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价监管、确保不出现住房高价地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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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述 住 房 供 地 计 划 的地 方 , 得 向 不 大 户 型高 档 住房 建 设 供地 。
三 、 快 推 进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加 和 建 设 项 目的 审 批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划 主管 部 门要 规 在 受 理 后 6 天 内核 发 建 设 工 程 0
规 划 许 可 证 , 设 主 管部 门 应 当 建
行 政 审 批 快 速 通 道 , 划 主 管 部 规 门要 在 受 理 后 1 天 内 核 发 建 设 O
房供 地 建 房 、 步 与 廉 租 住 房 并 逐
轨 、 化 并 实 施 租 赁 住 房 分 类 保 简 障 的途 径 。在 房价 高 的地 区 , 应 增 加 中 小 套 型 限 价 住 房 建 设 供 地数 量 。 在 盘 活利 用 存 量 土地 要 的 同 时 , 依 法 收 回 的 闲置 土 地 对
要 求 限 时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和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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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国土资 源厅 ( 国土环 境 资源厅 、国土 资源局 、
城 乡建 设 ( 房地 产 、 划 、 房保 规 住 障 ) 管 部 门要 深 入 学 习领 会 国 主 发 1 号 文 件 的 指导 思 想 、 务 要 O 任
求 和 政 策 规定 。 充分 认 识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用 地 和 建 设 的 管 理
调 控 , 坚 决 贯彻 落 实 国发 1 号 是 0 文 件政 策 、继续 抑 制 房 价 上 涨 、 促 进 房 价 地 价 合 理 调 整 的 重 要
设 的 年度 计划 管 理
地 方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房 地 产 、 划 、 房 保 障 ) 国土 资 规 住 、 源 主 管 部 门要 按 照 住 房 建 设 规 划 和编 制 计 划 的要 求 , 同商 定 共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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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套型住房建设用地 , 严禁向别墅供地。省级 国土资源管 准地 价并 向社会 公布 。 招标 、 卖 、 拍 挂牌 和协议 出让底 价 理部 门应 及 时对 市 、县 房地 产 用地 年度 计 划作 出预 安 应 当依据 土地估 价结果 、供地政 策 和土地 市场行 情等 , 排 , 于 3月 底前 , 本 年度 住 房 和保 障性 住 房用 地 供 集体决策 , 并 将 综合确定。土地 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 应 计划 汇 总报 部 ,并 抄送 各 派驻 地 方 的 国家 土地 督察 块所 在地级 别基 准地价 的 7 %, 买保 证金 不得低 于 出 0 竞 局。 让最低 价 的 2 %。 0 ( ) 调推进 住房 用地供 应 计划 实施 。市 、 国土 二 协 县 严 格 土 地 竞 买人 资格 审 查 。对用 地 者 欠 缴 土地 出 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 , 结合政府 让 价 款 、 置 土地 、 闲 囤地 炒地 、 地 开 发 规模 超 过 实 际 土 收购储 备地块 开发 和房地 产市 场土地 供需 的情 况 , 确定 开发能力 以及不履行 土地使用合 同的 , 、 市 县国土资 年度计 划 中拟 供应 的地块 , 合理 安排 供地 时序 。应 主动 源管 理 部 门 要禁 止 其 在 一 定期 限 内参 加 土地 竞 买 。 对 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 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 存 在 的违 法 违规 用 地 行 为 , 严 肃 查 处 。 要 作生活要求 , 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 , 确保保障 严格 土地 出让合 同管 理 。土地 出让成 交后 , 必须 在 性住房用 地计划 落实 。 城市 和 国有 工矿棚 户 区改建原 则 1 工作 日内签 订 出让合 同 ,合 同签订 后 1 月 内必 0个 个 上应 实行 原址改 造 , 活存量 土地 , 盘 优化 用地 结构 , 善 须缴纳出让价款 5 %的首付款 , 完 0 余款要按合 同约定及时 服务 功能 , 节约集 约用地 。落 实住 房和保 障性 住房 用地 缴纳 , 最迟付 款 时间不 得超 过一 年 。出让合 同必 须 明确 供应 计划涉及 占用农 用地 的 , 优 先安排 农转 用计 划指 约定 土 地 面积 、 途 、 积率 、 筑 密度 、 型 面积 及 比 要 用 容 建 套 标 , 部审批 改革要 求 , 时组织 申报 , 按 及 加快 审批征 收 。 例 、 金 、 地 时 间及 方式 、 款 缴 纳时 间及 方式 、 定 交 价 开竣 二、 促进 住房 建设用地 有效 供应 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 、 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 体地 位 。具 体 来 说 , 就 是在 集 体 建
设 用地 流 转 中 ,要 充 分 体现 农 民对 土 地 的 处 置权 和 财 产 权 , 减 少 指标 置换 模 式 。建 立 农 村 集 体 建 设用 地 流 转 后 村 民 的保 障机 制 ,不 能 简单 推 行 “ 以
( )协 调 推 进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计 二 划 实施 。 市 、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应
套 型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 严 禁 向 别 墅 供 地 。 省 级 国士 资 源 管 理 部 门应 及 时 对
市、 县 房 地 产 用 地 年 度 计 划 作 出预 安
权登记,实行有偿流转 ,保障农民的
土 地 发展 权 。
吴 正德 委 员也 提 ,要 合 理 分 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国 土 资 源 局 ,各 派 驻 地 方 的 国 家 土 地 督 察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 0 0 4 ) 要 21] 号
排 , 并 于 3 底 前 ,将 本 年 度 住 房 和 月
保 障 性住 房用 地 供 应 计 划 汇 总 报 部 , 并 抄 送 各 派 驻 地 方 的 国 家 土 地 督 察
局。
流 转 收益 ,保 障 农 民在 收 益 分配 中 的
求 , 依 法 加 强 监 管 ,切 实落 实 房 地 产 十 地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增 强 土地 政 策
按 照 经 政 府 批 准 的供 地 计划 , 结 合政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建房[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

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土资源部。

(二)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

2017年6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县级市)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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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不定 期对重 大违法 案件 挂牌督 办 , 开查 处结果 。 公 五、 开展 房地 产用地 突 出问题 专项检 查
清理 报 告 于 7月 底前 一 并 报 部 。 ( 十八 ) 严肃查 处房地 产 用地 中的违 法违规 行 为。 各
( 六) 十 明确房 地 产用地 专项检 查 的重点 内容 。 决 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 部 严格履行职责 , 认真开展专项检 定, 今年 3月 至 7月 , 在全 国组织 开 展 对房 地 产用 地 突 查 ,对房 地产 用地供 应 和开发 利用 中 的不规 范行 为 , 要 出 问题 的专项 检查 。检查 重点 是 : 房地 产用地 特 别是保 认真整改 ; 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 障性住房 用地 未经批 准擅 自改 变用 途 , 违规供 应 土地建 对 瞒案不 报 、 压案 不查 的 , 要严 肃 追究 责任 。4月份 , 中 设别墅 , 违反法律 法规 闲置 土地 、 囤地炒 地等 。 省级 国 央 工程 建设 领 域 突 出 问题专 项 治理 领 导小 组将 组 织监 各
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 细化 县 国土 资 源管 理 部 门严 格执 行 房地 产 用地 的 法规 和政 工作措施 , 切实抓好落实 , 加强检查督办。 各地必须在 策 , 全完 善制度 , 范供地 用地 行为 , 健 规 确保 专项 检查取 7月 中旬 前 完 成 专 项 检 查 和处 理 工 作 , 由省 级 国土 资 得实效 。 二 。一 。年三 月八 日 源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情 况 , 成 书 面 报 告 , 同 出 让 合 同 形 连
监督 无法 实现 等 。这些 问题 得 到党 出让最 低价 的 2 %。 0 中央 、 国务 院 的高 度重 视 , 并对 加 强 房建 设用 地 供应 总量 的 7%。要 严 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做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1•【文号】国土资发[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证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去年以来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刹住了盲目设立开发区大量圈占土地之风,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

但当前一些行业、地区投资增长过快,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突出,资源供应和粮食安全的压力加大,反映到土地利用上的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违法违规用地等问题依然严重,土地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待进一步深入。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平稳协调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遏制一些行业、地方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有利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积极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部署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上来,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土 地督 察 局 :
为贯 彻落 实 ( ( 院关于 坚决遏 制部分城 市房价 过快上 涨 的通 知》( 国务 国发 [00 0 ,以下 简称 “ 2 131 号 国
发 l 号文件 ” 0 )确定 的工作 任务 ,进 一步加 强房地 产用地 和建设 的管理 调控 ,积极促 进房地 产市场继 续 向
政策法规
l 。 彻 胁
时序 、宗 地情况 和供地 条件 ,接 受社会公众 监督 ,正 确
引 导市 场预 期。要根据 住 房建设 计划 落实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况 , 及时合 理调 整供地i‘ 。要在 确保保 障性住 房 、 t 划 棚户 区改造住 房和 中小套 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 低于 住房用地供应总
好发展 ,现就 有关工 作通 知如下 :

统一思想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 方各级 国土资 源 、住 房城 乡建设 ( 地产 、规划 、住房 保障 )主管 部 门要深 入学 习领会 国发 l 房 0号 文件 的指导 思想 、任务要 求和政 策规定 ,充 分认识进 一步加 强房地 产用 地和建 设的 管理调控 ,是坚决贯 彻
落实 国发 l 0号文件政 策 、继续 抑制房 价上涨 、促 进房 价地价 合理 调整 的重要任 务 ,是 增加群 众住房 有效 供给 、维护群 众切身 利益 的迫切 需要 ,是促 进城 市建设 节约 用地 、科 学发展 的重要 举措 。各级 国土 资源 、
21 00年 第 1 髓 ・ 3 ・ I 2
第 7 7号 5
现 批 准 城 市道 路 交 叉 口设 计 规 程》 为 行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
程》的公告
现批 准 ( 《 燃气 冷热 电三 联供 工程技 术规程 为 行业 标 准 ,编号 为 CJ 1 5 2 1 , 自2 1 年 3月 1日起 实 J4 - 00 01

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

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

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

(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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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国土资电发[2011]1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价监管、确保不出现住房高价地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监察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八项新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勇担责任,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切实维护好地产市场的稳定现就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防出现高价地影响市场预期
近几年来,部分城市商品住房建设供地中,出现少数高价地块,引发社会热议。

地价不是决定房价的主要原因,但高价地影响社会预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的调控政策和要求,各地要密切跟踪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认真分折检测房价地价变化情况,研判土地供需和地价变化态势,切实把握好房地产用地出让节奏和时序,严防出现各类商品住房高价
地扰乱市场预期,破坏市场稳定。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拟供应地块的评估,结合政府确定的合理房价和责任考核目标,对可能在公开出让中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成交楼面地价超过周边地价的,一律暂停出让,已公告的要立即撤销公告,重新调整出让方案,研究确定合理竞地价上限,采用竞争达到合理地价上限后改竞配建公共租赁房面积或“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等方式确定受让人,把地价降下来。

在3月底前,凡未按时发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市县,一律不得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供地。

商服与住宅混建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应划清建筑面积,原则应建限价房、保障性住房或公租房,避免出现住房用地的高价地,也有利于抑制高房价和投机投资。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市县出让公告的审查,及时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确保不出现高价地。

二、加快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布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必须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用地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佳.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甩地供应计划总量的70%的要求。


认真总站2010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大调研和协调力度,进一步提高今年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前考虑全年计划编制与实施的衔接,准备好预案,避免出现年底计划完成率偏低等情况。

三、认真做好房地产用地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
为更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
控的一系列政策,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存在的认识不统一、影响因素多、调控任务重的实际,部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省会城市并再找一个住房价格较高的二、三线城市为单元。

就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分析、地价与房价关系、土地收入构成、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为主要内容,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实事求是的分析两个城市的现状,于2月底钱形成分析报告报部利用司。

报告要以数据和事例为支撑,分析要深入浅出、观点鲜明,对存在的问题要有解决的意见或建议。

部也将组织研究小组,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向政府
主管领导同志汇报,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做出统一的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及时传达到各市县,要提高敏锐性,密切关注土地市场动向,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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