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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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形式。逾期付款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债务人还应当承

担什么违约责任, 《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批复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浮现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用上的混乱。

一、《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两种形式,即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㈠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演变

逾期付款违约金,指有义务付款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

概念首次浮现在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项规定中,其合用

范围限于有明文规定的违约条款中,其计算标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因中

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导致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时也要不断调整。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

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三计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 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五计算。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合用于普

通案件。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文规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贷款

利率调整为4‰。地方法院欲调整标准而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法院(1996)7号

批复规定的标准又与事实相左。在此情形下广东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法院以法

释(19

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该批复的合用范围是“合同”案件,严

格界定就是经济合同案件。这样就使“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从原来仅合用于工

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等有限的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

该《批复》改变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义。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不存在约定

情况。而该批复却规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标准。即该批复承认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也

计算。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赔偿金是违约一方由于给对方造成为了经济损失所赋予的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合用关系是: 1、逾期付款违约金能补偿经济损失的,就再也不支付赔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包含关系。 2、经济损失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金用于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的部份,赔偿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补偿关系,可以同时并用。

二、《合同法》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㈠取销了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上采用了当事人“约定主义”而摒弃了此前的“法定主义”,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约定请求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得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

约金”。按照像反解释,即当事人可以不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就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请求违约金,而只能请求其他方式的违约责任。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伤害赔偿金的预先确定,因此违约金与赔偿金之间是互为包含的关系,换言之,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金,反之赔偿金也可以涵盖违约金。二者的合用关系是: 1、原

则上不并存; 2、就高不就低; 3、优先合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三、违约金合用的冲突

《合同法》施行后,在时间效力上,最高院法释[2000]34号批复,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法释[2000]34号批复实质上是法释[1999]8号批复的批复。《<批复>的批复》是在《合同法》生效后对违约金所作的进一步解释,但其中的内容并不符合《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实质上是对《批复》的复制。由于《批复》没有被废止,《批复》与《合同法》的效力并存。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浮现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和“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不主张违约金”

的局面,引起了法律合用上的冲突

四、违约金合用冲突的解决

根据法发(1999)15号文第14条第2款“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

应当先引用合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合用的司法解释条款”。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文书时应首先引用应合用违约金的法律条文,再引用该批复作为依据,而《批复》

赖以存在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故不应再合用该批复。

《合同法》取销法定违约金后,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或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约定不明的,当事人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只能由赔偿损失这一方式来实现。

五、逾期付款损失的确定

逾期付款损失有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两种。

㈠利息损失的确定

1.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理由是:其一,虽然贷款利息、存款利息都是本金的孳息,但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不会以存款作为投资方式使用资金。其二,通常情况下,经营者的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积累和贷款,而贷款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其三,让逾期付款违约者支付存款利息损失,就会浮现违约者逾期付款的代价小于从银行贷款的代价,违约者反而获利,容易造成违约者乐于违约,也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其四,《经济合同法》废止前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的也是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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