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辖区船舶污染清除应急防备待命费用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2—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3—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日照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一)
日照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一)
附件1: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航行国内沿海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附件2: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说明: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日照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二)。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
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五)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六)污染物处理方案;(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八)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技术评价材料。
技术评价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附件1)进行。
第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完成现场核验报告。
第七条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报主管机关。
(完整word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附件船舶污染除去单位应急防范能力要求项目功能要求总高≥ 2000mm宽阔水域 (米 )总高≥ 1500mm 围油栏非宽阔水域(米)总高≥ 900mm岸线防范(米)总高≥ 600mm防火(米)总高≥ 900mm高粘度回收能力收油机(立方米 /小时)中、低粘度沿海港口一级二级一级二级2000———20002000——20001000100010002000100010004001000400200—150805015120503010备注防火围油栏能够在总配置数中调整,但为油轮供给服务的单位应独自装备。
1、回收能力指单套或多套收油机每小时回收油水混淆物的总量。
2、高粘度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 1)在15 ℃时密度高于900 kg/ m3的原油;( 2)在15 ℃时密度高于900 kg/ m3或 50℃时流动粘度高于180 mm2/s的燃油;( 3)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
3、中、低粘度油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 1)在 15 ℃时密度低于900 kg/ m3 的原油;( 2)在 15 ℃时密度低于900 kg/ m3 或 50℃时流动粘度低于180 mm2/s 的燃油。
1船用(台)21喷洒装置手持(台)84热水(台)42洁净装置冷水(台)21吸油拖栏(米)20001000吸油资料吸油毡(吨)126溢油分别剂惯例型(吨)2010卸载装置总卸载能力(吨/小时)300200污染物处理装/小时)5020污染物处理能力(吨置暂时储藏装置暂时储藏能力(立方米)1400700专业回收船(艘)11船舶辅助船舶(艘)86——1、船用喷洒装置应拥有不低于135 l/min/ 套的喷洒量。
212、手持式喷洒装置应拥有不低于18 l/min/ 套的喷洒量。
111、热水洁净装置温度应不低于80℃、压力达到 8mpa ;112、冷水洁净装置压力应达到8mpa。
500300吸油拖栏直径≥ 200mm 。
3121如装备浓缩型溢油分别剂,应按比率换算成惯例型的装备量。
日照港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二)
日照港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二)附件1:理货服务费收费标准说明:1. 出舱翻舱货物,按相关费率及操作过程单独计收。
2. 船舶理货服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1000元/艘次,内贸水尺计重理货服务费最低标准为1500元/艘次,油品计量理货服务费最低标准为3000元/艘次。
3. 如发生以上内容未包含的业务,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2:散杂货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单位:元/计费吨说明:1、铁矿石::若为原矿、大块、粘性大、含水量大的外贸进口铁矿石,以及特殊船型作业加收10元/吨,港内倒运作业根据距离不同加收10-15元/吨,倒运港外场地作业加收15元/吨。
2、煤炭:进口煤炭特殊船型、含水量大等作业加收10元/吨,进口煤炭再内贸装船出港加收15元/吨,进口煤炭再外贸装船出港加收20元/吨,场内倒运作业加收10元/吨,地漏卸车作业加收10元,平台装车作业加收10元,3种及以上配煤装船作业加收10元,从港内倒运港外场地加收15元/吨。
3、大豆等散粮:挑选水湿、霉变大豆加收15元/吨,挑选货物需人工灌包加收15元/吨,发生一次倒仓作业加收15元/吨,外贸进口再内贸装船出口加收20元/吨,从码头或库场倒运到厂家仓库加收15元/吨。
4、钢材:苫盖作业加收3元/吨,捆扎作业加收10元/吨,更换标签作业加收10元/吨,人力、机械倒垛更换标签作业加收15元/吨,同仓倒仓作业加收15元,异仓倒仓作业加收20元/吨。
5、镍矿:增加一次港内倒运作业加收10元/吨。
6、焦炭:增加一次港内倒运作业加收10-15元/吨。
7、木材:熏蒸倒运作业加收15元/吨,转水作业加收一次内贸费率。
8、有色金属:灌包作业加收10元/吨。
9、一般液体:流速慢作业效率低的加收10元/吨。
10、原油:高倾点、高粘度、高凝点、高硫、高酸等油种或指标高于或类似于马瑞原油,作业效率低的加收10元/吨。
11、小型设备是指长度在3米以下,且单件重量小于35吨。
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海事局2011-05-20海船舶〔2011〕211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工作要求如下:一、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辖区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取得相应资质。
要在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中,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技术关和程序关,帮助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高应急清污能力和管理水平。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组织专家,按照《细则》附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对其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技术评价。
专家应当从国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库中选择,对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技术评价,由我局选定专家。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2011年5月20日前按照要求向我局推荐技术评价专家,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经过批准的首批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及经过现场核验的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报我局。
对《规定》附件中允许调整设备器材配备要求的,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辖区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特点,开展科学论证,形成调整意见报我局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在2012年12月31日前,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自有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或者一艘基本满足溢油应急处置船舶功能要求的专业清污船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建造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合同且正在建造的,视为已自有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另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可以通过光船租赁的方式拥有。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二级
2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仅在港区内航行或作业;
1万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汽油船舶和空载船舶除外)进出港口;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2000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3000
90%
80%
40%
1万总吨以上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5万总吨以上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烟台华海海洋环保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有效期:201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能力
等级
船舶载运货物类型及船舶作业区域
单航次
费用
(元)
年度定期协议
折扣费率
(11-20航次)
年度定期协议
折扣费率
(21-50航次)
年度定期协议
折扣费率
(51以上航次)
一级
1万总吨以上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90%
80%
40%
1万总吨以下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液化气体船舶和空载船舶除外)进出港口;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3万总吨以上5万总吨以下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日照市港口禁航管理规定
日照市港口禁(限)航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在恶劣气象条件下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日照市港口水域(包括石臼港区和岚山港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商船、施工船、港口辅助船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恶劣气象条件系是指大风、浓雾、大浪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气象和海况。
恶劣气象信息以当地气象部门播发的预报为准,但能见度不良等情况以实地实测为准。
第四条日照海事局是实施港口禁(限)航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制定船舶禁(限)航标准,在特殊天气条件下,有权采取限航或禁止船舶进出港或令其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限航措施,如实行单向通航等适当的船舶交通管制。
港航、引航、港口等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确保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
(一)港口海上风力6级以上(含6级)8级以下;(二)港区能见度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三)港区海上涌浪为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四)其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部门应实行船舶交通管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港航、港口等单位应配合海事部门加强对在港船舶的动态监控,确保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
(一)港口海上风力8级及以上(含阵风);(二)港区能见度低于500米;(三)港区海上涌浪为3米及以上;(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七条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港口施工作业船舶等特殊船舶在大风天气条件下开航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规定;(二)符合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限制开航风级规定。
对于国际航行的客船若抗风等级高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的范围内执行。
0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中英文对照)
协议编号:Agreement No.:船舶污染清除协议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Respons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Printed by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协议说明Introduction to Agreement一、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以下简称本协议)。
1. This Sample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hereinafterreferred to as “this Agreement”)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9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for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the regime of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二、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的实际经营人(甲方)与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乙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船舶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严选优质)
附件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技术评价工作,提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对申请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污染物处理方案和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开展的技术评价工作。
本导则也可用于指导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高其应急清污能力,以及指导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3. 一般要求3.1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不低于《规定》附件规定的应急清污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配备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应当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制定的污染物处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3.2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取得检验证书,并符合《规定》附件和本导则的相关要求。
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名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和中国溢油防治网()。
3.3鼓励研发、配备和使用符合技术先进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应急清污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
4.评价内容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技术评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4.1 围油栏围功能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油栏开阔水域(m) 总高≥1500mm≥2000≥1000——非开阔水域(m)总高≥900mm ≥3000≥1000≥1000≥1000岸线防护(m)总高≥600mm ≥4000≥2000≥1000≥400 防火(m)总高≥900mm ≥400 ≥200 ≥200 —4.1.2 围油栏应当符合《围油栏》(JT/T 465-2001,应当使用标准的最新版本,下同)的性能要求。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投资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意见-日政办发〔2020〕17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投资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投资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有关企业: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冲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推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现就稳投资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稳投资按照省委“重点工作攻坚年”和市委“9+3”重点工作攻坚行动部署,坚持以项目为总抓手,重谋划、抓落地、攻重点、破难点、通堵点,全力推动投资稳定增长。
力争202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以上;省重大、新旧动能转换优选、双招双引签约和补短板强弱项73个省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60亿元,90个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50亿元。
(一)加强项目谋划1.围绕全产业链谋划项目。
聚焦先进钢铁、汽车及零部件、港口物流、文化旅游等优势产业,由14个产业专业招引小组负责,深入研究每个产业“一条龙”链条设计,谋划一批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协同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以商招商、招才引智,加速构建“产业+配套、平台+生态、技术+赋能”的良好产业生态。
(责任单位:14个产业专业招引小组牵头单位)2.围绕补短板强弱项谋划项目。
重点围绕四大领域:公共服务,突出公共卫生、城市雨污分流、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小学大班额整治及普惠制幼儿园建设等;基础设施,突出现代综合交通、流域区域防洪减灾、城市供水供热供气、能源保供、新型基础设施等;产业生态,突出医疗器械应急、医养健康等产业、老旧小区改造和园区基础设施等;社会治理,突出物资储备、救治救援、防灾减灾、智慧管理等。
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
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1第2号)
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有效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现就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的中英文版本,并报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经与船舶经营人协商后,最终收取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与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向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禁止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船舶经营人恶意抬价、压价甚至零收费,或者国内国外同种类同大小的船舶采取不同收费标准等方式妨害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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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液体污染危害 性 货物船舶
Wet Cargo
tanker
ship
ntalner,ect
总吨 (GT)
RMB 1000丿 1(yuan)
eXcept
600T))GRT
e ) /航 y 明 次 lvo
RMB150o元 / (yua⑴
600T≤ ≤ GRT<10000T
RMB 1500 75(yuan) / flillk(voyaee)
RMB 300076$uan) / IiiA (vovace)
1、 12年 01月 01凵 12月 以上 费用标准有效期 ( ⒛ 至 ⒛12年 31日 ) 2、 年度仂Ⅱ议船舶污染应 急防各待命服务费对 以上 照费用标准可下 浮 1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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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B
e ) 航次 l v o y 殂
RMB
航 次
10000T≤ ≤ GRT<<30000T
2000,G(yuan) RMB 2000tt
/航 Ⅴ yage) 次 (o Iili RMB300 (0 y元 uanl 鲳) /航 Ⅴ ye 次 (o
RMB 3500,1(yuan) 次 (voycage)
日照辖 区船舶污染清 除应急防备待命费用标准 ( 单 位 : 人民币元 )
Fee standard for the ship po11ution response agreement (Y)
戟运油类之外 的 散装油类货物船舶
oi1 carrier
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 性货物船舶
bu1k,
carrier ,general,co
$uan) / (voyace)
1000歹 己 (yuan)
/
(voyage)
30000T≤ ≤ GRT<<50000T
RMB
2000歹 己 (yuan)
/
RMB3500元 (yuan)/ 航 次 ( v o y a g e )
50000T≤ ≤ GRT
/航
注 :notes:
e ) 航次 ( v o y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