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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
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大国税发[2007]75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
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国税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评选,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公安、审计和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审验,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和社会公示五个环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等118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等139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大连麦凯乐总店等175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各局要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上述纳税人纳入AAA、AA、A级管理,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争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附件:大连市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6]115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6]115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6]115号)大劳发[2006]115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文件大劳发[2006]115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一、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的劳动合同。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等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要续签不少于三年。

企业不得在改制时大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裁员20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实施。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计算标准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确定。

(二)改制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改制后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发放。

二、关于拖欠职工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方面的问题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改制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和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三、关于工伤职工有关待遇方面的问题(一)因工伤残l-4级的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改制后企业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大国税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41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企业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食品、饮料制造业│6│├──────────────────────────────┼─────────┤│家具制造业│8│├──────────────────────────────┼─────────┤│金属制品业│6│├──────────────────────────────┼─────────┤│服装来料加工业│5│├──────────────────────────────┼─────────┤│工艺品制造业│9│├──────────────────────────────┼─────────┤│其他│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发批发│4│├──────────────────────────────┼─────────┤│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5│├──────────────────────────────┼─────────┤│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5│├──────────────────────────────┼─────────┤│零售和批、零兼营│6│├──────────────────────────────┼─────────┤│其他│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递送服务│8│├──────────────────────────────┼─────────┤│运输代理服务│12│├──────────────────────────────┼─────────┤│其他│7│├──────────────────────────────┼─────────┤│建筑业││├──────────────────────────────┼─────────┤│装饰业│12│├──────────────────────────────┼─────────┤│其他│10│├──────────────────────────────┼─────────┤│饮食业││├──────────────────────────────┼─────────┤│正餐服务│15│├──────────────────────────────┼─────────┤│快餐服务│10│├──────────────────────────────┼─────────┤│饮料及冷饮服务│8│├──────────────────────────────┼─────────┤│其他│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桑拿洗浴、美容、保健│15│├──────────────────────────────┼─────────┤│其他│10│├──────────────────────────────┼─────────┤│娱乐业│20│├──────────────────────────────┼─────────┤│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15│├──────────────────────────────┼─────────┤│其他行业│10│└──────────────────────────────┴─────────┘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

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3﹞222号【发文日期】2003-12-25【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再实行预扣办法。

二、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税款的残疾人所得,取消减免期限,减征幅度定为50%.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远洋运输船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文中“远洋运输船员”是指到无限航区(各国开放港口和通航水域)和近洋航区(东南亚、日本、韩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工作的人员,即超越中国领海的远洋运输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具体操作可以参看船员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服务航线。

考虑到远洋作业的特殊性,凡在一个月中,远洋运输船员执行过跨国远洋运输任务的(不考虑具体天数),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远洋捕捞业比照上述情况执行。

四、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不含特扣项目)一律为4000元。

五、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

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中直单位、辽宁省省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可按中直总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及发放形式执行,也可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外市驻连机构可按员工户籍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也可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其他企业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00七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00七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00七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采购办的批准。
五、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区市县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大地税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37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

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10〕1083号2011-03-04 [来源]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二、关于文件第三条中“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开具: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报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先由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纳税记录的,由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对跨行政区域(包括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所在地与购买人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尚未联网的不同区域间)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和住房购买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

大连市《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见辽财税〔2010〕886号文件附件中表样。

对于购买不符合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前不需要到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

三、关于文件第三条中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需由纳税人提交书面诚信保证,方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诚信保证不实的,以及以后查实属于虚假诚信保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建委(房产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大国税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第17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好16号和17号令,就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局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与本通知不符的,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一、关于停业、注销登记方面的问题(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表样附后),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

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人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大地税函[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3号)各基层局: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锁定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化征管的通知》(大政发[2007]27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直属局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39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局征管范围及税款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2号)有关规定,现对直属局成立和撤销“锁定户”后有关管户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直属局成立后管户调整问题(一)管户调整范围确定问题市局确定直属局的征管范围,并将直属局成立后涉及管户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

(二)管户调整工作程序问题1、换发税务登记证件(5月10日-5月31日)。

5月10日至5月16日,市局确定的市内四区外原省局大连分局管户的新主管机关对其所属管户完成换证事宜并实行征收管理;5月15日至5月30日,直属局对市内四区内原省局大连分局所属管户进行集中换证,并自6月1日起对其实行征收管理。

2、数据倒换(5月21日-6月20日)。

(1)征管数据倒换(5月21日-5月31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5月30日前,办理完结所调整管户的“在途税款”入库事宜,缴销单本已用发票(整本发票无需缴销),终结纳税检查事宜(以下达稽查结论通知书为准,可不入库查补税款)。

5月31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征管数据倒换。

(2)计会数据倒换(6月1日-6月20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6月15日前,将调整管户2007年的相关计会数据与信息中心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要与国库对帐更正完毕,并将相关计会资料准备好;6月20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计会数据倒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大地税函[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大地税函〔2013〕85号)市地税各基层局,国库各级支库,各中资商业银行,东亚银行: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提高税款征缴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3〕48号)有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决定于2013年10月起,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定委托缴款三方(纳税人、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协议的纳税人,以及虽然签订了委托缴款三方协议,但由于特殊原因,纳税人在未采用实时缴税方式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纳税人凭《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详见附件1)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详见附件2)缴纳税款。

《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替代了原有的《税收收入缴款书》,实现了税收缴库由传统模式向电子化模式的转变。

二、业务流程纳税人到地税机关(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后生成电子税票,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或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税的,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上填写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开户银行办理缴税业务。

纳税人特殊情况下选择通过现金方式缴税的,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现金,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任一商业银行办理缴税业务。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2009-06-07 16:11转自19351213的个人空间/3888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31•【字号】大地税发[1998]第4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42号1998年3月31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缴纳)义务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缴纳)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

第五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国税、地税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缴库期限内同时申报缴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6]14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2.31【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等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44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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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款,适用预算科目
【颁布单位】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大财预﹝2004﹞238号
【发文日期】2004-07-02
【实施时间】2004-07-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库各支库: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明确出口退税各项税款的账务核算,保证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四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大地税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2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公建及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公建,如能提供购入不动产发票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受2年的购买年限限制。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非普通住房,2年内销售的,按销售该住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2年以上(含2年)销售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下发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三、个人销售继承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1、个人办理房屋继承时,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21•【字号】大财文字[1996]250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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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标 签】公益救济性捐赠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财法﹝2006﹞643号
【发文日期】2006-11-23
【实施时间】2006-11-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有关规定,现对《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06﹞518号)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大连地区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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