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有关销售旧货政策的变化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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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销售旧货按销售处理进行简易征收。
具体政策: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填写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
2.填写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自动计算;
3.填写申报表主表: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写至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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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 税 转型 之 前, 增值 税 一 般 纳税
此 外,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2 0 0 9年 1 1 月 日后 购 进 的固定 资 产 减 按
% 人销 售使 用过 的固定 资产 可以 享受 免 征 旧货和 旧机 动车增 值 税 政 策的通 知 ( 财 2 征 收 率 征 收 ,如 果 按 适 用税 率 小 规
人 ,销售旧货 除免 征 增值 税外,均采 用税
额 式 减 免 形 式,即先 按 4 的征 收 率 计 %
简易征 收政 策有 关管 理 问题 的通知 ( 国 税 函 【0 9 0号 ) 销 售 旧货 的计 算 2 0 】9 ,就 方法 及 如何 开 票 做 出了进 一步 的明确规 定。笔者 试图对 增 值 税 转型 后 有关 销 售 旧货的增 值税 政 策 进 行较 为全 面的梳 理
( 税 【 9 ] 6号 ) 十条 对 增 值 税 一 收 率 减半 征收 增 值 税,售 价 未超 过 原 值 未获 得 任 何 减免 ; 财 142 9 第 又如,小 规 模 纳税 人
般 纳 税 人 销售 自己使 用 过的其 他 属 于 货 的免征 增值 税。
物的固定 资 产暂 免 征收 增值 税 的规 定中,
5 财 习 月 4 l 会学 刊
% 此 次公 布的相 关政 策 取 消了纳税 人 品,应 按 3 的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也
会 学 习 j C U TN E R IG AC O N IG L A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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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纳税人销售 旧货如何缴纳增值税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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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计征增值税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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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计征增值税政策变化作者:谷国林上传时间:2009-2-4 0:02008年11月 5 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已公布,自2009年1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计征、如何计征增值税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解读如下:根据新修订的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予以免税,不再区分售价是否超过原值计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涎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重大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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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重大政策变化黄垚整理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包括其运费),但仅限于设备类;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下调:工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3%;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5.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变为17%。
6.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按正常购销货物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17.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从次月10 日内调整为15日内。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
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
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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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发文日期:2009年01月19日【部分失效】【主动公开】失效时间:2014年07月01日失效原因: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废旧物资处置的问题(中税网)
![废旧物资处置的问题(中税网)](https://img.taocdn.com/s3/m/7ae4e943852458fb770b5638.png)
废旧物资处置的问题老师,您好:我单位与一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公司处置一些废旧物资。
合同中没有约定未来发票如何开具的事宜。
有一单位中标,实物已开始拉运且拍卖行也将货款汇入我公司账户。
现该单位委托单位员工携带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来我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凭这些资料,我司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是不是还需要拍卖行提供资料,证明该单位已中标?或者还需要另外的资料?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公司是在按向买受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普通发票确认应税收入后,缴纳了增值税,同时拍卖公司如何取得成本发票呢?既然对于动产拍卖是按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则委托方也要按拍卖公司转付给他的拍卖标的的价款向拍卖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这里,委托方销售动产应按销售旧货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71fc26bcd126fff6050b0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刘芳 09:56:581、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2002]43号):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枚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09年增值税变化
![09年增值税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5ad9131efad6195f312ba637.png)
09年增值税做了哪些变动?增值税税率怎样变化?09年新变动: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税目税率范围说明一、销售或进口货物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三、农业产品13%包括植物类、动物类1.植物类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茶叶包括各种毛茶。
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油料植物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纤维植物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脂及其他林业产品其他植物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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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摘要:销售旧货是指销售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所有的商品。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销售旧货需要遵守特定的税务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增值税。
本文将探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并分析其对于销售旧货行业的影响。
第一部分:增值税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来计算和征收税款。
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
在销售旧货领域,增值税一般适用于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即旧货销售价格减去旧货的购买成本。
增值税可以由销售商向消费者收取,然后再支付给政府。
第二部分: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因地区而异,下面将以中国为例进行详细讨论。
1. 免税政策:在中国,针对部分旧货,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的旧货包括个人自用的旧货、二手家具、二手汽车等。
这些旧货大多数是个人间的交易,涉及面不大,因此避免增值税可以减少行政成本,方便交易双方。
2. 税率和计算方法:对于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按照旧货的批发价格计算增值税。
中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对于旧货,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可以有小幅波动。
3. 纳税义务: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销售数据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商家需要保留好相关的销售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第三部分: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对行业的影响1. 增加税负: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支付增值税,这增加了成本压力。
部分商家可能会将税款转嫁到商品价格上,导致商品价格上涨。
而价格上涨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从而对销售旧货行业产生影响。
2. 促进规范化经营: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上报销售数据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促使商家更加规范地经营,并有利于建立健全的行业监管机制。
3. 鼓励二手市场的发展:免税政策使得个人间的旧货交易更加便捷,促进了二手市场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结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是保障税收征管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会计实务:“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
![会计实务:“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81633603b4daa58da0114a69.png)
“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
请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如何区别?拿使用过的办公桌椅为例,它是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执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财税-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分及涉税规定
![财税-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分及涉税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3c382440b1c59eef9c7b413.png)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截然不同的,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也是不同的。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在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一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16ddc271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19.png)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活动,尤其在二手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上,人们经常会出售自己不再需要的物品。
然而,就增值税处理而言,对于纳税人来说,销售旧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指导纳税人的合规纳税行为。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纳税人销售个人自用的旧货。
个人自用的旧货是指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家具、电器、衣物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自用旧货的销售不属于增值税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在出售个人自用旧货时,无需在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金额,并无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申报。
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作为经营者销售旧货。
这包括商品的回收与再利用、二手物品的销售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首先,纳税人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将销售额中可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计算出来。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和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17%的一般税率或3%的简易计税方法。
其次,纳税人需要准确计算销售额中可征增值税的数额。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即销售额 - 进项税额 = 应纳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旧货所得的全部货款、加收的税款和其他销售收入。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旧货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对于进项税额,纳税人需要保留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最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一般以月为纳税期限,每月15日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个月的增值税数据,并缴纳应纳税额。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例如线上申报、银行转账等。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销售旧货时应当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纳税。
财税[2009]9号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https://img.taocdn.com/s3/m/d754620eb52acfc789ebc9a7.png)
根据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固定资产应是2009年1月1日前购买,没有享受过抵扣政策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009年新变动(增值税)
![2009年新变动(增值税)](https://img.taocdn.com/s3/m/c46cd9e4524de518964b7db9.png)
2009年新变动: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续表说明: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d5319e05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a5.png)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下面将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旧货。
旧货是指已经使用过或者不再符合正常交易流通要求的物品,如二手车、二手手机、旧家具等。
纳税人将这些旧货出售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属于应税行为。
具体征收增值税的方式可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人之间的二手物品出售在此情况下,纳税人是指自然人之间互相交易二手物品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二手物品交易不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个人间出售二手物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2.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二手物品回购或收购在该情况下,如果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对旧货进行回购或收购,并进行再销售,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应当将其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计税,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此情况下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计税,比如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买卖的行业在此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是专门从事旧货买卖的行业,那么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将销售旧货的交易纳入增值税的税务范围内,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计税并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旧货销售时,应当保留相关的交易凭证和账务记录,以便日后的税务核查。
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免税或者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申请前需详细了解规定并满足相关条件。
对于纳税人来说,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对于避免税务纠纷、保证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税收的平稳征收非常重要。
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征收政策,纳税人应当全面了解法规要求,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https://img.taocdn.com/s3/m/b8987369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c7.png)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概述: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项常见的业务活动。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往往都会有一些不再使用的旧货需要处理。
销售这些旧货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腾出更多空间,还可以通过对这些旧货的出售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旧货的分类:旧货的种类繁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家具:如沙发、床、桌椅等。
2. 电器设备:如旧电视、音响、洗衣机等。
3. 电子产品:如旧手机、平板电脑、相机等。
4. 服装和鞋帽:如旧衣物、鞋子、帽子等。
5. 图书和音像制品:如旧书籍、CD、DVD等。
6. 珠宝首饰:如旧手链、项链、戒指等。
7. 古董、艺术品:如古董家具、收藏品、绘画等。
8. 其他:如旧汽车、自行车、玩具等。
销售旧货的流程:1. 目标确定:先确定要出售的旧货种类和数量,并对其进行评估和估价。
2. 清理整理:对旧货进行清理、整理和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品相。
3. 宣传推广: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宣传出售旧货的信息,吸引潜在买家。
4. 交易方式:确定交易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拍卖、线下二手市场或个别协商等。
5. 价格谈判:与有意购买旧货的买家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价格。
6. 进行交易: 完成交易后,与买家协商交货或者联系物流公司配送给买家。
7. 资金结算:收到买家对旧货的支付,进行资金结算。
销售旧货与税务: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不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可能会有所区别。
1. 消费税: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销售旧货可能需要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是按照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所以在确定销售价格时,需要考虑这一因素。
2. 增值税: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销售旧货可能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价格与增值税率的乘积来计算的。
具体税率和税务申报方式需根据当地税务政策进行了解和操作。
3. 所得税: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销售旧货可能会被视为经营收入,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需要与当地税务机构进行咨询和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da7c5f0cccbff121dc368306.png)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销售旧货按销售处理进行简易征收。
具体政策: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如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如未开发票,不需要填列第8栏;
3.减征的1%(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6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销售使用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处理
![销售使用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bbe3b58dfd0a79563c1e7253.png)
按照简易办 法 依 照 3% 征收率减按 2%征 收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规 定 第 10 条 不 得 抵 扣 且 未 抵 扣 进 项 税 的固定资产
3 纳税人自制或者购入固定资产时为小规 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 定资产
4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的应税行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 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不分小规模 和一般纳税人,都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 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 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 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 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
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 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 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由于政策原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 而是人为导致,当然不能简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征 收 率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减 按 2%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
发票开具
的情况,这 7 种情况,我们总结归类一
下,它们共同的特定就是在取得固定资 产资产时候都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 此类设备在销售时,也不应按适用的税 率征税。基于上述考虑,总局人性化地 规定此类情况可以按简易办法征税。
销售行为
涉税处理
1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未 纳 入 扩 大 增 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之前购入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你能正确开票和申报 吗?
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都比较迷糊;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文件比 较多,跨度时间比较长,从增值税转型扩 围开始一直到营改增试点、全面营改增, 跨 度 接 近 十 年 , 期 间 接 近 有 10 个 文 件 来 规定简易计税、简并征收率、发票开具等 问题。 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很 容易混淆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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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关销售“旧货”的政策变化
为做好新旧增值税条例的衔接,保证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面抵扣政策的顺利实施,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又陆续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就销售旧货的计算方法及如何开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笔者试图对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以及通过案例介绍,希望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掌握增值税转型后对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
为描述方便,本文所述“旧货”是指增值税配套法规中提及的使用过(包括自己使用过和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并非财税[2009]9号文对旧货的特定概念。
◎销售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
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
在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
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增值税转型后,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
例如,表一中可见,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
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实例解析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处于半停闭状态,企业决定缩小生产规模度过危机,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万元价格出售。
该批设备购入含税价格为526.50万元。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若在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9万元(400/(1+4%)×4%÷2=7.69)优惠。
2.若在转型之后,无论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其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但会因为购入时点不同,而纳税方式不同: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
应纳增值税7.69万元。
可见,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购入机器设备526.5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526.50÷(1+17%)],则该批设备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
如果企业也按400万元出售(含税价格),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而是必须按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8.12万元[400÷(1+17)x17%]。
【实例二】假设实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适用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税呢?
如果发生在转型前,其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
如果在转型后,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计算公式,应征收税增值税7.77万元(400÷(1 +3%)=388.35;388.35x2%=7.77)。
以上案例只是有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问题在增值税税转型前后的变化情况。
其他如纳税人销售自己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物品等应征增值税问题也都有不小的变化,如何应征增值税已都总结在表一中。
◎小结
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相应地进行了调整,笔者通过对销售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的详细分析,并结合实例解释,大致清楚地阐述了增值税转型后有关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应征增值税的问题。
由于水平和时间有限,难免对政策理解存在偏颇的地方,但仍希望对纳税人和实务工作者对学习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法规有所帮助。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