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新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通常用于生产或提供服务。
当企业
决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这需要根据税
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理。
1.计算增值额
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固定资产的增值额。
增值额等
于出售价减去原值。
原值是指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价款或者原值
税额。
出售价是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收到的价款减去销售费用和价外费用。
2.税率确定
3.选择税款结算方式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以减少税负。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
增值税税款;对于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5.纳税申报和缴税
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遵守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税款,及时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国家对于固
定资产交易的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资源,其经济寿命和实际可使用寿命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在各企业体现的使用价值不同,如某项固定资产在一企业只能起到单一价值,在另一企业能发挥出协同价值,因而固定资产处理中取得价格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和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必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笔者将其分三类进行不同的处理,这样便于记忆操作,不易弄混,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三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税收处理。
以下分别从上述三方面论述涉税处理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某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
(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会计处理:(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0累计折旧 30 000贷:固定资产 200 000(2)收回残值变价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57 264.9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35.04(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非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 12735.04贷:固定资产清理12735.04(4)如当期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不计)1200元。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通常是指企业将已经使用一段时间的固定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一定的回收价值。
为了规范这一活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确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转让程序通常情况下,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批。
企业在决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相关部门会对资产的真实性、所有权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审批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在审批通过后,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公开出售,或通过拍卖、竞拍等方式进行转让。
二、固定资产的定价和评估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定价和评估是确定转让价格的重要环节。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通过市场调研、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合理的市场价值。
同时,考虑到资产的使用状况和技术性能等因素,可以适当进行折旧和减值处理,以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在定价过程中,需要公正、公平、透明,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三、合同签订和权益保障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往往需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转让的对象、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资产状况等关键内容。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合同中应确定一定的保障措施,如退款保证、质量担保等,以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
四、税务处理和报告义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税务处理和报告义务。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的转让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并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审计。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还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转让资产的相关报告和申请,以获得必要的批准和备案。
五、环境和安全管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一些特定资产,如污染物处理设备、危险品储存设施等,可能涉及到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号公告,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是财税[2022]9号文件的典型补丁文件,相关文件列示与解读分析如下:一、先后系列税务文件(一)财税[2022]29号文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之外的例外。
(二)财税[2022]170号文该文件规定: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2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22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2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09〕9号文1、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实行免税,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2、按纳税人性质、物品类型及业务发生时间对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务处理进行重新规定(见下表),不再考虑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原值,旧机动车税务处理不再单列。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4、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申请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或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提供以下资料:1、原进货发票或进口报关单2、固定资产目录(首年和末年)3、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累计折旧明细账4、三来一补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免税进口机器设备,应提供海关解除监管证明。
5、《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6、《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7、税务登记证副本8、营业执照副本9、双方购销合同10、有关部门的评估报告三、减免税的计算及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一)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的,应按4%税率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明细在附表一中简易征收办法的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的“4%征收率”相关栏次反映,销售情况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
然后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减半征收税额。
处置旧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处置旧固定资产如何开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一般发票,也可以申请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处理旧固定资产怎样开票(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估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3)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财税-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分及涉税规定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截然不同的,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也是不同的。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在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一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问题2: 问题 :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 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 财税[2008]170号) 财税 号 不超原值是否征税? 不超原值是否征税? 问题3: 问题 :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 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 财税[2008]170号) 财税 号 问题4: 问题 :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 购入的小汽车,如何征税?(财税[2009]009号) 问题5: 问题 :2009年1月1日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 扣进项税的机器设备,如何征税?(财税[2009]009号) 问题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 号) 问题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 问题 : 何征税?(国税函[2009]90号)
摘自《 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009号文件) 号文件) 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文件
文件之三:2009年 文件之三:2009年1月1日——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小规模纳税人 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 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 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 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文件)
财税2008 17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新政策下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新政策下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作者:吕凌飞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03期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之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三个条件的免交增值税,而在新政策下要交纳增值税。
关键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163-1 文件依据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的现行文件有3个(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 具体帐务处理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计算缴纳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举例如下:某公司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某设备,该资产是2006年购入的,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1.7万元(含增值税),已提折旧2.34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销售转让价为8万元。
①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②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销售额应纳税额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需要强调以下两点:1.会计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不是应交税费-销项税。
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列示。
同时,借:营业外支出16676.92(93600-贷:固定资产清理假如固定资产清理为贷方余额,则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③实际交纳税款的会计处理。
因为按政策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交纳税费=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贷:营业外收入(减半数银行存款(另一半数需要强调的是销售固定资产的税金不能像销项税一样用当期进项税抵扣,应按2%减半后实际交纳不能抵扣。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本文探讨的是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一、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包括: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二、1994年至2001年的相关规定这个时期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6%,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待遇一致: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两个类别:销售消费类固定资产一律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类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时免税。
适用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
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实务理解: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是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执行.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两者区别(1)两者都可以采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旧货不适用上述政策.5.上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仅指的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销售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按照下面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咋交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咋交税?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一直众说纷纭,本文就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
一、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注: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3、增值税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单价标准(注:固定资产单价标准请参见本公众号历史文章“单价多少算固定资产”)没有限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编注: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编注:指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编注: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免增值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且2008.12.31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且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该类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取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案: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一般而言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准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换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运营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财务杠杆的固定资产……(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市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所得税……(二)小规模小规模纳税人产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等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本土市场销售市场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试点日前取得的经营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布匹增值税政策控管。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1〕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等待时间外,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增值税关于营业税改征国家税务总局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1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当期,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费专用发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政策最新规定
财务知识-->税收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咨询热点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销售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的固定资产,用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和资金回收。
这种销售行为既有利于企业或个人摆脱闲置资产的束缚,也可以通过销售获取一定的流动资金,用于企业或个人的运营和发展。
第一、资产评估定价: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前,企业或个人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以确定其实际价值。
资产评估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市场调研和对类似资产的价值分析来确定。
评估定价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维修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并确保定价公平合理。
第二、税务处理:在销售固定资产时,企业或个人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包括销售所得的纳税义务和相应的税务申报。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税款。
因此,在销售固定资产之前,企业或个人需了解税法规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销售准备工作:在销售固定资产之前,企业或个人需要进行相应的销售准备工作,包括资产清理、维护和修复、市场推广等。
这些准备工作对于提高固定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现销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企业或个人还需要了解市场需求和价格趋势,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方式,以便有效地销售固定资产。
第四、销售合同签订:在销售固定资产时,企业或个人需要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销售资产的详细信息、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明确约定所有条款,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第五、销售后续事项处理:在销售固定资产后,企业或个人还需要处理一些与销售相关的后续事项。
首先,需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账簿》中的相关记录,更新资产清单和资产分类。
其次,需要履行与买方的交付义务,将实际的资产交付给买方,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最后,需要按照税务规定完成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前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后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并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税收政策的争议,向来小编认为不要讨论什么太多科学严谨性,明确口径、规则,体现公平性及减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成本(纳税计算的痛快)才是上策,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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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售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增值税=售价÷(1+4%)× 4%÷2
增值税=售价÷(1+3%)×2%
财税[2009]9号
增值税=售价÷(1+6%)× 6%
增值税=售价÷(1+3%)×3%
财税[2009]9号
增值税=售价÷(1+4%)× 4%
增值税=售价÷(1+3%)×3%
增值税=售价÷(1+3%)× 2增%值税=售价÷(1+3%)× 3%
注意:必须理解什么叫“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征收”、“缴纳”、“减按 2%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
2014.7.1执行(财税[2014]57号) 政策文件号
增值税=售价÷(1+4%)× 4%÷2
增值税=售价÷(1+3%)×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 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售价÷(1+4%)× 4%÷2
财税[2009]9号
31日前购进的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2008 年 12 月 31日后购进的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收
销售自产的货物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
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 用的砂、土、石料; 3、自己采掘或生产的砖、瓦 、石灰;
项目
销售行为
征税
纳税人
销售旧货-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 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不包括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 半征收
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
收(含: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
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 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
小规 税人
模纳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 和游艇
一律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注:营改增的企业,销售自己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 产的规定。
1、 试点后购的:按适用税率 2、 试点前买的:
增值税=售价÷(1+4%)×4%÷2 依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 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 收率计算缴纳(36个月内不得 变更)
4、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
水泥混凝土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 算缴纳
3、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