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变化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第一篇: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汇编2016-08-22王志会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由交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有行业均交纳增值税。
对于旧的固定资产销售或转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本文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财会2016 3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例1:张家口市A建筑公司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销售2013年12月1日购入的小汽车,小汽车账面原值为117000元,已提折旧69468.75。
销售价格为50000元。
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计税3%计算,减按2%交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例中据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本月应交增值税=50000/1.03*0.02=970.87元借:固定资产清理47531.2累计折旧69468.75贷:固定资产-小汽车117000借:银行存款5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49029.1税 970.87月申报交纳税款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借:固定资产清理1497.88贷:营业外收入1497.88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70.87(下贷:银行存款970.87 注:另一种方法是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3%全额计提增值税,然后将减征1%的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规则相符。
实务中由于选择简易计税后,必须当月交纳,当月享受1%的税收优惠,不会出现偏差。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重大政策变化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重大政策变化黄垚整理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包括其运费),但仅限于设备类;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下调:工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3%;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5.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变为17%。
6.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按正常购销货物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17.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从次月10 日内调整为15日内。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
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
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摘要:销售旧货是指销售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所有的商品。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销售旧货需要遵守特定的税务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增值税。
本文将探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并分析其对于销售旧货行业的影响。
第一部分:增值税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来计算和征收税款。
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
在销售旧货领域,增值税一般适用于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即旧货销售价格减去旧货的购买成本。
增值税可以由销售商向消费者收取,然后再支付给政府。
第二部分: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因地区而异,下面将以中国为例进行详细讨论。
1. 免税政策:在中国,针对部分旧货,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的旧货包括个人自用的旧货、二手家具、二手汽车等。
这些旧货大多数是个人间的交易,涉及面不大,因此避免增值税可以减少行政成本,方便交易双方。
2. 税率和计算方法:对于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按照旧货的批发价格计算增值税。
中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对于旧货,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可以有小幅波动。
3. 纳税义务: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销售数据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商家需要保留好相关的销售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第三部分: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对行业的影响1. 增加税负: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支付增值税,这增加了成本压力。
部分商家可能会将税款转嫁到商品价格上,导致商品价格上涨。
而价格上涨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从而对销售旧货行业产生影响。
2. 促进规范化经营: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上报销售数据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促使商家更加规范地经营,并有利于建立健全的行业监管机制。
3. 鼓励二手市场的发展:免税政策使得个人间的旧货交易更加便捷,促进了二手市场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结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是保障税收征管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增值税的转型税率和过渡政策企业如何应对增值税的转型税率和过渡期的政策变化
增值税的转型税率和过渡政策企业如何应对增值税的转型税率和过渡期的政策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作为一种主要的税收方式在税收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改革需要,我国增值税税率和过渡政策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的转型税率以及过渡期的政策变化,并提供企业应对此类变化的建议。
一、增值税的转型税率增值税的转型税率指的是将原有销售税和服务税的税率统一为增值税税率的过程。
这种转型税率的目的是简化税收制度,减少税负,并提高税收效率。
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税率,通过阶段性提高增值税税率的方式逐步推进。
2018年,我国进一步降低了一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在应对增值税的转型税率时,首先需要了解自己所属行业的税率变化情况,并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例如,对于受到税率下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以适时增加销售量,降低成本,以保持盈利能力。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提高技术水平、优化生产流程等方式提高自身附加值,从而减少税负。
二、过渡期的政策变化过渡期的政策变化是指我国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为了适应企业转型的需要,对税收政策进行的暂时性调整。
过渡期的政策变化旨在减轻企业的负担,并给予企业一定的时间适应新政策。
在过渡期的政策变化中,多数企业是受益者。
政府通过减税、免税等方式,刺激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例如,对于某些创新型企业,政府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补贴、降低利率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过渡期。
企业在应对过渡期的政策变化时,需要密切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时申请享受相关政策给予的优惠。
同时,企业还应该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和税务筹划,通过有效的税务策略减少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总结起来,增值税的转型税率和过渡期的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产生了重要影响。
企业应该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变化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变化为做好新旧增值税条例的衔接,保证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面抵扣政策的顺利实施,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又陆续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就销售旧货的计算方法及如何开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笔者试图对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以及通过案例介绍,希望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掌握增值税转型后对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
为描述方便,本文所述“旧货”是指增值税配套法规中提及的使用过(包括自己使用过和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并非财税[2009]9号文对旧货的特定概念。
◎销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
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销售旧货和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的区别?
销售旧货和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的区别?
延平学财税2019-10-18 17:28:02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会计人员会对销售旧货和销售使用过的物品这两个概念理解模糊不清,致使企业胡乱享受优惠政策,错套税率少交税款的情况出现。
在发生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相关业务时,财务人员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可以按照3%减按2%的优惠政策缴纳税款,但是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
一、政策中涉及到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并且销售方和使用方不为同一人。
另外,两个业务在税率方面也是天壤之别。
销售旧货是按照3%减按2%征收的。
二、但是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有以下情形:
①销售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
②销售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指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包括按规定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但未取得的情况)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④营改增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本地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还是需要按照对应的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缴纳税款。
如果财务人员对该条政策理解不到位,将造成企业少交增值税。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作了哪些调整?
答: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项内容:
1、取消了两项政策。
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
2、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缴纳增值税后,按什么比例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
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增值税的二手商品征税政策与税务处理建议
增值税的二手商品征税政策与税务处理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二手商品市场逐渐兴起,对于增值税的征税政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的二手商品征税政策,并提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建议。
一、二手商品征税政策概述二手商品征税政策旨在规范二手商品交易行为,保障税收收入,而增值税是其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二手商品交易应纳税,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税率不尽相同。
对于二手商品征税政策的具体实施,应根据商品的特性和交易环节进行具体规定。
二、二手商品的征税方式1.差额征税方式差额征税是指在二手商品交易环节中,征税对象可以从纳税义务人改为买卖双方。
根据差额征税方式,应税销售额可以简化为交易差价,从而减少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负担。
这种征税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二手商品市场的特点,降低税务处理的复杂性。
2.预征方式预征方式是指在二手商品交易过程中,对商品的销售额提前进行征税,有助于提高税收的实时性和稳定性。
预征方式适用于交易较为频繁、交易量较大的二手商品市场,能够减少税务处理的次数和复杂度。
三、稅务处理建議1.加强征税信息共享为了更好地掌握二手商品市场的交易情况,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特别是与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
通过共享信息,税务部门可以更准确地对二手商品交易进行监管和征税。
2.建立征税监管平台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税务申报和缴税义务,建议税务部门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税监管平台。
这个平台可以提供在线申报、税款计算、发票开具等功能,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和时间,并提高征税的准确性和效率。
3.加强对二手商品市场的监管税务部门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二手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可以有效遏制偷漏税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性。
4.加强纳税人教育与服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和自觉性。
同时,税务部门还应提供优质高效的税务服务,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帮助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和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和政策解读随着中国税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增值税作为税制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也经历了多次的税务变更和政策调整。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税务变更和政策解读进行详细探讨。
一、增值税的起源与发展增值税作为一种现代税收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国家。
我国自1984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在此基础上,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最重要、最广泛应用的税种之一。
二、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消费税。
其基本原理是按照税率逐级抵扣,最终实现全链条征税,减少“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增值税的税务变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要,增值税的税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近年来,我国针对增值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税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率调整:我国增值税税率从最初的17%、13%、11%三档税率,逐步调整为现行的16%、10%两档税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振市场活力。
2.征收范围扩大:根据税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将一些服务行业和金融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提高税收的广泛性和公平性。
3.差额征税改为抵扣税制:最早的增值税征收方式是差额征税,即按照销售额与进项额之差计算税额。
而在税务变更过程中,我国逐步采用抵扣税制,即按照增值税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实现全链条的征税。
4.增值税改革试点:为了推动税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增值税改革试点,如营改增试点。
通过试点,可以测试新政策的可行性和效果,进一步推动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增值税政策解读除了税务变更,增值税的政策解读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对增值税的一些政策解读:1.扣税政策:根据增值税法,纳税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政策进行增值税抵扣,即将购买原材料和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销售产生的增值税。
这方面的政策对企业的成本控制和利润增长具有重要的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
增值税转型后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转型后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引言在增值税转型后,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消费者对可持续性的关注,二手物品的销售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因此,正确处理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转型后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增值税转型后的税务政策增值税转型是指某些地区或国家将销售税或服务税改为增值税的过程。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服务增值额征收税款的税收制度。
在增值税转型后,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纳税人面临一些特殊的税务处理和规定。
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以下是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处理的几种常见方法:1. 增值税零差价方法根据增值税零差价方法,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减去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这意味着当购买使用过物品和旧货时,纳税人仅需缴纳差价部分的增值税。
2.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此方法,纳税人可以按照固定比例计算增值税,而不需要详细记录和申报每一项销售。
3. 增值税分别计税方法增值税分别计税方法要求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纳税人按照商品的不同类别进行计税。
这意味着纳税人需要根据不同的物品类别,分别计算增值税。
4. 旧物资处置费税前扣除根据一些地区或国家的税法规定,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纳税人可以获得旧物资处置费的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在计算应纳增值税之前,先扣除旧物资处置费。
增值税处理的注意事项在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遵循一些注意事项:1. 准确申报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并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错误的申报可能会导致税务部门的处罚。
2. 合规备案某些地区或国家要求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纳税人进行合规备案。
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文档和信息,确保符合税务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活动,尤其在二手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上,人们经常会出售自己不再需要的物品。
然而,就增值税处理而言,对于纳税人来说,销售旧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指导纳税人的合规纳税行为。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纳税人销售个人自用的旧货。
个人自用的旧货是指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家具、电器、衣物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自用旧货的销售不属于增值税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在出售个人自用旧货时,无需在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金额,并无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申报。
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作为经营者销售旧货。
这包括商品的回收与再利用、二手物品的销售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首先,纳税人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将销售额中可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计算出来。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和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17%的一般税率或3%的简易计税方法。
其次,纳税人需要准确计算销售额中可征增值税的数额。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即销售额 - 进项税额 = 应纳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旧货所得的全部货款、加收的税款和其他销售收入。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旧货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对于进项税额,纳税人需要保留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最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一般以月为纳税期限,每月15日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个月的增值税数据,并缴纳应纳税额。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例如线上申报、银行转账等。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销售旧货时应当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纳税。
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根据 国税函[0 99 号 文件规定 ,一 般纳 2 0 ]0 一 税 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物 品和 旧货 ,适用 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 值税 57 万 元 (0 万 / .44 *0 。 .7 30 10 *% 5%) 政策 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
销售 额 =含税销售额 / (十 %) 14 由于增值税转 型,从 2 0 年 1 1日 09 月 应纳税额 =销售额 ×4 2 %/ 起 ,纳税 入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 例2 :某工业企业 ( 增值税一般 纳税 纳税人的性质不同、购入时点不同 ,其应 人 )20 年 l 3 08 2月 1H以前 未纳入扩大增 纳增值税的计算方 式也产生 了差异。如果 值税抵扣范尉试点 的纳税人 ( 即其 2 0 年 09 企业对此方面的税收政策掌握 的不及时或 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 不全面 ,就会造成漏缴或错缴增值税的情 20 年 6 0 8 月购入机器设 备一‘ 台含税销售价 形 。下 面结合 实 际工 作 中遇 到 的此类 问 格为 l 万元 , 0 9 6 6 2 0 年 月销售该机器设备 题 ,分不同情 况,对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固 含税销售价格 为8 3 万元。 .2 该企业应如何 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进行详细 的分析 。 缴纳增值税 、如何开具 发票?
按此计算的销售税额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 人来说也不能抵扣留抵的进项税额 ,需 要直接纳税 。 例1 :某工业企业 ( 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2 0 年 5 , 06 月购一机器设备含税价 2 0 0 万元 ,2 0 年 8 08 月将此设备销售 ,含税价 1 0万元 。则该企业不 能因此行为交纳增 O 值税 。 如果上例中 20 年 8 08 月该企业销售此 设备的含税价为 30 0 万元 ,则该企业应交纳
浅析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旧货应交纳增值税的变化
浅析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旧货应交纳增值税的变化作者:杨丽敏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09年第17期摘要:为了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有《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由此销售旧货要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关键词: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税1转型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情况如下: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下面将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旧货。
旧货是指已经使用过或者不再符合正常交易流通要求的物品,如二手车、二手手机、旧家具等。
纳税人将这些旧货出售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属于应税行为。
具体征收增值税的方式可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人之间的二手物品出售在此情况下,纳税人是指自然人之间互相交易二手物品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二手物品交易不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个人间出售二手物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2.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二手物品回购或收购在该情况下,如果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对旧货进行回购或收购,并进行再销售,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应当将其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计税,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此情况下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计税,比如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买卖的行业在此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是专门从事旧货买卖的行业,那么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将销售旧货的交易纳入增值税的税务范围内,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计税并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旧货销售时,应当保留相关的交易凭证和账务记录,以便日后的税务核查。
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免税或者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申请前需详细了解规定并满足相关条件。
对于纳税人来说,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对于避免税务纠纷、保证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税收的平稳征收非常重要。
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征收政策,纳税人应当全面了解法规要求,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
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国纷纷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其政策的调整对经济运行和企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就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及其对经济和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政策的变化近年来,许多国家对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税收体制的变化。
这些变化主要包括税率调整、税制改革和纳税便利化等方面。
首先,税率调整是增值税政策变化的重要方面。
由于经济形势和财政需求的变化,一些国家适时调整了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国先后将增值税税率从17%调整为15%,以促进消费和降低企业负担。
其次,税制改革是增值税政策变化的核心内容。
许多国家通过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某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化征税,降低其纳税负担,鼓励其发展壮大。
最后,纳税便利化是增值税政策变化的重要方向。
为了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和负担,一些国家提出了减税、减免和简化纳税手续等措施。
例如,某国对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以鼓励创新和科技发展。
二、增值税政策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对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税率调整能够直接影响消费和投资。
降低增值税税率可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
同时,也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另一方面,税制改革能够优化税收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
通过差别化征税等措施,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
同时,也能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使经济更加可持续和稳定发展。
此外,纳税便利化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和创新。
简化纳税手续、减免税收等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和税负,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对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税率调整、税制改革和纳税便利化等方式,能够刺激消费、促进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优化经济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最新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最新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增值税税率调增自2022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在如何确定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衡量标准。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开票、纳税;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6%、10%的新税率开票、纳税。
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税率补开。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22年5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即原来按照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
增值税转型改革及增值税条例
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 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的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颁布标志着规范的增值税制在我国正式施 行,也标志着生产型增值税在我国正式实施。
全球性金融危机则成为此次增值税改革最强劲 的刺激之一。
(1)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经济危机, 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甚至部分国家出 现经济衰退迹象,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的中国自然 不免牵涉其中 。
(2)由于我国对出口的依赖程度较高,伴随人 民币不断升值的压力,对以加工出口贸易为特点的 中国企业形成了巨大压力。
第五款:增加了“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明 确了进项不得抵扣货物和免税劳务的相应运费,也 不得抵扣。
3、第十三条 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此项内容为一般纳税人认 定的规定,已出现在相应的税收文件中,这次上升为 条例。
3、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先的4%、6%统一 调整为3%,一方面为了考虑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 人税负明显下降,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应有所调
整;另一方面为了便于征管,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 小规模纳税人。此项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实 质性利好,特别是制造业税率降低一半。
六是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产品的 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七是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适用税率的规 定。
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旧货应交纳增值税的变化
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旧货应交纳增值税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旧货应交纳增值税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旧货应交纳增值税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旧货应交纳增值税的变化1转型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情况如下: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前述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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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变化
作者:章建良
来源:《财会学习》2009年第05期
为做好新旧增值税条例的衔接,保证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面抵扣政策的顺利实施,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又陆续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就销售旧货的计算方法及如何开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笔者试图对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以及通过案例介绍,希望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掌握增值税转型后对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
为描述方便,本文所述“旧货”是指增值税配套法规中提及的使用过(包括自己使用过和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并非财税[2009]9号文对旧货的特定概念。
◎销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
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
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
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增值税转型后,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
例如,表一中可见,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
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实例解析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处于半停闭状态,企业决定缩小生产规模度过危机,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万元价格出售。
该批设备购入含税价格为526.50万元。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若在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9万元(400÷(1+4%)×4%÷2=7.69)优惠。
2、若在转型之后,无论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其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但会因为购入时点不同,而纳税方式不同: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7.69万元。
可见,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购入机器设备526.5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526.50÷(1+17%)=450),则该批设备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
如果企业也按400万元出售(含税价格)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而是必须按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8.12万元(400+(1+17)×17%=58.12)。
[实例二]假设实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适用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税呢?
如果发生在转型前,其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
如果在转型后,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计算公式,应征收税增值税7.77万元(400+(1+3%)=388.35;388.35×2%=7.77)。
以上案例只是有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问题在增值税税转型前后的变化情况。
其他如纳税人销售自己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物品等应征增值税问题也都有不小的变化,如何应征增值税已都总结在表一中。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