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研究以不可分之债考察为中心
2019年人民检察院书记员考试真题卷(含参考答案)
2019年人民检察院书记员考试真题卷一、本试卷共80道题,总时限为60分钟。
二、请在机读答题卡上用蓝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好自己的姓名、考试课码、报考单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涂写准考证号栏。
三、请仔细阅读下面的注意事项,这对考试成功非常重要:1、题目应在答题卡上作答,不要在题本上作任何记号。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你应立即放下铅笔,将试题本、答题卡都留在桌上,然后离开。
如果你违反了以上任何一项要求,都有可能影响你的考试资格。
4、试题答错不倒扣分。
5、特别提醒你注意,涂写答案时一定要认准题号。
6、严禁折叠答题卡。
一、是非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在答题卡上涂A,错误的涂B;全部涂“A”或“B”,均记为0分。
)1、元朝的“刺字”作为附加刑,不适用蒙古人、色目人。
(对)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错)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发改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相冲突,其适用问题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裁决。
(错)4、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对)6、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司法权是涉及领域最广、最活跃、最富创造性的权力。
(错)7、担任法官必须年满22岁。
(错)8、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法官法没有专门作出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错)9、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资格。
(对)10、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征。
(错)1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12、复议机关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都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期末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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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题库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
)。
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主债和从债D.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
)。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
)。
A.荣誉权B.隐私权C.名誉权D.身体健康权4.XXX欠XXX二千元债务,同时XXX修理汽车,XXX向XXX修理费三千元,在此情况下,XXX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
A.混合B.抵销C.提存D.免除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D.不能免除、减轻或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6.债的发生根据除了合同外,主要还有(。
)。
A.侵权行为B.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单方法律行为7.以下权利属于人身权的是(。
)。
A.姓名权B.肖像权C.名誉权D.荣誉权8.按照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可分为(。
)。
A.形象商标B.非形象商标C.驰名商标D.非驰名商标9.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债可分为()。
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C.主债和从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2.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招标是合同的()。
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新要约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乙自提货物,交货时间为当年1月20日,合同订立后,甲于1月4日通知乙1月20日前提货,但乙一直未去提货。
1月26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丢失,该损失应由()。
A.卖方甲承担B.买方乙承担C.买方承担主要责任,卖方承担次要责任D.双方平均承担4.表演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利性演出,()。
A.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须支付报酬C.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须支付报酬D.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支付报酬5.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
A.实质性特点和进步B.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C.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D.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6.李某和陈某领取结婚证书后,在回家的路上,李某因车祸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陈某B.李某的父母C.李某的兄弟姐妹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7.1下列权利可以由法人享有的是()。
A.荣誉权B.肖像权C.名誉权D.著作权8.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0年回家乡定居。
1994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乙继承。
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份遗嘱。
甲可以采用()。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探考——以渊源和本质为视角
人 负责 时, 原则 上债 可 以被 分割 。但 是 , 当债被 分割 会损 及给 付 法典 》 中的连 带债 务 并没有 区 分共 同连 带 和单 纯连 带 , 普遍 认 为
编 债 里 在 然后 不 可分之 债 。但是 , 仅按 《 十二 表 法》 的规 定 , 本 没有 不可 分之 定” 中的第 四章“ 的种 类” , 第 四节先 规 定连 带之债 , 根
不可 分 之债 与连 带之 债 , 《 国民法 典》 2 9 规 定 :约 定 的 如 法 11 条 “ 七 章“ 多数债 务人 和债权 人 ” 中分别 规 定 了可分 之债 、 带之债 以 连
并不 赋予 债 的不可 分性 德 国民法 典》 ”《 是在债 编第 进 入古 典法 时期 , 然有 不 可分 之债 , 却被 认为 是连 带之 连 带性 质 , 虽 但 不可 分之 债 成 为连 带之 债 的附属 第 2 卷 中就 讲到 : 3 不可 分 债 务因 履行 不 能而 转化 为损 害赔 偿之 及 不可 分之 债 。此种 模 式下 , 德 第 3条 “ 债 时 , 于承 诺 者的 数继 承 人来 说他 们 仍应 该整 体地 ( s l u 地位 不 明 。如 《 国民法 典》 4 1 规 定 : 二人 以上 负担 一项 对 i o d m) n i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90 一 1一2 l0 —5 22 0 ) 8 l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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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 之债 的其历 史 演变 一般 分 《 十二 表法》 时期 、 古典法 时 际意 义 , 故连 带之 债 以连带 债 务为 中心 。近 代 以来 , 以德 国和法 规 定: 继承 的债权 和债 务 , “ 依法 按 其继 承 的遗 产份 额分 配给 继承 体制 度 , 当然包 括连 带之债 制 度 。 个 国家 对连 带 之债 有不 同的 两
不可分之债之探析
Legal Sys t om A nd Soci et y 圈墨圈圆圈圈t鎏j竺!!!墅!f叁垒坐塾金不可分之债之探析宋瑞芳摘要不可分之债。
是指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复数当事人的债。
对于“不可分之债”,许多学者都有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说它是陌生人,是因为在我们所学的教材中根本没有关于“不可分之债”的概念,在理论上我们都见不到其踪影,在实践中我们更能可想而知了。
说对它熟悉,是因为在一些比较法的教材中,我们可以看到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以及连带之债的分类。
但是我国的民法并没有关于“不可分之债”的规定,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也仅仅是在第86条和第87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但是在梁慧星教授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在第22章‘馈的种类”中又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可见,不可分之债在我国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那么到底什么是不可分之债;它与连带之债等是什么关系;在我国将采的民法典中应不应该规定不可分之债等,如果规定又应该怎样协调与我国已经有所规定的债的种类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60.02一、不可分之债的渊源不可分之债的历史演变一般来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十二表法》时期、古典法时期和优士丁尼法时期。
1.《十二表法》时期。
《十二表法》上的第五表第九条规定:“继承的债权和债务,依法按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分配给继承人。
⑦”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当同一个东西同时由多个人所享有时,原则上来讲债可以被分割的。
但是《十二表法》只是片面规定了一个方面,而没有考虑到当债被分割会损及给付的性质或价值时,即标的是不可分时,应当如何履行?于是,随着罗马法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不可分之债的理论。
2.古典法时期。
发展到古典法时期,虽然也有不可分之债的理论,但却被认为是连带之债的一种,并没有被独立出来。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一
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债务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应承担的负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
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无责任的债务无法律约束力。
债务有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分,其中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尽管不决定债的类型,但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
从给付义务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发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还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而发生。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此外,在债之关系中还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故该义务不可能被请求履行,但当事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
三、债的分类【分析】1-以偾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等;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定的债。
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债的主体、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均由当事人约定,意定之债在法律上的规定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当事人可通过自由意志排除其适用;法定之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单一之债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在多数人之债中,不仅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多数债权人之间或者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电大《民法学》2小抄名词、问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2)名词解释: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的法律现象。
3、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5、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8、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9、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0、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
11、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2、招标方式: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
1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4、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5、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16、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17、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8、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19、违约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真题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试卷00-09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
每题6分,共30分)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4.期待权与既得权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
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
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
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
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
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1.合成物与聚合物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
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
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
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
国开电大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律基础》形考
国开电大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律基础》形考1.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
单选题A.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B.法所调整的社会层次C.法所调整的基本方法D.法所调整的基本原则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单选题A.不满1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C.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单选题A.所有的财产关系B.纵向的财产关系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经济管理关系4.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单选题A.债权B.所有权C.胜诉权D.起诉权5.义务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单选题A.诉讼时效的中止B.诉讼时效的中断C.诉讼时效的延长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6.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
单选题A.所有人行使所有权B.所有人行使占有权C.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7.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的标准,债可以分为()。
单选题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8.在债的法律关系中()。
单选题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9.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单选题A.甲去商店取钱,因售货员点钞失误,多付甲10元B.乙在甲的便利店买东西,将手机丢在店中,甲捡之C.乙不懂法律有诉讼时效一事,将6年前向甲借的3000元归还于甲D.甲雇乙为其棉花喷洒农药,乙误将农药喷洒于丙的棉花地上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单选题A.所欠银行贷款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所欠税款D.其他债务1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单选题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D.破产债权1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
电大《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第一章一单项选择题1.法的本质是()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2.法的渊源指的是()A作为法律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C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关系D各种法律法规的相互联系性3.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A民法B经济法C宪法D行政法规4.在原始社会调整人们关系与行为规则的是()A原始社会的法律B氏族首领的意志C原始社会的制度D人们的原始习惯5.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A奴隶制法B封建制法C资本主义法D社会主义法6.人类社会最后一个类型法是()A奴隶制法B封建制法C资本主义法D社会主义法7.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A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B法所调整的社会层次C法所调整的基本方法D法所调整的基本原则8.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A行政权力本位B个体权力本位C企业利益本位D社会责任本位9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10.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公民个人()A专指企业的厂长、经理B专指农村承包户C专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D专指全体公民1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是()A组织B国家C公民D团体12.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A宪法B经济法C民法D行政法规二、多项选择题1.法的功能是指法的任务和作用,主要包括()A法的保护功能B法的调节功能C法的政治功能D法的经济功能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D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E经济法律程序3.法的结构形式,一般来说由以下层次构成()A法律规范B法律部门C法律体系D法律文件E法律程序4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假定B处理C审判D仲裁E制裁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A国家机关B社会组织C内部组织D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E国家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A有形财物B无形财富C经济行为D经济利益E经济关系7.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A经济利益B经济合同C经济权利D经济义务E经济责任8.就企业组织而言,其经济义务主要包括()A对社会的义务B对国家的义务C对消费者、用户的义务D对本组织内部职工的义务E对其他企业的义务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A经济管理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D经济协作关系E经济竞争关系10.我国经济法调节的横向经济关系具体包括()A由国家计划制约、指导的横向经济关系B与国家经济管理密切相连的横向经济关系C各行业、各地之间需要进行经济平衡的关系D涉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横向经济关系E经济竞争关系三、判断分析分析题1法律是公平的,它既属于统治阶级,也属于被统治阶级。
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联系与区别
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联系与区别一、不可分之债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将多数人之债的债的标的以是否具有可分性而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
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
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一)、不可分之债产生的原因、成立要件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
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
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
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
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
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间,但约定须整体交付。
(二)、不可分之债的效为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
有关连带之债的效力下文将作说明。
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比较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第一,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我国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我国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
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有区别的。
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2021年《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照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合同商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债,涉及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合同。
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缔结合同建议。
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商定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此前,有回绝自己给付权利。
7、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8、后履行抗辩权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一方履行自己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应先履行一方履行祈求。
9、不当得利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照,获得不当利益并导致她人损失法律现象。
10、名誉权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就其自身特性所体现出来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权利。
11、著作权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她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各项专有权利。
12、遗赠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一某些或所有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行为。
二、填空题1、招标方式订约普通要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对方有权回绝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王泽鉴)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著者】王泽鉴【著者简介】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一、绪说“现行民法”系采德意志式之编制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债编又分为通则(第153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
——编者注)至第344条)及各种之债(分则)(第345条至第756条),共计604个条文,约占全部条文40%余,份量重,富于交易性,可谓是私法之核心,在近代法上居于优越之地位。
债编所规律之法律事实,有为商品买卖,有为受雇他人提供劳务,有为收容迷途之孩童,有为误偿他人之债,有为制造假酒伤害人体,至为繁杂。
因此,每一个人在研读债编之前,必须自行提出一个基本问题深刻思考之:立法者究竟基于何种因素将各种不同之社会事实归纳一起,建立所谓“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的概念,设统一之规定?为此,吾人须对──────88页──────“债之关系”从事结构分析(Strukturanalyse),(注:本文之基本论点,多采自Larenz教授之名著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ErsterBand, Allgemeiner Teil, 11 Aufl. 1976(现有12 Aufl. 1979)。
本书为德国权威债法教科书,流传甚广,被公认为系民法学经典之作。
本文旨在说明债之关系之基本结构,细节问题多略而不论,请参阅注释内所引述之参考资料。
)以认识债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在逻辑,并由此而掌握债法的发展趋势。
倘若欠缺此项认识,则对个别问题之了解,终属零碎之知识,不能构成完整之体系,实不足妥适处理变化无穷、复杂万端的债之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人起诉状
连带责任保证⼈起诉状债务⼈向债权⼈贷款的时候,债权⼈⼀般会要求债务⼈提供保证,以便⾃⼰的债权能实现。
保证的⽅式有⼀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债务⼈不履⾏债务的时候,债权⼈可以起诉保证⼈,那么连带责任保证⼈起诉状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起诉状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原告:--,男,汉族,⽣于--年--⽉--⽇,住址:--省--市--区--街--号,⾝份证号码:21-----------------6,常居地:--区--新区--栋,联系地址:渝中区⼤坪正街88号莲花国际⼤厦A座8-6被告:--,⼥,汉族,⽣于--年--⽉--⽇,住重庆市--区--镇--街-号-幢附--号,⾝份号码:51-------------2。
系第三⼈之妻。
电话:15---------8,13---------8(--转)。
第三⼈:--,男,汉族,⽣于--年--⽉--⽇,系被告之夫。
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份号码:51----------0,电话:15-------8,13-------8。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第三⼈--按(2011)-法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借款23650元和2009年12⽉16⽇起⾄还清时⽌按商业银⾏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付的逾期利息,以及该案迟延履⾏期债务利息和诉讼费233元】;2、本案诉讼产⽣的⼀切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10⽉18⽇,重庆市--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法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第三⼈对原告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偿还义务,但第三⼈未履⾏还款义务且经法院强制执⾏未果。
现原告经过多⽅努⼒,查出被告系第三⼈之妻,且第三⼈向原告借款时属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认为,第三⼈向原告的借款属于被告与第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负连带偿还责任。
民法总则第87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87条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会比较经常用到的一项法律法规,因为民法总则中主要还是针对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和民商活动而制定的一项总规则。
所以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在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些问题,有可能都会运用到民法总则当中的一些法条。
下面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第87条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会比较经常用到的一项法律法规,因为民法总则中主要还是针对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和民商活动而制定的一项总规则。
所以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在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些问题,有可能都会运用到民法总则当中的一些法条。
下面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第87条内容是什么?▲一、民法总则第87条内容是什么?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方的各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在连带之债中既有对外效力问题,又有对内效力问题。
即在连带之债中,任一连带债权人实现了全部债权,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连带之债即归于消灭,同时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成立按份之债。
简而言之,连带之债的“连带关系”仅是对外关系而言的,在内部则是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内部关系的按份性质正是履行了义务的连带债务人产生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的基础。
▲二、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下: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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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 w Journal Vol .20,No .5(2008)pp.645-654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研究 以不可分之债考察为中心 齐 云3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由性质上、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
对于这个概念,可以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它。
说它是“陌生人”,翻开我国大陆地区传统的民法教材,完全寻觅不到其踪影。
说它是“熟悉的”,随手打开一本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债法总则之债的分类章节里都可以看到它,一般都会先后规定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可以说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概念。
那么,为何在大陆法系中的常客,在我国大陆民法里却成了陌生人呢?原因很简单:我国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只在第五章第二节“债权”里通过第86条和第87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我国当时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前苏联也是如此:师傅当时背离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没有规定不可分之债,而是将之并入到了连带之债,当时徒弟还无鉴别能力,也就亦步亦趋,依葫芦画瓢,不可分之债就这样在我国大陆被遗忘了。
进入到了二十一世纪,我国民法典的制订也提到日程上来了。
现在我们有机会也有能力借鉴世界上最先进的立法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饶有兴味的是,在我国现在已出版的三部民法典建议草案都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不可分之债,〔1〕看样子,不可分之债在我国重见天日乃大势所趋。
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不可分之债这一舍一取,其实并没有多少理性思考在里面,差别只不过是以前学苏联,现在学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但或许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546・3〔1〕厦门大学法学院2006级博士生。
参见梁慧星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38-139;参见王利明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88-92;参见徐国栋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页476-480。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在其形成发展历史过程中究竟是什么关系?前苏联为何要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中去呢?而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二者的关系又是如何设计的?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后,我们才能决定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是否要规定之。
一、与不可分之债相关概念的词源考察不可分之债与可分之债相对,二者是以给付(债的标的)可分与否为标准而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但通常它们又与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纠缠在一起,后二者又是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现在的制度,回溯到其起源无疑是明智的。
现在我们就从词源学角度入手,来分析上述四个概念对应的拉丁术语,并考察其使用情况以及中文翻译,以展现这些概念最原始的面目。
(一)四个概念对应拉丁术语之分析按照黄风先生编著的《罗马法词典》,可知其拉丁术语分别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ob 2ligatio divisibilis et indivisibilis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obliga tio in solidum et pro parte 。
〔2〕从构词法来看,很明显,“ind ivisibilis ”不过是在“d ivisibilis ”前加了一个否定前缀“in ”,这与其中文对译完全吻合,“不可分”不过是在“可分”前加了否定词“不”。
可见,它们反映的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中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类型,这仅仅从构词法上就可以看出来。
所以《德国民法典》在二者中再加上一个连带之债而构成一个单独的“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这种立法例,仅在逻辑上讲就不是很严密和科学。
再看in solidum ”和“pro parte ”,它们都是由一个介词加一个名词组成。
查阿道夫・伯尔葛编著的《罗马法百科词典》“solidum ”和“pars ”两词条可知:solidum 为名词,一个整体的事物,一个整体,一个应作为整体的集合,solidum 通常在词组“in solidum ”和“pro solido ”中出现,例如,取得或出卖作为一个整体的一个物,为了整体的债而起诉数债务人中的一个;〔3〕parte 原型为pars ,其意为一部分,一个整体的一份,pro parte (代表一部分)与in solidum (代表整体)相对。
〔4〕可见,从拉丁术语的角度来看,二者十分对称,介词与介词相对,名词与名词相对,直译应为:按整体和按部分。
我们猛然发现,中文对译似乎很不协调。
如果说按份之债(或份额之债)还能传神地对应其拉丁术语“obligatio pro parte ”,那么连带之债从字面上怎么也难与其拉丁术语“obligatio in solidum ”对应。
“连带”是什么意思?查《高级汉语词典》,解释为“等于连同”,它举的例词为“连带责任”。
再查“连同”,解释为“连、和”,还是很模糊。
此词显然不是日常生活语词,而为法学专门用语。
・646・中外法学 2008年第5期〔2〕〔3〕〔4〕参见黄风编:《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189-190。
See Adolf Berger,Encyclopedic D ictionary of Ro m an L aw ,The American phil os ophical s ociety,Philadel 2phia,1953,p.710.I bid,p.618.根据我国近代法律发展史可知,我国很多法学术语都是从日语借过来的,查日文版《日本民法典》,果然第432-445条它使用的法律术语为“連2債務”。
〔5〕日本人为何这样翻译现在我无法考究,但如果我们忠实于其拉丁术语之含义,显然应将它翻译为“整体之债”或“共同之债”更佳,其原本的字面意思就是如此,而且这样在字面意思上才能与“按份之债”完美对应。
其实,从连带之债的规则也可以看出,所谓“连带”指的也就是在责任负担和权利享有上的“整体性”,这包括在给付履行时,每一债权人有请求整体给付之权利或每一债务人有整体给付之义务;而在给付不履行或履行不能时,每一债权人有权就整体请求损害赔偿或每一债务人有就整体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in solidum ”误译造成的混淆遗憾的是,中国学者在翻译罗马法原始文献、罗马法教材和民法典时,“in s olidum ”这个短语有时候按其字面意思被翻译为“整体”(或“共同”),有时候被按日语翻译为“连带”。
如果我们在使用时认为“连带”和“整体”二者含义有差别,那么肯定会造成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混淆,因为在不可分之债的领域,也会谈到“整体”负责,稍不留神,就可能将之翻译成“连带”负责,从而将不可分之债归入到连带之债中。
如以下原始片断:D.45.1.2.2保罗:《萨宾评注》第12卷因此,在所描述的要式口约中,诸继承人不能因仅仅给付一部分而被释放,只要他们没有给付同一事物;如果所承诺的东西是不允许分割的(si d ivisione m res pro m issa non recipit ),例如,通行权,承诺人的每一个继承人将整体负责(heredes pro m issoris singuli in solidum tenentu r )。
但在继承人之一履行全部(solidumpraestiterit )时,他可以通过家产分割之诉向其共同继承人行使追索权……〔6〕此片断讲的是一个不可分债务,例如设立通行权之债,对于作为债务人的承诺者的数继承人来说,他们仍应该整体地(in solidum )负责,而不能主张分割利益,但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
如果此时我们将“in solidum ”翻译成“连带”,我们很可能就将不可分之债归入连带之债。
下面举一个实例来证明上面的分析。
罗结珍在翻译《法国民法典(评注本)》中的第1202条时,她尊重传统而将相关概念都翻译成“连带”。
但在对这条的评注翻译时,却出现了这样的字样“整体负担的债务”,且她后面用括号注明了原文为“obligati on in solidum ”,〔7〕可见她也将“连带债务”理解为“整体债务”,此时她做了正确理解。
但她在翻译第1218条“不可分之・746・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研究〔5〕〔6〕〔7〕如《日本民法典》第432条规定:“数人が連2債務を負担するときは、債 者は、その連2債務者の一人に対し、又は同 に若しくは順次にすべての連2債務者に対し、全部又は一部の履行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On htt p://www .houko .com /00/01/M29/089B.HT M #s3.1.3.3,2008-03-11访问。
The D igest of Justinian ,Latin Text Edited by Theodor Momm sen with the aid of Paul Krueger,English Translati on Edited by A lan W ats on,VoL.I V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Philadelhia,1985,p.650.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934。
债”的评注第五点时,却有这样一段话:“不可分之债与连带性:如果所涉及的是不可分之债,连带性只不过是‘作为债之标的的给付’不能部分履行而产生的后果。
判处(债务人)支付一笔金钱,作为损害赔偿,取代一项作为之债时,这种‘不可能部分履行’的状态即告消失。
”〔8〕请注意,这是在对不可分之债进行评注,根本没有涉及连带之债,谈论的是不可分之债因给付不可分,即给付具有“整体性”,所以应“整体履行”,而一旦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由于损害赔偿为金钱之债,是可分的,那么不可分之债就变为了可分之债,所以“可部分履行”。
如果按照她的译法,那么会出现这样的后果:当不可分之债不履行时,由于其损害赔偿之债也是具有“连带性”(正如连带之债一样),那么此时损害赔偿之债仍应“整体履行”,这样明显不符合《法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可分之债的规则。
可见,她应该是将此段法语中的“s olidarit é”〔9〕翻译成了“连带性”,而按上面的分析,应该译为“整体性”,否则就解决不了这一段话在内容上的矛盾,而且会造成对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混淆。
如果不理解上述的“连带”的内涵,也无法理解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第122节为何是这样的标题“份额之债和连带之债或共有之债”。
该节里谈到“这些债,用现在专业术语称,叫做连带之债或共有之债”,〔10〕即他认为连带之债是共有之债的近义语,可“共有之债”是什么意思呢?在该书原版中这两个术语的意大利语分别为:“obbligazi one s olidale ”和“obbligazi onecorrea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