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内法规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2ddf1bd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07.png)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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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的海洋环境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防治船舶 污染可以降低污染物对人类的风险。
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海洋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对未来防治工作的展望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等 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 制定更加严格的船舶污
染防治标准。
推广清洁能源
船舶污染的现状和影响
现状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等,其中油污水对海洋生态 系统的危害最为严重。据统计,每年全球船舶排放的油污水高达数百万吨,对海洋生态
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影响
船舶污染不仅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直接危害,还会影响人类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例如,海洋生物受到污染的影响,导致食物链的破坏和物种数量的减少;沿海旅游业 和渔业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经济损失;同时,公众的健康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防治
04 防治船舶污染海 洋环境的措施
船舶油污的防治措施
船舶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确 保含油污水经过有效处理后排 放。
油轮应按规定使用货油泵舱惰 性气体系统,以减少油轮货油 泵舱内的可燃气体浓度。
船舶应定期进行油污应急演练 ,提高船员应对油污事故的能 力。
船舶生活垃圾的防治措施
01
船舶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 害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等类别。
船舶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02 防治船舶污染海 洋环境管理条例 概述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制定背景
随着船舶运输业的发展,船舶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 定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
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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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三)发⽣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象和⽔⽂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九条 发⽣特别重⼤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重⼤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较⼤船舶污染事故和⼀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作。
第四⼗条 船舶发⽣事故有沉没危险,船员离船前,应当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孔。
船舶沉没的,船舶所有⼈、经营⼈或者管理⼈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四⼗⼀条 发⽣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有关单位或者个⼈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完毕或者应急处置⼯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
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或者征⽤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条 发⽣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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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九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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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证书中予以说明。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污证书、文书。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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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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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船舶污染事 故分为以下等级:
②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不 足2亿元 ③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 不足1亿元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1)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 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 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 任。
从事船舶水上 拆解作业,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船舶未取得并 随船携带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 文书; 船舶、港口、 码头、装卸站 未配备防治污 (2)有下 染设备、器材;
①特别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船舶 溢油1000吨以 上,或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亿 元以上
④一般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不足100吨,或 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不足5000 万元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2)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 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船舶应按公约、法规要求与标准排放 污染物,否则应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2)应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垃圾 记录簿留船保留2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 害物质污水记录簿3年) (3)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时应 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 物接收证明,并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九章78条
渔业水域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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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六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第八十三条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内法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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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3 ]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国海事局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 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
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于1983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
船舶防污染技术
8.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9.处罚与奖励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 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 目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 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的监督管理。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接收船舶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
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 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6b7fe3fad51f01dc381f1b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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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 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二、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五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 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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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 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 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 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 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船舶安全环境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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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环境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船舶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安全环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强化责任;(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保障健康。
二、船舶安全环境管理责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依法对船舶安全环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环境管理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环保、健康。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环保设备,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船舶安全环境管理内容第八条船舶安全环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部件的安全性能,船舶的稳定性、操纵性、消防、救生、污染防护等。
(二)船舶环保管理:包括船舶污染物排放、处理和储存,船舶垃圾收集、处理和排放,船舶油料、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等。
(三)船舶健康管理:包括船员健康检查、防疫、卫生、营养、休息等。
(四)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装卸、维修、改造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四、船舶安全环境管理措施第九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环境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环保责任,落实安全环保措施;(二)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三)对船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四)配备必要的安全环保设备,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环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https://img.taocdn.com/s3/m/3e27c930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5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号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林202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相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驳运、清舱、洗舱、供油和接收、修理、打捞、拆解、包装、充罐、清除污染危险品污染,以及其他水面和水下船舶的建造作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及其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总则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携带相应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和文件,由国家海事局或者其认可的机构颁发;外国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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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行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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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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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甲方: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实现船舶污染防治目标。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所属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甲方,是指依法成立并拥有船舶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乙方,是指为甲方提供船舶污染防治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五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船舶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第六条甲方应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甲方应对船舶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确保污染物不影响海洋环境。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专业、高效的船舶污染防治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培训和宣传,提高船员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及时的船舶污染防治服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污染防治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共同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服务费用的1%。
第十五条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污染防治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长业务》第六章 船舶防污染
![《船长业务》第六章 船舶防污染](https://img.taocdn.com/s3/m/917efd353169a4517723a345.png)
第六章船舶防污染第一节 MORPOL公约1.船舶污染物主要有油类、油性混合物、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以及船舶垃圾等,其中油类、油性混合物、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有严重的破坏作用。
2.油类、油性混合物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主要有:机舱污水和残油的排放;含油的压载水和洗舱水的排放;船舶海损事故造成的重大溢油;装卸作业中的跑、冒、滴、漏。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主要有:含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和洗舱水的排放;货泵舱舱底水的排放;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事故性排放;装卸作业中的跑、冒、滴、漏等。
包装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主要有:将冲洗从包装货物中洒落或泄漏的有害物质的水直接排入海中;从有包装有害物质洒落或泄漏的舱室中清除出来的垃圾、混合物或包装材料落入海中;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事故性排放;装卸作业不慎,造成包装有害物质的意外落海等。
MARPOL公约提供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的国际标准。
自公约生效以来,该公约在控制海难事故、操作性排放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MARPOL公约由公约正文、两个议定书和六个技术性附则组成。
无1.“油类”是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油性混合物”是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最近陆地”是指根据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特殊区域”是指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环境的海域。
MARPOL公约附则Ⅰ规定的特殊区域有:海湾区域、阿曼海区域、亚丁湾区域、红海区域、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西北欧区域、波罗的海区域、南非南部海域和南极区域。
“油量瞬间排放率”是指任一瞬间每小时排油的公升数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节数之值。
“清洁压载水”是指在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装油后,已清洗到如此程度,以致其中的废液,即使在晴天从一个静止状态下的船上排入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ea59cb1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58.png)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我国海运船舶的管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登记与国籍1.船舶登记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船舶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船舶国籍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颁发。
三、船舶检验与船舶证书1.船舶检验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船舶证书船舶所有者应当持有船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等。
四、船舶配员与管理1.船舶配员船舶所有者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货量等因素,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配员。
船舶配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和知识。
2.船舶管理船舶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运行、维护、保养、安全等方面。
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五、船舶安全与防污染1.船舶安全船舶所有者应当确保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设备、船舶配员、航行操作等方面。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舶防污染船舶所有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防污染法规,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六、船舶检验与监督检查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
2.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查处。
七、船舶事故处理与赔偿1.船舶事故处理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处理船舶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等。
2.船舶赔偿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承担船舶事故赔偿责任,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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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接收船舶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
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 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船舶防污染技术
4.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 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时,需事先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 部门批准。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0 ]
4、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海 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备有足够的用于处 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备。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9]
6、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洗舱、清舱、驱气 、排放压载水、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油漆、冲 洗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作业等; 船舶、码头及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3]
《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12月25日由 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0年4月1日生 效。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环境监督 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 在有关污染防治的章节中,增加和完善了海洋环境保 护法律制度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行政处罚力 度;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共10章、98条。
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 18 ]
3 .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
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 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1 ]
法律责任
(3)对违反《海洋环保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 位,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 目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2]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 年由全国人大常 务委员会颁布,于1983年3月1日生效 。
该法共8章48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行染损害;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 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 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海洋环境保护法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7]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门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2 ]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 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的监督管理。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8]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防止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 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2、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3、实施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船舶油污保 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1]
第六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内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3 ]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国海事局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 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
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于1983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
船舶防污染技术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4]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
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 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 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 14 ]
《条例》共12章56条,主要内容有: 1.《条例》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2.船舶防污染管理一般要求
3.船舶防污染文书及防污染设备 4.油类作业及油污水排放标准 5. 船舶垃圾的管理 6.使用船舶倾倒废物的管理
7.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管理
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海洋环保法》中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 其主要内容有: (1)对违反《海洋环保法》有关规定的各类行为,海洋环境监督 管理部门依据违法程度,有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 或施工、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和罚款,罚款额度最少为 2万元, 最高为100万元。 (2)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 17 ]
2.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我国有关防污规范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 船舶应当依照 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 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 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 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 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 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同时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
倒出。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 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活动工具的行为。 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 者其他物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