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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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是在商务合作中常见的两种合作形式,它们之间有以下主要区别:
1. 合作主体:承揽一般是指一个独立的个人或者公司承担某项工作或任务,独立完成并向委托方交付成果;而雇佣则是指一方(雇主)与另一方(员工)签订合同,雇佣员工为雇主提供特定服务。

2. 合作性质:承揽是一种外包形式,委托方将具体任务或工作外包给承揽方,承揽方独立完成任务,与委托方之间通常没有劳动关系;而雇佣是一种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员工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

3. 责任分担: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通常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并对成果质量负责;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的工作结果负有主要责任,员工只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工作即可。

4. 报酬形式:承揽的报酬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完成进度支付;而雇佣的报酬通常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支付,如每月、每周或每小时支付工资。

总的来说,承揽是一种临时性的、相对独立的合作形式,双方关系相对简单;而雇佣是一种更稳定的合作形式,涉及到更多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员工福利等问题。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四种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时经常涉足其中.为了共同了解和掌握以上四种关系的区别,明确各自的责权利要点,以便依法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笔者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在原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再经过整理、修改后分别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准指正。

一、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必须是单位)。

(2)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

(4)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是必经程序。

(5)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概念】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也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标的是劳务.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对等,在相互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

而且,这种关系项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一、先搞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首先弄清用词的含义和种属关系。

人们在讨论上述关系时往往将劳务、雇佣、承揽互相混用,然后又会大谈这些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这样的做法不但不能做出有实际意义的区分,反而越弄越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加害责任制度,其将“从事雇佣活动”定义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第10条规定了承揽加害责任,《合同法》还专辟一章“承揽合同”,使得“承揽”成为正式的立法名词。

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将雇佣与劳务做同义使用,而这两者与承揽是有根本区别的。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问题,劳务关系作为立法名词首次出现,其显然已经取得了比“雇佣关系”更为正式的地位。

这之后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再从事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的语言也已经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用语进行了规范。

综上,站在司法实务的立场,根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用语,上述四个用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属于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像是人和猿的关系一样,具有同一个祖先——雇佣,据说罗马法中就有关于雇佣的规定。

雇佣关系因工业革命的影响而逐渐发生分化,于是劳动关系独立,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出劳动法部门,被认为是社会法发展的里程碑。

同时,依然有一部分传统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持着原始状态被认为仍然属于民法王国的子民。

这一点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非常清楚的。

法律血统的渊源决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相当的相似性,说它们是近亲一点都不为过。

最核心的相似点是,雇员都要听从雇主的指令,雇员在人身上和财产上都对雇主具有一定从属性。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向雇佣⼈提供劳务,雇佣⼈⽀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具有如下区别:
第⼀,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如果存在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如果⼀⽅指定场所、提供⼯具并限定⼯作时间则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五,当事⼈⼀⽅提供的劳动是独⽴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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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案例1:承揽关系vs 雇佣关系
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程序员,他正在考虑与一家科技公司合作。

案例说明:
1. 承揽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个合同,作为一个独立承包商,他将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务。

他拥有自己的工作空间和工具,并且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方式上有较大的自由度。

小明负责管理自己的工作和收入,并对自己的利润和损失负责。

2. 雇佣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聘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全职员工。

作为员工,他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方式来完成工作,并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小明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和保险,并且薪酬由公司直接支付。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1. 管理自由度: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完成工作,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2.薪酬和税务: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的收入来自于与公司达成的合同金额,并且
他需要自行负责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直接支付小明的薪水,并负责扣除税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3. 福利和保险: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需要自行购买保险和福利计划。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通常会为员工提供福利和保险。

结论: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工作方式、责任和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作为独立承包商负责与公司合作的服务,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作为公司的员工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收取工作报酬;定作人给付报酬,收取工作成果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用人(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分: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工作时间、地点、程序等方面需按雇主的安排,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承揽人在其工作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工作。

工作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

一般来说,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大都是简单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仅是其提供劳务的对价。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且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报酬比较雇员要高。

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独立完成工作,也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他人完成。

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

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期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亏损的风险。

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

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亏损的风险。

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雇员之工资是计时计日计月工资;承揽人之报酬是计件报酬。

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而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和一次性给付报酬为结算原则。

风险责任承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主承担风险责任;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风险责任,除非是定作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作者:王志超发布时间:2011-08-23 09:52:05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

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

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劳务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劳动力提供者与劳动力需求者(或使用者)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尤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居多。

由于历史渊源相同,这四种关系比较接近或相似,容易混淆,更主要的是它们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很大区别,从而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四种关系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研究区分这四种关系,须从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入手。

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现行劳动法调整对象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以下所指劳动关系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狭义说)2、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渐增多。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以及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收工时付 给孙某 等人 报酬 5 。后孙某不慎从二楼 上摔下来 , O元 花去医疗 费等费用 5万多元。该案中赵某和其施工 队的工人 是 何种法律关 系? 赵某 和钱 某 、 某和孙某 又是何种 法律关 系? 钱 孙
由于它们不属于《 劳动法 》 2 第 条规定的 “ 用人单位”的范围,
因此 , 他们 的用 工行 为只能形成雇佣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险等方面做 了强制性规定 , 体现 了国家意志 , 劳动关 系兼具 国 故 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 而在雇用关 系中, 只要雇 主与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 系是极易混淆 的两个 概念。理论界一般 认为 ,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 关系发展而来 , 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 的
关系 ;雇佣关 系与劳动关 系二者规范 的对象均为劳务 的给付和
工作人员 的支配权 ,工作人员都是 为雇主或用人单位 的利益而
工作 , 但两者也有 区别 。
1 用工 主体不 同。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 ,提供劳 务的一方 .
18 经 法院在 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 时, 首先考虑适用劳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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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某城郊的一个建筑包工头 ,其既无施工 资质 又未经
工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 如此 , 即便 赵某常能接 到承 建当地农 民
私人住宅 的工程。 赵某 的施 工队由十几名相对稳定的工人组成 , 这些工人按月领取 工资 。 赵某在承建 某处 私人住宅工程 时 ( 包工
劳动法》第 2 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一方即用人单 位, 包括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 家机关 、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而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6 条 第 3 规定,上述用人单位即使 “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

三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

三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

三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案例1谷某家中房屋需要装修,便找到谢某。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谢某对谷某的房屋进行粉刷,由谷某提供材料,按每平方7元的价格计付报酬给原告。

不幸的是,谢某在粉刷墙壁时,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他从架子上摔下来了。

到医院检查后,谢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1、此案中双方是什么关系?法院认为,刷墙属家庭装修,而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谷某、谢某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2、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例证明算?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谢某)承担,定作人(谷某)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

此案中,谢某在粉刷被告房屋时受伤,其关键点在于木架断裂。

具体到本案实际案情中,木架系谷某提供给谢某使用,而木架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谷某对谢某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而谢某作为具有一点专业技能的装修工人,在利用该木架工作前理应进行仔细查看,以备不测。

而正是谢某忽略了安全注意事项,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谢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双方对谢某受伤的后果应当由谢某负主要责任,谷某负次要责任。

结合具体案情,由谢某承担本案损失的60%,谷某承担本案损失的40%。

案例2刘某在自家开办了一小型菜刀加工作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

自2006年起,刘某雇请胡某某为其加工打磨菜刀,按件计算工资。

2012年9月3日,胡某某操作打磨机打磨菜刀时,砂轮突然爆裂,砂轮碎片致胡某某左股骨、左拇指、左膝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赔偿医药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220081元。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两种关系的案例。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案例分析两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以及如何在实际生活中进行区分和处理。

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指以承揽合同为依据,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领取委托报酬。

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雇主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

从法律角度来看,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性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2.性质区分承揽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后取得报酬,双方在工作完成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而雇佣关系则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雇主的安排和要求从事劳动,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

3.法律责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和完成时间,委托人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作进行监督和验收的权利,本身不承担过多的责任。

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更多的权力和责任,包括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安排等。

二、承揽关系案例分析1.建筑工程承揽张先生是一名建筑承揽商,他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建筑承揽合同,承接了一栋多层住宅的建筑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张先生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工程,并且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领取相应的报酬。

在工程进行中,由于遇到了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工程延期了一段时间,并且在验收时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2.装修工程承揽李女士是一名装修承揽商,她与一户业主签订了家庭装修承揽合同,承接了他们的家庭装修工程。

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需要按照业主的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装修,并且在工程完成后领取报酬。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在商业和工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雇佣、承揽、劳动和委托这几种关系。

这些关系之间的差别并不细微,每一种关系都有着独特的特征和呈现形式。

因此,我们需要详细地研究这些关系,以便合理地予以区分。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劳动条件和薪资待遇,着手雇佣一名员工,使其为公司的经济利益服务。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身的要求定向安排和指挥员工的工作,并对员工的行为和出勤状况进行管理。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出具正式的聘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雇佣者则需要签署雇佣合同,并遵守该合约中的条款。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承担雇佣员工带来的管理风险。

承揽关系承揽是指一种委托性质的商业活动,在该活动中,客户将业务交由一家或多家承揽商处理以实现某种目标。

承揽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之上,即承揽合同。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商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完成客户交代的任务。

同时,承揽商不受雇佣人的具体指导和要求。

承揽商的薪资通常是以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的奖金或报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通常以项目和合同为基础,而非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关系。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是指由工会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之间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机构必须代表具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的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共同商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

劳动关系通常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其中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并以一定的工资和福利承担相应的职责。

此外,劳动关系还涉及到工会、劳动法律和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和行为准则。

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指一种城市或者区域管理层面的关系,客户向委托代理之类的机构交付处理某项任务。

在委托关系中,客户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某项任务时,该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任务,但必须根据客户的意图行事。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问题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问题

雇佣关系、帮⼯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问题 关于雇佣关系、帮⼯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问题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雇佣关系、帮⼯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些关系的相关适⽤问题,不同的关系中,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如果发⽣争议,所适⽤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雇佣关系例如:有⼀个雇主雇了⼀⽊匠,在家⾥制作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35元,并提供⼀顿午餐,但在过程中⽊匠的眼睛被蹦出的⽊屑打中,治疗费⽤为2万多元,⽊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

但雇主则认为双⽅之间仅是⼀种加⼯承揽关系,发⽣的损害应由承揽⼈⾃⼰承担,⽽⽊匠则认为双⽅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到雇主家⼲活,每天⼯资为35元,提供午餐,⽽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权利,雇主⽀付的报酬为使⽤劳动⼒的报酬,⽽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所以雇主应对受雇⽅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在⼀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雇主接受受雇佣⼈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之间不是平等关系,⽽是存在⽀配和服从的关系。

这种⽀配和服从⼜与劳动关系中的⽀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不需要加⼊雇主⼀⽅,⽽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到⽤⼈单位中,成为⽤⼈单位的⼀员。

因此,受雇佣⼈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主应为受雇佣⼈提供⼀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受雇佣⼈要按照雇佣⼈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损害的争议,双⽅适⽤民法和合同法,⼀⽅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1)家庭或个⼈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种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定义与性质的区别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一种合同关系。

而承揽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承揽人之间约定委托承揽关系的书面协议,委托人支付报酬,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完成一定的工作。

二、主体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的雇主,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受雇人。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承揽人,委托人是承揽合同的委托方,承揽人是承揽合同的受托方。

三、权利义务的区别1. 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 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按照约定工作、提供劳动力、服从工作安排、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2. 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支付报酬、提供委托事项的要求、验收工作成果等。

- 承揽人的权利义务: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提供劳务、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等。

四、报酬形式的区别劳动合同的报酬形式通常是固定工资,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力所得到的报酬。

承揽合同的报酬形式则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情况来决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阶段支付或按完成情况支付。

五、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关系合同,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则是一种委托合同,涉及到委托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满足法定的用工条件,而委托关系的建立则需要满足委托人对承揽人的委托要求。

六、法律适用的区别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合同法》等相关合同法律法规。

七、合同解除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例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通知等。

承揽合同的解除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进行,可以是一方违约、双方协商解除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定义与性质、主体关系、权利义务、报酬形式、劳动关系、法律适用和合同解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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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工作・EcoNoMIcPRAcTIcE一、从一个案例谈起赵某是某城郊的一个建筑包工头,其既无施工资质又未经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即便如此,赵某常能接到承建当地农民私人住宅的工程。

赵某的施工队由十几名相对稳定的工人组成,这些工人按月领取工资。

赵某在承建某处私人住宅工程时(包工包料,总造价5万元),将其中的木工活(主要的作业是用木板和支架做成房屋框架模子以便在其中浇灌水泥等建筑材料)通过口头协议的形式交由木匠出身的钱某完成。

钱某也既无施工资质又未领取营业执照,其以前也未曾独立承包过木工活。

根据口头协议,木板等工具由钱某自备,完工后由赵某一次性付给钱某报酬2000元。

钱某又临时聘请孙某等人进行木工作业,每天收工时付给孙某等人报酬50元。

后孙某不慎从二楼上摔下来,花去医疗费等费用5万多元。

该案中赵某和其施工队的工人是何种法律关系?赵某和钱某、钱某和孙某又是何种法律关系?孙某摔伤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要回答以上问题,必须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进行比较研究。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即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三种法律关系又分别以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作为各自的表现形式。

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比较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理论界一般认为,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也有区别。

1.用工主体不同。

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128经济论坛2∞6・2(雇员,也可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

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用工主体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上述用人单位即使“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而与劳动者发生工伤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雇佣关系中,法律对用工主体一方即雇主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主。

当然,若用工主体一方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有制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即“民办非企业组织”),由于它们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因此,他们的用工行为只能形成雇佣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2.主体双方的关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一方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其中一员,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下给付劳动。

而雇佣关系中双方为两个独立的经营者,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尽管雇员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人身依附程度没有在劳动关系中那样强烈,当事人之间是相对独立的。

3.法律关系的形式不同。

根据《劳动法》,我国的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是不要式合同。

4.体现的意志不同。

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做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5.适用法律不同。

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

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和民法构成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劳 万方数据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而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入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向哪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进行选择。

因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风险负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8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依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出规定。

劳动者若发生工伤,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里,雇主和雇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而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只能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处理,但从理论上讲,雇员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三、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比较1.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

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

雇员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

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

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

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目的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

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所以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

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EcoNoMIcPRAcTIcE・经济工作●■■_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

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3.△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

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

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4条)。

4.报酬的确定与给付不同。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亏损的问题;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可能包括一些原材料价格、工本费等,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

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报酬是计时工资,而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报酬是计件报酬。

5.风险负担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不论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还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如上文所述,雇主都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或第三人追偿。

在承揽关系中,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当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束语通过上文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三者的比较,可以回答出在本文开头部分提出的案例中的几个问题。

首先,赵某和其施工队的十几名工人之间是劳动关系。

因为赵某和这些工人之间的关系稳定,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工人按月领取工资,所以即使赵某未领取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行为,但这并不能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

其次,赵某和钱某之问是承揽关系。

因为钱某和赵某之间无隶属关系,木板等工具由钱某自备,报酬的计算以工作效果为标准,是一次性结算。

再次,钱某和孙某之间是雇佣关系。

因为双方之间存在支配关系,但仅是一种临时性而不是长久稳定性的关系,孙某是按劳动时间领取工资,他不以提供某种劳动成果作为获取报酬的依据。

最后,孙某摔伤的法律责任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由发包人赵某、雇主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20∞・2经济论坛129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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