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副管理新规补充MARPOL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2013年1月1日生效)(1)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MARPOL公约附则Ⅴ有关垃圾要求于3月1日生效

圾记录簿 的格式 已更新 。垃圾排 放的 录分为用于所有船舶 r 2018年 :{月 1日生 效
的第 1部分和有关载运固体散货船舶所要求 的第 1l部分 附
则 v包括 了垃圾新类 别 “电子废物 ” 电子废物在 2017年
(刘 昭 青 编 泽 )
船 卜 少数比唉 ,还 要考虑到他f『Jf l9特殊要求 由 J 我 仃j一 重点 .又不忘细 ;既保证了船 员有一个安 令体 面的工作环
些船 还 存在私分伙食费的情况 ,在进行此类柃奁时 会显得 境 .又能在 PSC检查方面 交出一份漂 亮的答卷
捉襟 见肘 ,建议把 个人购买的水果和饮料等统一存放在 伙食
应 该没有『uJ题 ,重点在食品的配置和卫生 卜 现在 对食,uJ配 是这 小的『uJ题 ,体现 了整体水 平不高 .管理水平 不够 ,甚
置上 的要求 不单单是足够 ,要有营养 ,所 以食 科,类的 齐全 会给 人 一履约 不完善的感觉 作为船长 ,在应对劳工 公约
很 重要 ,l^j食 、素 食、新鲜蔬菜 、水粜 、奶制.1Jl等等 .女¨果 膛约和榆 方 ,尤其是在 簖柃方面一定要 面俱到 .既抓
体面 .水龙头不能使用 ,洗衣 『uJ没有 干农 没 备,1,牛i'uj ̄有 对海 !群体 关怀 的体现 ,对提 高海 员的社会地 位 ,改善海 员
冷热水 ,马桶有问题 ,lIiiI; 缺少一块瓷砖等等都 会成为缺陷 1:作环境 .提 高海 员整体素 质起到 了非常 重要的推 动作
在这 一方 真正体现 了绌 决 定成收 ,再次强 州 MLC的标 fIf是限 j 不¨文化素养 的关系 ,不同人对公约的 向华币“执 行
库里 保管
参 考 文 献 :
2.4船 员健康 保护 、医疗 、福利及社 会『呆障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实施指南(翻译)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执行指南序言这些指南的主要目标是协助:1)政府在制定和颁布执行附则V的国内法律;2)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员,货主和设备制造商遵守附则V和相关国内法律中详细规定的要求;和3)港口和码头运营商在评估各类船舶产生垃圾的需要,并为其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
为了一致性,要求各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国内法规时,参考这些指南和相关国际海事组织的指导。
1简介1.1经修改的MARPOL附则五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禁止排放所有种类的垃圾入海,除非附则明确允许的情况外。
制定的这些指南已考虑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已修改的附则V的条款。
这些指南的目的为各国政府、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员、货主、港口接收设施的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提供指导。
指南分为以下六个部分,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计划:·介绍;·垃圾管理;·固体散装货物残余货物的管理;·培训、教育和通知;·港口垃圾接收设施;·加强遵守MARPOL 附则V。
1.2根据修订的附则V,除防污公约附件V第3,4,5和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现在所有的垃圾都是禁止排放的。
附则V逆转基于垃圾性质和明确的离岸距离,可将垃圾排放入海的历史推定。
第7条对这些条款在紧急和非常规情况下提供有限的例外。
一般来说,排放的垃圾限制于对海洋环境没害的食品废弃物、确定的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确定的清洁剂和添加剂以及夹带在洗涤水中的货物残余。
建议,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作为排放所有垃圾的首要手段。
1.3认识到附则V规定继续限制排放垃圾入海,垃圾管理的需要,和垃圾管理技术的不断发展,建议各国政府和IMO组织继续收集信息和定期复查这些指南。
1.4防污公约附则V第8条规定,政府必须确保提供充足的港口接收设施,并应促进和推广设施的使用。
第5部分提供了这些设施的指南。
1.5指南使用公约规定的定义。
1.6定义1.6.1洗碗水是指人工或自动碗碟和炊炉具的清洗的残余物,这些碗碟和炊炉具已被预先清洁到附在其上面的任何食品颗粒通常不会影响自动洗碗机运作的程度。
IMOMARPOL附则V垃圾排放控制修正案2013年1月1日生效

IMOMARPOL附则V垃圾排放控制修正案2013年1月1
日生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修正案禁止在海上处理除了食品垃圾、动物尸体、货物残渣以外的所有垃圾,此修正案适用于所有船舶。
通常.除上述特定垃圾可以在海上进行处理外,其他垃圾必须待上岸后在特定地点进行处理。
但为保护船舶和海上人命安全所产生的垃圾则不适用于该修正案。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垃圾记录薄或官方航海日志上进行记录。
根据修正的MARPOL附则V,船上产生的垃圾按如下分类进行处理:1塑料——任何含有塑料成分的垃圾,包括合成绳索、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禁止在海上进行处理。
2食品垃圾——变质或未损坏的食品垃圾,在特殊情况和要求下可以在海上进行处理。
(多指根据IMO修正后的MARPOL附则V)。
【总页数】1页(PI0004-I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121
【相关文献】
1.关于IMO通过MARPOL附则VI修正案确定北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J],
2.《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和附则Ⅱ 2004年修正案的生效对策研究 [J], 宋江涛;丰磊;李祎东
3.交通部发出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
效的公告 [J],
4.MARPOL73/78附则Ⅰ和附则Ⅳ2007年修正案生效 [J],
5.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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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

第七条例外
1 本附则的第3、4、5、6条不适用于: .1 船上垃圾排放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 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2 垃圾的意外落失系由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但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最大 限度地减少意外地落失;或 .3 来自船舶的渔网的意外落失,但为防止这种落失已采 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或 .4 来自船舶渔网的落失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或船舶或船上 人员安全的缘故。
(3)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 海域中,由于其海洋性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
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
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特殊区 域应包括本附则第5条中所列各区域。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 有船舶。
第三条 禁止垃圾排放入海
第六条 特殊区域内垃圾的排放
1 在特殊区域内仅允许船舶在航行途中排放下列垃圾: .1 食品废弃物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任何情况下距最
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小于12 n mile。 食品废弃物应粉碎或 磨碎、且应能通过不大于25 mm 的滤筛。食品废弃物不应 沾染其他任何种类的垃圾。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外来的禽 类产品,包括家禽和家禽的组织,除非已做了消毒处理。
6. 第7.1.3和7.1.4条所述的渔网的意外落失或排放,如构成对 海洋环境或航行重大威胁,应向该船的船籍国以及落失或 排放发生水域所属的沿岸国,还有向其他的沿岸国报告。
附则Ⅴ的附录
1. Introduction
2. Garbage and garbage management
Garbage means all kinds of food wastes, domestic wastes and operational wastes, all plastics, cargo residues, incinerator ashes, cooking oil, fishing gear, and animal carcasses generated during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ship and liable to be disposed of continuously or periodically except those substances which are defined or listed in other Annex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Garbage does not include fresh fish and parts thereof generated as a result of fishing activities undertaken during the voyage, or as a result of aquaculture activities which involve the transport of fish including shellfish for
MARPOL附则V..

•
•
4 生活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不包括灰水。
5 在航系指船舶正在海上进行一段或多段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的直线航程,这种偏航将尽实际 可能出于航行目的,以使排放尽量合理有效地扩散至大片海域。 6 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 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7 固定或浮动平台系指在海上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的结构。 8 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 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9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 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 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 分。
• •• • ຫໍສະໝຸດ ••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
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 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3
4、规定及要求
• • • 一、学习修正案的内容,领会有关要求。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及 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广泛传达修正案的 新规定,并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 相关要求。 二、排放垃圾应严格按照修正案第3、4、5、6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 (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 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乘客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 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主甲板、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船上乘 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 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二)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 通过的《2012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MEPC.220(63)号决议)要求进行编 写。 (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相关知识第一节国际公约相关知识1.1.1防污染公约的相关知识1.1.1.1《MARPOL.公约》及附则(适用对象:7401)1.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往往会____把一些____引入海洋环境,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A.直接,物质C,直接或间接,物质B.直接,物质或能量D.直接或间接,物质或能量2.海洋污染的特点是____。
I.不易发现;II.持续性强;III.扩散范围大;IV.消除较容易;V.对人类危害严重;VI.无法彻底防止。
A.I+III+IV C.I+II+VB.I+III+VI D.II+III+V3.船舶带给海洋的污染可分成____。
A.油污染和非油污染C.营运性排油、事故性溢油B.污水、垃圾D.洗舱水、含油舱底污水4.船舶对海洋的油污染方式分为____。
A.油污染和非油污染C.营运作业期间的排油和事故性溢油B.油船洗舱水和含油舱底水D.机舱舱底水和油渣5.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油污染重,属于事故性排放的是____。
I.船舶加装燃油造成跑油;II.船舶因触礁造成的漏油;III.船舶因搁浅造成的有毒化学品泄漏;IV.船员操作失误造成含油污水的排放;V.油船因人命安排需要而进行的货油排放。
A.I+II+III+V C.II+III+VB.II+V D.以上全部6.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油污染重,属于操作性排放的是____。
I.船舶加装燃油造成跑油;II.船舶因触礁造成的漏油;III.船员操作失误造成有毒化学品泄漏;IV.船员进行调拨作业时造成意外排油;V.油船因人命安排需要而进行的货油排放。
A.I+IVC.I+III+IV+V B.I+IV+VD.以上全部7.下列船舶排放水中同城不会造成海洋污染的是____。
A.压载水C.冷却水B.洗舱水D.舱底水8.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有____。
I.石油;II.散装有毒液体物质;III.海运包装有害物质;IV.生活污水;V.船舶垃圾;VI.船舶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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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本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该附则于1989年2月21日起对我国生效。
经2011年修正案修正的MARPOL公约附则Ⅴ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主要内容有:
1.定义
(1)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2)所有塑料:是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货物残留物:是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4)生活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5)食品废弃物:是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6)操作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
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
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锅炉/废气锅炉清洗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7)特殊区域:是指这样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海湾区域、红海区域、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北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泛加勒比海区域(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以及南极区域。
2.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
3.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除本附则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4.对垃圾处理的控制
1)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
(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但无论如何须:
①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
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②未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③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
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④对于动物尸体,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2)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危害海洋环境。
(3)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排放。
2)固定或浮动平台垃圾排放的特别要求
(1)除(2)的规定外,严禁从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所有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上向海洋排放任何垃圾。
(2)当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距最近陆地超过12海里时,可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但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
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3)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
(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
①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
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或研磨处理且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食品废弃物须未受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
除非已经过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和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
②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
●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
害的物质;
●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
域;
●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
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3)以下规则(除(1)的规定外)适用于南极区域:
①缔约国,如其港口内有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挂靠,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尽快为所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实用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②各缔约国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有足够容积储存船舶在该区域营运期间产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设施的安排。
(4)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排放。
5.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1)公告牌
(1)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根据具体情况告知船员和乘客有关垃圾的排放要求。
(2)公告牌须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对于航行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船舶,还须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2)垃圾管理计划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
该管理计划须提供书面的有关垃圾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设施使用的程序。
该计划还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负责执行垃圾管理计划。
该计划须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并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
3)垃圾记录簿
(1)垃圾记录簿的配备
驶向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薄》。
(2)垃圾记录簿的填写
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在《垃圾记录簿》上记录:
①当垃圾被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港口或设施,或船名;排放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排放估算量;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②当垃圾被焚烧时:焚烧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舶位置(经纬度);焚烧的垃圾的种类;焚烧估算量;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③当垃圾排放入海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船舶位置(经纬度,对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应包括排放开始和结束时的位置);排放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排放估算量;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④垃圾因意外或其他异常情况(包括例外)排放或灭失入海时:发生的日期和时间;发生时船舶所在港口或位置(经纬度、水深,如知道);排放或灭失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估算量;排放或灭失原因以及一般说明。
(3)垃圾的数量
船上的垃圾量应以立方米估算,如可能,按照种类分别估算。
垃圾估算量的精准度尚有待解释,这是公认的。
估算量在垃圾处理前后会有不同。
一些处理程序可能无法进行数量估算,比如,食品废弃物的连续处理。
在记录和解释既有记录时应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
(4)垃圾记录簿的管理与检查
①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的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的当日签署。
《垃圾记录薄》每页记录完成时须由船长签字。
《垃圾记录薄》须至少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填写。
如《垃圾记录薄》同时还以船舶的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在出现争执或不一致情况时,须以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为准。
②《垃圾记录薄》须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适当处所,以备在所有合理时间内随时可查。
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③若发生任何例外的排放或意外灭失,须在《垃圾记录薄》中予以记录,或者对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须在船舶官方日志中予以记录。
记录包括排放或灭失的位置、环境和原因,排放或灭失物的详情,以及避免或尽可能减少该类排放或灭失的合理预防措施。
④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对停靠本国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本条对其适用的任何船舶上的《垃圾记录簿》或航海日志进行检查,并可将记录簿中任何记录制作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有关记录的真实副本。
(5)垃圾接收证明
船舶向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船长须从接收设施管理人员处得到一份写明垃圾估计转移量的收据或证明,并同垃圾记录簿一起留船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