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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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刘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一审辩护词

武汉刘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事实和理由:1、本案法律所保护的客体——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没有被侵犯,即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1日零时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近6天。

这根本不是事实,在这几天里被害人在与几名被告在一起吸食毒品、一起住在不同的酒店。

2、被害人的口供完全不足以采信:如:其在唯一的一份《询问笔录》第8-9页中有如下记载:问:“你这五天半有机会?”答:“我于第三天24号凌晨7点多钟趁他们睡觉时跑出来了一次,因为忘记拿身份证,又回去拿,又因没房卡,又去前台要,他们不给,于是我双回去找他们,去了刘某某和刘倩的房间,想让他们跟前台证实我和他们是认识的,然后让前台的人给我把201房间打开拿我的身份证,我进了217房间之后,刘某某就要我坐在他们房间里,当时刘倩在睡觉,我害怕跑了会被打,后来两三天我就没机会出来了......”,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为了一张身份证,在离开了犯罪现场,还要回来???还要犯罪人到前台证实他们是认识人???这明显于常理不符。

3、被害人母亲的询问笔录记载:“问:你姑娘有什么爱好?”“答:喜欢玩赌博机打鱼,2013年她陆陆续续找我要钱,她打鱼借的钱别人找她要,一共给她汇了10几万块钱.....”,“问:你姑娘什和时候来武汉的?答:2014年3月14日来武汉的,之前一直在武汉,有五六年了,没有上班,也没有拿钱回家,都是家里养着她,到处给她还债.....”4、案发期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等四人一起开了房后,当时刘茜的母亲还有刘茜的小孩在同一个房间,到达酒店后,三名犯罪人及受害人还一起去江汉路步行街逛街,后来又步行回来。

整个过程受害人都没有逃跑的机会???(二)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特征。

侮辱罪案件辩护词

侮辱罪案件辩护词

侮辱罪案件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玉的委托,由我担任其辩护人。

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的意见和材料。

受理本案后,本律师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卷,如果说对这起案件的总体印象,那就是这场由公安机关调动不同部门、大量警力一手侦办出来的“刑事自诉”案件,恰似一场看似热闹、实则经不起推敲的“抗日神剧”——本土本乡的死者,从零九年直至一一年多达两年的时间里,既然每次都被厮打辱骂,“每次回来都是身上衣服很乱”,弄的哭哭啼啼、痛不欲生,甚至还冒着被“大门口养了好几条狗”撕咬的危险,居然隔三差五、一往无前的送上了“独在异乡为异客”的被告人家门,而且每次都能找到等候在此的被告人夫妇,从而百折不挠的“任人侮辱”。

在这一幕场景的背后,无非被告人夫妇“谁盖的房子是谁的”这一朴实不过的想法,却变成了控告人家族“我们现在要这块地就得搬出去”,这一不容异说的旨意。

本案争议的,诚然是控告方曾经荒废、后来面临升值的土地,也是被告人夫妇耗费半生积蓄、苦心经营十载的家园。

在法制的社会里,既然做不到友好协商,那就依法诉讼而已。

控告方一边打着民事官司,一边“隔三差五”的跑到对方当事人家中,无偿索要这方宅院,那么,被告人夫妇究竟犯了多大罪?就在本案悲剧发生前不久,贵市两级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驳回了控告方历时两年的起诉,凭什么就让被告人夫妇为对方的败诉承担责任?也许双方难免发生口角,但守卫着自己家园的被告人夫妇,怎么就变成了恶意侵害、侮辱他人人格权利的罪人?法律的思维不应被侮辱,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我们每个人都会一不留神沦为犯罪分子,与现代刑法的谦抑原则和人权保护精神南辕北辙。

这一幕场景,不希望出现在物华天宝的曹州大地上。

回顾这场民间纠纷,已经导致双方当事人一个家破、一个人亡,已经离着民间纠纷的解决之道愈走愈远。

如果再冒然采用刑事镇压的手段,只能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导致不可收拾的局面。

【经典案例】记为李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的辩护

【经典案例】记为李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的辩护

记为李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的辩护======================================================================简要案情:李某现年22周岁,2011年5月1日骑着自行车在广安城南溜达时,见一穿着性感MM从人民医院望实验小学方向的公路上走着,李某便跟随其后,在一偏僻无人处,从MM后面双手将其抱住,对MM不停地乱摸。

MM便拼命挣扎并大喊“救命”。

没多见,李某见前方一辆骑摩托车驶来,便松手逃跑。

逃跑中被群众抓住,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将李某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均供述到“因强奸未遂被关进看守所”。

李某的家人遂委托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该案经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以及审阅卷宗材料。

认为李某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且其行为显著轻微,即使是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也较牵强。

该案于2011年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

律师辩护思路:一、被告人李**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猥亵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必须使用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且实施的强制手段须达到令被害人无法反抗。

如果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则不构成该种犯罪。

1、本案中,当被告人李**上前拥抱被害人杨*****时,并未对被害人杨采取言语威胁或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这有被告人李**的多次一致供述及其被害人杨的陈述相印证。

2、被告人李**抱住杨持续时间仅一分钟左右,后因远处有一辆摩托车驶来,便停止了拥抱的行为。

这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其证人证言相印证。

有上表明:李**所实施的行为与社会上其他同类犯罪行为相较,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性。

3、公诉机关指控李**抱住受害人杨利华后,***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依法不应采信。

***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只有在被告人李**的供述材料中可见,但是,被害人***的陈述则是:“”那男子悄声无息地从我身后将我抱住,我立即大喊:来人,救命,可那时周围没有人,我刚开始还以为他要抢我的东西,我便伸出双手去将右边短裤包和左边后面裤包捂住,因为我的手机是放在右边短裤包丽的,钱是放在左边后面裤包里面的,这时便去扳他的手,恰好有一男子骑摩托车来时,他就准备跑。

辩护意见_法律文书.doc

辩护意见_法律文书.doc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1、被害人殷某经鉴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从殷某陈述的笔录来看,她不知道自己的年龄,也不知道自己家里有哪些人,可以看出她没有正确的认知能力,也没有正确的语言表达能力,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所发生的事根本无法做正确的陈述。

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殷某的陈述与其心智相符合的证据。

故被害人殷某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关于证人徐刘x、徐x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邱君与被害人殷某躺在床上,不能证明被告人邱君猥亵行为的发生,更不能证明被告人邱君对被害人殷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所以,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邱君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而本案被告人xx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以被告人邱君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被告人邱君的行为并不触犯刑法。

而根据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即使被告人邱君猥亵殷某的事实存在,也应适用治安处罚法,而不是刑法。

还应当特别注意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请法庭审查其是否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一致,有无矛盾,如果不能相互呼应、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整而完备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即使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其它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

**年**月**日辩护意见(三)xx区人民检察院:受犯罪嫌疑人王xx家属的委托和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王x琪涉嫌挪用公款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贵院白检反贪移诉(2010)第xx号起诉意见书认为“王xx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35万元农业水利专项资金借给xx公司,并通过该公司账为入股职工(包括王x琪本人)还贷,致使该笔专项资金至今未收回”,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告人刘某某叫周1一起,所以,周1并非被告人刘某某喊去的,而是李1喊过去的,被告人刘某某并 非组织者,而是听从他人指挥,起帮助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在该起事件中,被害 人是有一定的过错的,我们从笔录里也可以看出,在之前,被害人方1曾带过钢管砍刀到李1家,可 见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4、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 表悔恨。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集者李1,对于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刘某某应当也是 谅解的。 综上,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 刑1年6个月。
辩护人:张多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28日
附:检察院建议量刑六至十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刘某某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更改罪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 成强制侮辱罪。 强制侮辱罪或者说是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即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是在犯罪行 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本案中,刘1是为了找到廖1的男友,才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建议拍裸照还是拍身份证中选择拍裸照。廖1是特定的对象, 并不是不特定的对象。整个过程只有刘1一人拍摄,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参与。也不构成侮辱罪,因 侮辱罪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这一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 罪。理由如下: 1、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达到 法定的轻伤、重伤等严重后果,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受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确抱住一个人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该被摔倒在 地的人,并非本案的被害人罗1。自始至终,被告人刘某某都没有触碰过被害人罗1,也没有为他人 伤害罗1提供过工具或者其他的帮助。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为罗润康的受伤负责,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也不是积极参与者。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 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 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与他人一起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强制猥亵无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

强制猥亵无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

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包括标题、结尾等。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男性或者妇⼥)的性⾃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关于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1、格式如下:(1)标题。

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2)前⾔交代辩护⼈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事前进⾏了哪些⼯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等⽅⾯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

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姓名,并注明具体⽇期。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我国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妇⼥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包括标题、结尾等。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男性或者妇⼥)的性⾃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精准化强制猥亵妇女罪量刑辩护意见展示

精准化强制猥亵妇女罪量刑辩护意见展示

精准化强制猥亵妇⼥罪量刑辩护意见展⽰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XXX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并进⾏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

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构成强制猥亵罪⽆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持有异议:1. ⼀、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强制猥亵罪不持有异议2. ⼆、辩护⼈恳请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被告⼈XXX能主动配公安机关合调查,坦⽩交代涉案事实,如实供述所犯罪⾏,并且本案案发具有特殊性,是激情作案⽽⾮预谋,主观恶性⼩、具有真诚悔罪表现,故此确定量刑调节⽐例为10%-20%;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肃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三:12、对于⾃⾸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最⾼⼈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意见》之规定“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6、对于所犯罪⾏不重、主观恶性不深、⼈⾝危险性较⼩、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等⾮监禁刑。

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作。

”本案中,被告⼈XXX能主动配公安机关合调查,坦⽩交代涉案事实,如实供述所犯罪⾏,主观恶性⼩、具有真诚悔罪表现,并且被告⼈XXX,实施上述⾏为均是因其⽣活习惯不好,抵御不良诱惑的意志⼒不强,⾃我约束⼒较差⽽导致的。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代表被指控强制猥亵的被告,就此案件提出以下辩护词。

事实背景被告是一位尊重法律和社会规则的公民。

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性侵害方面的权益。

在此之前,我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犯罪记录或行为。

证据不足作为这起指控的辩护方,我要指出,检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强制猥亵的行为。

强制猥亵是一项严重罪行,控方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且有力地强迫、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益。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强制猥亵受害人。

没有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这一指控进行谨慎的审视,并要求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尽管控方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但这些证言并不充分且存在可靠性问题。

一些证人可能存在偏见或动机不纯,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我要求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慎评估,并在决定是否信任和采纳这些证言时采取具有适当审慎性的态度。

我还请求法庭审查每个证人的背景和动机,以便全面评估他们的可靠性。

被告的良好记录和信誉被告拥有良好的社会记录和信誉。

在此之前,被告在社会中有良好的声誉,并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行为。

这是被告的第一次面临这样的指控,因此,法庭应该考虑被告过去的表现,并根据这些事实来评估案件。

结论基于上述论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的案件进行公正和公正的审判,并考虑上述辩护词中提出的事实和观点。

我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权、证据不足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并请求法庭不要轻易做出定论。

感谢法庭对本案的认真审理。

此致辩护方。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陈某某,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

我们认为: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

具体论述如下:第一,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

陈某某并没有提到其摸被害人下身和胸部的事实。

陈某某强调的是其视力低下,有时不小心碰到学生身体,但不是故意的,更没有特意选择敏感部位,并没有猥亵的主观故意。

更关键的是,本案发生在教室内,师生上课之时。

在23名学生众目睽睽之下,陈某某能否实施猥亵学生的行为而不被发现,是值得商榷的。

案发前,没有任何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领导曾发现或投诉陈某某猥亵学生的事情。

本案缘起2011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学校上下楼梯里“拍”学生曾某英肩膀之事。

鉴于曾某英外婆王某某特殊家庭背景的因素,鉴于曾某彬校长和多名学生家长曾“集体商讨”陈某某“猥亵”曾某英一事的客观事实,鉴于某些涉案学生家长与陈某某之间因“对质”一事发生争执,产生个人恩怨,然后才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

本案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排除某些学生家长无中生有,恶意夸大事实之可能。

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第二,本案缺乏辨认笔录,使得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陈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在庭上也说不出各被害人的姓名,且时过境迁,本案客观上有辨认的必要性;其次,鉴于被害人是未成年,本案可不进行真人辨认,可进行照片辨认,但侦控机关应辨认而未辨认;最后,在司法实务中,案件缺乏辨认程序,缺乏辨认笔录证据,均是不符合常规的做法,而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方的举证责任。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一审辩护词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一审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严XX母亲严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有关案件资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详细的了解。

现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是在经其父亲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而且,被告人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毫无隐瞒,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第(3)项规定: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节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基本事实,没有丝毫隐瞒.庭审中,被告人也再次当庭表示认罪,其认罪态度是积极、真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也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前述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如果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兆斌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当依法折抵刑期十二日。

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导读: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写上被告猥亵的事实及证据不全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等。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按照猥亵犯罪逮捕后,被审查起诉后,要委托代理律师给自己出具辩护意见。

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律师可以在猥亵犯罪证据链条缺失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好方面辩护。

一、猥亵案ls辩护意见词怎么写?猥亵案ls辩护意见词重庆市__区人民检察院:贵院审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ls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陈刚ls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卷宗。

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援引的条款是错误的。

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聚众犯前款罪”,根据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来看,都是一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能称之为“聚众”。

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由此可见,认定“公共场所当众”不仅需要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还需要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

根据文义“其他多人”指的应当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多人,“多人”指的应当是三人以上,至少也应当是二人以上。

本案之中,嫌疑人在四楼楼梯间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只有其三岁的儿子在现场,并不符合“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

辩护意见_范文

辩护意见_范文

辩护意见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辩护意见,感谢您的阅读!辩护意见(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追诉00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提请法庭采纳。

本辩护人对控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在上次开庭时已经进行了辩护,检方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能支持,因此其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这里不再阐述。

现就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本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缺失痕证。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标准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因为案件不能重演,更不能再现,我们在坐的每个人包括证人都没有目击案件的过程,所以只能通过证据再现当时的案情。

通过证据再现,不能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证明被告人确实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为了说明这一点,现将本案证据逐一向法庭进行分析。

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被告人供述。

本案被告人经扬州五台山精神病医院鉴定系“边缘智力”,IQ值为67分,俗称愚笨。

因此,他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

所以,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我们不予采信。

应视为没有被告人的供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被害人的陈述。

本案之所以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当然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被害人陈述。

但被害人经鉴定,其系精神病患者中度。

因此推断其没有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上的认知能力,据此,本案被害人的陈述我们不予采信,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应以证据为依据。

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证人证言。

强制猥亵辩护词

强制猥亵辩护词

强制猥亵辩护词XXX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辩护词本文档仅供参考,不同情况需要结合案情进行修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XX律师、XXXX律师担任XXXXX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查看本案案卷材料以及参见今天的法庭调查,在对全案已经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XXXX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将为XXXXX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中强制猥亵事实仅有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其陈述前后存在矛盾,与被告人XXXX供述不一致,且其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故而被害人被强制猥亵一事真实性无法确认。

首先,关于案发地点,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以及第一次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陈述案发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案发地点位于XX停车场。

同时被害人陈述,其在下楼后,看见XXX把车从车位挪到车位旁边的拐角(证据卷XX页)。

而被害人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证据卷XX页)陈述:“我看见XXX把汽车从车位上开到了路边小路上,我就看到了XXXX 以及我下楼之后看见XXXX把车停到了XXX对面的一个小路上。

”此处被害人陈述中案发地点已经变为XXXX对面的小路上。

而据被告人供述,车停的位置位于XXX路南(证据卷XX页),且汽车在马路边停着,没有移动过(证据卷XXX 页)。

其次,关于被害人声称被被告人******的过程,他表示被告人摸了他的xxxx,期间他多次反抗。

同时,被害人提到被告人xxxx解开了他的裤子。

就在他准备脱下保暖裤的时候,他的同事xxxx给她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她开始大声呼救(证据卷二十)。

据被告人供述,他没有亲吻、抚摸被害人的胸部,没有拉扯被害人的衣服,也没有抚摸其大腿内侧、臀部和x光片。

它只是拉着被害人的手,拥抱被害人,亲吻被害人的额头,被害人没有表现出反抗,也没有呼救。

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

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

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与在座各位,我代表被告在这起强迫卖淫案件中提出辩护意见。

在此我将阐述被告的情况,并呼吁对被告公平对待。

案件背景被告今日面临的指控是强迫卖淫罪。

然而,我将证明被告对该指控无罪,并呼吁法庭细致审查证据,确保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

主张一:被告无罪被告是一名正直的公民,对于指控的罪行保持否认态度。

然而,公诉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在此我要求法庭有效评估并质疑公诉方提供的证据。

首先,被告是一名无业人员,没有与卖淫相关的职业。

公诉方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然而,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主动从事该行为。

其次,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欠缺可信度。

证人证言应当得到法庭的特别关注,以免出现错误判断。

我将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并要求法庭评估其可信度。

最后,公诉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害人发生过强迫卖淫行为,如通话记录、视频证据等。

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方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应受到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公诉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因此我要求法庭宣告被告无罪。

主张二:被告受制于他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曾经向警方报告过他受到了他人的威胁与恐吓。

我要求法庭考虑被告在案发前是否受到其他人的操控。

被告的证词表示,他被威胁要参与非法活动,否则将会有更严重的后果。

被告害怕他人的反复威胁与恐吓,因此没有逃脱这一困境。

我要求法庭调查被告是否受到了他人的操控,并将这一情况纳入考虑范畴。

主张三:降低刑罚力度即使法庭最终认定被告有罪,我要求法庭考虑该案件的特殊情况,并降低判决力度。

首先,被告并非罪魁祸首,他仅仅是在被他人操控和威胁下,被迫协助他人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在案发前并无犯罪记录,并且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与解决方案。

其次,被告深感悔过与后悔,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改过自新。

我要求法庭在判决时将被告的悔过和改造考量进去,降低判决力度,给予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强制猥亵妇女罪无罪辩护词书写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强制猥亵妇女罪无罪辩护词书写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强制猥亵妇女罪无罪辩护词书写的格式是什么样的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

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

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215;&#215;&#215;(被告人姓名)&#215;&#215;(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一、强制猥亵妇女罪无罪辩护词书写的格式是什么样的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

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

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范本。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安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参与本案的⼀审诉讼活动,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作了相应的规定,被告⼈⼈的⾏为同样触犯了该法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卖淫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告⼈在主观上只是为了帮助“朋友”,被告⼈与马某某于2009年8⽉下旬认识,离案发时间不到半个⽉,⼀个未成年⼈与⼀个四⼗岁左右的成年⼈交朋友让⼈质疑,思想处于单纯阶段的未成年⼈难免会被⼈利⽤,以往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的被告⼈,在认识马某某不到半个⽉的时间就⾛上犯罪的道路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

被告⼈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获得任何财物,⽤被告⼈的话说“只是给朋友帮忙”,充分体现了其思想的不成熟,犯罪具有迷茫性。

被告⼈把三个“⼩姐”介绍过去以后也没有参与其他违法犯罪⾏为,三个“⼩姐”在马某某店⾥实施犯罪⾏为只有⼀周左右的时间就被有效制⽌,并没有产⽣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由此可见,被告⼈的主观恶性较⼩,对社会秩序的实际危害不⼤。

被告⼈⼈虽参与了违法活动,但其违法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罪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退⼀步说,即使被告⼈构成犯罪,犯罪情节也较轻微。

(⼀)通过法庭调查,对被告⼈⼈所实施的事实作以下看法:(1)被告⼈在马某某与冉某某之间只是起到⼀定的搭桥引线作⽤,是介绍⽅式中⽐较简单的⼀种⽅式,情节相对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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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
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辩护焦点问题,交代自己观点,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总结自己想法,结尾辩护人署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通过会见、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不持异议。

但被告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

1、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

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亲和民警的通知下,没有反抗逃跑拒绝阻碍等行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与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
武某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已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与被害人认识。

被告人周某与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
的洗浴中心。

在洗浴中心打牌时才偶然发生犯罪的。

这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实施了胁迫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是采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这也关系到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等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

如杀害、揭发隐私等。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以“不同意就强奸你”的语言相威胁。

3、被告人在犯罪后与被害人仍有一定的相处,联
犯罪后,因深夜门锁,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离开洗浴中心,两人在洗浴中心同一间屋里同一张床上睡到天亮,期间相安无事,被告人没有再次强制猥亵被害人。

三、被告人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虽已成年,但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其不健康的性取向,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对青少年性教育的不足与缺陷。

被告人这次犯罪并无预谋,没有前科,是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情节。

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举报郑某涉嫌强奸一案,并提供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住址等情况。

对被告人有利的这些证据司法机关应当查明。

据目前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尚无“不能查证属实”的信息反馈。

为打击犯罪鼓励检举他人犯罪,恳请贵院对被告人的检举郑某的犯罪情节核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

恳请贵院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周某做出较轻的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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