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连带之债
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连带债务也是债中的一种,关于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连带债务的含义是什么?我们的法律中有没有对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的问题作出相关的解答?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进行分析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帮助您更好的了解连带债务方面的问题。
▲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连带债务(contingentdebt),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连带债务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
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是债务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连带债务首先应具备一般债务的成立要件,其次它还具备自己的成立要件。
这里只论述连带债务特有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连带债务人必须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连带债务的主体资格。
在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中,有意定原因和法定原因两种。
在意定之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设立债的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连带债务人。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以订立同自己意识相符的债,但这些债的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标的额也不大。
而连带之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的债,根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发育水平是没有资格设立这种债的。
在法定之债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不是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成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但这种债不是连带之债。
共同侵权是构成连带债务的原因之一,但侵权行为之债主体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虽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之债的主体。
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者亦不能成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债务的主体。
连带之债的名词解释
连带之债的名词解释债务,无论是个人债务还是企业债务,都是一种常见的财务现象。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方无法偿还债务,连带方将被迫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
这种形式的责任被称为连带责任,而由此产生的债务被称为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当多个人或实体一同为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债务方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连带方都将成为债权人追讨债务的对象。
连带方与债务方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即每个连带方都承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方追讨债务,而不需要先追讨债务方。
在某些情况下,连带之债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例如,在合同中,多个个人或企业在贷款、担保或共同承担债务时可能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若主要债务方无法偿还债务,连带方将会被追究偿还责任。
此外,连带之债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
在一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下,连带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论是否存在合同。
法律可能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合伙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连带方需要连带债务方一同承担债务。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偿还。
连带之债的存在给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和灵活性,同时也为连带方带来了风险和责任。
债务方的不履行可能导致连带方不得不支付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这可能对连带方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在涉及连带责任的合同中,连带方需要慎重考虑风险,并妥善评估债务方的还款能力和可信度。
在法律制度中,连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例如,债务必须是有效的、明确的,连带责任必须是明确的、自愿的,并且连带责任通常需要得到相关法律机构的批准。
此外,在一些国家中,法律也规定连带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避免不必要的连带责任产生。
总结而言,连带之债是指多个人或实体为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它可以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形成。
连带之债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但也给连带方带来了风险和责任。
对于参与连带责任的一方来说,务必慎重考虑债务方的还款能力和可信度,以免因连带责任而陷入财务困境。
连带之债研究
连带之债研究连带之债是指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况时,与其有关联的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也要承担其债务责任。
这种债务形式的存在,在经济活动中既可以起到保证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也会对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研究连带之债存在的合理性和风险也非常重要。
第一个案例:美国次贷危机。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导致全球金融市场动荡。
其中,次贷抵押贷款的连带之债问题是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大量的抵押贷款被打包成证券,由许多金融机构投资购买。
但是,随着房屋市场的下跌,房主无法偿还抵押贷款,导致所有拥有该抵押贷款证券的金融机构都要承担连带之债。
第二个案例:中国贷款担保制度。
近年来,在政府推动下,中国逐渐建立了贷款担保制度,促进了小微企业的融资。
然而,有报道称,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许多担保公司及其股东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当企业借款人违约时,担保机构要承担其中一部分甚至全部的债务,导致部分担保机构经营不善而倒闭。
第三个案例:个人担保贷款。
在个人担保贷款中,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之债。
例如,某甲为其朋友乙担保一笔贷款,但借款人乙因某些原因无法偿还贷款,最终较大的压力会落到某甲身上。
这意味着担保人必须对自己的经济状况、对借款人的背景信息和信用记录有充分的了解和评估。
综上所述,在连带责任存在的情况下,债务人和担保人都需要谨慎处理债务事宜。
对于债务人来说,必须要按时还款,避免给担保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担保人来说,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背景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避免因贷款人的违约而承担过大风险。
同时,在金融市场监管和立法上,也必须加强对连带责任的监管和规制,减小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此外,在连带责任存在的情况下,诉讼程序也需要更加严谨和透明。
当借款人违约时,需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协议来判断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需要保持谨慎和客观的态度,以避免因连带责任问题而对担保人和借款人产生不利影响。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连带之债指的就是有多个债务⼈或者债权⼈,对外负有连带债务或者是享有连带债务的债。
连带债务的债权⼈中的任何⼀个⼈都有权利要求债务⼈清偿债务。
那么关于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在下⽂中,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内容。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1、产⽣原因不同连带责任是由各责任⼈共同⾏为或共同义务⽽引起。
补充责任的产⽣是由于主责任⼈与补充责任⼈各⾃独⽴的⾏为,主责任⼈承担责任是因为他的⾏为直接导致了债务的出现,补充责任⼈的⾏为与责任⽆原因关系,仅是⼀般条件,或仅对⾃⼰的意思表⽰负责(如⼀般保证),主责任⼈与补充责任⼈各因⾃⼰的⾏为产⽣责任。
⼆者的⾏为各⾃独⽴,⽆共同故意或过失,也⾮共同作⽤导致结果出现。
另外,主责任⼈与补充责任⼈的⾏为虽各⾃独⽴,⽆共同故意或过失,但⼆者的⾏为互相关联,共同作⽤,对结果的出现有⼤⼩不同的原因⼒。
⽽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为既各⾃独⽴,⼜互不关联,更⾮共同作⽤导致结果出现,故责任承担⽅式不同,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2、有⽆先诉抗辩权不同在补充责任中,在权利⼈对于主责任⼈所有救济⼿段及执⾏⼿段穷尽之后,仍旧不能全部实现债权时,才可向补充责任⼈要求承担给付。
补充责任⼈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
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中,责任⼈均⽆上述⼆抗辩权,这是补充责任与上述⼏种责任承担⽅式的根本区别,也是在风险承担上有所区别的原因所在。
3、能否追偿不同在补充责任中,除因⼀般保证⼈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为相应,也即⾃⼰应负担的部分,⼀般不可向其他责任⼈追偿,这⼀特征与按份责任相同。
连带责任可进⾏内部追偿。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终局责任⼈在清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代位追偿,终局责任⼈清偿后,不能追偿。
4、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不同在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均应承担全部给付。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一)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1.各债权债务基于同一目的产生2.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518-2)法人分立中的连带责任(67-2);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786);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932);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1168);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119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1252)等(二)与共同之债的区别共同之债:债务人共同履行,债权人共同受领。
我国法律未规定共同之债,而直接将其视为连带之债。
第67条第2款规定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和负担连带债务。
第307条将因共有物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规定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交通事故责任方向受害人的多名近亲属赔偿损失、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向共同继承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向已离婚的双方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等情形,法院也按连带之债处理。
案例:闵行区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03号基本案情:甲与乙系夫妻,其一起购买了丙负责开发的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后来甲乙离婚,甲要求丙履行过户义务,将该房屋过户至甲乙名下,但乙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要旨:被告丙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即过户这一行为从性质上来讲具有不可分割性。
甲乙对被告丙所享有的给付请求为不可分债权。
鉴此,原告甲作为不可分债权人之一,在债权人内部意见并不一致的情况下,无权单独请求被告丙履行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过户义务。
(三)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1.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519-1,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2.实际承担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519-2)求偿权的范围除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外,还应当包括自免责时起的利息以及因不可归责于求偿权人的事由而产生的损害或费用。
3.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连带之债有哪几种
连带之债有哪几种核心内容: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的种类,感谢您的关注。
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一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
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理行为,而不应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三是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
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
4、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
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5、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债务⼈向债权⼈贷款时,债权⼈⼀般会要求债务⼈提供抵押物或者保证⼈,保证⼈为债务⼈提供保证的有⼀般责任与连带责任两种,连带保证责任⼜可以称不连带之债,那么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的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债权⼈或者债务⼈⼀⽅⼈数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履⾏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了义务的⼈,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产⽣,也可因当事⼈之间的约定⽽产⽣。
多数⼈之债中不分份额地承担债务,其中每⼀个⼈都有义务向债权⼈履⾏全部债务的多数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的每⼀⽅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可以向其中任何⼀个或者多个债务⼈请求履⾏任何⽐例债务,债务⼈不得以债务⼈之间对债务分担⽐例有约定⽽拒绝履⾏;
(3)连带债务⼈⼀⼈或多⼈履⾏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对债权⼈的债务即⾏解除;
(4)履⾏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有权向其他债务⼈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条【连带之债】债权⼈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均可以请求债务⼈履⾏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为⼆⼈以上,债权⼈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履⾏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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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之债法律适用规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债务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多数人之债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关系,涉及到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益,其法律适用规则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多数人之债的定义、特征、分类以及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多数人之债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均为两人以上,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另一方为一人以上的债务关系。
在我国《民法典》中,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两种类型。
(二)特征1. 参与人众多:多数人之债涉及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参与人数较多。
2. 利益关系复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可能存在部分债权人与部分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3. 法律适用规则特殊:多数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三、多数人之债的分类(一)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务关系。
在按份之债中,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独立的,各自承担相应的份额。
(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按照份额划分,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关系。
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四、多数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按份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1. 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以分别向各债权人履行债务。
2. 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请求债权人承担部分债务。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份额比例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二)连带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1.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2. 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请求债权人承担部分债务。
3. 在债务人之间,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分担债务。
五、特殊情况下的多数人之债法律适用规则(一)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关系。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 (如法院判决)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 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的义务 (1) 适当管理义务。
(2) 通知义务。
(3) 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的义务(1) 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2) 清偿债务。
3)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
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二、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
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
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选择之债:1. 选择之债的标的通常包括多项义务,但债务人只需要选择履行其中的一项。
然而,在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特定的交易习惯下,债务人可能不享有选择的权利。
例如,在某些合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中的一项义务,而不是多项义务。
2. 当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时未作出选择,经过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选择,那么选择权将转移至对方。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选择权,则可能会失去该权利,而另一方则有权决定履行哪一项义务。
3. 在选择之债履行之前,债务人对债的标的具有选择权,并且该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
行使该权利的方式应当是通知方式。
这意味着,债务人可以通过发出通知来行使选择权,通知应当明确说明选择哪一项义务进行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则可能会失去该权利。
连带之债:1. 当债权人为两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被称为连带债权;当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被称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
例如,在一份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员工之间可能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即员工有责任完成工作任务,而雇主有责任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未能完成工作任务,雇主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而员工也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未付的工资。
这种关系是由劳动合同规定的。
2. 当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时,视为各债务人份额相同。
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例如,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如果多个投保人共同购买了一份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所有投保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每个投保人的具体份额,则视为各投保人的份额相同。
如果其中一个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要求提出抗辩,其他投保人也可以提出相同的抗辩。
债权总则之第二节 债的分类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
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
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
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 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 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一方。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可供选择的 标的中选择—种标的,且一经选定,当事人就应按选定的 标的履行。可见,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 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任意之债虽也有数种标的,但当事人可以任意以其中的一 种履行。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 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 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 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 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 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务之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连带之债其实从字⾯意思上就可以看出是被牵连⽽需要承担的债务,但是到底什么是连带之债?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不真正连带债务基本含义是当多个债务⼈就基于不同发⽣原因⽽偶然产⽣的同⼀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之义务,并因债务⼈之⼀的履⾏⽽使全体债务⼈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各债务⼈之间的债即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与真正连带债务相对应的,因债务的实际履⾏导致所有债务⼈的债务得以消灭,这⼀点与连带债务相同,但因各个债务发⽣的基础事实即原因事实各不相同,因⽽它⼜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是什么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如下本质特征:1、债务原因各不相同,债务可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当得利等引起,即债务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关系⽽产⽣,⽽连带债务⼀般基于共同的原因产⽣。
2、各债务系偶然间发⽣联系,债务⼈主观上并⽆关联,若债务相互间必然联系,则债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形成共同侵权、共同违约等,各债务⼈之间承担的是连带债务⽽不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说。
3、给付内容相同,但各债务⼈给付的数额往往不同,⽽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和数额都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权⼈所负的侵权责任。
4、债务⼈各⾃负独⽴的清偿义务,这种独⽴清偿的结果是所有债务⼈的债务得以消灭,债务⼈内部之间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内部仍是按份责任。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
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或债务⼈,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作出,保证⼈则被排除在判决效⼒之外,那么判决对保证⼈如何适⽤?接下来就由店铺的⼩编来为⼤家详细的介绍⼀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必须以⽣效的法律⽂书为依据。
在民事执⾏中,⽣效裁判是⼈民法院取得执⾏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的责任⼀并认定,⼈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当⽆疑问。
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作出,在执⾏中,被保证⼈履⾏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民法院可以执⾏保证⼈的财产,此点前述已有分析。
现在的问题是,保证⼈既然被排除在判决效⼒之外,判决对之如何适⽤,亦即⼈民法院据以执⾏保证⼈财产的依据是什么?⼀、重新以判决的⽅式确认连带债务⼈的责任⼆、裁定直接执⾏保证⼈财产三、通知保证⼈在⼀定期限履⾏⼩编认为第三种⽅式较为可⾏。
第⼀种⽅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种⽅式以裁定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似有不妥;第三种⽅式采⽤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证⼈基于实体法律规定⽽受判决的约束,尽管判决本⾝并不对之适⽤。
执⾏中,⼈民法院的执⾏依据依然是⽣效裁判。
这可以认为是连带之债执⾏的诉讼法依据。
连带之债的判决效⼒扩张及于保证⼈的事实,其理论基础仍源于连带之债理论,判决扩张的基础仍是保证⼈对保证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民事执⾏中,判决的此种扩张性主要反映在判决未及连带债务⼈的情形,实践中通常限于以下⼏种:1、保证连带之债;2、第三⼈抵押连带之债;3、超越代理权的连带之债;4、合伙连带之债等。
以上就是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的连带之债在实践中的适⽤的⼀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因债务承担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其请求履行债务。
13、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1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15、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之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连带之债的定义、种类、构成要件、效力、诉讼及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连带之债的定义及种类1. 定义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种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债务人也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2. 种类(1)按份连带之债:指各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2)共同连带之债:指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3)无限连带之债:指各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三、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1. 债权人存在一个合法的债权请求权。
2.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
3. 各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
4. 债务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
四、连带之债的效力1. 债务人之间相互有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
2. 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在连带之债中,债务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即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3. 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不得同时向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
五、连带之债的诉讼及执行1. 诉讼(1)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2)多个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 执行(1)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六、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共同借款10万元,约定某甲承担5万元,某乙承担5万元。
某丙为保证人,保证某甲、某乙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到期后,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某乙履行了全部债务。
连带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连带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形式,涉及众多民事、商事、行政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连带债的定义、法律规定、责任承担、债权实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连带债的定义连带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连带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按份连带债务:债务人之间按照约定份额承担债务,但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2. 不按份连带债务: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3. 混合连带债务:债务人之间既有按份连带债务,又有不按份连带债务。
三、连带债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按份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不按份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按份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份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按份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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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其实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看出是被牵连而需要承担的债务,但是到底什么是连带之债呢?连带之债有什么特征呢?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连带之债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在按
份之债,由于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时,其他债务人无清偿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务人仅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而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因而所有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这样对债权人非常有利。
但是,对债务人而言,连带之债加重了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因而除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不得适用连带之债。
一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给付。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中的一种,区别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
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
如甲租乙房,不慎将房烧毁,乙既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甲要求负违约责任,也可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负侵权责任。
这两种请求权并存,乙可择一行使。
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它债务均归消灭。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有许多相似之处。
如:债务人都为数人;给付内容相同;其中二个债务人的履行均使其
他债务人免除。
但二者仍有显著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2、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
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
共同目的指的是各个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债权提供担保而结成
一体,各债务均为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的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为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有偶然性,各个债务的产生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
3、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乃法律规定而产生,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连带之债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合伙产生的债务,共同侵权之债,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产生的债,保证
人为两人以上担保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规定,而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约定。
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即使其内部互偿也非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内部求偿不同。
相信各位读者朋友在阅读了上面由小编整理的连带之债的内容后,对连带之债有了一个清楚的了解,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同居期间的债务应该怎么分担
债权凭证有哪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