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英文)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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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
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据大英互保服务公司UK P&I CLUB表示,英国已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以下简称MARPOL公约)之1997年议定书(MARPOL73/78)关于防止船舶空气污染规则,MARPOL公约下新设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国际规则》,该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议定书将于今年五月十九日开始在英国和其它批准了该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附则VI由19条规则组成,其中包括一项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这些规则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的物质、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因所使用的燃料质量(含硫量)而导致海上柴油机硫氧化物的排放、油轮在港或靠码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于船上焚化、港口从船舶接收消耗臭氧的物质的接收设备、船舶补给及使用燃油的质量、离岸平台和钻井设备应遵守的要求。
MARPOL附则VI 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 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VI 还允许设立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
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 m/m。
或者,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波罗的海区域是议定书指定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协会敦促会员们注意因应。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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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英文>FINAL AC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RINE POLLUTION,1973Whole document1. By its Resolution A. 176 (VI> of October 21, 1969, the Assembly ofthe 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decided toconvene in 1973 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rine Pollution. ThisConference was held in London from October 8 to November 2, 1973.2. The following States were represented by delegations at theConference:ArgentinaAustralia KenyaBahrain Khmer RepublicBelgium KuwaitBrazil LiberiaBulgaria Libyan Arab RepublicByelorussian Soviet Socialist MadagascarRepublic MexicoCanada MonacoChile MoroccoCuba NetherlandsCyprus New ZealandDenmark NigeriaDominican Republic NorwayEcuador PanamaEgypt PeruFinland PhilippinesFrance Poland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PortugalGermany, Federal Republic of Republic of KoreaGhana RomaniaGreece Saudi ArabiaHaiti SingaporeHungary South AfricaIceland SpainIndia Sri LankaIndonesia SwedenIran SwitzerlandIraq ThailandIreland Trinidadand TobagoItaly TunisiaIvory Coast Ukrainian Soviet SocialistJapan RepublicJordan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Republics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United Arab Emirates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Uruguayand Northern Ireland Venezuela3. The following States were re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 by observers:Colombia Republic of Viet-NamJamaica TurkeyMalawi YugoslaviaOmanThe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was also represented by an observer.4. At the invitation of the Assembly the following organizations in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sent representatives to the Conference:United Nations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5. The following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sent observers tothe Conferenc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6. The following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lso sent observers tothe Conference: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nternational Union of Marine Insurance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orts and Harbors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European Council of Chemical Manufacturers' FederationOil Companies International Marine ForumInternational Shipowners' AssociationFriends of the Earth International7. At the opening of the Conference The Hon. Michael Heseltine,Minister of Aerospace and Shipping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Mr. Maurice Strong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madestatements supporting the objective of the Conference.8. The Conference elected Mr. S. V. Bhave, Head of the Indian delegation, as President of the Conference.9. Twenty-four Vice-Presidents of the Conference were elected, as follows:First Vice-President: Mr. G. Lindencrona (Sweden>Mr. R. M Gowland (Argentina>H. E. Mr. M. Raffaelli (Brazil>The Hon. Jack Davis (Canada>Dr. M. Oporto (Cuba>Mr. M. A. El-Sammak (Egypt>Mr. J. P. Cabouat (France>Dr. H. Rentner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Dr. G. Breuer (Germany, Federal Republic of>H. E. Mr. H. V. H. Sekyi (Ghana>Mr. M. Sjadzali (Indonesia>Mr. H. Afshar (Iran>Mr. K. G. Loukou (Ivory Coast>H. E. Mr. S. Sugihara (Japan>Mr. A. G. Toukan (Jordan>Mr. E. Dinga (Kenya>Mr. N. A. Al-Nakib (Kuwait>Mr. M. Ramarozaka (Madagascar>Dr. Vizcaino Murray (Mexico>Captain D. W. Boyes (New Zealand>Mr. S. Perkowicz (Poland>H. E. Mr. G. Nhigula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Mr. V. Tikhonov (USSR>Mr. J. N Archer (United Kingdom>10. Mr. Colin Goad.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Organization, acted as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Conference with Mr. J. Queguiner. Deputy Secretary-General, as Deputy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Conference. Captain A. Saveliev, Secretary of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of the Organization, was appointed Executive Secretary of the Conference and Mr. Y. Sasamura. Head of Mar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ivision, and Mr. T. Mensah, Head of Legal Division, of the Organization were appointed Deputy Executive Secretaries of the Conference.11. The Conference established the following Committees and a Steering Committee composed of officers of the Conference:Committee IChairman: H. E. Dr. P. V. J. Solomon (Trinidad andTobago>Vice-Chairman: Mr. G. Lindencrona (Sweden>Committee IIChairman: Dr. L. Spinelli (Italy>Vice-Chairman: Dr. W. Al-Nimer (Bahrain>Committee IIIChairman: Mr. R. J. Lakey (United States ofAmerica>Vice-Chairman: Mr. Koh Eng Tian (Singapore>Committee IVChairman: H. E. Prof. A. Yankov (Bulgaria>Vice-Chairman: The Hon. G. F. B. Cooper (Liberia>Credentials CommitteeChairman: Mr. P. A. Araque (Philippines>Drafting CommitteeChairman: Mr. G. A. E. Longe (Nigeria>Vice-Chairman: H. E. Mr. J. D. del Campo (Uruguay>12. The following documentation formed the basis of the work of theConference:-Draft Text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Draft 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of Marine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Draft Resolutions relating to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marine pollution-Proposals and comments, including amendments to the draftsmentioned above, submitted to the Conference by interested Governments andOrganizations.13. As a result of its deliberations, recorded in the summary recordsand reports of the Conference, the following instruments were adopted bythe Conferen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with its Protocols, Annexes and Appendices。
最新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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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
员
规则 A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规则 A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
准
规则 A 第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标准
规则 A 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标准
规则 B第I章 关于总则的指导
2020/10/21
月26 日制定,2 005 年5 月19 日生效。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4
二、预防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1 .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2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 3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4 .规范行为,精心操作 5 .严格操作规程,完善船外环境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1987 年4 月6 日生效;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2
年7 月1 日生效;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2 003 年9
月27 日生效;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88 年12 月
31 日生效;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7 年9
敦召开国际海洋污染会议,签订了《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2 月,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又签订了上
述公约的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要一起执行, 称为《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 我国于1983 年7 月1 日加人MARPOL73 /
• (1)强化了PSC监督机制(enhancement of Port State Control);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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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公约关于油船的要求一、IMO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年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92年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71年基金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92年基金公约)1972年国际防止废弃物倾倒污染海洋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二、MARPOL73/78各附则及其生效情况MARPOL73/78在1983年10月2日正式生效实施,其各附则生效情况如下: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 生效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 生效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 生效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将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 生效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未生效三、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由于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油船货油舱洗舱水、压载水,以及船舶机舱舱底水,所以对于防油污措施,主要是从控制油船货油舱的洗舱水、压载水及所有船舶机舱舱底水的不当排放,以及防止和减少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的油类泄漏这两个方面入手。
MARPOL73_78防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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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油交付单须在燃油交付之后在船上保存3年,以 供港口国主管当局检查。
(4)燃油交付单须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有代表性的样 品。该样品须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 级船员在完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字,并须由船方保存 至该燃油基本用完,无论如何其保存期不得少于12个月。
(5)供应商应将燃油交付单的副本保存至少3年,供港 口国在需要时检查和核实。
marpol7378公约简介1983年l0月22日生效正文20条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1983年l0月22日生效正文20条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公约的六个附则?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和必选任选附则?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如r22?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3)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但在已获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焚烧炉,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在船上安装 的焚烧炉,须符合IMO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5)按上述(4)要求安装的焚烧炉,在该炉运行期间须随时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 进行监测。如焚烧炉为连续进料型,在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低于850℃时,不得将废 弃物送入该焚烧装置。如焚烧炉为分批装料型,该装置须设计成其燃烧室气体出口 的温度在起动后5分钟内达600℃且随后稳定在不低于850℃的温度上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5.燃油的质量
(1)船舶须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付并作为船上燃烧用 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
(仅供参考)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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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1 年综合文本)-->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定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MARPOL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020年MARPOL公约内容(DOC71页)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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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5.“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
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其主管机关即为该国政府。
对于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邻接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6.“事故”系指涉及实际或可能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排放入海的事件。
7.“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1)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2)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另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
2.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3.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目前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MARPOL公约ccs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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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97背景
• 1997年议定书 – 1985年,保护大气层的第一个协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 约》出台 – 1987年9月,通过《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1989年10月,IMO召开第16届大会,通过A.655(16)决议, 以限制船上使用Halon物质作为灭火剂 – 1990年3月,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29次会议, 将空气污染问题列上议事日程 – 1991年10月的IMO第17届大会,通过A.719(17)决议“防止 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正式开始防止空气污染的立法工作 – 1997年3月,MEPC39次会议完成“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 则”的最终定稿,在9月份的IMO外交大会上批准了1997年议 定书,为MARPOL73/78公约增加一个新的附则“附则VI-防止 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MARPOL公约内容及现状概况
• 到目前为止,MARPOL公约包括六个附则, 分别为: • 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则 • 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 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操作性排放控制标准
-船舶机舱舱底水排放标准(针对400总吨及以 上的所有船舶): (i)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ii) 油污水经滤油设备处理; (iii)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iv)油污水不是来自油船货油泵的舱底,或未 混有货油残余物; 注意:禁止以管道将污油水舱与机器处所相连接 从而可能会使得货油进入机舱。当机舱油污水 驳至污油水舱时,应符合货油区域污油水的排 放要求。这种布臵不能构成对滤油设备设臵的 替代。
IMO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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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涵盖了油类、有毒液体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多个方面的污染控制要求,对于不 同类型的船舶和污染物都有相应的规定。
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船舶技术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MARPOL公约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环保挑战 。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 加强执行和监督:尽管MARPOL公约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在 实际执行和监督方面仍存在不足。建议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合作,加大对 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未来可 能会出现新的船舶技术和运营 模式,marpol公约需要不断适 应和应对这些新技术和新挑战 ,确保公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
06
结论与建议
对marpol公约的总结和评价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MARPOL公约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有关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 保护海洋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信息通报
港口国应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际合作与协调
01 0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
IMO作为联合国负责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专门机构,在推进 marpol公约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IMO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规则 和指南,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双边和多边合作
船舶防污染设备和操作
汇报范围还包括船舶上的防污染设备 和操作,如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 理装置、垃圾处理装置等。
02
marpol公约概述
marpol公约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是一个旨在防止和减少船 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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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 。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五个附则: 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Control of pollution b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harmful substances in packaged form)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 1997年9月15日新增一个附则,即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2 ]
(1)定义、适用范围
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 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10个: • 地中海区域, • 波罗的海区域, • 黑海区域, • 红海区域, • “海湾”区域, • 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 • 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 • 西北欧区域(包括北海、爱尔兰海及近海水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临近 水域和紧接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1999年8月1日生效)。 • • 阿曼海域(04.10) 南非南部。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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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
(2) 结构要求 --专用压载舱 --原油洗舱系统 --清洁压载舱 --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货油舱尺度限制和布置 --分舱和稳性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专用压载舱
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 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 以及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和成品油船(原 油油船可用原油洗舱系统替代设置专用压载舱,成品油船 可用清洁压载舱替代专用压载舱)。 专用压载舱应与货油和燃油舱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 载压载水或其他压载货物。专用压载舱除应满足一定的舱 容外,还应考虑压载舱的布置,即专用压载舱保护位置 (SBT/PL)-以每一压载舱或非油舱按型尺度在舷侧或在 船底的投影面积计算。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原油洗舱系统
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若40000载重 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设有原油洗舱系统,则可替代设置 专用压载舱。 原油洗舱系统的设计、操作和控制必须符合IMO制定的 《原油洗舱系统设计、操作和控制技术条件》。所有采用原 油洗舱系统的油船,都应备有一本《操作和设备手册》,详 细说明该系统与设备及操作程序。 注意:对于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成品油油船,如 果是在第1(6)条定义日期之后但在1(26)条定义日期之 前建造的,则必须设有专用压载舱,但不必满足专用压载舱 的保护位置要求;对于符合上述日期的70000载重吨及以上 的原油油船,则不强制设置原油洗舱。
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
●非油类污染物
有毒液体物质 海运包装有害物质 生活污水 船舶垃圾 空气污染物 核污染物 噪声污染 压载水有害水生物污染 防污底系统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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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Ⅰ
附则Ⅰ 是必选附则, 附则 Ⅰ 是必选附则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MARPOL73/78同时生 同时生 效(1983.10.2)。附则Ⅰ共有四章(26条): 。附则Ⅰ共有四章( 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第三章 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 污染减至低限度的要求 第四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附则Ⅱ 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Ⅱ于1987年4月26日生效。该附则是必选附则 附则Ⅱ 日生效。 必选附则) 年 月 日生效 该附则是必选附则
附则Ⅱ 个附录: 附则Ⅱ共14条,5个附录: 条 个附录 附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附录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Ⅴ证书格式。 附录Ⅴ证书格式。
2011.10
一、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 防污公约
( 二 ) 、 MARPOL73/ 78防污公约有关 / 防污公约有关 规定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 防污公约
1。 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 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1954年 IMCO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 年 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 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 会议上, 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 《1954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 油污染公约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 年 7月26日生效。 日生效。 月 日生效 “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 公约” 公约 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 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 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 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MARPOL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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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 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MARPOL 公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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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il content of the effluent without dilution does not exceed 15ppm 排出物含油浓度不超过 PPM. 排出物含油浓度不超过15 The filtering equipment is fitted with an alarm system and a stopping device which will ensure that the discharge is ‘automatically’ stopped when the oil content exceeds 15ppm 所 ’
船舶在特殊区域之内
Discharge of ‘processed bilge water’ from machinery spaces is ’ only allowed if the following are satisfied:
下述条件满足方可处理机械场所舱底污水
The ship is proceeding ‘en route’ 船舶在航行途中 ’ The oil mixture is processed through oil filtering equipment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Regulation 14.7
用过滤设备装有报警及超过15PPM自动停止装置 自动停止装置 用过滤设备装有报警及超过
15
条款14.6 400-10000总吨 的船舶应当配备 船旗国许可的油 过滤设备 过滤后含油浓度 不超过15ppm. 条款14.7 10000总吨及以上 船舶必配满足条款 14.6的过滤设备 14.6 另外装有警报及超 过15ppm自动停止 装置
任务三 掌握MARPOL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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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
5、防油污设备要求 2)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油/水界面探测器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配备,测定污油舱水中的油水分界面。 (2)排油监控系统
①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排油监控系统; ②排油监控装置应设记录器,记录至少保存3年; ③排放时开始工作,瞬间排放率超过30升/海里自动停止; ④排油监控系统遇到任何故障应停止排放。 (3)原油洗舱 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付的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应 设置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并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2、适用范围 附则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
3、检验与证书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在按本附则 的规定进行检验后,应签发给一份“国际防止油污证 书 ”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OPP),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舷外的接头。 (2)标准排放接头 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油污舱残余物
的排放管路相连,在这两条管路上均应装有符合标准的排放接 头。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
4、防油污结构要求
2)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专用压载舱
①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载重吨2万吨及以上的新原 油油船和载重吨3万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应设专用压载舱。
➢ 清洁压载(CB)—是指在这样一个舱内压载,该舱自上次装 油后,已清洗到如此程度,以至其中的废液,即使在晴天从 一个静止状态下的船上排入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 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 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 专用压载(SB)—是指在这样一个舱内压载,该舱与货油或 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
{合同法律法规}二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合同法律法规}二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1d3ddf91a8956bec0875e39d.png)
1.议定书Ⅰ 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规定 2.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 3.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0 ]
2.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I 共有7章39条和3个附录: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1 ]
(1)定义、适用范围
① 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六、我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关法规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内容
一、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二、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三.海洋污染干预和防备的国际公约 五、 美国《1990年油污法》
五个附则: 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Control of pollution b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harmful substances in packaged form)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f150eda4daef5ef7ba0d3cdf.png)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简介: 该公约简称“73防污公约”(MARPOL 73)。
1973年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海洋污染会议,会议从10月8日开始,至11月2日结束。
经过71个与会国详细审议,会议于11月2日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73防污公约”一直没有达到生效的条件。
截止1991年12月31日,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20个(按加入日期顺次排列): 缔约国 交存文件日期 约旦 1975.3.17 肯尼亚 1975.9.12 突尼斯 1976.5.4 也门 1979.3.6 乌拉圭 1979.4.30 秘鲁 1980.4.25 英国(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0.5.22 挪威(除附则Ⅳ外) 1980.7.15 南斯拉夫 1980.10.31 哥伦比亚 1981.7.27 德国 1982.1.21 意大利 1982.10.1 匈牙利 1983.12.16 比利时(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4.3.6 保加利亚(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4.12.12 贝宁 1985.11.1 英国 *(加入附则Ⅲ和Ⅴ) 1986.5.27 文莱达鲁萨兰(附附则Ⅲ,Ⅳ,Ⅴ外) 1986.10.23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7.2.9 越南(除附则Ⅲ,Ⅳ,Ⅴ外) 1990.12.18 香港(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5.4.11 人岛(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6.7.1 开门岛(除附则Ⅳ外) 1988.6.23 百慕大(除附则Ⅳ外) 1988.6.23 直布罗陀(除附则Ⅳ外) 1988.12.1 * 由英国批准时声明: 公约主要内容: 该公约由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组成: 公约条款陈述了主要法律条例,包括公约的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证书检查、事故报告、签字和加入、生效、修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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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1 年综合文本)-->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定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MARPOL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5.“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
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其主管机关即为该国政府。
对于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邻接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6.“事故”系指涉及实际或可能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排放入海的事件。
7.“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1)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2)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另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
2.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3.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目前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但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不损害其所拥有或经营的这种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以保证这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按本公约的规定行事。
第四条违章1.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应根据有关船舶主管机关的法律,予以禁止,并给予制裁。
如果该主管机关获悉是项违章事件,并确信有充分的证据对被声称的违章事件起诉,则应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起诉尽速进行。
2.在任一缔约国管辖区域以内的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应予禁止,并给予制裁。
每当发生这种违章事件时,该缔约国便应:(1)按其法律起诉;或(2)将其可能掌握的关于已发生违章事件的情况和证据,提交该船的主管机关。
3.如有关某一船舶违反本公约事件的情况和证据已提交该船的主管机关,则该主管机关应迅速将其所采取的行动通知提供上述情况和证据的缔约国和本组织。
4.缔约国的法律按照本条要求所规定的处罚,其严厉程度应足以阻止对本公约的违犯,并且不论此类事件发生在何处,其处罚均应同样严厉。
第五条证书和检查船舶的特殊规定1.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对于根据一缔约国授权按照规则的各项规定所颁发的证书,其他缔约国应予承认,并视为在本公约涉及的全部范围内与他们自己所颁发的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2.凡按照规则规定需要持有证书的船舶,当其在一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
任何这种检查,应以核实船上是否备有有效的证书为限,除非有明显的理由认为该船或其设备的状况实质上不符合证书所载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或者船舶没有有效的证书时,则执行检查的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直至该船的出海对海上环境不致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时,才准其开航。
但是,该缔约国可允许这种船离开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而驶往可供使用的最近的适当修船厂以进行处理。
3.如果一缔约国对于一艘外国船舶由于其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而拒绝其进入他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或对之采取任何行动,则该缔约国应立即通知该船船旗国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如无此可能,则应立即通知该船的主管机关。
在拒绝进港或采取上述行动前,该缔约国可要求与该船的主管机关进行协商。
如船舶未按规则的规定携有有效的证书,也应通知主管机关。
4.对于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必要时缔约国可施用本公约的要求,以保证对这些船舶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六条违章事件的侦查和本公约的实施1.各缔约国应运用一切适当而可行的侦查和环境监测措施,适当的报告程序和证据积累,在违章事件的侦查和本公约的实施方面进行合作。
2.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在一缔约国的任何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可以受到该缔约国委派或授权的官员的检查,以核实该船是否违反规则的规定而排放了任何有害物质。
如检查表明是违反了本公约的事件,则应将一份报告送请主管机关采取适当行动。
3.任何缔约国如掌握关于该船违反规则规定排放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的证据,应提供给主管机关。
如属可行,该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应将所声称的违章事件通知该船船长。
4.在收到这种证据后,被通知的主管机关应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其他缔约国对所声称的违章事件提供进一步的或更完善的证据。
如果该主管机关确信有充分的证据可对所声称的违章事件起诉,则应使这种起诉按其法律尽速进行。
该主管机关应将所采取的行动,迅速通知报告此项所声称的违章事件的缔约国和本组织。
5.一缔约国也可对进入受其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并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进行检查,如果已从任一缔约国收到调查的请求和关于该船不论在何处排放过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的充分证据。
这种调查的报告应送交请求调查的缔约国和主管机关,以便能根据本公约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七条对船期的不当延误1.在执行本公约第四、第五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
2.如果在执行本公约第四、第五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该船对于所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第八条涉及有害物质的事故报告1.应毫不迟延地尽力按照本公约议定书Ⅰ规定的全部内容作出事故报告。
2.每一缔约国应:(1)为适当的官员或机构受理所有关于事故的报告,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并(2)将这些安排的详细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其他缔约国和本组织的会员国。
3.一缔约国一旦收到本条规定的报告时,应立即将该报告转发给:(1)所涉及的船舶的主管机关;以及(2)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何其他国家。
4.每一缔约国应指示其海上检查船和飞机以及其他适当的部门,向其当局报告本公约议定书Ⅰ中所提及的任何事故,该缔约国如认为适当,应相应地报告本组织和任何其他的有关方面。
第九条其他的条约及解释1.本公约一经生效,在缔约国之间,本公约即取代经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公约。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损害根据联大2750C(XXV)决议召开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和拟订,也不得损害任何国家目前和会后就海洋法以及沿海国和船旗国的管辖权的性质和范围所提出的要求和法律上的意见。
3.本公约中“管辖权”一词,应根据在应用和解释本公约时有效的国际法来解释。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如不能通过这些国家间的协商解决,同时如这些国家又不能以其他方式取得一致意见时,经其中任一缔约国的请求,应提交本公约的议定书Ⅱ中所规定的仲裁。
第十一条资料交流1.各缔约国负责将下述各项文件送交本组织:(1)就本公约范围内各项事宜所颁布的法律、命令、法令和规则以及其他文件的文本;(2)经受权代表各该缔约国按规则规定办理关于装运有害物质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设备事宜的非政府性机构的名单;(3)根据规则规定所颁发的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4)接收设备的清单,包括其地点、容量和可用的设备,以及其他特点;(5)关于本公约实施结果的正式报告或其摘要;(6)按本组织标准格式填写的对违反本公约事件实际所作处罚的年度统计报告。
2.本组织应将收到本条规定的任何文件一事通知各缔约国,并将按本条第1款第(2)至(6)项规定送交本组织的任何资料转发所有缔约国。
第十二条船舶事故1.每一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规定负责其任何船舶所发生的任何事故进行调查,如果这种事故对海上环境造成了重大的有害影响。
2.每一缔约国应向本组织提供关于这种调查结果的资料,如其认为这种资料可能有助于确定本公约需作任何种修改的话。
第十三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1.本公约自1974年1月15日起至1974年12月31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各国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1)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2)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3)加入。
2.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以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来实现。
3.本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任何新近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的交存及其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已签字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第十四条任选附则1.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一个国家可以声明,它不接受本公约的附则Ⅲ,Ⅳ和Ⅴ(以下简称“任选附则”)或不接受其中的任何附则。
除上述规定外,缔约国应受任何一项附则的全部约束。
2.曾声明不受某一任选附则约束的国家,可随时通过向本组织交存第十三条第2款所规定的文件,接受该附则。
3.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不接受某一任选附则且以后又并未按本条第2款规定接受该附则的国家,在该附则有关事项方面,既不承担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也无权要求本公约所赋予的任何权利,同时,就有关该附则各种事项而言,凡在本公约中提及各缔约国时,均不包括该国家。
4.本组织应将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任何声明,以及收到按本条第2款规定交存的任何文件,通知业已签字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第十五条生效1.本公约在不少于15个国家按第十三条规定参加本公约之日经过12个月后生效,而该15国所拥有的商船队的吨位之和,应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