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为加强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对工程的合理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全面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等。

第四条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在交通部水运和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海港内河、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监督对象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和监督权。

总站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2.统一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审核各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指导、督促和检查其工作;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经验,组织工程质监人员业务培训;4.核工业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优质工程;5.参加计审查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6.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港、内河、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由总站实行统一行业领导与管理,对由部属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所建的质监站则与总站共同实行双重领导,业务领导以总站为主。

质监站的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4.参加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级优质工程;5.参加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竣工验收;6.参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基建工程项目。

三、安全质量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2. 质量第一,追求卓越。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以高质量、高性能、高可靠性为目标,确保工程质量。

3. 法规为准,标准为本。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规章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安全质量管理体系1. 成立安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2. 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

3. 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安全质量管理目标、措施、责任和奖惩办法。

五、安全质量管理措施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遵守操作规程。

2.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4. 加强材料设备管理。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安全质量监督与考核1. 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机制。

设立安全质量监督员,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2. 定期开展安全质量考核。

对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惩的重要依据。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质量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管理有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涉及现场施工、安全防护、质量监控、巡检查验等方面。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项目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检验、验收等质量管理活动,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材料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标准要求,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规范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巡视和质量抽检,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和追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通用制度模板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通用制度模板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分子公司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三条凡在公司与分子公司从事工程建设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公司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制第五条工程质量实行分子公司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六条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作为工程建设单位的分子公司,应当逐级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与工作岗位的质量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以确保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建设过程质量管理第七条分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编制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

公司质量管理部要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分子公司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等要素的管理;公司要通过完善组织体系、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使建设项目的质量始终处于可控与在控状态。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分子公司应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九条分子公司应进行质量目标管理,在前期项目管理规划中载明工程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将总体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阶段,并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认真执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确保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招标采购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质量管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

3.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4. 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质量管理1. 本制度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执行质量管理方案。

2. 建设单位在前期设计阶段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划分工程范围,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技术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制订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4.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信息进行积累和沉淀。

四、质量检查1.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质量检查,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3.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认真审核相关质量验收资料。

五、质量验收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整改和改进。

3.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质量评价意见。

六、质量保证1.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程控制和保证,并为工程质量提供充分的保障。

2.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质量管理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指标符合相关要求。

(最终版)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最终版)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基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属公司在疆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线路工程项目、装饰工程、防腐工程、技改及安措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责划分(一)总经理是公司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各基建项目的全面领导工作.(二)各基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工程计划的编制、设计图纸的会审评审、工程材料和设备验收、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和评定、各类技术档案和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三)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各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检、验收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

(四)项目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等代表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被监理工程的质量担负监理责任.(五)各工程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对所承包基建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责。

(六)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督和认证管理。

(七)基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审批;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在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必须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第四条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项目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实行经济合同制,明确各自经济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建设工期,争取早日达产见效.第五条在项目基建期间,各项目部负责妥善保管本项目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竣工后统一转公司综合部归档.第六条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监督、跟踪合同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并做好各分包合同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要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第三部分工程材料(设备)管理第七条各项目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设置专业的检查验收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对进场的每一批工程材料或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第八条检查验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等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各类检验试验记录或检测报告等。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4篇)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4篇)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基建项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铁路、水利、环境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设计、高质量施工、全过程监管、有效维护”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和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二)质量管理程序:规定工程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并明确责任人。

(三)质量控制要求:明确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方法和标准。

(四)工程质量记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记录系统,记录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和结果。

(五)持续改进:进行定期评估和内部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所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质量管理标准:(一)规范标准: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控制要点和要求。

(三)技术要求: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艺流程正确、材料合格。

(四)安全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遵循相关安全规定。

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4篇)

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4篇)

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安全质量管理,保障基建工程的安全可靠,提高基建质量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管理。

第三条安全质量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基建工程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安全质量检查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安全质量检查应注重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防止事故和质量问题发生。

第六条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应当由专业的安全质量检查机构进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安全质量检查应采用科学、先进的检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八条安全质量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要求其整改,并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室内设施和室外设施的安全质量检查应分别进行,检查内容应涵盖施工、设计、材料、设备等方面。

第十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全程参与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章安全质量检查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的年度计划,明确检查的区域、范围和内容,并将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应由专门的检查机构组织进行,检查机构应有相关资质和能力,并有一定的人员和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应当全程参与,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检查,确保安全质量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出示工作证件,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质量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管理目标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 坚持科学规划、优质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稳定、高效。

三、质量管理体系1.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2. 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3. 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建立健全质量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记录。

四、质量管理流程1. 计划阶段: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计划,确定工程质量目标;2. 设计阶段:审核设计方案,保证设计合理、符合标准;3. 施工阶段:加强监理,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4. 验收阶段: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5. 运维阶段:建立工程质量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工作。

五、质量管理措施1. 加强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2. 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3. 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4. 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加强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保障工程质量。

六、质量管理责任1.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工作,确保质量达到设计要求;4. 业主单位负责提供经费支持,配合各方共同保障工程质量。

七、质量管理考核1. 定期对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其质量管理工作;2.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进行质量管理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质量管理改进1. 定期组织质量管理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经验教训;2.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3. 定期评估和调整质量管理政策,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质量管控措施方案

基建工程质量管控措施方案

基建工程质量管控措施方案一、前言基建工程的质量管控是基建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

如何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标准,是每个基建工程管理者都必须认真考虑并有效执行的重要任务。

本方案旨在通过对基建工程的质量管控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和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基建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确保基建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建工程质量管控措施方案基建工程质量管控措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组织架构、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质量监测和改进措施。

1. 组织架构建立一个质量管理团队,包括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确定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协同作用,共同推动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制定明确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行为。

2. 质量目标明确基建工程的质量目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制定合理的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工程质量。

3.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基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计划、质量审核、质量监测和质量评价等方面。

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质量保证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可靠有效,确保工程质量。

5. 质量监测建立工程质量监测体系,对主要的施工过程和节点进行质量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6. 改进措施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进行改进方案的实施,提升工程质量。

三、基建工程质量管控实施方案1.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行为。

2. 选聘和培训质量管理人员选聘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其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其整体素质和质量管理能力。

3. 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制定合理的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和要求。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等领域。

三、管理原则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3.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4.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严格责任的原则。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2.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3.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

五、建设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项目立项,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2. 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3.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4. 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5. 材料设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确保材料设备质量;6. 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六、质量安全监管1. 质量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2.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管,确保施工安全;3. 验收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管,确保验收质量。

七、监督检查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8年5月8日培训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监督,保证基建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济南大学校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项目的均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土建工程、基础工程、桥梁、道路、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学校基建处、基建二处是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单位,对学校的基建工程负责。

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对学校校舍的修缮、小型改造工程负责。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要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某一个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

国资处采购人员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工程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六条工程管理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甲方派往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也要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基建工程过程质量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过程质量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过程质量管理办法基建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质量管理对于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高效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基建工程过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确保基建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运用一系列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来管理和控制工程质量的一种制度。

一、前期准备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是基建工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质量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后期工程的进展和质量。

在前期准备阶段,应重点进行技术方案研究、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等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措施,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和有效性。

二、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完善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1.合理组织人员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合理配置和专业技术的水平。

2.加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材料管理、设备管理、施工工序管理等。

3.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工艺标准。

4.质量检验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机制,对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5.安全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预防施工事故发生。

三、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阶段,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具体措施包括:1.编制验收规范根据工程类型和性质,制定相应的验收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的验收机制和程序。

2.验收材料准备做好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备案工作,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3.竣工资料整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制备竣工验收材料和图纸归档。

4.竣工验收组织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按照验收规范和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鉴定。

5.竣工报告和移交根据验收结果编制竣工报告,移交工程使用方,并制定工程后续维护计划。

基建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基建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基建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施办法1. 引言基建处工程施工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2. 质量管理组织2.1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基建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施工监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技术支持部门:为工程施工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2.2 质量管理人员基建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施工质量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能够正确应用和解释。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各方沟通和协调解决问题。

3. 质量管理流程3.1 施工前质量准备•审查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制定施工质量控制计划,明确施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点和监控措施。

•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培训施工人员,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3.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施工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

•进行质量记录和报告,及时记录和报告施工质量问题。

•及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3.3 施工后总结和评估•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进行施工质量评估,评估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情况。

•完善工程质量档案,做好后续工作的资料准备。

4. 质量管理措施4.1 强化质量控制•制定详细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质量管理能力。

•进行施工质量抽查,对施工过程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2 加强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开展定期质量检查,对施工现场、施工材料等进行检验。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参考)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参考)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总公司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现状,在总结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本着指导性、控制性、实用性的原则,以公路工程施工为主,适用于总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项目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总公司质量方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自觉遵照执行本办法和各项规定,确保实现项目质量目标。

第四条项目部应鼓励全体施工人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大力提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作方针与质量目标第五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管理,预控为主”的工作方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项目部应根据合同要求及总公司质量目标,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进行策划和制定,编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中,报总公司、监理、业主批准。

质量目第六条标内容不但要有定量的量化指标,而且要有定性的外观要求描述。

如: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100%;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不得低于92分;路基均匀稳定,线形顺畅;边坡平整美观,坡面稳定;桥涵隧道内实外美,各类工程尺寸准确,隧(通)道干燥安全;路面平整密实,施工接茬平整稳定,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接顺密贴。

项目质量目标一经批准,应进行全员宣贯和张贴公布,确保全员知晓。

第七条当工程项目被总公司确定为创优(报奖)工程后,项目部应制定创优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创优目标实施。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为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项目部应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担任组长,项目总工任副组长,成员由与质量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公司基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公司基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XXXXXXXX有限公司基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质量为本”的管理理念,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和勘察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施工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水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改建、扩建、新建的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四条水务建设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全面实现项目工程达标投产,努力实现“零缺陷”,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生产事故。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水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批水务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考核项目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务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水务公司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全面验收工作,管理项目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水务公司工程技术部是工程质量执行情况的监督部门,主要工作如下:(一)对经批准的重大变更监督、指导;(二)负责对项目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服务;(三)对项目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四)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评审会和设计交底会;(五)参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六)对一般、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进行备案;(七)参与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八)监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第八条项目公司是项目建设的主体,主要工作如下:(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二)负责项目建设期工程质量的现场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召开可行性研究报告、接入系统、初步设计评审会和设计交底会;(四)负责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五)负责组织开展重要设备的监造和出厂、进场验收工作;(六)及时组织完成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工作;(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八)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九)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十)负责开展公司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九条项目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2)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内容 (2)第四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基建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项目建设。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基建部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按照国家现行的基建项目法规、技术标准和扬农集团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第四条项目责任主体(各项目使用部门)参与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内容第一节基建项目准备阶段质量管理第五条基建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等单位的资(格)质审查,所有承包商必须在资质在各单位资格(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基建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施工员要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基建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第七条所有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或地方的基建项目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需具有效签章。

第八条基建部施工员认真熟悉图纸、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九条基建部组织施工前图纸会审(设计、施工、工艺、监理参加,并有会审记录),认真审查承包商编制的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节基建项目实施阶段质量管理第十条施工管理人员做好平整场地、临时施工水、电、道路接通、定位放线、坐标高程确定。

第十一条具体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一)桩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每根桩要有施工记录。

(二)土方开挖方案审查,施工过程检查。

(三)桩基工程结束组织检测、验收(市质监站参加)。

(四)土方基坑验槽(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参加,并有验槽记录)。

(五)基础分步组织验收(市质监站参加),回填土分层夯实。

(六)上部主体结构施工,负责检查各工程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对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基建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基建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集团利益和基建市场秩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内进行基建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基建、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集团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较为先进的施工技术。

鼓励施工企业(施工队)健全质量保证措施,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施工技术建造优质工程。

公司可奖励对提高工程(设备、材料、产品)质量有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基建指挥部、生产管理部负责全集团基建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建指挥部必须加强对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公司基建项目建设与承包施工单位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投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公司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当地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基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司厂房、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及构配件生产基地等,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方可承担基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基建工程项目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第九条基建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集团要求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条公司领导小组就基建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总部基建指挥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保护公司权益的组织可以就反映的基建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公司对基建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总部审计部举报。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基建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
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材料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承担建设企业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承接超越资格等级范围的业务。

应接受基建指挥部和生产管理部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集团签定的合同进行勘察设计。

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规定;
2、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准说明应清晰、完整;
4、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说明其规格、型号、性能、颜色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厂家。

第二十一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必须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施工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承包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总部基建指挥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员工技术责任,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第二十六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二十七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六章采购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建筑材料、生产设备采购人员对其生产厂家的选择或供
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筑材料、生产设备采购需双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十条建筑材料、生产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把好产品看样、定货、储存、运输和检验的质量关。

第三十一条建筑材料、生产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或集团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符合在建筑材料、生产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生产设备说明、实物样品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建筑材料、生产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补充实施细则,并报基建指挥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基建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放之日起施行,与以前已下达此类办法有矛盾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