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冀国税发[2013]189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8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正常秩序,营造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的执业环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是指注册地在河北省以外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到河北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手续,并接受业务所在的省、市、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包括:《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见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手续后,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网予以公告;持《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到业务所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其在业务所在市的办税服务厅及外网予以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标 签】加油站,经营单位发票管理,监督检查【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 号】冀国税发﹝2006﹞119号【发文日期】2006-07-25【实施时间】2006-07-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具体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内容(一)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专项检查自2006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为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
(二)各市国税局除按总局通知安排检查的内容实施检查外,还要对国税机关使用《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进行税收管理的情况予以检查,并报送《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表》(见附件)。
二、检查方法各地国税局和质监局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本着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对加油站进行检查。
三、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了加强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经研究,省国税局省质监局联合成立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市要比照省局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以便于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高莉省国税局副局长副组长:李瑞吕省质监局副局长成员:张平信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席保吉省质监局计量处处长贾新波省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王翠莲省国税局征管处主任科员孙久海省质监局计量处主任科员四、工作要求(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国税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严密部署,相互配合,领导小组要定期沟通情况、交换信息,解决检查中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公告
正文: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纳税服务,节省办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定于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意义
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能够使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在计算机终端打印缴款凭证,实现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
这将有利于完善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费用、有效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纳税、提高办税效率。
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范围
纳税人可以登陆互联网上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者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信息采集软件”,查询、开具缴款凭证。
开具范围包括实行财税库银电子缴库的已缴纳各项税款、工本费、滞纳金和罚款等。
“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将提供纳税人一年的缴款信息供纳税人查询和打印(详见《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须知》)。
特此通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税务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2014.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78号文件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需要反馈专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税收政策调整、征管措施改进的新要求,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广泛收集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执法监督、复议诉讼;(二)审计、涉税举报、信访查办、舆论舆情处理应对;(三)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书面质询、提案建议;(四)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及建议;(五)其他途径。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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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1﹞224号
【发文日期】2001-12-13
【实施时间】2001-1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确保税务师事务所在税务代理工作中严格按《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冀地税函[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7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的补充规定(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含)。
对其进行典型调查时,应深入分析,准确测算出所需要的系数和数据,力求定额的合理性。
(二)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全省统一定额执行期为一个公历年度;开业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期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如因季节性经营较强等原因造成经营额幅度变化明显的地区或行业,可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纳税人的经营类别设定季度或半年的定额执行期。
(三)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即当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该条款适合我省地税系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
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其发票开具的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税务机关应按全额计征。
(四)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各地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定期定额户采取简并征期,或网上申报纳税,或委托代征等税款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实施意见》和《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
中共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文件石国税党组…2011‟28号中共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转发《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及《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市局各直属单位党支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总局制订了•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以下简称•八不准‣)。
现全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是税务系统落实•廉政准则‣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执行•实施意见‣及•八不准‣,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4月上旬利用一周的时间,采取中心组学习、以支部为单位学习及个人自学等方式,有计划地学习•廉政准则‣、•实施意见‣及•八不准‣。
通过学习,把握条款内容,进一步增强执行纪律的自觉性。
二、多措并举,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4月中旬至9月底,系统内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好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五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专题学习,组织全体干部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地学习各项条文,结合思想实际和岗位实际认真自查自纠,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每个单位选取2篇优秀文章报市局;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文件规定座谈讨论,认真查找自身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制定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发挥好表率作用;讲授一次廉政党课,采取领导讲课或专家授课等形式,使全体干部明确新形势下学习贯彻“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开展一次知识测试,市局将统一命题,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进行•廉政准则‣相关知识测试,通过考试检验学习效果;开辟一块学习园地,各单位要在廉政文化长廊开辟专区设置“廉政准则学习园地”,并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张贴横幅等载体开展集中宣传,为干部职工提供一个学习互动平台的同时,把本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事例宣传报道出去,为“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税发[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9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月九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11.22
•【文号】国税函[2011]647号
•【施行日期】2011.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应由各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税务总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各省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有关规
定,将本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情况,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
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上线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和手机端于10月25日上线,为切实做好该系统上线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介绍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
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二、上线时间
2018年10月25日0:00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
三、上线功能登录网址
ITS网页端:https://
ITS手机端:直接扫码下载(下图),也可登录ITS网页端扫码下载。
附件:ITS手机端操作手册
ITS网页端操作手册
——结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8日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应实时共享跨区经营相关信息。
第二章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第六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1)。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石家庄市税务局不断深化
公民与法治| 2019.8上34府院天地法治巡览段瑞亮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石家庄市税务局不断深化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石家庄市税务局在河北省税务局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自2016年开始试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被省局确定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试点单位,被市政府列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示范单位”。
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思路、整合优质资源、强化督导落实,使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系统内不断深化推进,取得初步成效。
三项制度全面铺开全面谋划部署推行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石家庄市税务局成立了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13个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全系统推行工作。
同时,石家庄市税务局制定了《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27项具体任务和相关工作要求,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将各项工作任务逐项进行了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了责任主体,建立了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的落实工作机制,统筹对推行工作进行了组织部署和贯彻落实。
加强宣传营造推行氛围。
石家庄市税务局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三项制度进行了宣传、解读,使全体税务干部认识到推行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促进税务机关规范公正执法、提升税收执法公信力和纳税人满意度的有力举措。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全体税务干部对三项制度的正确认识,为推行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健全制度保障推行实施。
为确保三项制度统一规范实施,在市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全系统形成了以《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三项制度为主体,以进一步细化的各项工作指引、目录清单为补充的制度体系,为三项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冀地税函[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额计算。
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 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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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
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中国印度尼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新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
【颁布单位】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石国税函﹝2002﹞10号
【发文日期】2002-01-10
【实施时间】2002-0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冀国税函[2001]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