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辽宁人大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及优秀通讯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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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辽政办[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辽政办〔2012〕10号)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办公室:2011年,省政府门户网站各内容保障单位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等重要方面为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了有力的内容保障,省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浏览量已超过2.4亿,日点击数超过530万次。

为表彰先进,决定授予省林业厅办公室等4家单位“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标兵单位”称号;授予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等31家单位“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井一龙等50名同志“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开拓进取,不断取得新成绩。

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单位在新的一年里,积极努力,扎实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2011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标兵单位:省林业厅办公室省质监局信息中心本溪市政府办公厅鞍山市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先进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国税局办公室省气象局宣传中心省海洋渔业厅信息中心省文化厅信息中心省服务业委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统计局资料中心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省动物卫生监测预警中心大连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锦州市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抚顺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朝阳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铁岭市政府办公室阜新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中心黑山县政府电子政务办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中心凌海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兴城市政府办公室铁岭县政府办公室西丰县政府办公室辽阳县政府办公室法库县政府办公室庄河市政府办公室北镇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喀左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辽中县政府办公室灯塔市政府督察室调兵山市政府办公室先进个人:井一龙省教育厅办公室张祥博省公安厅宣传信息中心杜雪峰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王韬省财政厅办公室刘蕾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张志军省水利厅办公室王秋平省林业厅办公室胡丽茹省海洋渔业厅信息中心周尔彦省服务业委办公室周晓辉省文化厅信息中心唐依春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刘云然省质监局信息中心阎莹省统计局资料中心张敏省动物卫生监测预警中心路洋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窦廷军省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李剑省国税局办公室周恩泽省气象局宣传中心王媛媛沈阳市经济信息中心陈默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刘晓慧鞍山市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王兵抚顺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周福生本溪市政府办公厅李雷丹东市政府办公室陈昕丹锦州市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张震营口市政府办公室曹红艳阜新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施一峻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姜昊铁岭市政府办公室张静朝阳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赵大平盘锦市政府办公室齐二威葫芦岛市政府办公室秋四平辽中县政府办公室周振刚法库县政府办公室王胜斌庄河市政府办公室张晓雪台安县政府办公室张洁瑜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王丽莉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中心金华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李涛凌海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那焯北镇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耿桂婷黑山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王红军彰武县信息中心冯东灯塔市政府督察室刘宇辽阳县政府办公室郭耀宇调兵山市政府办公室王娇铁岭县政府办公室陈飞宇西丰县政府办公室王丽杰喀左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任洪海兴城市政府办公室。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
第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
第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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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
第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政府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市政府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政府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市政府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政府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市政府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发[2014]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6【实施日期】2014.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政府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市政府的通报(辽政发〔201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显著,实现了一季度“开门红”、上半年“双过半”、全年任务圆满完成的目标,全面完成了2013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

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对2013年度政府绩效考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授予大连市政府、沈阳市政府“2013年度政府绩效综合考评第一名”荣誉称号,授予营口市政府、盘锦市政府“2013年度政府绩效综合考评第二名”荣誉称号,授予鞍山市政府、锦州市政府、丹东市政府“2013年度政府绩效综合考评第三名”荣誉称号;对在2013年度全省20项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政府,授予“2013年度政府重点工作优胜奖”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市政府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市政府要相互学习借鉴,扬长补短,共同实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将是我省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年。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以改革促进社会经济更好发展,以开放扩大拓展发展新的空间,以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经济工作总基调,坚持增量带动结构优化、创新。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200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200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2003)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信访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三、第三条改为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第四条改为第二条的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五、第六条修改为:“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第七条改为第十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的权利。

”七、第八条改为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3.02•【字号】•【施行日期】1982.03.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由省长提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备案。

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由省人民政府在副省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也可决定,由不是副省长的同志代理省长职务,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备案,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

由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大常委会也可任命不是副院长的同志代理院长职务,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命不是副院长的同志代理院长职务,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辽政办[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办〔2009〕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政府办理的建议。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相关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分工、任务分解,人事任免,奖惩,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转发〈中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作出如下规定:1.各级国家机关应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政权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密切程度直接关系着人大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着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组织指导,积极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人民群众,依法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监督,努力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二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三)房地产交易书面合同文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及时通知和债务清偿等义务。

”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行政区域土地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以及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土地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4)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向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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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辽政办[2008]1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1【实施日期】2008.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辽政办〔2008〕10号)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2006和2007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办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决定对郭坚等6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继续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要认真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抓落实和解决问题上狠下功夫,争取办理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成绩。

附件:2006、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出席情况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出席情况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出席情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8
【总页数】1页(P182-18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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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2013年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2013年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2013年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辽政法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2013年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辽政法发〔2014〕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政府法制办、省直部门法制机构:2013年,各市(县)、各部门法制机构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确定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在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反映了全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反映了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建设的新成效,传递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正能量,为推动全省政府法制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一批敬业奉献、扎实工作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先进典型。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促进全省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对在2013年辽宁省政府法制网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表率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切实加强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2013年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月9日附件:2013年辽宁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表彰先进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丹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朝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体育局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税局表彰先进个人:王勇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林莉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马玉波丹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林鹏宇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冬冬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王文杰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韩威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周立峰朝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黄淑敏省体育局张丽秋省林业厅李永柱省财政厅赵晓丽省民政厅刘海鹰省卫生厅周晓辉省文化厅金玉森省通信管理局盛中源省地税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辽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辽政发〔201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两年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认真吸纳和落实代表、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工作整体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省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政府、抚顺市政府、本溪市政府、阜新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体育局、沈阳铁路局等30个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012年,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认真协调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努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要认真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研究和采纳代表委员的合理化建议,努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争取在新的一年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辽政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辽政发〔2011〕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政府决定,为省女子监狱等两个集体记一等功,为杨卫华等5人记个人一等功,授予李淑芬等3人“全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省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讲政治、顾大局,立足本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意识;学习他们积极探索、不断开拓,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创新意识;学习他们心系人民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振兴和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集体、个人一等功和全省优秀律师名单一、集体一等功(2个)1.省女子监狱2.锦州凌海市安屯司法所二、个人一等功(5名)1.杨卫华省康平监狱老残所主任科员2.王鹏省营口监狱狱政科科长3.刘京沈阳市康家山监狱监狱长4.刘绍实本溪市威宁劳教所法制教育大队大队长5.邹立源大连市二十里堡街道司法所所长三、全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3名)1.李淑芬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主任2.周晓明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主任3.刘官棠辽宁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3
【摘要】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1]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政府决定,为省女子监狱等两个集体记一等功,为杨卫华等5人记个人一等功,授予李淑芬等3人"全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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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6]3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5.12【实施日期】2006.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建设法治、廉洁、透明、高效政府的具体体现。

为确保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承担全国和省两级办理工作任务的各市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以及上述机构中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评比方法及程序1.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原则。

采取日常检查,年终评比,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等方法进行考评。

2.每两年表彰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并颁发奖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并颁发证书。

3.各市先进单位评选名额以14个市为基数,控制在30%以内,中省直先进单位评选名额控制在单位总数的25%以内;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以承办单位为基数,控制在50%左右。

具体名额分配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确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才市场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有5名以上大专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将第四款删去。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境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人才服务机构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法开展下列人事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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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辽宁人大信息》报送先进单
位及优秀通讯员的通报
正文: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辽宁人大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及优秀通讯员的通报
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2013年,《辽宁人大信息》共编发26期,刊发信息118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对报送及采用的信息进行了统计和考评,评选出5个先进单位和20名优秀通讯员。

现予以通报表彰。

先进单位名单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优秀通讯员名单
傅文光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王敏新民市人大常委会
峁珠峰沈阳市大东区人大常委会
王晓涌沈阳市皇姑区人大常委会
吴德胜庄河市人大常委会
刘晋玮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赵书新岫岩县人大常委会
杨立刚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陈建盛新宾县人大常委会
徐建林抚顺市望花区人大常委会
张勇军抚顺市顺城区人大常委会
白新涛东港市人大常委会
姜彪锦州市人大常委会
李国清朝阳市人大常委会
张志辉建平县人大常委会
谢宗玉建平县人大常委会
魏殿余朝阳县人大常委会
李国义朝阳县人大常委会
张伟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
郭晶晶建昌县人大常委会
附:2013年各市信息报送及刊发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3月15日
附:2013年各市信息报送及刊发情况汇总表
2013年,全年共计收到全省通讯员报送信息1000篇,编发《辽宁人大信息》26期,刊发信息118篇。

报送地区
报送件数
刊发件数
沈阳市
市本级
75
6
和平区
60
大东区34
3
皇姑区26
5
铁西区14
东陵区2
于洪区20
沈北新区1
1
法库市40
新民市6
2
辽中县5
总计283
大连市市本级6
1
中山区1
金州区2
甘井子区2
沙河口区21
3
旅顺口区1
1
瓦房店市11
1
庄河市13
4
总计57
10
鞍山市
市本级12
4
岫岩县2
2
总计14
6
抚顺市市本级40
7
望花区20
3
顺城区7
3
东洲区2
新抚区2
新宾县185
9
抚顺县27
1
清原县4
1
总计287 24
本溪市市本级1
明山区1
1
桓仁县6
1
总计8
2
丹东市市本级6
1
东港市15
4
宽甸县2
总计23
5
锦州市市本级6
4
总计6
4
营口市市本级11
1
鲅鱼圈区3
总计14
1
阜新市市本级10
1
总计10
1
辽阳市市本级4
2
弓长岭区6
2
辽阳县1
1
总计11
5
铁岭市市本级0
昌图县1
1
调兵山市3
1
总计4
2
朝阳市市本级68
4
凌源市4
1
北票市3
1
建平县77
9
喀左县16
1
朝阳县34
6
龙城区11
双塔区15
总计228
22
盘锦市市本级2
2
兴隆台区4
1
盘山县8
大洼县
3
1
总计
17
4
葫芦岛市
市本级
4
4
连山区
8
1
建昌县
10
3
兴城市
2
龙港区
10
1
总计
34
9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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