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新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
销售行为
征税
纳税人
销售旧货-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 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不包括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 半征收
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
收(含: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
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 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
财税[2009]9号
增值税=售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增值税=售价÷(1+4%)× 4%÷2
增值税=售价÷(1+3%)×2%
财税[2009]9号
增值税=售价÷(1+6%)× 6%
增值税=售价÷(1+3%)×3%
财税[2009]9号
增值税=售价÷(1+4%)× 4%
增值税=售价÷(1+3%)×3%
增值税=售价÷(1+3%)× 2增%值税=售价÷(1+3%)× 3%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 收率计算缴纳(36个月内不得 变更)
4、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
水泥混凝土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 算缴纳
3、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
31日前购进的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2008 年 12 月 31日后购进的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
品 一般纳税 人
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产的货物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
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 用的砂、土、石料; 3、自己采掘或生产的砖、瓦 、石灰;
注意:必须理解什么叫“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征收”、“缴纳”、“减按 2%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
2014.7.1执行(财税[2014]57号) 政策文件号
增值税=售价÷(1+4%)× 4%÷2
增值税=售价÷(1+3%)×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 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售价÷(1+4%)× 4%÷2
百度文库
小规 税人
模纳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 和游艇
一律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注:营改增的企业,销售自己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 产的规定。
1、 试点后购的:按适用税率 2、 试点前买的:
增值税=售价÷(1+4%)×4%÷2 依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 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