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编纂运动的动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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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成因评析--以美国宪法为研究路径

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成因评析--以美国宪法为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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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成因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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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成因考

美国宪法成因考

安徽文学ANHUIWENXUE 安徽文学2018年5期总第418期作者简介:陈红权(1994-),男,重庆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生。

美国宪法成因考陈红权贵州大学法学院摘要:美国宪法的发展大致历经英属殖民地时期、独立战争时期、联邦宪法时期与制定权利法案几大阶段,最终趋于成熟稳定,是世界历史上首一成文宪法,更是人类宪政史的杰出代表作。

关键词院独立宣言联邦宪法人权法案文化纵横北美在英国殖民时期,制定了系列基本法律法规,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些规则成为美国宪法制定的历史渊源。

一、英属殖民地时期英属殖民地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最为著名当属《五月花号》公约。

《五月花号》公约,不仅涉及宗教事宜,还涉及殖民地政治安排,它不仅是清教徒的自治公约,而且是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基本法规,一直施行了71年,直到它并入马萨诸塞为止。

公约包括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其国家契约说的理论,在美洲第一次见之于文书。

二、独立战争时期英法战争结束后,英国取得胜利,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政府财政收紧,随即向殖民地开征印花税、糖税各种赋税,北美人民为脱离英国残暴的殖民统治,制定《独立宣言》。

(一)《独立宣言》制定的思想基础1.天赋人权思想独立战争爆发前,北美人民为独立战争做了充分的舆论准备。

首先是潘恩的《常识》,该篇小册子,是潘恩到达北美投入独立革命运动后发表的第一篇政论,他站在资产阶级革命的立场上,提出北美殖民地必须对英国宣布独立,建立共和政体。

接着是1776年7月4日制定的《独立宣言》,主要由杰斐逊起草完成。

杰斐逊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人与生俱来具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的思想,并率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

杰斐逊在此基础上,主张公民具有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

他认为财产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据此他把财产权改为追求幸福权,追求幸福也成为美国梦的思想核心。

2.社会契约思想杰斐逊也受霍布斯、卢梭思想的影响。

以案件分析美国法律(3篇)

以案件分析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世人关注。

美国法律体系以联邦制为基础,融合了普通法、衡平法、宪法等法律原则,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美国案件为切入点,分析美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探讨法治精神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二、美国法律体系概述1. 宪法:美国宪法的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宪法确立了美国政府的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 普通法:普通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基础。

普通法通过法官的判决逐渐形成,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 衡平法: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以道德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或不公正的案件。

4. 各级法院:美国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涉及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州际关系的案件,州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州内案件。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背景:该案涉及种族隔离问题,原告为两名黑人学生,他们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

判决: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宣布种族隔离非法。

分析:该案体现了美国法律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法院通过解释宪法,消除了种族歧视的法律依据,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

2. 案例二:辛普森案(O.J. Simpson murder trial,1995)背景: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判决: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分析:该案引发了关于美国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

尽管警方和检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陪审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这反映了美国法律体系中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性,以及证据确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3. 案例三:凯西诉俄亥俄州案(Casey v. Planned Parenthood,1992)背景:该案涉及堕胎权问题,原告凯西因怀孕要求终止妊娠,但俄亥俄州法律规定禁止堕胎。

外国法律史研究案例(3篇)

外国法律史研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史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历史的梳理和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本文以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为例,探讨外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和案例。

二、美国宪法修正案概述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调整和补充宪法的规定。

自1787年宪法颁布以来,美国共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法律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历史背景第十四条修正案于1868年通过,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各州的黑人公民权利问题。

在南北战争期间,南部各州实行奴隶制,黑人被视为财产而非公民。

战争结束后,虽然奴隶制被废除,但黑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仍遭受歧视和压迫。

第十四条修正案正是为了保障黑人公民的权利而制定的。

四、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第十四条修正案共分为三个部分:1. 公民资格条款: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或先前地位,都是美国公民。

2. 平等保护条款:规定各州不得拒绝任何人的公民权利,也不得给予任何人比其他公民更少的平等保护。

3. 宪法正当程序条款:规定各州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

五、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历史意义1. 保障黑人公民权利:第十四条修正案为黑人公民赋予了与白人公民同等的权利,为美国黑人争取平等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础。

2. 强化联邦权力:第十四条修正案强化了联邦政府对于州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 丰富美国宪法体系:第十四条修正案为美国宪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内容,使宪法更加完善。

六、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1. 保护公民权利:第十四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 促进种族平等:第十四条修正案为美国种族平等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消除种族歧视。

3. 维护国家稳定:第十四条修正案强化了联邦政府的权力,有利于维护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

普通法系中的法典编纂

普通法系中的法典编纂

普通法系中的法典编纂“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看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

”艾伦·沃森的话描绘了法典在整个法律制度的地位。

但是,大陆法是法典法,普通法为判例法这种分类方法一直深延于人们的心中。

法典在普通法系的地位常常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可以英、美两国法律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因为美国法律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两者基于特定的国情各有特点,在法典化实践中也不尽相同。

(一)英国法典的编纂历程在诺曼征服之后,英国采用了普通法,摒弃了罗马法传统。

加之英国是一个四面临海的岛国,使其更容易抵制欧洲大陆的法典化运动。

尽管如此,法典化运动还是在英国得以展开。

在13世纪英国就有关于继承、赠与以及禁止次级分封的《威斯敏斯特法1、2、3》这样的法典。

但在英国,法典化运动仅仅是一场洗礼。

英国多次对编纂法典进行深刻考虑。

其中弗兰西斯·培根、马修·黑尔、威廉·布莱克斯通、杰米·边沁、威廉·梅特兰、约翰·奥斯汀、约翰·罗米丽、亨利·梅因等都是英国历史上具有影响的法典化的支持者,他们中的一些人也提出过比较系统的法典化的理论,英国在一定程度上也进行了法典化的实践。

不过,英国法典化的进程非常缓慢,历经多次反复均没有成功。

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立法机关决定先对所有的成文法进行汇编,然后,经过一定的技术使之成为法典,但是无果而终。

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部法典在不同的领域得以制定,最重要的为1882年的《票据法》、1890年的《合伙法》、1893年的《解释条例》、《货物销售法》,以及1906年的《海洋保险法》。

尽管这些法律与大陆法系的单行法相类似,但是不能简单等同,如英国的《货物销售法》包含了诸多重要领域,具有类似大陆法系法典的特点。

(二)美国法典的编纂历程经过独立战争的美国在选择法律的道路中面临诸多选择:是选择大陆法系法典化道路还是继受英国的法律? 但是,独立后的美国出于对英国法律的制度的敌视,加之法典所具有的优点以及普通法具有的不易掌握的缺陷,使美国这样一个面临着法律继受问题的年轻国家,比英国更容易走上法典化道路。

美国宪法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美国宪法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美国宪法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小组讨论时间及内容:2014 10 21(确定整体思路列出大纲)、2014 10 22(针对大纲确定个人分工)、2014 10 24(观点汇总小组整体思路交流)、2014 10 25(最后补充定稿)组员名单:纪源、宋玮、都彦灵、杜芳芳、王鹤然、杨威、汪显耀小组组员个人贡献:哲学原理:汪显耀经济方面材料:纪源政治方面材料:宋玮、王鹤然思想文化材料:都彦灵、杜芳芳、杨威小组讨论结论:美国宪法的产生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方面都具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偶然性。

例如地域位置上的相对独立性、种植园经济的大力发展及奴隶制度等各种特性为其宪法能够成为现当代所谓人类文明的里程碑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各种支撑。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哲学原理作为一种世界观方法论对于我们分析任何事件的发生发展轨迹都具有指导性意义。

仅从哲学领域中的必然性和偶然性而言,两者是揭示客观世界事物发生趋势的一对基本范畴。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在发生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

而偶然性则是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不确定趋势,两者的关系既有所区别又辩证统一。

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而偶然性则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

在对哲学原理及有关文献书籍进行小组讨论后,我们小组认为以美国为例,可以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三个方面分析其宪法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阅读过美国经济史后发现,美国自然环境和资源廪赋是北美殖民地建立发展的首要前提,15世纪末期兴起的重商主义思想大大刺激了其他欧洲国家对北美的殖民统治的同时也提供了其思想基础。

经过数据及影响比对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英国对英属北美殖民地所产生的影响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美国人的生活方式、法律政治制度都受到了英国强烈影响。

而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美国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之一也作为法律制度的代表也是由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建立及其后经济的发展所决定的。

要对美国宪法的产生的必然性进行分析就不得不首先对当时美国的经济大环境进行分析,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度过了一开始最早的经济发展期后,由于土地贸易商业政策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进入了殖民地的货币和通货膨胀期。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看美国的法典化运动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看美国的法典化运动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看美国的法典化运动法典化,就是一国法律的形式渊源逐步趋向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一种趋势。

法典化运动与法典制定运动的区别之处,正是在于法典化是一个连贯而持续的过程,并在其中逐步实现了法律形式向法典靠拢的趋势,后者单纯是制定法典的活动。

法典化运动的概念与成文法化运动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的对象限于法典,而不包括后者的单行成文立法。

法典化运动与立法活动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内涵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法律的活动,而前者则在后者的基础上,还包括了民间组织的法规整理和总结活动。

至今为止,美国历史上共有过四次法典化的经历。

法典化运动最初根源于法典的订立活动。

最早的法典要追溯到欧洲对美洲的最早征服。

北美大陆原先的主人是印第安人。

1692年,哥伦布在西班牙女王的资助下,航行到此发现了美洲大陆。

随后,大批的西班牙人、葡萄牙人、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蜂拥而至,他们通过对印第安人的掠夺和屠杀相继在此建立了殖民地,同时制定了许多法规管理地方政务,这些法规大部分都是成文法,其中包括被西方学者称为美国政治制度两大奠基石之一的《五月花号公约》。

还有《宾西法尼亚施政大纲》、《卡罗莱纳根本法规》、《新泽西特许公约》等。

由此可见,早在18世纪初期,北美大陆各殖民地就重视成文宪章,重视成文立法,以保障自身的权利,并且使法典这种法律现象在美洲大陆上扎下了根。

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法典化运动发生于19世纪前叶。

在美国司法土壤中滋养了近半个世纪的普通法,其判例法固有的缺陷导致了人们的失望,进而在法典中寻求法律创新之路。

最初是路易斯安娜州颁布了以法国法为基础制定的民法典(1808)和爱德华。

利文斯通(Livingston)起草的刑法典以及刑事诉讼法典(1824);1836年,马萨诸塞州任命了一个由大法官斯托里领导的法律委员会,但它反对制定一部整个包括马萨诸塞普通法的法典。

该委员会最后只提交了一部刑法典草案,但最终也被否决了。

达德利。

菲尔德()是美国这场法典化运动的先驱者,由他领导的纽约州法典委员会起草了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分别于1848和1882年获得通过。

简析卡特挫败纽约州法典化运动的原因

简析卡特挫败纽约州法典化运动的原因

成功地影响了法典化运动在纽约州的形势 更对美国法 的发展产生
了不小 的影 响 。

三、 卡特挫败 纽约州 法典化 运动 的原 因 ( 一) 卡特 的理论 符合 法律 职 业者 的利益。 卡特 与菲 尔德其 人 “ 美 国是 由律师统治的。” ] NC g 4 g 运动会使法律 职业 者的利 卡特, 是—位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的高材生 , 是一位卓越 的律 益遭遇 巨大损失 。因此法典化 的失败 主要是受到 了来 自法律 职 师 ,后来担任过纽约市律师协会 ( T h e A s s o c i a t i o n o f t h e B a r 业者 的强烈反对 ,他们不愿意看到他们所熟悉 的探究法律 的技 0 f t h e C i t y o f N e w Y o r k )主席 和美 国律师 协会 A me r i c a n 术被菲尔德所提出的法典弄得一文不值 。
简析卡特 挫败 纽约州法典化运 动的原 因
姜 责
【 摘
威 殿
( 华 东政法大学 ,上海 2 0 0 0 4 2 )
要】 十九世纪 中叶的美国发生 了法典化运动 , 围绕法典 编纂的论战也就 随之展开。历史法学漂洋过 海来到 美国, 再次站在 了一
国法律 史的风 口浪尖上 , 成为 了纽约州律师界领袖—— 卡特手 中的理论武器 , 他 以此挫 败 了纽约 州的 法典化运动。 之所 以卡特以历史 法学层的既得利益 , 基 于现 实而否定立法的作 用, 而且也 符合普通 法在 美国的发展
l 9 世纪 的中叶, 美国迎来了法典化运动 的浪潮 , 自然也就有 了
相 应 的争论 ,论 战 的主角之 一就 是詹 姆斯 库利 奇卡 特 ( J a m e s 会作证 ,发表 了 《 反对确立 民法典 的法案) ) ( O p p o s i t i o n t o t he

法律推动政体产生案例(3篇)

法律推动政体产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不仅规范着社会秩序,还深刻影响着政体的形成与发展。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混乱到有序的政体演变过程。

其中,美国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推动政体产生的案例。

本文将从美国宪法的制定背景、过程及其对政体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美国宪法的制定背景1.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的政治困境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宣告了北美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独立。

然而,战争胜利后的美国面临着诸多政治困境。

首先,各州之间权力分散,导致国家治理混乱;其次,中央政府缺乏权威,无法有效维护国家统一;最后,国内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发展滞后,制约了国家的整体进步。

2. 美国宪法的制定需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美国政治家们意识到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国家发展。

于是,他们开始探讨制定一部宪法,以规范国家政治体制,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三、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1. 制宪会议的召开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齐聚费城,召开制宪会议。

会议旨在制定一部能够规范国家政治体制、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国家发展的宪法。

2. 宪法草案的讨论与修改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就宪法草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最终,经过数月的争论和修改,代表们达成一致,形成了一份宪法草案。

3. 宪法草案的批准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

随后,宪法草案提交各州议会批准。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最终有9个州批准了宪法,满足了宪法生效的条件。

四、美国宪法对政体产生的影响1. 建立了联邦制政体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政体。

联邦政府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各州仍保留一定的自治权。

这种政体模式既保证了国家统一,又满足了各州的需求。

2. 建立了三权分立制度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这种制度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

3. 建立了民主制度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实行民主制度。

美国宪法起草完成民主制度的奠基

美国宪法起草完成民主制度的奠基

美国宪法起草完成民主制度的奠基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美国宪法起草被公认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宪法的诞生不仅为美国奠定了稳定和持久的政治基础,也对全世界的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美国宪法起草的背景、过程以及对民主制度的奠基作用。

一、背景美国的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陷入了混乱和无序的局面。

早期的美国政府——联邦政府并不够稳定,各州之间存在割裂和竞争。

此时,美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来统一国家,确保国内的和平与繁荣。

因此,起草宪法的决定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二、起草过程1787年5月25日,美国宪法制定会议在费城正式召开。

代表各州的代表们齐聚一堂,商讨起草宪法的具体内容。

起草会议历时四个多月,期间经历了激烈的争论和妥协。

最终,在1787年9月17日,美国宪法正式通过,并被送交各州进行批准。

在起草过程中,代表们秉持着各自州的利益,同时也在追求一个公平、平等的政治体系。

他们参考了历史上的伟大文献,包括英国的《权利法案》、瑞士的联邦宪制以及古罗马的共和制度,吸取了这些先例的经验教训。

三、宪法的内容美国宪法共包含七篇,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前言》和《宪法修正案》。

前言明确了起草宪法的目的和原则,强调政府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修正案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个人隐私等保护。

宪法还规定了三个分权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这三个机构相互制衡,确保权力不会过度集中。

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负责制定法律。

行政机构由总统和行政部门组成,负责执行法律。

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组成,负责判断法律是否合宪。

四、民主制度的奠基美国宪法的起草完成标志着民主制度的奠基。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职权范围。

宪法还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层级中,以保持制衡和权力的公正运行。

宪法的实施使得美国政府变得稳定和有效,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和繁荣。

宪法也成为了其他国家建立民主制度的榜样和参考,对世界范围内的民主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外国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外国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于1868年通过,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无论其种族、肤色、先前所属国籍或出生地,都是美国公民,并享有平等的保护。

这一修正案对美国法律思想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修正案内容、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历史背景19世纪中叶,美国经历了内战,南北战争结束后,联邦政府面临着重建国家的问题。

在内战期间,奴隶制度的存在导致了种族歧视和公民权利的剥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国会于1866年提出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修正案。

三、修正案内容第十四条修正案共有四款,以下是主要内容:1. 第一款: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无论其种族、肤色、先前所属国籍或出生地,都是美国公民。

2. 第二款:美国国会应规定公民的权利。

3. 第三款:未经公民的同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4. 第四款: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均应保障本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

四、修正案影响1. 公民权利的保障: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了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种族平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奠定了基础。

它使美国成为一个更加公正、平等的国家。

2. 法律思想的发展:第十四条修正案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美国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修正案强调法律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自由、平等、正义的法律价值观。

3. 法律制度的完善:第十四条修正案推动了美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它要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了联邦与州之间的合作。

4. 宪法解释的突破:第十四条修正案为宪法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修正案通过后,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进行了多次解释,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案例分析以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过程。

首先,从历史背景来看,内战结束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族歧视和公民权利剥夺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会提出了第十四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的起草与权利法案通过

美国宪法的起草与权利法案通过

美国宪法的起草与权利法案通过美国宪法的起草与权利法案的通过,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 18 世纪后期,美国刚刚从英国的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面临着建立一个全新的、适合自身国情的政治制度的艰巨任务。

当时的美国各州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来协调各方事务,这导致了许多问题和混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部统一的宪法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1787 年,来自各州的代表齐聚费城,开始了美国宪法的起草工作。

这些代表们背景各异,有的是商人,有的是律师,有的是农场主,但他们都怀着为新生的美国建立一个稳固政治框架的共同目标。

在起草过程中,代表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和辩论。

他们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观点,既要保障各州的权利,又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最终,他们达成了一系列妥协和共识。

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并相互制衡。

立法权属于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

这种权力分立的制度旨在防止任何一个权力部门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然而,宪法起草完成后,并不是所有人都对其感到满意。

一些人认为宪法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担心强大的中央政府可能会侵犯公民的自由。

为了回应这些担忧,权利法案应运而生。

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于 1791 年获得通过。

权利法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持枪权、正当法律程序等。

言论自由是权利法案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

它允许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这一权利为民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使得公众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

宗教自由也是一项核心权利。

美国是一个多元宗教的国家,权利法案保障了公民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禁止政府设立国教或对某种宗教给予特殊优待。

早期美国宪法的历史演进与动因分析

早期美国宪法的历史演进与动因分析

早期美国宪法的历史演进与动因分析:美国法历史演进动因EarlyHistoricalEvolutionofTheUSConstitutionandDynamicsAnalysis entideasoftheEuropeancontinentandtheEnglishcommonlawtradition;“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andtheconfederationRegulations”isaprelude tothebirth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Drivenbytheinterestsofallsegmentsofsocietyandfoundedonthebasisofmutu alcompromise,Americafinallyformulated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in1787.Keyics、美国宪法的思想理论渊源1787年诞生的美国联邦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它规定政权组织形式典型的现了三权分立、相互衡的组织原则。

这部美国宪法在1776年发表的《立宣言》的基础上形并发展起来的。

然而,虽然美宪法产生于独立战胜利之后,但早期的欧洲大陆蒙思想和英国普通法的传统都对他产生了直接而深的影响。

欧洲的分权思想由来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关于合政体的理论,被人认为是最早的分权理论萌芽,它也为近代权理论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1690年,欧洲启蒙运动前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克发表了著名的《政府》,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理初步形成。

洛克提出“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理。

人们自愿地放弃自己部分自然权利而将其交给一个共同可的政府来行使,从使自己其他的更重要权利得到政府的保护所以,政府的权利。

对1787 年美国制宪的研究

对1787 年美国制宪的研究

对1787 年美国制宪的研究一、美国1787 年宪法的制宪背景( 一) 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美国1787 年《宪法》是资本主义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深受欧洲大陆近代思想和法律影响,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显示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原则。

这个原则最早是基于17 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为巩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而提出的行政、立法两权分立学说。

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在启蒙运动时期被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成为当时民主制度的有力保障。

1775 年美利坚民族在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 1776 年6 月7 日,参加大陆会议的弗吉尼亚代表提出一份议案,这些联合的殖民地,依照正义,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而应与英国完全脱离关系。

杰斐逊据此起草了对后市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这不仅象征着为脱离英国谋求独立而艰苦奋斗的开始,还象征着把各自为政的、经常冲突的美国各利益集团、各地区和各州统一起来而努力奋斗的开始。

其中涉及到的民主共和国原则和美国宪政文化,这也成为美国1787年宪法必不可少的思想准备。

( 二) 美国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独立战争是一场资产阶级争取民族独立的战争,战争胜利后美国实行邦联制。

这实质上只是13 个州组成的一个联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

各州虽然都受到了共和思潮的影响,但只是在保留自身主权的情况下进行有限联合,联盟内部各自为政,中央政府的权力十分有限,难以在内忧外患之时为各州人民提供有力的保护。

另外,战争导致经济受损,巨额的损耗使人民不堪重负,导致社会动荡、人心涣散,政治经济局势呈现散沙状态。

享受利益的特权阶级仅限于富人和奴隶主,再加上当时美国不同利益集团分化,导致社会矛盾突出。

这就要求必须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保护资产阶级、奴隶主的利益,协调各利益集团的矛盾,振兴经济。

尽管当时美国社会有拥护君主制的声音,但美国在取得革命胜利之前并没有君主制经历,战后社会结构多样,各基层间力量对比悬殊,君主制在美国终究是行不通的,因此,美国改邦联为联邦,通过立宪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缓和各方矛盾。

浅论美国统一商法典之背景及思考

浅论美国统一商法典之背景及思考

2010年06月(总第160期)今日南国THE SOUTH OF CHINA TODAYNO.06,2010(Cum ulatively,NO.160)一、《美国统一商法典》成典背景随着美国经济不断发展,商品交流的频繁、商事活动的活跃不断增强。

尤其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美国经济发展更为迅速。

此时,普通法系所具有的法律不确定和不统一的特点,成为美国经济持续性发展的一道人为障碍。

而此时,各州立法机关就商事活动仍然秉持着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

一位学者曾如此对这种现象进行抨击:“普通法的不确定性早已成为人们取笑的对象了。

直到成文法确定之前,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以每一种可以想象的方式裁判的。

即便是根据最为普通的法律原则作出的判决,各州也会彼此不一,相互矛盾。

不,即便在同一个州、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依据许多最为平常和普通的法律原则作出的裁判也会存在重大的矛盾和冲突。

法律依然摇摆不定。

虽然法院多谈遵循先例原则,但他们所始终遵循的先例是些本来就根本不应该那样判的案例。

这些案例除了作为先例以外,毫无价值可言。

随着法院忙于解释成文法,宣布普通法,他们每年给我们带来了上百卷的司法判例。

我们现在至少已经有2000余卷判例汇编,那么,假如再增加2000卷,我们下一代的状况又会如何呢?”而此时,沿袭普通法传统的英国法律体系也在发生着变化。

一直鼓吹成文法的边沁为之提供了理论基础,法律实践中,在边沁百年之后也相继出现了制定成文法的趋势。

在以哥伦比亚大学著名法学家卢埃林教授的主持下,《法典》终于1952年正式对外公布。

二、由《法典》产生的相关思考通过《法典》制定背景了解、条文的分析解读,我们发现,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讨论必须基于民族传统文化的语境下讨论。

美国文化深受实用主义影响,其《法典》编撰、制定也受到感染。

《法典》体现的不仅是民商合一、同样是实体与程序合一。

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便是最好的概括。

经验性地总结、归纳性的思考方式都体现了《法典》所蕴含的美国法律文化。

美国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与批判

美国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与批判

美国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与批判美国作为一个民主国家,在其制度建设上有着丰富的历史演进。

这个过程不仅包含了制宪会议的讨论、宪法的起草,也包括了各种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然而,这个过程并非完美无缺,一些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中显现出了各种问题和局限性。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进行批判性探讨。

一、制宪会议与宪法起草1776年,美国在宣告独立之后,开始着手制定适用于新建国家的宪法。

这个过程中,通过了《独立宣言》,但如果没有正式的章程支持,独立无法得以全面实现。

最终,这个章程在1787年正式通过。

这个章程正是美国宪法,它成为美国的基本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关键。

这个章程的制定是美国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然而,在制定这个章程的过程中,各州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最初,这些分歧主要集中在各州之间权力分配的问题上。

大州希望在民众代表大会中拥有更多的席位,同时也想要在总统选举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而小州则担心大州会对他们施加压力。

在创始人的努力下,最终美国宪法的起草成功了。

美国宪法在历史上被认为是一份杰出的文本,并得到了广泛的赞扬。

然而,宪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例如,在宪法起草的过程中,贸易奴隶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这导致了19世纪的南北战争。

此外,宪法对美国土地上的土著人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这些问题都是后来历史演进中需要加以寻找答案和解决的问题。

二、权力的分立权力的分立是美国制度建设的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政府权力被分成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分。

此外,美国宪法还规定了各个领域的政府权力的范围和限制。

这种把权力分开来的做法是为了防止各个部门滥用权力,同时也保证了政府的运行和治理的高效性。

然而,在美国的历史中,权力的分立也经常出现各种问题。

例如,在总统权力的扩张方面,总统可能会利用一些空隙来扩大自己的权力。

在国会的立法过程中,一些利益诉求可以使政策变得复杂和产生不必要的支出。

司法部门也遭到了批评,被指责不对政府滥用权力采取足够的反应。

美国宪法的起草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的重要性对政府组织的思考

美国宪法的起草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的重要性对政府组织的思考

美国宪法的起草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的重要性对政府组织的思考美国宪法的起草是基于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的原则,这在政府组织中具有重要性。

本文将探讨美国宪法起草时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的意义,以及它们对政府组织的影响。

一、民主制度对美国宪法的重要性民主制度是指人民能够自由参与政治决策的一种政治制度。

在美国宪法的起草过程中,民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民主制度保障着人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民主选举权等权利,保证了人民的自由和尊严。

其次,民主制度促进了政府的透明和责任。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并规定了政府应该如何运作和受到监督。

这样,政府的权力就不会被滥用,同时政府也要对人民负责。

最后,民主制度实现了政治权利的普遍性。

宪法保证了人民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无论身份、种族、信仰或社会地位,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治决策。

二、权力分立对美国宪法的重要性权力分立是指将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并确保它们之间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

权力分立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首先,权力分立防止了一人或少数人的专制统治。

通过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各个机构可以相互制约,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专制。

其次,权力分立确保了政府的稳定和廉洁。

在权力分立的体系下,各个机构都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相互制约,这有助于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出现。

最后,权力分立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通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宪法保证了人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司法结构可以制止政府滥用权力,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个人权利。

三、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对政府组织的思考在现实世界中,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对政府组织具有重要的启示。

首先,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能够提高政府的效率。

民主制度鼓励人民参与政治决策,增加了政府的民意基础。

权力分立则确保了政府机构的合理分工,避免了决策的滞后和混乱。

其次,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民主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减少了社会的不满和冲突。

形式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

形式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

形式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关键词美国宪法;成文形式;历史渊源宪法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成文宪法国家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治体制,是一个国家运转的基础;另一方面,宪法是母法,是法中之法,是法律体系中层级最高的,是评价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和科学的重要标准。

所以法律专业的学者们对宪法一直以来都在孜孜不倦地进行研究。

而法律规定了人的权利义务,必然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作为世界上最著名的宪法之一,美国宪法也不例外。

尽管在1787年这部宪法才问世,但是在之前,已经经过了数百年的历史沉淀,经过了诸多的立宪过程。

研究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美国宪法并提炼出其中的精华,为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和修改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概述宪法在西方的英文表述为constitution,它是由罗马时期的拉丁语constitutio演变而来,而后者在罗马时期的含义为组织、结构、规定。

古今的宪法尽管词语本身没有变化,但是含义却大不一样。

在古代西方,宪法最早指的是规定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其侧重点更加偏向于组织方面。

而近代以来,宪法学家则将宪法定义为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宪法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类。

例如,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我们可以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则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本文讨论的成文宪法是根据宪法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进行的划分,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顾名思义,成文宪法指的就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成文宪法的思想渊源起源于欧洲的社会契约论,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仍然是以美国1787年宪法的公布为诞生标准。

美国1787年宪法在1787年9月17日由制宪会议通过,次年6月由9个州批准而生效。

美国司法独立争论的历史考察

美国司法独立争论的历史考察

美国司法独立争论的历史考察美国司法独立争论的历史考察司法独立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等人倡导以来,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已在西方国家实践了数百年,而美国司法制度则被公认为司法独立的典型。

考察美国立宪前后关于司法独立的争论,总结其历史经验教训,对于完善我国司法独立体制,推进司法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一、制宪会议前司法独立的争论制宪会议前人们对司法独立的态度是复杂的。

为了抵御国王不时对司法独立的侵犯,1700年英国的《争议解决法》规定,英国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注:peter shane,who may descipline or remove federal judges? a constitutional analysis,142 u.pa.l.rev.209,216(1993)。

),但是,美洲殖民地法官的任免则完全取决于英王的好恶,成为殖民地与英国的一个矛盾焦点,正如《独立宣言》所历数:“(国王)一向要使法官的任期年限及酬金数额,完全由他个人的意志来决定。

”制宪前夕,司法独立的倡导者认为独立的司法部门之所以必要,原因有二。

其一,司法部门独立于立法与行政部门,能制约两政治部门过于集中的权力。

正如约翰·亚当斯指出的那样,“司法权应当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中分离,并独立于它们,使得它能对这两个部门形成制约”,因此,司法在组织上的独立是必要的(注:john adams,on government,in c.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181,1988(1851-1856)。

);其二,如孟德斯鸠所言,法官应免于外界干预,使他们做到“裁判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7页。

)。

亚当斯也认为:“法官不能为不同利益所左右,他们应当独立于任何人、任何团体”,因此,司法在裁判上的独立也是必要的(注:john adams,on government,in c,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181,1988(1851-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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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编纂运动的动因研究作者:徐雯娟张斯琦侯晓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在“美国特色”的形成过程中,深受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和他所主张的“法律改革”的影响。

这是否意味着边沁的思想就是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美国法典编纂运动的根本动因呢?经过审视17世纪英荷战争之后至独立运动之前这一段长达一百多年的英国殖民地时期的殖民地法律史,本文发现美国法典编纂运动的渊源始于本土,而非舶来因素决定。

所以对“本土元素”的研究和“移植体的本土化”将是法律移植永恒不变的起点与终点。

关键词法典编纂运动判例法边沁法典主义边沁功利主义作者简介:徐雯娟、张斯琦、侯晓鹏,吉首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05-03在论及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时,我们常说“英美法系”是指建立在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国“普通法”基础上的法系。

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与美国同属一个法系就在于美国法对英国法的借用而使得它们的法律制度在历史渊源、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法律方法、立法技术上具有相似性。

既然如此,人们不禁要疑问为什么不是英国法系而是英美法系?很显然,美国法不是英国法的复制品,而是在继受英国法以判例为其法律主义渊源的同时有发展出自身迥异于英国法的制定法特色,进入19世纪20年代以后愈来愈轰轰烈烈的美国法典编纂运动使得渊于英国普通法的法系从单极转为双极,这便有了“英美法系”,而不是“英国法系”。

本文的主旨就在于探讨美国法自身特色产生的渊源——18世纪末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和他所主张的“法律改革”与美国的本土元素对美国法典编纂运动的影响;以及此二者在“美国特色”形成过程中的力量博弈。

在此基础上明确“英美法系”中“美”字出现的诱因与根本动因,以论证本土元素在法律移植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美国法对英国法继受的原因分析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的普通法。

美洲殖民地人民接受普通法作为自己的法律基础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原因和人力因素。

其一,继受英国法的前提。

18、19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已经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完成了由封建法向资本主义法的转变,古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被赋予全新的资本主义的内涵,这就决定了它与美国的政治经济性质的一致性,为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

其二,美国早期法律职业阶层的“英国法烙印”。

早期的殖民地没有法律学校,所以殖民地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只好进入伦敦的“法律学院”学习。

不论是从教育背景还是教育内容都可以看出美国早期法律职业阶层的“英国法烙印”。

其三,普通法的优势。

国家获得独立后,法律调整的重心又会回归到私法领域,此外基于与英国同文同种、社会文化的相似性,采纳普通法不失为信奉实用主义的美国人可以选择的一条捷径。

其四,普通法的主旨之一就是保障个人的权利,对于殖民地的人们而言,没有什么能比普通法更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了。

在以上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奠定了美国继受英国法的基本格局,这就决定了“英美法系”中“英”、“美”二字的主从地位。

而下文就将开始论述“美”字的相对独立性的渊源。

二、舶来因素——边沁的“法律改革”杰里米·边沁法律改革思想着重于两个方面:一是改变法律的本质,即改变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及其价值;二是改变法律的形式,即制定和编纂法典。

他的一生中的三个年代坐标与美国历史之间存在着不可思议的同步性:1775年北美民兵在列克星敦打响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第一枪,1776年边沁则以《政府片论》向英国传统法哲学观宣战;1789年华盛顿就任美国第一任总统,同一年边沁发表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确立“功利主义”哲学世界观;19世纪30年代,当戴维·达得利·菲尔德开始着手全面推进美国法典化运动时,1832年在辞世之前,边沁出资创办了《威斯敏斯特评论》,以此为阵地宣传他的功利主义理论和改革法律的计划。

由此可见,边沁的学术生涯几乎与美国以及美国法的早期发展同步,而与此同时,英国国内也出现了激进的社会立法改革。

那么边沁生活的时代究竟发生怎样的剧变,从而推动了这一波澜壮阔、横跨大洋两岸的法典编纂运动呢?接下来笔者就从当时的历史背景、判例法本身的缺陷和功利主义思想的提出这三个方面加以阐述和讨论。

(一)时代背景1.历史背景英国开展的工业革命一方面促使了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带来了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空前繁荣,使英国经济总量越居世界第一;另一方面,工业革命也促成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的空前激化。

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如何能在夺取国内的政治势力、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并为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的同时,又不激化各种社会矛盾,有效的协调各种社会关系,成为摆在英国资产阶级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

2.法律文化背景众所周知,“光荣革命”是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

在法律领域,集中表现为旧的具有封建性质的法律基本上没有多少触动,众多而混乱的司法审判机构和落后而僵化的诉讼程序都没有得到根本的改造,普通法和衡平法依然是英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另一方面,旧有的自然法学理论已不能再作为此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旗帜。

内容上讲,此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成,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自然法学理论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非但不能解决英国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反而可能成为无产阶级要求权力的理论基础;思想方法上讲,自然法学理论是一种先验论的产物,它整个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种虚无票面的假设上。

在自然科学大发展的19世纪,这样的理论经不起反复的推敲和追问。

综上,英国资产阶级需要新的法学理论,从而建立新的法律思想和制度,这就是英国当时的法律文化背景。

(二)判例法的缺陷判例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创制、遵循判例的法律体系;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追求的精神实质是同样情况或同样案件在今后能得到相同的处理,具有规范效力。

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判例法由法官创立,法官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这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理论是相悖的。

第二,“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在有先例可遵循的情形下,判例法比制定法更能促进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并且使今昔两个案件得到同样处理,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

但是先例的数量日益增加,法官实际上无法全面了解,势必造成某些错误。

第三,判例中的法律观点并不总是统一和明确的,在法院判决中有“法院判决意见”即多数派法官的意见,但同时还有异议和附议,作为少数法官的意见保留。

第四,判例法通过法官创制先例,灵活的调整新的社会关系,这使判例法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但由于总的来说,法官必须遵循先例,很少有余地随意解释法律,尤其是当很久以前的先例被一味遵循时,实质上损害了法律所追求的公正。

(三)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提出原本于17至18世纪非常流行的自然法学理论已不再适应工业革命后的英国,在产业革命的氛围中,社会意识形态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必然发生变化,而进一步激化的社会矛盾也使得原本作为革命理论的自然主义思想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此时机,主张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功利主义思潮就应运而生。

基于功利主义思想,边沁对普通法进行了猛烈抨击。

他认为:普通法是种混乱且不确定之法,其制定过程正如常人管理狗一样,如果不想让狗犯事,只要等狗做该事时给它一击问题就解决了。

至此,边沁称普通法为狗法,其带给人们的永远只是丑恶和不公正,而对其进行补救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法典化。

边沁进一步指出:法典化是将一国所有现存实定法进行统一整合的法律行为,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剔除实定法中繁琐过时内容,并在表述准确清楚明白易懂之基础上使其体系系统化。

从而最终确立该法在国家法中的统一支配地位。

三、美国法典编纂运动的本土元素(一)北美殖民地末期至建国初期法典编纂运动的民族情绪虽然美国法对英国法中的的普通法有所继受和改造,但美国从殖民地末期到建国初期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曾兴起了一股强烈的反英浪潮,斗争的矛头一度直指英国的普通法。

而此时,另一种世界性的法律正在侵入这块普通法的传统领地,那就是——罗马法。

由于罗马法是当时最完善的、成文的法律体系,所以所有欧洲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将罗马法的权威性与本国的封建习惯相互结合并以此作为本国法律的基础,新生的美国显然也受到了影响。

美国独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旧伤难愈,对英国的敌视到了反对一切来自英国的东西。

在多方寻求之后“美国人”选定了同英国隔海相望的法国。

正因如此,当“法国人”开始他们的大革命时,“美国人”。

尤其是在法律领域,受法国法律思想的影响而在美国一度出现了罗马法学家的著作渐受重视的局面,仿佛那场以《拿破仑法典》为最高标志的立法活动的愿望正在日益加强。

(二)19世纪20年代开始的法典编纂运动高潮法典化的提倡兴起于1820年以后,主要事项有如下两项:1.斯托里的法典化理论。

斯托里法典化的动机,是出于解除随判例增加导致发现法律的困难,并且阻止各州发展不同实体法导致美国法律的过度分散。

斯托里所考虑的以法典化实现法律划一的想法,被1892年以后统一法典运动继承。

2.菲尔德的法典化运动。

纽约的法学家菲尔德,受拿破仑法典和边沁主义的影响,认为制定法才是法律的理想形态。

虽然菲尔德将所有法律法典化的理想并没能在纽约州实现,但他提出的刑法典于1881年正式通过。

菲尔德的法典化运动在西部州也有成果。

1860年至1870年左右,达科他、爱达荷、蒙大拿、加利福尼亚都采用了菲尔德的民法典,加利福尼亚还采用了菲尔德的刑法典以及公法典。

四、舶来因素与本土元素的博弈尽管边沁的法律思想极大地推动了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的美国法典编纂运动,但是我们不能说边沁的思想就是这一运动的根本动因,因为毕竟还有一段历史有待于我们去审视,这就是17世纪英荷战争之后至独立运动之前这一段长达一百多年的英国殖民时期的殖民地法律史。

至少可以肯定的说在1776年边沁出版他的第一部著作之前,北美的13州殖民地的立法并没有收到边沁思想的影响,如果在这一时期,美国就已经出现长时期和系统化的法典编纂,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认为美国法典编纂运动的渊源不在边沁的舶来思想而在其本土之中。

(一)17世纪中叶——独立运动之前北美13州殖民地法典编纂史我们先回溯至17世纪中叶,看看自那时开始的13州殖民地中有代表性的法典编纂事件。

1.马萨诸塞州。

1636年地方议会请求政府制定一部与《圣经》相符的法律草案,作为州基本法,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法典》诞生,它规定在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司法行政官依自由裁量对神法的阐释具有法律效力,而普通法至多只限于在阐释时起参照作用。

1648年,该法典被《马萨诸塞普通法与自由权利》所取代,后者为西方世界第一部现代法典。

2.康涅狄格州。

该州的情况与马萨诸塞州非常相似,1642年的《康涅狄格法典》完全是《马萨诸塞法典》的翻版,故而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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