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调查县级成果汇总规定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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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5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司承担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监督抽查。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 号)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1001-2005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KQ/WJ-ZGB-ZD-201505011-001-v1.0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2 检查的组织实施采取两级检查和监督抽查制度。

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2009-05-21 信息来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地方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统一地方复核成果,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复核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成果核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8〕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现将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复核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方法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在收到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地方复核通知后,组织县(区、市)有关人员15日内完成地方复核工作,并对复核结果把关,检查合格后,将地方复核资料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报送的复核调查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区、市)补齐所缺成果资料。

二、报送内容(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复核修改后的数据库成果,主要包括原始矢量数据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和权属代码表等。

(二)表格成果。

1.xx县(区、市)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xx县(区、市)非疑问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3.xx县(区、市)“批而未用”图斑核查记录表。

(三)文字报告。

xx县(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地方复核报告。

(四)图件成果。

1.地方复核实地照片。

2.扫描图件。

(五)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

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DCB文件。

(六)其他成果。

1.地方复核成果资料清单。

2.其他地方复核的相关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的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成果管理办法》2 汇交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市级汇交、市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省级汇交、省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并附资料清单(见附录2)。

(2)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提交的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数据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3)数据汇交单位须按之前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和资料清单,在规定日期内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辖区内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4)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数据汇交单位。

3 汇交的内容及要求3.1 汇交对象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3.2 汇交资料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文字报告、汇总表格、图片以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1)矢量数据。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1.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按时完成,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要求,根据2008年工作部署,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进展情况,现将报送县级调查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进度要求,东部地区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调查、省级预检及验收工作和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核查确认;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应于2008年年底完成调查和核查确认;其他地区应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核查确认。

各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确保调查底图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整理与建库及省级预检和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组织形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以县(区、市)为单位,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成果资料后,出具资料报送回执单。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本地区调查进度和报送成果计划,以便全国土地调查办了解和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家级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调查条例全文_条例_

土地调查条例全文_条例_

土地调查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第八条: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一、主要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二、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工作由各级“确权办”负责。

检查验收工作,在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确权登记数据库、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确权登记颁证资金专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专项检查验收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由县市、区组织,在完善承包合同之前进行)。

2、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检查验收3、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二)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三、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四、检查验收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验收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验收: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省级抽查验证发现界址点精度指标、面积量算精度指标不达标等重大缺陷的;2、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3、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未完成;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5、因确权登记颁证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6、承包经营权证发证率未达到98%(发证率=已发证数/应确权农户数×100%),或抽查访问农户时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户对确权登记不满意的;7、其他检查组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Investigation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right to rural landcontractual management(NY/T 2537-2014)2014-02-19 发布2014-03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4.1 调查任务 (2)4.2 数学基础 (2)4.3 调查步骤 (2)4.4 区域界线 (3)5 准备工作 (3)5.1 方案准备 (3)5.2 宣传培训 (3)5.3 资料准备 (3)5.4 表册与工具准备 (3)6 权属调查 (4)6.1 发包方调查 (4)6.2 承包方调查 (4)6.3 承包地块调查 (4)6.4 调查表格填写 (8)7 审核公示 (8)7.1 调查信息公示表 (8)7.2 审核公示 (8)7.3 勘误修正 (8)7.4 结果确认 (8)8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8)8.1 数据库建设 (8)8.2 信息系统建设 (9)9 成果整理 (9)10 检查验收 (9)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发包方调查表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 承包方调查表 (12)附录C(规范性附录) 承包地块调查表 (14)附录D(资料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16)附录E(规范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调规范

二调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调规范篇一:二调分类与规划分类对照篇二:二调数据库汇总标准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面积汇总统计规定一、基本要求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成果汇总统计上表之前,应对数据库成果进行检查,数据满足如下要求:(一)数据库图形面积计算要求数据库中图形的面积计算应严格按照《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公式及要求》(国土调查办发[20xx]32号)的要求进行,经过控制修正的图斑面积应满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质量检查软件椭球面积检查规则的要求。

(二)县辖区控制面积计算要求县辖区控制面积计算应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xx)的要求,进行图幅面积控制和分幅累加计算,并制作《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三)各级面积统计逻辑基本要求1.县辖区控制面积应等于村级单位控制面积之和,等于全县所有图斑面积之和(地类图斑层的图斑面积字段汇总值)。

2.村级单位控制面积应等于本村所有图斑面积之和(地类图斑层的图斑面积字段汇总值)。

3.乡级控制面积等于各村级单位控制面积汇总值。

二、基本步骤(一)建立数据库面积汇总基础计算表,从数据库中各图层生成数据库面积汇总基础计算表,检查基础计算表的正确性和逻辑一致性。

(二)将数据库面积汇总基础计算表的单位转换为公顷,强制调平小数位取舍造成的误差,形成基础统计表,检查确保基础统计表的正确性和逻辑一致性。

(三)基础统计表是数据库面积汇总统计的基础,在基础数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各类面积统计报表均由该基础统计表生成。

三、基础计算表结构基础计算表按村级单位为单元,分组统计排列。

基础计算表的单位为平方米,参考表结构如下(基础调平的基表结构仅供参考,各软件可接合自身软件特点设计基表,调平方法需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四、基础统计表强制调平方法(一)基础计算表正确性检查将基础计算表中的土地总面积(平方米)进行汇总,与县级行政辖区控制面积(平方米)进行比较,如果不一致,应检查核对重新计算汇总。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土壤普查成果汇总要求

土壤普查成果汇总要求

土壤普查成果汇总要求土壤普查是对某一地区土壤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的重要工作,通过对土壤的普查成果进行汇总与分析,可以为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本文将对土壤普查成果的汇总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普查范围和目标土壤普查的范围通常包括特定地区的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土壤质地、土壤肥力、土壤污染等方面的内容。

普查目标是全面了解土壤的基本情况,为土地利用规划、农田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方法和技术土壤普查可以采用野外调查和室内实验相结合的方法。

野外调查主要通过现场观测和样品采集,对土壤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进行评估。

室内实验则通过对采集的土壤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包括土壤质地、肥力指标、污染物含量等方面的测定。

三、普查数据的汇总与整理土壤普查数据的汇总与整理是整个普查工作的核心环节。

在汇总时要将各项数据进行分类,如将不同地区的土壤类型分开,将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特征进行整理。

同时,要对野外调查和室内实验的数据进行比对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普查成果的分析与评价普查数据的汇总完成后,需要进行数据的分析与评价。

可以采用统计学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方法对土壤数据进行分析和探索,了解土壤的空间分布特征和变异规律。

同时,还可以通过对数据的评价,分析土壤的肥力状况、潜在农业生产能力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普查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土壤普查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是土壤普查工作的最终目标。

通过普查成果,可以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农业生产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农业生产水平。

同时,普查成果还可以为环境保护和土壤修复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六、普查成果的报告撰写土壤普查成果要求将调查和研究结果以报告的形式进行撰写。

报告要清晰、详尽地呈现普查的范围、目标、方法和成果,并提供相关的数据、图表和分析结果。

报告应具备逻辑性和可读性,条理清晰,避免冗长和重复。

土壤普查成果的汇总要求包括普查范围和目标的明确、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数据的准确汇总与整理、成果的分析与评价、应用与推广以及报告的撰写等方面。

09第9章调查成果整理及检查验收

09第9章调查成果整理及检查验收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土资源系 瞿云峰
3
地籍与房产测量 Cadastre & Real Estate Surveying
参考教材:测绘出版社《地籍与房产测量》 洪波主编
9.1 调查报告的编写
一、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报告的编写
1、基本要求
(1)能具体反映各级调查单位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技术路线、成果质量等内容。 (2)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基本资料,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突出对成果的分析,使文字 报告具有广泛性、实用性和现势性,为土地利用管理提供指导。 (3)应从工作组织、技术方法、成果分析等不同角度对土地调查工作做全面总结。 (4)文字报告中引用资料和数据必须注明出处和原始资料数据的获取日期。 (5)上一级报告应充分参考下一级报告。 (6)国家和省对文字报告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专检: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的外业检查; 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重点检核原始调查记录和原始测量数据的 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后,检查后提出专检记录。对需要修改纠正 的问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验收是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内 容包括地籍调查成果的文字资料、权属调查、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及影 响成果质量的重要问题。验收结束后,要写出验收抽检分析报告和验收评定意见书。
若检查了n条边,则间距中误差为:
或化为图上中误差为:
m
一般情况下均视原测距离与比较距离是同精度的。故检查了n条边时,间距中误差
为:
m
n
m .cm m .cm
允 cm 允 cm
b)界址点与邻近的物点关系距离误差:检查此类误差查时,除了须注意在上表9-2 中“界址点号”栏内注记邻近地物点号不应带“J”外(通常邻近地物点,也可按街坊 或图幅统一编号,如12、98等),其余均同界址点间距的检查。对于没有实测坐标的界 址点,要着重检查界址点与其邻近地物点间的关系。

土地调查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土地信息得到有效的保存和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土地调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

2. 资料档案的分类和归档2.1 资料档案的分类根据土地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土地调查资料可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调查报告:包括土地用途评估、土地可行性研究等调查报告。

- 土地图件:包括土地的地籍图、规划图、土地利用图等。

- 测量数据:包括土地的面积、边界、地形等测量数据。

- 相关文件: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法律法规文件等相关文件。

2.2 档案的归档根据资料的重要性和使用频率,资料档案可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一级档案:包括非常重要且频繁使用的资料,需妥善保管并易于查阅。

- 二级档案:包括重要但使用频率较低的资料,需保管好并确保可查阅。

- 三级档案:包括一般性资料,需保管并设定合理的查阅条件。

- 四级档案:包括历史性或不常用的资料,可转为电子档案保存。

3. 档案管理的流程3.1 资料整理与汇总- 对收到的土地调查成果及资料进行整理和汇总,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

- 按照资料分类和归档的要求,将资料归入相应的档案级别。

3.2 档案保存和借阅- 对一级档案和二级档案进行实物保存,确保安全性和可查阅性。

- 对三级档案和四级档案进行电子档案化处理,便于存储和管理。

- 对需要借阅资料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记录借阅情况。

3.3 档案的更新和销毁- 对需要更新的资料进行及时更新,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 对过时或无效的资料进行销毁,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整洁性。

4. 档案管理的责任4.1 部门负责人- 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 确保相关人员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工作人员- 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流程。

- 妥善保管和使用档案资料,禁止私自移动、复制或篡改档案资料。

4.3 相关利益相关者- 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作。

海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县级成果核查实施细则【模板】

海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县级成果核查实施细则【模板】

附件海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县级成果核查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遵循实事求是、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对各市县提交的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检查和外业重点抽查,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二、主要任务一是对各类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二是对图斑矢量化数据的采集精度和数据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检查;三是对各县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进行评价。

具体任务如下:(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检查。

对市县(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类开展检查,全面检查图斑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调查成果检查。

结合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检查城镇村庄调查范围界线的符合性,检查其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相关专项用地调查成果核查1、耕地细化标注:根据耕地细化调查图斑的分布和位置,- 25 -检查河道、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细化标注的正确性。

2、湿地调查:对照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检查湿地调查范围是否全面,地类认定是否准确。

3、批而未用专项:检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斑是否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

4、园地细化标注:结合我省园地细化调查图斑,检查槟榔、椰子、橡胶等园地细化属性标注的正确性。

(三)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通过将土地权属调查成果与遥感影像进行叠加套合,对土地权属调查成果界线走向的合理性、位置的准确性、权属信息的正确性进行核查;重点对权属界线补充调查成果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四)数据库质量检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主要是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对市县(区)数据库成果的数据完整性、结构规范性、内容合理性、拓扑严谨性、逻辑关系符合性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数据库成果质量,并生成检查记录结果。

三、工作依据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2、《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 25 -1号);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6、《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7号);7、《海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琼土调查办〔2019〕3号);四、技术方法充分运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和国土调查云等技术手段,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与人机交互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相结合,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技术方法,检查三调成果数据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10讲调查成果整理及检查验收

第10讲调查成果整理及检查验收
检查细部测量。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地籍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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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2)互检
主要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内业 检查出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 检查人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
(原测座标的)与检测距离或由检测座标反算的边长相比较(参见下 表)
2.界址点与邻近的物点关系距离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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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3)检查地籍图的图面精度
1、界址点间距误差 检查此类误差时,通常用图解距离与相应的解析反算边长或检
测距离或宗地草图上注记的原测距离进行比较(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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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5.地类一致性检查
将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相关的土地利用数据层与数字正射影 像图(DOM)套合,进行100%的地类一致性检查。
(一)以影一致。将认为不一致的记录在《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作为外业实地检查的依据。
1)解析界址点点位误差
检查此类误差时,要求野外重新施测解析界址点的座标(参见
下表达式)来进行比较。
街坊号
宗地号
界址点 号
原测坐标
x
y
检测坐标
坐标较差

x'
y'
△x
△y
注:界址点按街坊统一编号时,宗地号栏可不写; 表中点位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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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2)检查宗地草图的精度
1、界址点间距误差 检查此类误差时,通常是用原勘丈距离或相应的解析反算边长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要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要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要求1.1一般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县级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说明及其他材料。

——规划成果除纸质形式外,还应符合规划数据库标准、规划制图规范的有关要求,形成电子数据。

——规划成果应确保图件、数据、表格的一致性。

1.2规划文本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a)前言;b)规划背景;c)规划目标;d)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阐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各类用地调整的方向和数量、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等;e)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阐述控制耕地减少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的措施,基本农田数量保护、质量建设和管护的措施;f)建设用地调控。

阐述城镇村用地规模安排和空间布局调控的措施,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及时序安排等;g)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阐述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生态屏障建设用地安排,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措施;h)土地整治安排。

阐述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规模、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项目区安排,资金、技术、管理等保障措施;i)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阐述各类土地用途区的面积、分布及分区管制规则;j)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阐述各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重点,主要用地调控指标和要求。

k)近期规划。

阐述县域和各乡镇主要用地的近期规划指标,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整治的近期任务。

l)规划实施措施。

阐明实施规划的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等。

规划文本的表格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要求。

1.3规划图件1.3.1必备图件要求a)必备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b)中心城区跨两个以上乡镇的,应编制中心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c)必备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5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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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查县级成果汇总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县级汇总的成果 (3)一、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3)二、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3)三、数据集 (3)四、图件 (3)五、文字报告 (4)六、重要过程资料、数据及检查记录 (4)二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4)一、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 (4)㈠、调查底图 (5)㈡、原始调查图内容 (5)㈢、原始调查图整饰 (6)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6)㈠、记录内容 (6)㈡、记录要求 (7)三数据库与管理系统 (7)一、数据库 (7)㈠、数据数学基础 (7)㈡、数据内容 (7)二、数据库管理系统 (9)㈠、数据输入、编辑和处理 (9)㈡、数据分析和管理 (9)㈢、数据更新 (10)㈣、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 (10)㈤、数据、图形输出显示 (10)㈥、其他功能 (10)四数据集 (10)一、数据集种类 (10)二、数据集要求 (11)五图件编制 (11)一、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1、地图内容 (11)2、编制方法 (12)3、整饰要求 (12)二、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 (12)1、地图内容 (12)2、编制方法 (13)3、整饰要求 (13)三、1﹕1万标准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 (14)1、地图内容 (14)2、编制方法 (14)3、整饰要求 (15)四、1﹕1万标准分幅耕地(园地)坡度分级图 (16)1、地图内容 (16)2、编制方法 (16)3、整饰要求 (17)五、县(区)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18)1、接合图表内容 (18)2、编制方法 (18)3、整饰要求 (19)六、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挂图) (19)1、编制的基本要求 (19)2、地图内容 (20)3、编制方法 (20)4、整饰要求 (22)七、典型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挂图) (22)1、地图内容 (22)2、编制方法 (22)3、整饰要求 (23)八、宗地图 (23)六文字报告 (24)一、基本要求 (24)二、编写内容 (24)㈠、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4)㈡、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25)㈢、基本农田上图报告 (27)㈣、成果质量、精度分析报告 (28)㈤、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28)㈥、专题调查报告 (29)七重要过程资料、数据及检查记录 (29)一、重要过程资料、数据及检查记录种类 (29)二、资料、数据、记录整理要求 (30)一县级汇总的成果一、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1、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2、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二、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1、数据库2、数据库管理系统三、数据集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集2、土地权属面积数据集3、基本农田数据集4、耕地(园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集四、图件1、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图3、1:1万标准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4、1:1万标准分幅耕地坡度分级图5、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6、县土地利用挂图7、典型乡土地利用挂图8、宗地图五、文字报告1、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报告2、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报告3、基本农田上图报告4、成果质量、精度分析报告5、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6、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六、重要过程资料、数据及检查记录1、重要过程资料2、重要过程数据3、检查记录二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一、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提交全县域的1:1万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

㈠、调查底图要求采用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供的1:1万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1、数学要素①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②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③高程基准: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④分带方式:标准分幅按3°分带⑤分幅编号:采用国家1:1万地形图的分幅编号2、平面精度平面位置精度要求地物点对于实地同名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平原、丘陵不得大于5.00m,山地、高山地不得大于7.50m。

3、图像质量影像图上的云雾覆盖量应小于10%,且不能覆盖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

影像要求纹理清晰、反差适中、光谱信息变形小、无重影现象,能清晰判别地类。

4、底图介质应选择伸缩率小,表面吸附性好的防水相纸制作合格的数字正射影像底图。

㈡、原始调查图内容经调绘,调查图上应反映以下内容:①、按规定的符号标绘出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

②、按规定的图式标绘出线状地物,并注记实测宽度。

③、对调绘的地类图斑,以行政村为单位,标注每一个图斑的ab的形式,a——图斑顺序编号;b——表示权属性编号。

编号采用c质,国有土地标注“G”,集体土地不标注;c——图斑二级地类编码。

对于补测地物在地类编码前加“B”。

对零星地类在相应位置上打点注记,或打点编号。

对耕地中的梯田在图斑内标注“T”等。

㈢、原始调查图整饰外业调查完成后,调查原图应完整标绘全部调查信息并进行整饰。

河流、沟渠、湖泊、水库、坑塘及注记用蓝色标绘。

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及行政名称注记用红色标绘。

其他线状地物、地类界、图斑注记及说明注记用黑色标绘。

各种注记和编码须字迹工整、清晰易读,线划符号与图式一致,表示内容与外业调绘一致、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一致。

图廓线与图面配置整饰。

绘制图廓线,图廓四角注记经纬度,图名、图号置于北图廓正中处,比例尺置于南图廓正中处,制图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置于西南图廓左下角,调查截止时间、成图时间、编图单位、数学要素说明置于南图廓右下角。

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㈠、记录内容应记录调查原图上无法完整表示内容的图斑、线状地物,如补测地物的草图、测量的距离、补测地物的权属、线状地物宽度、零星地物面积等信息。

㈡、记录要求调查记录分图斑和线状地物两张表,要分别填写,要字迹清晰字体端正,不准涂改,要以乡或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

三数据库与管理系统一、数据库提交集遥感影像、图形、地类、权属为一体的数据库。

㈠、数据数学基础1、比例尺——1:1万2、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3、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4、分带方式——标准分幅按3°分带5、高程基准——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6、分幅和编号——采用国家1:1万地形图的分幅编号㈡、数据内容1、基础地理信息包括境界与行政区划、地貌(含坡度分级图)等。

2、土地利用数据包括地类图斑、线状地物、补测地物、零星地物、地类界线等。

3、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

4、基本农田数据包括基本农田区、片、块、图斑等数据。

5、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用于DOM数据纠正和坡度图制作的DEM数据。

6、DOM数据制作1:1万DOM数据7、扫描影像图数据包括补测地物的调查底图扫描数据、基本农田保护图扫描数据。

8、土地专项调查统计数据包括工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业、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等数据。

9、专题图数据能快速显示专题地图数据,主要包括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县土地利用挂图等。

10、元数据包括土地调查数据库元数据、DEM元数据、DOM元数据等。

二、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需要完成土地调查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分析、输出等一系列操作。

因此农村土地调查县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必须具有满足以上要求的基本功能。

㈠、数据输入、编辑和处理1、数据输入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入功能,能进行数据采集和系统外部格式的导入并能进行数据转换。

2、数据编辑系统能对数据进行检查,消除数据源中的错误,对数据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重组,并能把不同图幅的相应属性数据拼接在一起。

3、数据处理系统能对数据存在的错误、不符合建库要求的数据进行形式方面的处理。

㈡、数据分析和管理1、数据分析系统应具有能进行空间数据关系的建立,数据的叠加、裁剪和缓冲区分析,区域数据的合并、分割等功能。

2、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文件操作、数据索引、属性数据结构的建立于维护、数据入库、数据层的管理、数据字典的建立与维护、系统安全维护等管理功能。

㈢、数据更新系统应具有在原有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数据库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功能。

㈣、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系统应具有日常查询统计、报表汇总和统计分析功能。

㈤、数据、图形输出显示系统应具有按照《规程》的要求,输出显示相应格式的数据成果和相应比例尺的图件。

㈥、其他功能系统还应具有按指定格式进行数据交换,数据库的备份和维护等功能。

四数据集一、数据集种类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数据和二级分类面积数据。

2、土地权属面积数据集3、基本农田数据集4、耕地(园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集二、数据集要求1、县级各种数据集应以村为单位,逐级汇总。

2、数据集的表式应采用《规程》中规定的表式,内容应严格按相应表式的填表要求进行填写。

3、数据要准确,计量单位要明确。

4、装订成册,要有封面。

五图件编制一、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地图内容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内容可分为数学要素、专题内容、地貌要素和辅助要素(1)数学要素:与数据库相同;(2)专题内容: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地类界及地类属性、现状地物等;(3)地貌要素:在保证图面清晰的前提下,以反映地貌特征为目的,综合选取等高线和高程点;(4)辅助要素:图名、图幅号、图例、图幅结合表、编图说明、编图单位、图廓、数字比例尺、直线比例尺等。

2、编制方法: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由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自动生成,土地利用现状内容不做取舍,与数据库保持一致。

一般采用80克以上的地图纸或相纸,采用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出纸质图件。

3、整饰要求:(1)地类图斑内不填充颜色,采用图斑号/地类编号的形式表示;(2)图中的各种线划、符号、注记的颜色、粗细、大小、字体均应参照《实施细则》附录图式确定;(3)图廓与图面布置整饰按《实施细则》附录N执行;(4)图上各种线划光滑实在,符号、标记清晰易读,图面整洁、色泽鲜明、层次清楚。

二、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1、地图内容:(1)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的数学要素和辅助要素与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相同,图名更改为××县(区)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图例主要显示与基本农田相关的内容;(2)专题内容:包括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范围界线、基本农田图斑界线与编号等,并表示基本农田以外的地类图斑与地类编码、线状地物。

2、编制方法:(1)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层数据,保留地类图斑界线及地类编码、线状地物;(2)标绘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标记片(块)编号,编号注记形式为JA,J表示基本农田,A表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a 确定基本农田图斑并注记图斑编号,基本农田图斑注记形式为J ac表示基本农田图斑编号,c表示地类编码;(3)采用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制成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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