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法律规定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二、行政诉讼流程(一)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要注意以下几点: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中断的含义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断适⽤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那么诉讼时效的中⽌、中断的含义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诉讼时效的中⽌,中断的含义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概念: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发⽣诉讼时效中⽌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
(2)法定代理⼈未确定或丧失民事⾏为能⼒。
(3)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或遗产管理⼈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等等。
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期间,不⽣时效期间的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2)法定事由发⽣在最后6个⽉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6个⽉,应否补⾜其为6个⽉,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6个⽉。
诉讼时效中⽌适⽤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怠于⾏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发⽣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之请求。
关于请求的⽅式,法律⽆明⽂规定,⼝头、书⾯均可。
请求之相对⼈除义务⼈外,权利⼈若向主债务之保证⼈、债务⼈的代理⼈及财产代管⼈提出请求的,亦发⽣请求的效果。
(2)义务⼈的同意,同意的⽅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头或书⾯、明⽰或默⽰,均可,⽽且也不问义务⼈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的。
同意之表⽰⼈原则上应为义务⼈本⼈,义务⼈的代理⼈于授权范围内⽽为同意的,亦发⽣同意的效果,但保证⼈等同意履⾏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不⽣同意之效果。
同意之相对⼈,原则上亦为权利⼈或权利⼈之代理⼈,对第三⼈为同意,不⽣同意的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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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的中⽌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的,在于使怠于⾏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但权利⼈不⾏使权利,并⾮出于怠惰,⽽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承担与怠于⾏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
因此时效⽴法中有中⽌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
发⽣不可抗⼒时,权利⼈主观上要求⾏使权利,但客观上⽆法⾏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救济⼿段。
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为⽆⾏为能⼒⼈、限制⾏为能⼒⼈⽽⽆法定代理⼈或洗劫⼀空代理⼈已死亡或丧失⾏为能⼒;(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3)其他构成⾏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由裁量权决定之。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期间,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向法院起诉的⾏为,⽽且包括权利⼈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为,如向有关⾏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民事诉讼法111
民事诉讼法111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主要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该条款,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特定原因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况。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具体内容的阐述:1. 中断的原因: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例如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2. 中断的效果:一旦诉讼时效中断,原有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计算,而是从中断原因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3. 中断的效力:中断的效力是普遍的,即中断的原因一旦发生,无论中断的原因是否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都会导致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
4. 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断后,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或者继续进行之前的诉讼程序,而不受原有时效期间的限制。
5. 中断的例外: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出现了中断的原因,时效期间也不会中断,例如,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如果未达成或者无效,不会导致时效中断。
6. 中断的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中断的原因确实存在。
7. 中断与延长的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延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中断是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而延长则是在原有时效期间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时间。
8. 中断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所有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9. 中断的法律意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10. 中断的具体操作:当事人在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判断时效是否中断。
通过上述对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详细解释,可以更清晰地理解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含义及其在实际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精品文档】诉讼时效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第3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2级)(2011单;2012单)(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诉讼时效特点具体规定1.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2)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2019年调增)(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对象不同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2019调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时效中止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也会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定义、原因和影响等方面对时效中止进行全面解释。
一、定义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法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起诉,而法律不会将此作为诉讼时效失效的原因。
二、原因1. 法律规定:时效中止可能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情况。
例如,当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了特定的义务,诉讼时效可能会因此中止或暂停。
这通常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有足够的准备和资源来进行诉讼。
2. 故意阻挠:时效中止还可能是因为某些恶意行为,如被告故意阻挠原告及法院程序的进行,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的时效期限进行起诉,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
3. 特殊情况: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可能会导致法院暂停或中断所有的诉讼活动,从而使得诉讼时效暂停。
三、影响时效中止会对诉讼程序和当事人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1. 诉讼程序:时效中止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迟和终止,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特别是当原告无法按时提起诉讼时,控辩双方的争议就无法通过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困扰。
2. 当事人权益:时效中止意味着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自己的案件和相关证据。
这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升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时效中止还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其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寻求解决争议的和解或其他方式。
四、时效中止的适用范围时效中止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法律通常会针对特定的案件、特定的时间段或特定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规定。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效问题时,应当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确认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躲坑练习4】上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并未提出乙的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束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乙的请求。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本章学习内容】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到了民法总论的最后一章啦!前面的知识点都掌握牢固了吗?学习完 最后一章后,需要从头至尾复习一遍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点哦! 这一章讲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说白了就是法律给你行使你的权 利规定了一个期限,督促你在一定的期限内积极地行使你的权利。那你心里可能在想,我 自己的权利,法律管的真多,还要给我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你这样想是非常正确的。因 此,法律仅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例外),其他的权利比如 你的Th命权,物权等等,你想有多久就有多久。这个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BT法考·应试技巧】 Q:诉讼时效,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3
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一、死亡中断
1、当原告死亡,其权利人原告身份可从原告转移到某原告的后继人时,诉讼时效就中断;
2、原告死亡不能承担诉讼,被告死亡能够承担诉讼,则诉讼时效不被
中断;
二、调解中断
1、当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程序提出,民事调解成立后诉讼时效就中断;
2、调解协议未实施,被告成此拒绝承受诉讼请求时,诉讼时效也仍在
中断;
三、破产中断
1、当原告或被告发生破产清算程序,导致诉讼被搁置时,诉讼时效就
中断;
2、证券被告属于金融机构,依据证券司法保全机制,在法院发出证券
司法保全命令后,诉讼时效中断;
四、其他事由中断
1、当原告实施特定行为,比如采用司法行政手段办理特定事项的,诉
讼时效就中断;
2、对军人、党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国家安排本人出国出境或
者依法办理军事手续的,重新回国后诉讼时效才算是从新开始起计算。
另外,国家依法实施公共卫生措施、中断或者暂停已有的社会活动等,也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适用情形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情况(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限性规定,当一方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未采取法律行动时,就会导致其失去相关权利。
而诉讼时效中止指的是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某些特定情形下会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情况。
下面将列举一些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相关当事人行为:1. 做出明确和具体的承诺,诉讼时效得到中止;2. 相关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暂停计算;3. 参加法律援助,诉讼时效停滞不流;4. 申请民事保护令,诉讼时效被冻结。
二、法律程序申请:三、特定情形:1. 要求举证,诉讼时效中止计算;2. 被告逝世,诉讼时效将被打破;3. 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完全中断;4. 提起其他程序,诉讼时效不再延续。
四、其他情况: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因时效问题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希望大家在面对诉讼时效问题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口诀内容和形式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篇示例: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延长原本的追诉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们都需要熟练掌握这些口诀,以便在应对案件中灵活运用。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一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被告死亡,要真实,中断时效,就要记。
效力继承,必须看,要及时应诉,不可耽搁。
二、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效中止,不可忽视。
监护申请,要及时,未成年人,也需当心。
四、诉讼时效中断,办理死亡,未等效。
地位不明,可中止,知晓权利,需当心。
五、和解协议,要留意,时效停止,需确认。
和解效力,有依据,合法有效,方可依仗。
六、裁定执行暂停,停止时效,要注意。
执行上诉,需审查,时效计算,需慎重。
七、民事诉讼,涉外国人,涉外诉讼,时效重。
外国裁判,要承认,时效计算,需特别。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相当于暂停键,当中止情况消除后,在前面的基础上继续。
下面是yjbys网店铺提供给大家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供大家备考。
真题考点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解释】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考点练习:单选题6月30日,张某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问题的衣服卖给了张某,张某仔细检查后未发现此瑕疵。
7月6日,张某穿着该衣服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衣服存在质量问题。
张某在8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商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观点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诉讼时效期间自6月30日开始计算C、诉讼时效自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D、诉讼时效自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答案】 D【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和中断的规定。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选项A错误;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7月6日开始计算,因此选项B错误;张某于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因此选项C错误。
拓展阅读: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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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和使用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使用条件有哪些?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解析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大] [中] [小]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的任何时间起诉,法院均应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甲于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
5月12日甲将货物交于乙保管。
5月14日,该货物被盗。
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
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届满。
A.5月10日B.5月12日C.5月14日D.5月25日3.1996年7月10日,甲因过失致乙人身伤害,造成乙损失500元。
因甲生活困难,一直未予赔偿,乙也未请求甲赔偿,1998年元月10日,甲出外打工回家过年,赚了一些钱,主动向乙支付了500元作为赔偿金。
春节期间,村一政法大学生向村民进行普法教育,甲才明白该笔赔偿已过诉讼时效,此时()。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的赔偿金B.乙接收500元属于不当得利C.乙有权接收该500元,甲无权请求返还D.乙无权接收,该500元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适用中断的规定;除斥期间适用中止的规定B.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除斥期间属不变期间C.诉讼时效属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属可变期间D.诉讼时效届满引起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引起实体权利消灭5.在下列的立法表述中()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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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和中断是什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么,诉讼时效的中⽌和中断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店铺⼩编细⼼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的中⽌和中断是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是指在时效进⾏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不能⾏使权利,因⽽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暂停的⼀段时间不计⼊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合并计算中⽌前后的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下列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不可抗⼒;(⼆)⽆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民事⾏为能⼒、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或者遗产管理⼈;(四)权利⼈被义务⼈或者其他⼈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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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解释
诉讼时效解释一. 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的主体,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可以行使起诉权利的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某项法律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则将不能行使起诉权利。
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维护法律秩序,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避免诉讼的延误。
二. 诉讼时效的意义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的设立,使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倒逼当事人及时行动:诉讼时效的存在,迫使当事人在被侵权之后尽早采取行动,防止洗劫财产或无视他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司法效率:诉讼时效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司法效率,避免案件拖延,保证庭审和判决的及时进行。
三. 诉讼时效的计算1.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但是,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和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提起诉讼:当起诉请求被法院收到后,诉讼时效暂时中断,重新计算起诉的时间。
–进行和解:当事人进行和解的行为,也会使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诉讼:当事人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法院决定中止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上诉或请求再审: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请求再审,诉讼时效中断。
–法定中断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3.诉讼时效的效力:若诉讼时效到期,当事人将失去行使起诉权利的权利,法院将不予受理案件。
然而,根据不同法律规定,部分特定情况下,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到期,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四.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适用范围1.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由民法规定。
2.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时效是指公诉机关行使起诉权利的期限,由刑事法规定。
刑事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非法行为已过去一定时间而未受追诉的情况。
3.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是指行政案件中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由行政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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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
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
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