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销售旧货、旧固定资产税收管理的主要文件
国税函200990号关于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
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
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四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五条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
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9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分别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便于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政策内容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
收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6.09
•【字号】粤国税函[2009]279号
•【施行日期】2009.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
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27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取消免税政策后,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管理,省国税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销售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销售废旧物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开具《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作为入帐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九日。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刘芳 09:56:581、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2002]43号):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枚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号公告,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是财税[2022]9号文件的典型补丁文件,相关文件列示与解读分析如下:一、先后系列税务文件(一)财税[2022]29号文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之外的例外。
(二)财税[2022]170号文该文件规定: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2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22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2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一)、几个概念的区别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首先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次销售的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
(见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以及财税[2009]9 号第二条及国税函[2009]90 号第一条。
)2、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专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
(见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二)款)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当单独说“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前面不加“纳税人”字样时,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税法中“其他个人”为自然人。
(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执行以下政策: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以下情况分别执行: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旧货销售的规定
旧货销售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2008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汽车游艇摩托车)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意思就是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八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七)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财税78号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 2001-04-29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文号】财税〔2001〕78号
【首选类别】税收制度【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其它类别】
【关键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 5月 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 1月 1日至 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
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政策: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主要有下列表格中列出的情况,这7种情况,我们总结归类一下,它们共同的特定就是在取得固定资产资产时候都没有抵扣过进项税。
所以此类设备在销售时,也不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
基于上述考虑,总局人性化地规定此类情况可以按简易办法征税。
那么如果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实现销售时候就肯定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这里的适用税率就是17%。
注:如果取得时候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抵扣,那么也按照适用税率计税,这个很好理解,不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而是人为导致,当然不能简易计税。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及旧货的税法依据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及旧货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会计经验:销售旧机器设备如何交税
销售旧机器设备如何交税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应交增值税=售价/(14%)*2%。
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免税,并可开普通发票,不要税务机关审批。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1.注销出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字串7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现金
3.收到出售价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结转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分 析
1《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 、 营业税若干政 策
规定 的通 知》 财 税[ 94 2 ( 19 16号 ) 规定 : 单位 和个体 经营者 销
售 自己使用过 的游艇 、 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 的汽车 , 无论销售 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 一律 按简易办法依 照 6 %的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 值税 , 并且不得开具专用 发票 。 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其 他属于货物的固定 资产 , 暂免征收增值税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 ( 值税 问题解答 ( 增 之一 )的 )
目日常发 生 的成 本费用 。对发 生 的费用 :借 :主 营业务成 本—— × 项 目; : × 贷 相关科 目。 对购置的 固定资产或其他资本 化 支出 : : 借 主营业务成本—— × 项 目( X 设备 费 )贷 : ; 主营业
务成本——科研 费购置 固定资产 。 同时 : : 资产 ; : 借 固定 贷 银
十三条规定计算应 纳税额 。根据 国务 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 纳税人征 收率的决定 , 19 年 8月 1日起 , 自 98 下列特定 货物 销售行为的征收 率 由 6 %调减为 4 ①寄售 商店代销寄售物 %: 品( 包括居 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 内)② 典当业销售死 当物 品 ; ;
增值 税政策 的通 知》 财税  ̄0 17 ( 20 ]8号 ) 定 : 旧物资是 指 规 废
分使 用价值 的旧生产 资料 和 旧生 活资料 。 从定 义可 以看 出 , 旧货是企业单位或个人 出售给 旧货经营单位 ,再 由旧货经营
录所列货物 ; 企业按 固定 资产管理 , ② 并确 已使用 过的货物 ;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的货 物。 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的 , 无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纳税规定及会计处理一、转让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及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规定、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因此旧的设备或固定资产就需要出售。
纳税人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会涉及增值税问题,目前与此相关的税收文件有三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目前,许多会计人员对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和旧材料适用何种政策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造成企业多缴纳税款,或者是少计税款,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涉税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一系列政策理清楚,下面围绕上述三个文件进行分析,并且对该类问题在实务中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一〕相关税收文件及分析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原文如下: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方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1〕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销售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3〕销售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
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实务理解: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是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执行.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两者区别(1)两者都可以采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旧货不适用上述政策.5.上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仅指的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销售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按照下面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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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适用税率不同和出售产品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对收取的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减半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或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类情况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17%)×17%,对收取的价款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销售额÷(1+3%)×2%,对收取的货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把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0000/(1+3%)×2%=582.52(元)。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417.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2.52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这种情况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一批旧材料,售价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0000/(1+3%)×3%=1456.31(元)。
会
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在贯彻增值税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现就增值税政策和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应税货物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包括二手车)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一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实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
其他个人销售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不超过原值的和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免征增值税。
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有两种方式:(一)、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第九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销售不具备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个人销售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一律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将无偿取得的货物又无偿赠送他人是否征税的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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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销售旧货、旧固定资产税收管理的主要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与旧货、旧固定资产销售相关概念:
(一)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实施细则)(二)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
(三)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09]9号)
(四)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
值为销售额。
(财税[2008]170号)
(五)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
二、销售旧货、旧固定资产适用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购进旧货后直接用于销售。
2、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
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个人,即自然人。
(五)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1、将货物(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下同)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特别提醒:
根据《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国
税发[1998]137号)的解释,“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中所称的“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和申报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4% )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4%/2
申报表填列:为了方便税务机关的管理,在上级未明确前建议将不含税销售额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反映:按4%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减征的税额填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反映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3% )
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2%
申报表填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四、问题解答:
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购进二手固定资产(购进时,销售方按4%减半征收,开具普通发票给这个一般纳税人),使用后再销售出去,是否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答: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