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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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
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辩护焦点问题,交代自己观点,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总结自己想法,结尾辩护人署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通过会见、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不持异议。但被告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
1、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亲和民警的通知下,没有反抗逃跑拒绝阻碍等行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与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
武某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已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与被害人认识。
被告人周某与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
的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打牌时才偶然发生犯罪的。这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实施了胁迫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是采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这也关系到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等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如杀害、揭发隐私等。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以“不同意就强奸你”的语言相威胁。
3、被告人在犯罪后与被害人仍有一定的相处,联
犯罪后,因深夜门锁,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离开洗浴中心,两人在洗浴中心同一间屋里同一张床上睡到天亮,期间相安无事,被告人没有再次强制猥亵被害人。
三、被告人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虽已成年,但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其不健康的性取向,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对青少年性教育的不足与缺陷。被告人这次犯罪并无预谋,没有前科,是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情节。
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举报郑某涉嫌强奸一案,并提供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住址等情况。对被告人有利的这些证据司法机关应当查明。据目前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尚无“不能查证属实”的信息反馈。为打击犯罪鼓励检举他人犯罪,恳请贵院对被告人的检举郑某的犯罪情节核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恳请贵院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周某做出较轻的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