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强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2•【文号】教高[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近年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印发了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和学位授予类别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自2007年规范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以来,调整优化了中医类专业结构,提高了中等中医类专业生源质量,较好地解决了基层中医药人员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起,各省(区、市)可根据本省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选择1—2所中等中医类学校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继续招生。
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学校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校,每所学校年招生规模应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范围为本省生源,招生时限截止到2015年。
二、招生学校资格及其每一年度的招生计划,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
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招生。
三、经审批备案后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自2011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备案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外,违规超过备案招生计划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四、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须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五、上述经审批备案允许招生的学校,在招生时应明确向报考学生告知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执业的医疗机构范围。
六、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等)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登记后,方可以继续举办。
七、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开设中等中医类专业的学校,2006年底以前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7—2010年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要求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23〕1号)要求,现将1450项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附件1、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登录管理系统,上传开班通知及培训日程安排表。
(二)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学员信息登记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相关材料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学员信息登记表》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电子版学分证书,学员可根据需要自行注册登录“中医药继教项目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
二、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一)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5〕1号)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压实各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提高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飞行检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4)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5)对项目举办真实性、项目内容实用性、收费情况、学分发放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2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中央单位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中央单位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中央单位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1〕42号)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日友好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切实做好名老中医专家学术思想传承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学术传承和推广应用的有效方法和创新模式,经研究,我局确定了26名中央单位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专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是传承名老中医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培养中医药传承人才的重要载体,各项目负责部门和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项目负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有效管理,及时开展评估、考核和指导工作。
三、各建设项目依托单位要根据《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管理,为工作室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支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四、各项目负责部门和各建设项目依托单位需按要求填报《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附件2)一式5份(A4纸打印、普通装订),并加盖公章,于2011年10月15日前寄送至我局人教司师承继教处,同时将任务书电子版文档发送至受理电子邮箱。
此通知、项目任务书格式已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上发布。
五、联系方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邮政编码:100027电子邮箱:***************.cn联系人:吴厚新张欣霞联系电话:************附件:1.中央单位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2.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中央单位)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中央单位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一、中国中医科学院(11人)翁维良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邓成珊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蔡连香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安效先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周乐年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孙桂芝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陈鼎祺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张涛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薛伯寿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胡荫奇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王永炎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临床基础医学研究所二、北京中医药大学(13人)王沛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杜怀棠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周平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刘燕池北京中医药大学田德禄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陈淑长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肖承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郭志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武维屏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郭维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王琦北京中医药大学谷世喆北京中医药大学孙光荣北京中医药大学三、中日友好医院(2人)梁贻俊中日友好医院史载祥中日友好医院附件2编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中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制二○一年月日填写说明: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系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开展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而设计的任务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2.28•【文号】国中医药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我局组织制订了《“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本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6联系电话:************6591496965063322转6702或6701传真:************联系人:张为佳陈梦生附件:“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医药继承发展和中医药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人才是基础,一支高水平的中医临床队伍,特别是一大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是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的保障。
为了加快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十五”期间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拟在全国选拔200名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临床水平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着力提高其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使他们成长为新一代中医临床优秀人才。
同时,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整个中医临床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的提高,扩大中医药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声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三月二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
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9•【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培训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是培养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培训制度,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附件:1.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1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特色优势,规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提高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中医医政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中医医政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4]52号【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3.14【实施日期】2014.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中医医政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医医政工作,兹定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2014年全国中医医政工作视频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3年中医医政工作,部署2014年中医医政工作。
二、会议时间2014年3月20日10:00-11:30。
三、会议地点(一)主会场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指挥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号办公楼五层)。
(二)分会场设在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视频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一)主会场参会人员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
2.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司、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医政司、科技司、国际合作司、机关党委负责同志。
3.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主管领导、医管处处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院长、主管院长、医务处处长,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北京中医协会有关负责同志。
4.北京市不设分会场,参会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1.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局长、医政处处长、卫生计生委中医处处长,邀请卫生计生委主管领导参加。
2.各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卫生计生委主管领导和中医处(科)长。
3.各中医药大学(学院)主管校(院)长和医管处处长。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医经典理论考试暨第六期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医经典理论考试暨第六期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冀中医药函[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医经典理论考试暨第六期培训班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1〕134号)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11年12月中旬在北京组织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医经典理论考试暨第六期培训班。
为加强我省中医药技术骨干的中医经典理论及临床经验学习,经研究,决定组织国家和省相关项目学员参加此次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医经典理论考试(一)考试人员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
(二)考试时间2011年12月12日上午9:00-11:00.(三)考试地点北京友谊宾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请各研修学员务必携带好身份证作为本人的考试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二、第六期培训班(一)培训对象1.“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2.“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学术继承人;3.“第二批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4.“第三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学术继承人。
(二)培训内容、时间和地点培训内容:中医药名著研读及其临证应用与疑难病证治。
培训时间:2011年12月12日至18日;12月11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友谊宾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电话:010-68498888)(三)授课专家名单(详见附件1)三、其他事宜1.培训费每学员1200元。
上述培训对象的培训费、食宿费和交通费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销。
2.参加培训的学员要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得晚来早走(参加培训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5〕2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加强国医大师学术经验的传承与发展,发挥国医大师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我局将组织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
为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了《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方案》是组织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的指南和依据,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组织工作室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单位要协调明确工作室的依托单位和工作室负责人,为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三、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周期,由各工作室根据前期开展的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结合本《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有关依托单位按《实施方案》要求,填报《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附件)一式5份(A4纸单面打印、普通装订),于8月17日前寄送至我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同时将任务书电子版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cn。
五、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联系。
联系人:曾兴水黄峰联系电话:010—59957647邮箱:***************.cn附件: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7月28日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深入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学术经验传承工作,我局2015年将组织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二批全国西医学习中医优秀人才研修项目申报表
学习
简历
起止年月
学校
专业
学历及学位
工作
简历
起止年月
单位
从事何种工作
职务及职称
近5年从事专业工作情况及学术成就
附件2
第二批全国西医学习中医优秀人才研修项目
申报表
推 荐 部 门:
申 报 人:
工 作 单 位:
手机:
电 子 邮 箱:
2023年2月
姓名
性别
照片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码
行政职务
职称
导师资格
□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从事专业及
方向பைடு நூலகம்
从事临床工作时间
年
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2•【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函〔2021〕205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函〔2021〕205号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促进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建设,培养一批中青年多学科交叉创新人才,经研究,我局决定继续实施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现将《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予以印发,并将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医药创新团队项目申报工作,按照《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组织本省、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积极申报。
二、申报分为自愿申报和举荐申报。
自愿申报由申报团队及其所在单位组织填写《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2),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审核推荐。
鼓励非中医药机构牵头申报国家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
举荐申报由相关部委(单位)组织举荐,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推荐国家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不超过2个,推荐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团队不超过5个,要对申报团队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填写审核意见,并将排序推荐汇总表(附件3)、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于2021年11月8日前邮寄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中医药局人教司:陈令轩010—59957642国家中医药局科技司:邱岳010—59957709邮箱:**************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邮编:100027)。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投入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中医类专业在校生人数增长过快,大于社会需求。
全国每年按自然减员等因素需要补充的中医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远远低于每年的毕业生数。
二是低学历教育规模迅速增加,引发中医队伍学历结构不合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低学历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师队伍结构,提高中医队伍整体水平,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中等教育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报名要求进行调整。
为此,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招生,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
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区、市)的部分学校(名单附后)暂保留中等中医学专业设置,年招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时限截止到2010年。
允许招生的上述学校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之后,举办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自2007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同意招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学校可以继续举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加强“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做好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3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的有关要求,组织本地区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以下简称《规划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一览表”(见附件2)中所标注的重点学科名单,组织本地区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填写《规划书》,《规划书》电子版请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www. )通知公告栏下载。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规划书》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请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规划书》(一式四份)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并将《规划书》电子版发送至********************.cn。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
具体要求请按照《规划书》填表说明填写。
4、为切实加强“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确保实现各项建设目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就上报的《规划书》进行审核。
东大19春学期《卫生事业管理学》在线作业2
(单选题)1: 下列不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设机构的是( )A: 办公室(财务司)B: 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C: 医政司 D: 医学教育管理司正确答案:(单选题)2: 针对慢性病的高危人群,我们采取( )级预防策略A: 三B: 二C: 五D: 六正确答案:(单选题)3: 1996年12月,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 )A: 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B: 政府实行一定公益政策的社会福利事业C: 社会公益性事业D: 社会福利性事业正确答案:(单选题)4: 妇幼卫生法制管理是遵循妇幼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依法调整人们在妇幼卫生保健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保证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 )。
A: 行政行为B: 执法行为C: 司法行为D: 管理行为正确答案:(单选题)5: 印度尼西亚采用的是( )医疗保险模式。
A: 储蓄B: 国家C: 商业D: 社会正确答案:(单选题)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要卫生问题的演变,爱国卫生运动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实施“两管五改”是在( )年代。
A: 50年代B: 60年代C: 70年代D: 80年代正确答案:(单选题)7: 妇幼卫生管理以( )为服务对象,以科学技术为服务手段,以提高社会效益为基本准则,以增进妇女儿童健康为根本目标,依法对妇幼卫生工作进行行政和业务的全面管理,竭力履行妇幼卫生工作的计划、组织、控制、监督和协调的管理职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4]159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4〕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培养高层次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76号)要求,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制定了《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方案是组织开展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的指南和依据,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培训对象遴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分配名额(附件1)进行遴选,不得超额申报。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将培养对象申报表(附件2)、汇总表(附件3)及信息采集表(附件4),于2014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我局人事教育司,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n。
四、本项目为2014年中央转移地方(中西部地区)支付项目,中央财政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补助中西部地区的培养对象。
专项经费随《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76号)下达,各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培养对象名单确定公布后,及时做好专项经费的分配和落实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函〔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函〔2022〕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推进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21〕27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经有关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国中医科学院遴选推荐、我局组织全国中医理论选拔考试等程序,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孙占学等400人为第五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现予公布(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国中医科学院要做好研修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培养对象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培养工作,确保研修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为培养对象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积极支持培养对象参加中医药经典理论集中学习、强化临床实践、跟名师学习及强素养封闭式住读学习等各种研修学习活动,并做好研修项目日常管理和平时考核工作。
三、培养对象要根据“读经典、做临床、跟名师、强素养”的研修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研修学习时间,明确研修目标和任务,填写《第五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任务书》(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保证按期完成各项培养任务。
四、其他事项(一)本项目自2022年2月启动,研修周期3年。
中医药经典理论培训、强素养封闭式住读学习等集中研修学习安排另文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启动会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启动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4•【文号】中医药办人教函[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启动会的通知(中医药办人教函〔201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大力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加强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经研究,我办定于7月下旬在广州市召开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启动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部署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思路和工作要求;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学术流派传承推广基地及理事会,探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交流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发展经验。
二、参加会议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各1名;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各1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学术流派传承推广基地组成单位及理事会成员。
三、会议时间2013年7月30日,7月29日报到,会期1天。
7月29号晚8点在宾馆白云楼二楼贰号厅召开传承推广基地理事会会议,全体理事会成员参加。
四、会议地点广东省迎宾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603号电话:************-5116)五、其他事项1.请各单位参会人员填报回执(附件2),于7月22日前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2.会议不安排接站,请参会人员自行前往宾馆。
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差旅费等回单位报销。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联系人:曾兴水张欣霞联系电话:138******** 010-********传真:************电子邮箱:***************.c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学术流派传承推广基地办公室联系人:余丽娟贺振泉联系电话:138******** 020-********传真:************邮箱:*****************.cn附件:1.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启动会交流发言单位2.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启动会回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7月4日附件1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启动会交流发言单位上海市顾氏外科流派传承工作室--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陆金根龙砂医学流派传承工作室--江阴市致和堂中医药研究所顾植山安徽新安王氏内科流派传承工作室--安徽中医药大学王键中医扶阳流派传承工作室--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刘力红附件2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启动会回执注:请将本回执于7月22日前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教司师承继教处,传真:************,电子邮箱:***************.cn。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4.01•【文号】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自2007年规范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以来,调整优化了中医类专业结构,提高了中等中医类专业生源质量,较好地解决了基层中医药人员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起,各省(区、市)可根据本省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选择1-2所中等中医类学校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继续招生。
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学校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校,每所学校年招生规模应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范围为本省生源,招生时限截止到2015年。
二、招生学校资格及其每一年度的招生计划,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
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招生。
三、经审批备案后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自2011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备案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外,违规超过备案招生计划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四、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须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五、上述经审批备案允许招生的学校,在招生时应明确向报考学生告知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执业的医疗机构范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强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强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1•【文号】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强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以下简称“优才项目”)自2008年启动以来,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精心指导下,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研修学员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项目进展顺利,即将进入结业考核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研修质量和研修水平,确保项目圆满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确保优才项目顺利完成优才项目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最高层次的中医药人才培养形式,为中青年名中医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氛围。
本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研修学员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努力,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工作,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和全体研修学员学习领会《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8〕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组织管理,使研修学员真正达到理论上有创新、学术上有专长、技术上有专攻、疗效上被公认的研修目标,成为名副其实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二、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研修任务根据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网络管理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仍有部分学员第二阶段(2010年度)未能按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上传学习心得、临床医案等研修资料信息的数量不能达到基本要求,质量和水平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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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强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107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6.01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强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管理工作
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以下简称“优才项目”)自2008年启动以来,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精心指导下,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研修学员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项目进展顺利,即将进入结业考核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研修质量和研修水平,确保项目圆满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确保优才项目顺利完成
优才项目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最高层次的中医药人才培养形式,为中青年名中医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氛围。
本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