公司财务转入投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退保时,退回的资金到公司财务部账户后,再经我公司联营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后,联营方到公司财务办理退保。

第三十一条联营工程项目税金管理。

联营工程中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财务部到攀枝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视税务局规定收取手续费。

外管证使用完毕或到期应及时由公司财务部交回办证税务局核销,以便于后续工程外管证的办理。

如因联营项目经理部自身的原因导致外管证不具备办理条件、过期、失效等,造成的后果由联营项目经理部自行负责。

若合同规定营业税及附加由业主代扣代缴的,联营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向业主索要相关完税凭证,并按公司财务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联营项目经理部在向业主收款时,应持外管证到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税和开具发票,收到的联营工程项目工程款,一律转入建设公司财务指定帐户,由财务部根据联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批件,扣除管理费及我公司派出人员费用后,办理相关财务付款手续。

1、对于联营项目经理部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对于合同外的变更等必须以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避免出现先干后算。

2、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对于工程款支付应手续完备,提供发票或收据,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所有支出耗费应尽可能向对方索取发票,发票或收据的主体单位必须是中冶实久XX工程项目经理部,便于工程项目账套核算。

第三十三条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联营工程项目的账务核算,按公司统一要求,在财务部的指导下,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并能及时提供项目全套账务及报表,便于公司会计报表的汇总编制及相关部门的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联营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

工程款的使用应受监控,坚持专款专用,双方均不得挪用工程款而影响施工。

第九章劳务用工管理第三十五条联营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由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分包的工程,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监管分包方与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必须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对于由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直接使用的劳务用工,应由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同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依法签订用工合同。

第三十七条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对使用的劳务用工要建立劳务工花名册,制订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动态掌握劳务用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第三十八条联营工程项目要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统一由联营项目经理部办理工程保险,将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纳入到工程保险所涵盖的范围内。

第十章统计、资料管理第三十九条联营工程项目统计资料管理责任部门为建设公司总承包部项目管理处。

第四十条联营工程项目应向建设公司总承包部项目管理处提交的主要资料内容: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中标通知书3、工程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4、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总结5、交工竣工验收资料、质量评定等级证书、项目安全评价资料第四十一条联营工程项目统计报表(见附表)。

附表一:联营工程项目队伍审定表(此表单位自存)附表二:联营工程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三:联营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报表附表四:联营工程项目货币资金拨付表附表五:联营工程项目()年()月完成工程量报表附表六:联营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表附表七:联营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表附表八:联营工程项目资金收取、使用、债权、债务情况表(此表项目部自存)附表九:工程竣工报验单附表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十一: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总承包部项目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联营工程项目队伍审定表(样表)附表二:第 11 页附表三:联营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报表(样表)项目经理部名称:项目经理部部门设置:1 2 3 4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附表四:联营工程项目货币资金拨付表(样表)联营工程项目()年()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样表)联营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表(样表)附表七:联营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表(样表)附表八:联营工程项目资金的收取、使用、债权、债务情况表(样表)工程名称:年月日单位:千元注明:1、各项目部针对上述表内的要求,再细化填报;2、要求做到真实、准确。

附表九:工程竣工报验单(样表) 工程名称:部位: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样表)工程名称:开工日期:年月日建筑面积: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年月日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样表)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保安部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规,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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