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常压汽车罐车定期检验细则(适用于18564-2001)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装运易燃液体罐体技术要求的主要依据是GB9419-1988,其他技术要求是通过调查研究,归纳、总结全国相关的企业标准和检测站的检测报告而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天津市莱亨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化工物品汽车运输公司、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天津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杭州市专用汽车修造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茂威、朱志良、赵鹤承、张希成、李立贤、陈钱、谭尚林、何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与所载液体理化特性相适应的不同材质的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体。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运输液体剧毒物品的罐体。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539-1995耐油石棉橡胶板GB/T3181-1995漆膜颜色标准GB/T3854-1983纤维增强塑料巴氏(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GB/T8237-198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酷树脂GB9419-1988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365-1992机动车排气火星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3392-19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HG/T2183-1991耐稀酸碱橡胶软管JB/T5943-1991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B/T4735-19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T/T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QC/T484-1999汽车油漆涂层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A1 总则A1.1 适用范围本专项要求适用于在、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
A1.2 检验类别及周期在用罐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全面检验,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按表A-1规定。
表A-1 全面检验周期A1.3 检验周期特殊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罐车,应当进行全面检验:(1)新罐车投用后1年内的首次检验;(2)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3)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4)经过重大修理或改造的;(5)改变使用条件的;(6)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提前进行全面检验的。
A1.4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除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对装运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车,还应当进行残液(气)处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并且取样分析,罐内气体分析结果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残液(气)排放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规定。
A2 年度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罐车的年度检验项目,包括罐车资料审查、罐体外观检验、罐体和底盘连接检验。
附属设施连接检验、隔热层检验、附件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组装检验、耐压试验(必要时)和气密性试验、真空度检测(适用于真空绝热罐体)等。
A2.1 罐车资料审查首次检验、应当对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审查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
资料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制造资料,包括竣工图样(总图和罐体图)、强度设计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及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制造监督证明书或者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2)改造、维修资料,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证书;(3)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罐车准运证(必要时)、罐车运输许可证(必要时)、罐车驾驶资格证和押运员证(必要时)、液位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和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等;(4)检验资料,重点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者有无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的检验要点
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的检验要点【摘要】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作为一个流动的危险源,在罐体的运行、维修过程中,因未要求法定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未能及时发现与排除危险化学品罐体的隐患,泄漏、爆炸事故就会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检验是近几年新开展的一项检验工作。
根据对本市汽车常压罐车的实际检验检测,归纳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常见缺陷问题,并指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
【关健词】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检验要点1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质技监发[2004]180号的指示要求,强调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用槽、罐,必须由取得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的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定点证书的企业生产.并经质监部门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江苏省特检院连云港分院从2005年开始对连云港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进行全面检验检测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2 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的现状与检验开展连云港市现有运送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汽车罐车300多台,分为轻质燃油汽车罐车、化工液体汽车罐车等。
主要盛装介质为汽柴油、酸、碱、原油、甲醇、甲醛、乙醇、硫酸、盐酸、氢氧化钠、双氧水、氨水等,容积范围为2. 2m3-51.3m3,其中20m3以下占罐车总数的60%,使用单位既有国有和民营企业,也有罐车资产归个人,管理归公司型的松散性联合体。
这些车载罐体绝大部分是专业正规制造厂生产的,但也有极个别是用户自行改装的;罐体材质主要是碳钢,酸碱介质罐体则主要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非金属材料。
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
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汽车罐车是一种特殊的运输车辆,主要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和化学品等危险货物。
因此,对于这类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很高,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稳定运输。
定期检验是针对车辆的外观、结构、材料、工艺和性能等进行的检测评估,旨在发现车辆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相应的修理和改进方案,以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对车辆外观进行全面的检查。
主要包括车厢、车架、轮胎、油箱、管路等部分的检查,以检查是否存在破损、腐蚀、变形等缺陷。
对于存在问题的部分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
二、材料检查材料检查主要是对车辆的材料进行检测,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材料标准。
主要检查车辆各个零部件的材料,确定其合法、合规、合格。
三、结构检查结构检查主要是对车辆的重要结构进行检查,以评估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主要包括车厢的防护措施、密封性、稳定性和耐压性等方面的检查。
如需维修和更换,应选择合法、合规、合格的零部件进行。
四、管路检查管路检查主要是为了检查汽车罐车的液体运输管路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对于管路上的过渡接头、管道、法兰、密封材料等部分进行检查,确定其是否存在损坏或松动等问题,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五、定期保养定期保养主要是为了保证车辆的性能处于最佳状态。
包括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等零部件,以及全面检查车辆的轮胎、刹车、转向等部分。
在定期检验的过程中,需要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检验机构和检测设备,对于检验结果应及时处理和修复相应的问题。
同时,在日常运输中,驾驶员也需要注意车辆的正常运行状况,及时处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这样才能够确保汽车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性。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定期检验的新认识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定期检验的新认识摘要: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定期检验新变化,通过研究新旧标准的变化,对检验工作提出了一定的意见。
关键词: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标准变化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一般来说,各地交通部门会委托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定期检验工作。
由于常压容器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没有安全监察规程或定期检验规程,各地检验机构多根据GB185654-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QC/T653-2000《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等标准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我从2007年开始从事罐车的检验工作,经历了新旧标准的更替过程,也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对新旧标准的比较,总结出了以下几点认识。
1 运输危险货物标准体系介绍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铁路、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相继制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是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对已颁布的标准进行了大规模修订,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运输危险货物国家标准体系正逐步形成。
2 定期检验细则与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密切联系的标准主要是GB18564,目前已由2001年版更新为2006年版,其中第2部分非金属罐体技术要求目前仍在制定中。
GB18564-2001未区分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不同的检验要求。
因此18564。
1-2006专门新增了罐体定期检验一章,删除了每年定期检验必须进行罐体渗漏试验这一项。
下面结合定期检验具体项目的变化加以讨论。
2.1资料审查参考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的要求,GB18564.1-2006对出厂文件的要求大大提高,除了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还要求提供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和罐体监检证书等,具体变化详见表1。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装运易燃液体罐体技术要求的主要依据是GB9419-1988,其他技术要求是通过调查研究,归纳、总结全国相关的企业标准和检测站的检测报告而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天津市莱亨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化工物品汽车运输公司、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天津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杭州市专用汽车修造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茂威、朱志良、赵鹤承、张希成、李立贤、陈钱、谭尚林、何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与所载液体理化特性相适应的不同材质的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体。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运输液体剧毒物品的罐体。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539-1995耐油石棉橡胶板GB/T3181-1995漆膜颜色标准GB/T3854-1983纤维增强塑料巴氏(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GB/T8237-198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酷树脂GB9419-1988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365-1992机动车排气火星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3392-19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HG/T2183-1991耐稀酸碱橡胶软管JB/T5943-1991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B/T4735-19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T/T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QC/T484-1999汽车油漆涂层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023年车载罐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XX省车载罐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台进行检验。
该产品无备用样品,如需复检,应用原样检测。
2 抽查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车载罐体产品主要分为以下2种,各产品执行标准见下表。
表1 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3 检验依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1企业明示文件对样品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抽查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级: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依照有关规定或产品适用标准,需要检测的其他项目,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4 判定规则4.1依据标准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2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安全检查、罐体检验、追加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检验记录及报告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表压),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本规范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注:本标准所指液体危险货物是指GB18564.1中附录A中的危险货物介质,对超出附录A范围以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质与附录A的介质相近时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3805-2008 《特低电压(ELV)限值》GB 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18564.1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压力 pressure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3.2 罐体 tank body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
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3.1 从事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与检验工作相对应的资格
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DDTJZY32-2012-A-1 版 本 号: A 修 订 号: 1 页 次: 第 2 页 共 39 页
证书; 3.2 定期检验部门的检验责任师负责对本部门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检验能 力的管理和考核,对本部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 3.3 定期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审核签字; 3.4 定期检验报告应有部门检验责任师审核签字; 3.5 定期检验报告应有相应业务领域内的授权签字人签署批准; 3.6 总工办负责对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3.7 存档资料应按单位档案材料归档规定进行归档; 3.8 经本所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协助持证人员从事检验的辅助工作,但不 得出具检验报告; 3.9 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3.10 检验采用的方法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相应的方法进行; 3.11 检验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方法按所内《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仪器 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 3.12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遵照我所《检验检测安全控制程序》的要求进 行安全防护。在检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检验人员应暂停检验并及时告 知使用单位:
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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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规范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保证检验工作
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的引用标准,现场检验条件,检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以下简称罐车)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与所载液体理化特性相适应的不同材质的罐车罐体。
第三条在用罐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5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车,应该做全面检验。
1、新罐车使用一年后的首次检验;2、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后的重新投用的;3、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
第四条定义罐车-指罐体与底盘的组合体。
罐体-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注入口、卸料口等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所构成的封闭容器总成,其容积大于0.45m3。
罐体元件-主要是指筒体、封头、人孔、注入口、卸料口等。
金属罐体-主要是指碳素钢、耐酸不锈钢、铝或铝合金板材所制作的罐体。
非金属罐体-主要指用于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所制成的罐体。
常压-指工作压力不大于72kPa。
常温-指在正常大气压下,金属罐体环境工作温度为-40~+50℃,非金属罐体环境工作温度为-20~+40℃。
第五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罐车,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车,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试漏试验。
(一)用焊接方法更换罐体元件的;(二)罐体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三)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四)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罐车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七条从事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必须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质量技术监督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含检验员)以上资质,方可从事罐车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监察,并对罐车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体检验
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2. JB/T 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3. JB/T4735-1997钢罐焊接常压容器
4. 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 全技术条件》 5. 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6. GB 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 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
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 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 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 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
具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 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 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 安全与检验
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汽车危险品运输规则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设计依照的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
常压罐车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常压罐车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常压罐车的安全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常压罐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责任。
2.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常压罐车的购置、登记、报废、保养等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驾驶人员:负责驾驶常压罐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4.装卸人员:负责装卸货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5.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常压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安全检查制度1.车辆检查(1)每日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常压罐车进行以下检查:1)检查车辆外观,确保无损坏、变形等情况;2)检查轮胎气压、磨损情况,确保轮胎符合要求;3)检查制动系统,确保制动性能良好;4)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等装置,确保正常工作;5)检查油液、冷却液、刹车液等,确保充足、清洁;6)检查货物固定情况,确保货物安全。
(2)每周对常压罐车进行以下检查:1)检查车辆底盘、悬挂、转向等部件,确保无松动、变形等情况;2)检查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等,确保工作正常;3)检查电气系统,确保线路无破损、短路等情况;4)检查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等,确保无泄漏、污染等情况。
(3)每月对常压罐车进行以下检查:1)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各部件无损坏、变形等情况;2)检查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等,确保性能良好;3)检查电气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等,确保无泄漏、污染等情况;4)检查车辆外观、轮胎、灯光等,确保符合要求。
2.货物检查(1)装卸货物前,装卸人员应对货物进行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无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
(2)装卸过程中,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货物安全装卸。
39常压汽车罐车定期检验细则(适用于18564-2001)
1.目的为了做好液体危险货物常压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加强液体危险货物常压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2.适用范围2.1本细则适用于按照GB18564-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制造的,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与所载液体理化特性相适应的不同材质的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的定期检验;2.2罐体材质包括金属罐体和非金属罐体:金属罐体主要指碳素钢、耐酸不锈钢、铝或铝合金板材所制作的罐体。
非金属罐体主要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所制作的罐体。
常压指工作压力不大于72KPa,常温指在正常大气压力下,金属罐体环境工作温度为-40~+50℃,非金属罐体为-20~+40℃。
3.检验依据《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
4.检验工具及仪器设备4.1检测工具箱(游标卡尺、直尺、卷尺、弦线、手电、5-10倍放大镜等)4.2超声波测厚仪UTM-102型4.3数字万用表4.4摄像机4.5空气压缩机PCL150-230型4.6安全阀校验台AKD-25型4.7测氧仪RSS-5100型4.8易燃气体测爆仪PGM-37型4.9光离子化检测器PGM型4.10蒸汽锅炉LHS0.3-0.4-YQ型4.11压力表:0~0.1MPa/0.4级/φ150;-0.1~0MPa/0.4级/φ150精密压力表各2只,0~0.1MPa/1.5级/φ150;0~0.2MPa/1.5级/φ150;0~0.4MPa/1.5级/φ150各2只4.12其它相关仪器设备5.检验工作程序见附页6.检验方法程序6.1检验前准备工作6.1.1罐车检验日期到期前1个月,罐车使用单位应及时与检验单位联系,预约检验时间,明确检验前准备工作的要求。
6.1.2如需进入罐体内部,检验前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要求6.1.2.1检验前罐内介质必须清洗置换干净:油类介质的罐体应用除油洗涤剂进行浸洗,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罐体应用相应的中和剂水溶液进行中和浸洗,然后进行空气吹扫,必要时进行蒸汽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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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做好液体危险货物常压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加强液体危险货物常压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2.适用范围2.1本细则适用于按照GB18564-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制造的,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与所载液体理化特性相适应的不同材质的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的定期检验;2.2罐体材质包括金属罐体和非金属罐体:金属罐体主要指碳素钢、耐酸不锈钢、铝或铝合金板材所制作的罐体。
非金属罐体主要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所制作的罐体。
常压指工作压力不大于72KPa,常温指在正常大气压力下,金属罐体环境工作温度为-40~+50℃,非金属罐体为-20~+40℃。
3.检验依据《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
4.检验工具及仪器设备4.1检测工具箱(游标卡尺、直尺、卷尺、弦线、手电、5-10倍放大镜等)4.2超声波测厚仪UTM-102型4.3数字万用表4.4摄像机4.5空气压缩机PCL150-230型4.6安全阀校验台AKD-25型4.7测氧仪RSS-5100型4.8易燃气体测爆仪PGM-37型4.9光离子化检测器PGM型4.10蒸汽锅炉LHS0.3-0.4-YQ型4.11压力表:0~0.1MPa/0.4级/φ150;-0.1~0MPa/0.4级/φ150精密压力表各2只,0~0.1MPa/1.5级/φ150;0~0.2MPa/1.5级/φ150;0~0.4MPa/1.5级/φ150各2只4.12其它相关仪器设备5.检验工作程序见附页6.检验方法程序6.1检验前准备工作6.1.1罐车检验日期到期前1个月,罐车使用单位应及时与检验单位联系,预约检验时间,明确检验前准备工作的要求。
6.1.2如需进入罐体内部,检验前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要求6.1.2.1检验前罐内介质必须清洗置换干净:油类介质的罐体应用除油洗涤剂进行浸洗,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罐体应用相应的中和剂水溶液进行中和浸洗,然后进行空气吹扫,必要时进行蒸汽吹扫。
对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罐体,使用单位在清洗置换干净以后,应向检验单位提供可进罐作业的化验合格证明;6.1.2.2检验人员应进行罐内可燃气体含量和含氧量测定。
对有毒介质的罐体,还应进行毒性气体含量的测定。
可燃气体浓度应≤0.3%,含氧量在18~23%(体积比)为合格,毒性气体含量应控制在有关标准或资料推荐的安全线以下。
以上检测合格后,由部主任签发《进罐作业票》后,方可进罐作业或检验;6.1.2.3对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罐体,进罐作业或检验前,必须穿戴专业的防护服装。
对有毒介质的罐体,进罐作业或检验前,还必须配戴相应的呼吸面罩;6.1.3安全注意事项6.1.3.1明确该次检验的安全员;6.1.3.2罐车应有防止移动的具体措施;6.1.3.3人员进罐后应有专人监护;6.1.3.4检验用灯具应采用不超过24V的低压防爆灯;6.2罐车基本情况的检查6.2.1罐车原始资料审查罐车原始资料主要应包括出厂合格证、罐体说明书;(资料审查)6.2.2罐车实物及铭牌内容必须与原始资料内容相符合;(对照资料检查罐车实物及铭牌)6.2.3车辆行驶证必须与罐车实际情况相符:包括汽车牌照、汽车型号、核定装载量、车门标志等;(对照行驶证检查罐车实物)6.2.4罐车主要原始资料缺少的,应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予受理检验。
罐车实物与所提供的原始资料或车辆行驶证内容不符的,不予受理检验;6.3罐车安全检查6.3.1车辆必须配备不少于2个与所载液体相适应的灭火器;(目测检查)6.3.2罐车必须在驾驶室顶部中央配置1个“危险品”标志灯;(目测检查)6.3.3罐车必须在车身尾部右侧配置1个“危险品”标志牌;(目测检查)6.3.4罐车应在罐体两侧中央部位喷写“严禁烟火”字样;(目测检查)6.3.5易燃液体罐体的泵送系统距发动机排气管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m;(测量检验)6.3.6罐体内外任一点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和车辆连接点的导电通路电阻值不大于5Ω;(万用表检测)6.3.7金属管路中任意两点间,或管路任意一点到橡胶拖地带和车辆连接点的导电通路电阻值不大于5Ω;(万用表检测)6.3.8装卸软管应有导电铜丝并有专用接头;易燃液体装卸软管的两端,其电阻值不大于5Ω;(目测检查、万用表检测)6.3.9罐车应安装火星熄灭器,火花熄灭性能应符合GB13365-92《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火花熄灭性能试验应在检验车间外的露天停车场进行(与检验车间隔离),用肉眼观察最少应有二人同时进行,试验全过程用摄像机进行拍摄;(目测检查)6.3.10易燃液体的罐体,当蓄电池安装在罐体下方时,必须有专用的箱和盖,并关闭良好;(目测检查)6.3.11罐体上选配的液面计、流量计、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应有计量部门的校验有效合格证;并且外观完好;(资料审查、目测检查)6.3.12阀门箱应关闭严密,箱内无杂物;(目测检查)6.3.13阀门应无外泄漏;(目测检查)6.3.14罐车上如配有泵,应无外泄漏;(目测检查)6.4罐体检查6.4.1罐体表面漆色和标志检查(目测检查)a.装载易燃液体的罐体底色为银灰色,色带颜色为正红色;b.装载毒性液体的罐体底色为中灰色,色带颜色为正黄色;c.装载腐蚀性液体的罐体底色为深灰色,色带颜色为正黑色;d.罐体两侧色带中央处喷刷所载液体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6.4.2罐体后封头应喷写与车辆相同的放大的车辆牌照号;(目测检查)6.4.3罐体顶部操作平台应装设护栏;(目测检查)6.4.4罐体上的爬梯应便于攀登,连接牢固,宜设在罐体右侧;(目测检查)6.4.5罐内防波板应连接牢固、不易脱落,无明显位移;(目测检查)6.4.6罐体上人孔和人孔盖的检查6.4.6.1人孔内直径不小于500mm;(测量检验)6.4.6.2人孔盖的紧固螺栓的数量应与直径相匹配,不得少于8个;(目测检查)6.4.7罐体上液体注入口的检查6.4.7.1液体注入口内直径不小于200mm,封闭式装卸的除外;(测量检验)6.4.7.2注入口盖的紧固螺栓的数量应与直径相匹配,不得少于8个;(目测检查)6.4.8罐体外观检查6.4.8.1对金属罐体应外观良好,内外表面应无裂纹、明显划痕或腐蚀凹坑等损伤缺陷,无明显变形及撞击凹坑等机械损伤,外表面油漆应无剥落现象;(目测检查)6.4.8.2对非金属罐体内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杂质混入,无纤维外露,无目测可见的裂纹、划痕、疵点及白化分层等缺陷,在任取(30×30)mm2面积内最大直径为4mm的气泡不得超过5个,外表面应平整光洁,无纤维外露,无明显气泡及严重色泽不均匀现象;(目测检查)6.4.9罐体与车架联结紧固情况的检查罐体与车辆底盘(或底架)应连接牢固、可靠,必须采取防松措施,并能承受振动和冲击;(目测检查)6.4.10装卸软管的直径与个数的检查易燃液体罐体的装卸软管的公称通径应符合QC/T653-2000《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的规定;(测量检验)6.4.11罐体有无自行开孔与改装部位的检查罐体不允许有任何自行开孔与改装部位(目测检查);6.4.12卸料阀门的检查6.4.12.1卸料阀出料管口应设在罐体底部后端,如必须在罐体后封头开孔,装置卸料阀时,其出料管口不应超过车辆的后保险杠;(目测检查)6.4.12.2罐体接管与阀门之间,不允许采用胶管连接,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除外;(目测检查)6.4.12.3有毒、腐蚀液体的罐体,采用耐压不低于PN1.6MPa的钢质阀门或其它专用阀门;(目测检查、资料审查)6.4.12.4易燃液体的罐体,宜采用不发火的铜铝合金或不锈钢材质球阀,直径应不大于DN65mm;(目测检查、资料审查)6.4.13紧急切断装置的检查有毒、腐蚀液体的罐体,其卸料阀门应为串联式双道阀门,其中一道阀门应为内置式阀门(紧急切断阀),并装置在罐体的底部;(目测检查)6.5罐体壁厚要求的检查6.5.1金属罐体壁厚要求的检查6.5.1.1罐体壁厚测定点部位以加工减薄处为重点,测定点数每块钢板不少于4点。
厚度测定后,标图记录;(测厚仪检测)6.5.1.2采用碳素钢和不锈耐酸钢制造的罐体,其最小壁厚应符合以下规定:当罐体设计容量<11m3,额定容量<9.6m3时罐体最小壁厚为4mm;当罐体设计容量为11~24m3,额定容量为9.6~22m3时罐体最小壁厚为5mm;当罐体设计容量为24~30m3,额定容量为22~28m3时罐体最小壁厚为6mm;(根据实测值判别)6.5.1.3采用铝和铝合金制造的罐体,其最小壁厚为5mm;(根据实测值判别)6.5.2非金属罐体壁厚要求的检查6.5.2.1测定点部位取罐体前部、中部、后部至少3个横断面,每个横断面上至少测定上、下、左、右均布4点。
封头至少测定上、下、左、右均布4点及中心点。
厚度测定后,标图记录;(测厚仪检测)6.5.2.2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的罐体,其最小壁厚应符合以下规定:当罐体容积≤2m3时罐体最小壁厚为10mm;当罐体容积为2~4m3时罐体最小壁厚为12mm;当罐体容积为4~6m3时罐体最小壁厚为13mm;当罐体容积为6~8m3时罐体最小壁厚为15mm;当罐体容积为8~10m3时罐体最小壁厚为18mm;当罐体容积为10~15m3时罐体最小壁厚为20mm;(根据实测值判别)6.6罐体整体渗漏试验6.6.1易燃液体的罐体总成,在36KPa的压力下,不得有渗漏和永久变形;(整体渗漏试验)6.6.1.1试验用气:一般应用洁净的空气或氮气;6.6.1.2试验方法:封闭好人孔,关闭注入口阀门,在各连接部位和阀门出口处贴一张薄纸,从适当位置缓慢向罐内通入洁净空气或氮气,使罐体压力达到36KPa,保压30min后,在各封闭连接部位涂抹肥皂水,观察有无渗漏和压力下降,同时观察薄纸是否被吹动,放气后观察有无永久变形;6.6.2腐蚀液体和有毒液体的金属或金属复合罐体总成,在72KPa的压力下,不得有渗漏和永久变形;(整体渗漏试验)6.6.2.1试验用气:一般应用洁净的空气或氮气;6.6.2.2试验方法:同6.3.1.2,试验压力为72KPa;6.6.3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可采用48h满水静压试验,不得有渗漏和永久变形;(满水静压试验)6.6.3.1试验用水:一般应用洁净的水;6.6.3.2试验方法:从罐体顶部注满水后,清除罐体外表面的水迹,使罐体外表面保持干燥,在48h以后观察有无渗漏,然后排净罐内积水,观察有无永久变形;6.7装卸软管压力试验6.7.1装卸软管在196KPa压力下,保压5min不得渗漏;(软管压力试验)6.7.2试验用气:一般应用洁净的空气或氮气;6.7.3试验方法:首先在软管外涂抹肥皂水或将软管完全浸入水中,然后从适当位置缓慢向软管内通入洁净的空气或氮气,使其压力达到196KPa,保压5min,观察有无渗漏;6.8通气阀检查及性能试验6.8.1通气阀检查易挥发液体的罐体应安装DN60的通气阀,罐体容量大于12m3时,必须装置2个DN60的通气阀;(目测检查、资料审查)6.8.2通气阀性能试验6.8.2.1当罐内压力高于外界压力6KPa时,出气阀应关闭,但高于8KPa时应开启;当罐内压力低于外界压力2KPa时,进气阀应关闭,但低于3KPa时应开启;(通气阀性能试验)6.8.2.2试验用气:一般应用洁净的空气或氮气;6.8.2.3试验方法:在通气阀校验台上试验,校验压力如下:出气阀开启压力8KPa,关闭压力6KPa;进气阀开启压力-3KPa,关闭压力-2KPa;7.填写原始记录7.1检验原始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的原始依据,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工作时,应按本条要求填写《液体危险货物常压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本》;7.2填写原始记录应实事求是,字迹清楚,准确反映检验时的情况;7.3检验原始记录应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和校核人的签字;7.4检验原始记录应附检验申请受理单和检验任务单,连同检验报告一并归档;8.出具检验报告8.1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检验原始记录的内容,出具检验报告;8.2检验报告应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出具,并经责任工程师审核,由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8.3检验报告应有明确的检验结论:本次检验共几项,根据GB18564-2001标准,符合几项,不符合几项;9.结果的判定与处理9.1检验结果合格对所检项目全部符合GB18564标准的罐体,检验结论为:本次检验共几项,其结果符合GB18564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