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力的变动,企业社会保险成为保障员工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以确保企业和员工的权益。

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确保企业和员工享受到合理的社会保险政策,促进员工的福利和社会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企业从事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员工。

1.3 定义(1)企业社会保险: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2)员工:指在企业注册的劳动关系存在的个人。

二、养老保险管理2.1 缴纳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按时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个人账户企业将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分别划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由社会保险局进行管理,并为员工开设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2.3 养老金发放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方式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应得的养老保障。

三、医疗保险管理3.1 缴纳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按时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报销员工在享受医疗服务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方式和比例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报销。

四、失业保险管理4.1 缴纳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按时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4.2 失业补偿员工在失业后,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申请领取失业补偿金。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手续支持,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失业补偿。

五、工伤保险管理5.1 缴纳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按时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5•【文号】金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3号各监管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5日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第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6•【文号】银保监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3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服务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以下简称《产品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具备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产品指引》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为适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一)企业责任1、企业要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企业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企业及职工的有关资料,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工资收入台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依据,逐月登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作为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3、企业在每结算期规定时期内向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可以按上年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加上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作为本结算期的缴费工资,也可以按上季(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下季(下月)的缴费工资。

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要尽量以近期职工实得工资为依据。

4、企业按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一般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有条件的应同时报盘),该基数经稽核确认后将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间的职工缴费基数。

企业近季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时间规定在每季第一月内。

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在每月的月初申报。

如在下季(下月)规定期内未申报的,经办机构可按该单位的缴费工资未作变化处理,仍按上季(上月)的基数计算。

并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适当调整结算基数。

5、对每月的人员增减变化,企业要持有关资料,在当地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经办机构分别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逾期不报的,经办机构作没有变化处理。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修正)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修正)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修正)【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0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建立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管理层面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原则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原则有助于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并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以下是几项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即按照参保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确保不同人群之间的权益均衡。

2. 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和执行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时,应当确保其公开透明,使参保人能够清晰了解制度的运行规则和相关权益。

3. 精算可行性原则: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办法应基于充分的精算研究,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经济可持续性,避免出现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参保与缴费:明确参保人群范围和缴费标准,提供便捷的参保渠道和缴费方式,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2. 待遇计算和支付:明确待遇计算公式和支付机制,确保参保人在退休后能够按时获得养老金,并根据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3. 经办机构设置: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社保局、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等,明确其职责和权责,提高管理效能和办事效率。

4. 监督与投诉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和参保人投诉渠道,确保参保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处理。

5. 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和在线查询功能,方便参保人了解个人权益和制度运行情况。

三、改进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办法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以下是几点改进建议:1. 强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开展经济和社会变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2. 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参保人办事难、咨询难的问题。

保险公司关于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托管要求

保险公司关于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托管要求

保险公司关于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托管要求个人养老金保险是一种为个人提供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作为养老金保险的提供者,在产品的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托管要求以保障保险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专门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专户,并将保险资金托管在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

这样可以保证保险金的安全性,减少投资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与托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托管服务的正常进行。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对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资金进行专款专用托管。

产品的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和公司缴费两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将这些资金严格区分,避免混用。

为了实现专款专用的托管,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确保资金的流向能够清晰可查。

第三,保险公司还需要对个人养老金产品的资产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审计包括对投资组合的审查、对资金流向的追踪以及对投资收益的核算。

通过定期的审计工作,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托管资金的安全。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规定产品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并设定相应的投资限额。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养老金保险产品的性质,选择稳定的投资标的,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养老金保险产品能够按时兑付。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金的规模、投资运作情况以及风险管理情况等。

监管部门会根据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保险公司按照要求开展业务,保障个人养老金的安全运作。

最后,保险公司在养老金产品托管过程中还需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答客户的咨询和投诉,解决客户的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产品的可信度。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托管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设立专门的托管账户、实施专款专用的托管、定期审计资金、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等。

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提高养老金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职工养老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1. 遵循市场化原则,科学管理企业养老保险账户;
2. 保障职工养老金权益,确保养老金资金安全;
3. 提高养老金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4. 加强账户管理和监督,做到规范运作。

四、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机构
1. 设立专门的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企业养老保险账户和资金使用;
2. 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依法合规开展账户管理工作。

五、养老保险账户管理
1. 建立健全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2. 实行分类管理,确保职工养老保险账户清晰、准确;
3.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准则,确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六、养老金资金使用
1. 养老金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
2. 养老金资金使用应当与职工养老金缴费和待遇发放挂钩,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七、资金监督
1. 强化对养老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强养老保险账户管理信息披露,提高养老金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八、法律责任
对违反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企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修订后的本制度,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确保员工知悉。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自修订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在修订前发生的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原制度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的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员工对本制度的理解和解释,应以公司正式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第九条基础养老金按照员工缴费年限和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十条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金额和预期领取年限计算。
第十一条过渡性养老金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发放。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退休后,如继续工作,其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致残或因公牺牲的,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五条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由公司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
第二十六条员工跨地区调动或离职时,应携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到调入或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的实施,不影响公司根据国家其他规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争议,以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九章:其他(续)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养老保险政策的变化,及时对本制度进行调整,确保本制度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第四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十二条员工在本公司内部调动的,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保障成为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的重要问题。

为确保养老保障的顺利进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国家制定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确保养老保障事务的规范运行。

一、背景介绍老龄化问题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已超过1亿,养老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家积极探索并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二、管理办法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养老保障管理体系,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福利待遇得到保障。

2. 原则:公平、公正、有效管理;可持续发展;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方式;个人自愿参与。

三、管理主体及职责1. 养老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养老保障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管理养老保障事务。

2. 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收取和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3. 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居住、护理和康复等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养老保障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包括企业职工、城乡居民等。

- 缴费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制度,缴费比例逐年调整。

- 养老金发放:按月发放,实行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社会养老服务:- 兴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 家庭照料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上门照料、生活援助等服务。

3. 养老保障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养老保障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养老保险机构等的监督管理。

- 绩效评估:定期对养老保障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 法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对养老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办法》全⽂《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办法》全⽂ 为保护基⾦委托⼈及相关当事⼈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办法,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为,保护基⾦委托⼈及相关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保险基⾦(以下简称养⽼基⾦),包括企业职⼯、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和城乡居民养⽼基⾦。

第三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养⽼基⾦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定⽀付费⽤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养⽼基⾦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基⾦投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与养⽼基⾦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基⾦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基⾦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基⾦资产独⽴于委托⼈、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基⾦资产归⼊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基⾦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养⽼基⾦资产,权益归养⽼基⾦所有。

第⼋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基⾦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清算的,基⾦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

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

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

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

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四是信息报送。

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

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

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初始阶段,覆盖面大、业务要求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

《通知》确定,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超过1000亿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

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规范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保障管理成为了国家重视的焦点。

为了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管理机构和职责、服务内容和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办法。

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进,老年人口数量快速增加,面临着较大的养老保障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促进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权益,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和统一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在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障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养老保障政策、组织实施养老保障计划、监督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等工作。

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养老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养老保障计划的组织和实施:制定养老保障计划,包括政府补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等,并组织实施相关计划。

3. 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负责监督和管理养老保障基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 养老保障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和管理与养老保障相关的信息。

5. 监督和评估工作: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三、服务内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保险登记和办理: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登记,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确保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2. 养老保险金申领和发放: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金,并及时发放。

3. 养老保障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大众宣传养老保障政策,提高公众对养老保障的认识和理解。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㈠目的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社会保险业务的操作,完善公司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㈡机构及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公司社会保险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㈢参保对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二、社会保险的管理㈠养老保险1、缴费工资的统计与申报⑴缴费工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岗位绩效薪资、销售提成薪资、谈判薪资、计时薪资、计件薪资、中、夜班津贴、加班加点薪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支付的薪资)。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缴费工资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⑵缴费工资的核定:员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

员工个人年缴费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统计,员工年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工资按60%统计。

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期申报。

2、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扣款规定公司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申报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缴费比率为28%(其中个人缴费比率为8%,个人缴费部分在薪资中按月扣除)。

3、增、减业务的办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增减情况到社保局办理增、减业务。

4、员工退休、退职的申报、审批、待遇计算、退休证、基本养老金领取证的发放⑴员工退休的申报、审批。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正常退休、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员工的相关资料报县劳动局审批。

申报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而劳动局未予审批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体检和病历档案鉴定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及其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确保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四条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银行存款、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品种。

第五条养老基金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投资比例第六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

第七条养老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第八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理事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二条理事会应定期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以上即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个人风险的保护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保险业务的有效运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目的、内容和意义进行探讨。

一、目的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通过规范保险业务的运作,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防范欺诈行为,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内容1. 保险业务准入管理:保险公司在进入市场之前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准入条件,如注册资本的要求、经营能力和资质的审查等。

同时,还需要对新业务的产品和定价进行审批,确保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合理和稳定的保险产品。

2. 保险销售管理:保险销售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需要规范销售渠道、销售行为和销售人员的行为准则。

对于销售人员,有必要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伦理意识。

同时,对于保险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误导和欺诈行为,需要进行监管和处罚。

3. 保险合同管理: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需要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标准条款,确保合同的明确和公正,避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4. 保险金管理:保险金作为保险合同的核心权益,需要合理管理和使用。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保险金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支付保险金并防止滥用与挪用。

5. 保险理赔管理: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核心义务,需要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秉持公正、及时的原则。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高效的理赔处理机制,提高理赔速度和服务质量,以满足客户的合理赔付需求。

三、意义制定和落实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产品透明度,加强对销售误导和欺诈行为的打击,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第一节产品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所包含的各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

第二十六条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谨慎审查。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记载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合同权益。

第三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帐户。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

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第三十六条担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合同,并应当根据该书面合同,依法审慎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或者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协议。

本条所称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二)自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统计和财务会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经营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个人两全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