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通常用于生产或提供服务。
当企业
决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这需要根据税
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理。
1.计算增值额
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固定资产的增值额。
增值额等
于出售价减去原值。
原值是指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价款或者原值
税额。
出售价是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收到的价款减去销售费用和价外费用。
2.税率确定
3.选择税款结算方式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以减少税负。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
增值税税款;对于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5.纳税申报和缴税
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遵守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税款,及时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国家对于固
定资产交易的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
财务天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目前我国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
可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是什么?【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是什么?【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处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
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
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资产,通过销售获得收入的行为。
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般纳税人需要对其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下面将从计税和会计两个角度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计税处理:1.投资额的扣除: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通常会在当期扣除一部分购置费用,称为投资额,也可以理解为预付款项。
当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扣除已计入投资额的部分。
扣除的原则一般为:当期预先扣除的投资额与实际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销售额计入应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计算应交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增值税税率,按照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计算销售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3.销售税额的上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将应交的增值税上交给税务部门。
二、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原值的确认: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2.计提折旧: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随着使用寿命的延长而价值逐渐减少,这种价值减少的方式称为折旧。
按照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将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3.确认已计提的折旧:将已计提的折旧费用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折旧费用账户。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将销售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清除。
5.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实际出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入收入账户。
6.销售成本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的折旧费用,计算销售成本,并将销售成本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7.销售盈亏的确认: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相减,得出销售盈亏的数额,并将销售盈亏计入盈亏账户。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计税处理主要包括投资额的扣除、计算应交增值税和销售税额的上缴;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认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确认已计提的折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售成本和确认销售盈亏等步骤。
浅析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浅析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是指企业出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按照固定资产的增值部分计算所得的一种税款。
一、会计处理方法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中,需要将增值税按照固定资产的增值部分进行计提和核算。
具体的会计处理步骤如下:1.计算增值税额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额=出售价格-购置价格-折旧金额。
其中,出售价格为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购置价格为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折旧金额为该固定资产已经进行过的折旧金额。
2.计提增值税根据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需要将其计提为应交税费,同时在贷方记上相应的增值税应交税费科目。
3.税款核销当企业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时,需要将增值税核销,在借方记上增值税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在贷方记上增值税实收账款科目。
4.会计凭证处理根据上述会计处理步骤,可以编制相应的会计凭证。
凭证的借贷方分别为:借:增值税应交税费;贷:增值税应收账款、增值税实收账款。
5.税金处理企业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相关税务规定,按照规定时间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在缴纳增值税后,需要及时将已缴纳的税款在核算和凭证中做出相应调整。
二、影响因素分析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中,会受到以下影响因素的影响:1.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在计算增值税额时,折旧金额对于增值税的计算具有重要影响。
折旧金额取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率,不同的折旧率将导致不同的增值税额。
2.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的差异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的差值。
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的差异越大,增值税额也将随之增加。
3.税务政策和税率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还受到税务政策和税率的影响。
根据不同的税务政策和税率规定,增值税的计提和核销方式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会计处理的目的和意义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的目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和核算增值税,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并及时缴纳相应税款。
固定资产报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缴纳税款?【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报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缴纳税款?【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提问:我公司账面固定资产(计算机,打印机等)已提足折旧,未留残值,都不能使用,废品回收也不要,可否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还要有什么报批手续吗?账面已使用过的车辆,提足折旧,现出售,已按3%税率开具发票,税法规定是2%,账务和缴税如何处理?专家回复:1、可以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
按照贵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管理制度办理该等资产的报废清理手续,通常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即可进行账务处理。
2、3%是征收率。
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2%政策依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涉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涉税处理首先,关于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让给他人时,涉及到的增值税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转让,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简称小规模)的固定资产转让。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并将该增值税和销售额一起纳入到当期纳税申报中。
一般纳税人需要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出售自用固定资产”字样,并按照正常销售商品的办法进行纳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需要收取增值税,但在销售发票上需要注明“自用固定资产转让免税”字样,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免税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都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纳税申报材料。
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产生资本利得,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销售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原值、剩余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后,得到资本利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资本利得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到应纳税所得额,再减去已缴纳的预缴税款,即可得到企业还需缴纳的所得税额。
除了需要核算企业所得税外,企业还需要在平衡表中将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相应调整,以反映固定资产转让所带来的经济影响。
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企业还需要注意的是,如存在异常交易或以损失的方式进行转让,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审查。
因此,企业在处理涉及税务的固定资产转让事项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和纳税义务,确保合法合规。
总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的涉税处理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需要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收取增值税,但需要按照免税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产生资本利得,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要跟上税制变化
【会计实操经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要跟上税制变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依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要求,销售方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的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此规定,销售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3.收到变价收入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面营改增试点后,政策又发生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大行业(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放弃减税.但是,之前已营改增的行业(如交通运输等)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的固定资产似乎有所歧义.3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营改增试点之日”应为2016年5月1日,交通运输等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营改增,若其在自身营改增后到2016年5月1日之间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于已经抵扣,2016年5月1日后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税销项税额即可.但若其在自身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未抵扣,2016年5月1日后销售,是按照36号文件规定的”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还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笔者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按照36号文件执行.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只经营建筑劳务的建筑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方税务局办理设立登记。这里只讲解只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建
筑企业的处理。 建筑企业不经常发生增值税销售业务,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来交纳增值 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并按 2%交纳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管是 2009年 1 月 1 日前购买的还是之后购买
的固定资产,依据是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小规模纳税
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建筑企业因销售固定资产需开具发票,就要到国税去代开,要代开就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得办理税务登记。即先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后,才能让国税代开发票, 代开的发票也只能是普通发票。依据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中的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 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小规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建筑企业在 2012年 9 月购买了一台电脑价税合计为 6000元, 该企业按三年来计提折旧,于 2013年 9 月出售这台电脑价税合计为 3090 元。假若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即净残值为零。 税务处理:先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在国税局申请代开普通发 票。 会计处理:由于建筑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人,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 扣。一般只需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 2012年 9 月 借:固定资产—电脑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2012年 10月至 2013年 9 月每月计提折旧=6000÷3÷12=166.67(元)
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为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
若2012年的售价为2106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3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清理时固定资产原价=234000/(1+17%)=200000(元)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 000 累计折旧 6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2)收到价款时借:银行存款 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 000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清理时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000/10)×3=70200(元)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4%)]×4%×50%=405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 163 800 累计折旧 70 200 贷:固定资产 234 000(2)收到价款时借:银行存款 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 5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 750贷:营业外收入 42 750。
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示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示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案例分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4月购入的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1日,净残值率为5%,售价为122850元(含增值税),该机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90500累计折旧[100000×[(1-5%)/5]×6/12]9500贷:固定资产100000(2)收到价款时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17%)]×17%=17850(元)借:银行存款122850贷:固定资产清理10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850(3)结转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14500贷:营业外收入14500如果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假设机器原值为117000元,并假设A企业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则出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81000累计折旧[100000×[(1-5%)/5)]19000贷:固定资产100000(2)收到价款时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4%)]×4%/2=2362.5(元)借:银行存款122850贷:固定资产清理120487.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62.5(3)结转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39487.5贷:营业外收入39487.5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精选五篇)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精选五篇)第一篇: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一、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2008底年我国出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两个文件精神,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财税[2002]2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非应税固定资产”概念自然也就不复存在。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
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自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旧设备再销售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旧设备再销售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题】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5月收购一破产企业资产,其中的机器设备是破产企业在90年代购入已使用近10年的旧设备,购入时对方只能给我公司开具4%的普通发票并减半缴纳增值税,我公司也未抵扣进项税。
9月由于部分设备过于陈旧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故计划出售,但对出售此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率存在疑虑。
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虽然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我的理解是因为2009年1月1日购进的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故在销售时也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但我司不属于此种情形,故我理解我公司应该采用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
计处理
首先,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前,企业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在资产减值测试后,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与账面价值的差异,预计固定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将可能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予以补充。
计提比例通常根据企业的经验
和实际情况决定。
其次,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企业需要计算资产处置收益。
资
产处置收益是指通过出售或报废等方式将固定资产转化为现金或现金等价
物的差额。
计算资产处置收益的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而有所
不同,例如出售固定资产时,资产处置收益等于出售价减去资产原值与累
计折旧的差额。
会计处理方面,通过将资产处置收益计入利润表中,增加
企业的经营收入。
最后,在计算资产处置收益后,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支付相应
的税款。
税务处理方面,资产处置收益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根据国家
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额的计算根据企
业所得税税率和企业的实际税基进行计算。
总结起来,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
处理主要包括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资产处置收益和支付税款等环节。
这些环节既体现了企业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和核算,也遵循了
相关税法规定,保证了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合法遵从。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处理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处理一、会计科目(一)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一)进项税额1、企业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500000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贷:银行存款5850002、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业购买另一企业的行为,交易价格以市价为准,参考购买法进行价格核算,对于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
1.对于一次性交换或者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其合并的成本计算应当为所付资产,产生的所应承担的负债以及经过公允的权益性的证券的价值的累积。
分步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单项交易的累加。
在企业合并时,对于未来可能造成合并成本变化的预测性因素,如在合同中做出了约定,那么对于可以准确估算的未来将发生的计量因素,应当计入合并成本当中。
2.要确定合并各方以及合并日期,一般认为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为取得控制权,一般视为合并方,或者通过协议,有财务经营决策能力,有对被合并企业的董事会有任免权时,具有被合并企业大量股权时均可看作是合并方。
合并日期就是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即合并方取得控制权的日期。
3.合并方在合并之日起作为合并对价应当支付的资产和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的损益。
合并方对于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计为商誉,小于的部分应当计为当期损益。
并且合并方所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可辨认的资产、负债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的价值公允需经过合并成本复核,仍小于被合并方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才可计入当期损益。
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后,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方应从合并日起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反映合并日起的经营情况,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成本大于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的,计入商誉科目,小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科目。
因为合并初期无利润表,只在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进行调整显示。
结语企业合并根据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存在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企业合并类型,因此,正确的区分合并类型并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式才是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能力全面提高的保证。
参考文献:[1]王陈天韵.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经济后果探析[J ].财会通讯.2011(16).[2]郝婕.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方法研究[J].时代金融.2010(5).[3]朱嘉宁.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无形资产[J ].企业导报.2011(4).(作者单位:常州市常牛机械有限公司)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变化,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也比较复杂,国家连续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以上文件及规定均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作了详细说明和补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人员和学员对此把握也比较模糊。
浅析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浅析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王峰摘要: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下同)的销售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其会计核算,但此内容在有关会计辅导材料中并未专门述及,实际工作中则经常遇到,文章就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进行探析。
关键词: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销售自己已使过的固定资产时,因固定资产购入时间的不同而影响销售时应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及其增值税会计核算,下面笔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及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1.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的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同时,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此规定,企业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的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举例说明如下:例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3日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全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其价款为70000 元,增值税额11900 元(税法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价税款已通过银行支付,设备当日交付车间使用。
2014 年4 月将此设备销售,销售价格为30000 元,增值税额5100 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于当日通过银行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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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资源,其经济寿命和实际可使用寿命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在各企业体现的使用价值不同,如某项固定资产在一企业只能起到单一价值,在另一企业能发挥出协同价值,因而固定资产处理中取得价格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和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必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笔者将其分三类进行不同的处理,这样便于记忆操作,不易弄混,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三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税收处理。
以下分别从上述三方面论述涉税处理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某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
(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2)收回残值变价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7 26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35.04
(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 12735.04
贷:固定资产清理12735.04
(4)如当期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不计)12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此类型有增值税抵扣链条,为不使链条中断,故可开具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随征的其他税费不应计入到出售资产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更符合会计的真实性。
2、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有两种具体情况。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非试点地区),2010年1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假定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元,取得收入18400元;其期初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和会计处
理。
(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1+4%)×4%÷2=353.85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
累计折旧 30 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销售,因销售所计提的增值税为直接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可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不需计入销项税。
①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45.1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53.85
②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6.93
贷:营业外收入 176.93
此会计处理有观点认为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贷方,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也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此做法更为稳健。
③根据应交增值税计随征附税假定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1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0
贷:银行存款 10
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45.15
贷:营业外收入 1045.15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3
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6日销售一台旧机器设备,取得销售收入60 000元,假定账面原值70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该设备为2004年5月购入,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及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应纳增值税=60 000/(1+3%)×2%=1 165.04(元)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累计折旧 30 00
贷:固定资产 700 00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销售,因销售所计提的增值税为直接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可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不需计入销项税。
①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8834.9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65.04
②根据应交增值税计随征附税假定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8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0
贷:银行存款 80
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834.96
贷:营业外收入 18834.96
三、对于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以上述两种具体情况以固定资产净值,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固定资产净值开具普通发票,上述方法进行
处理,此处不再累述。
固定资产处理涉及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总结,望为引导企业合理控制风险,避免未遵循税法,带来的涉税风险和财务损失,起到防患于未然。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