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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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_百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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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 6号2011-08-0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 3月底。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 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 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 (见附件 1 。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 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 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 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 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2 ,第 2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重新准备相关备案资料报税务机关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及流程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及流程一览表

银行注明“国债利息”的利息清单或国债净价交易交割 单。 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证明材料。
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决议。
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1、证监会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减免税
减免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和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可减 按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减免税优惠)。 2.有关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名单或证明复印件。 3.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 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减免税优惠);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 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 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限期办结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纳税人将申请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文书受 理窗口,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 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 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将申请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文书受 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资料进行核对, 即时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 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 知书》交纳税人。
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和符合条件的 软件企业定期减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对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
无。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名目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效劳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正确录进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办税效劳厅审核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c、依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效劳厅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办理备案。

2010新国税发[2010]28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

2010新国税发[2010]28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地税函〔2010〕136号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抄送:市局各位领导。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6日印校对:税政二处刘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国税发…2010‟2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对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doc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doc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一、概述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二、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含决定分配股息红利的董事会决议)
(3)合同中文译本
三、办理程序
受理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收费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一)非居民企业必须先进行组织临时税务登记。

(二)完成合同备案时,向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索取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的合同编号/字号(年月日+顺序号),标注在对应的企业留存的合同封面上。

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税收协定待遇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必须填写对应的合同编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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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08-0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第2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重新准备相关备案资料报税务机关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3)主要报送资料:①减免税申请备案表;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2-知》(国税发[2000]24号);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21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1 / 25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202 / 2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文件及事项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文件及事项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表单说明】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个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当分别填写本表.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规范填写.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优惠事项名称”规范填写。

五、备案类别:企业根据情况选择填写“正常备案”、“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是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事项,在其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优惠事项起止日期.对于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具体起止时间的定期减免税,填写相应的起止期间。

对于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停业,填写汇算清缴日期)。

七、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主要政策依据”规范填写。

“主要政策依据"涉及税法和具体税收政策文件的,填写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八、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具备相关资格的,应当填写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相关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

按照规定,不需要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原软件企业证书、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认定文件、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或颁发证书的实际内容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企业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备案的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的,企业应当指明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或项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外,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清算备案日异常

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清算备案日异常

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清算备案日异常
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概述
二、清算备案日异常情况及原因
三、解决清算备案日异常的方法
四、总结
正文: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概述
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表格。

它是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重要文件之一,用于记录企业的清算情况,确保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二、清算备案日异常情况及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的清算备案日可能出现异常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清算备案日早于企业所得税清算开始日: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企业对税法了解不足,误认为清算备案表需要在清算开始前提交。

2.清算备案日晚于企业所得税清算结束日: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遇到问题,导致清算工作延迟,或者企业对税法规定理解有误,未能及时提交清算备案表。

三、解决清算备案日异常的方法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1.加强对税法的了解和学习,确保正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

2.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提前做好清算备案表的准备工作,确保在清算开始前及时提交清算备案表。

3.如果在清算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并解决清算备案表提交过程中的问题。

4.对于已经超过清算结束日仍未提交清算备案表的企业,应尽快补交清算备案表,并说明原因,避免产生税收违法行为。

四、总结
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是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重要文件,清算备案日的异常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税收合规性。

因此,企业应加强对税法的了解和学习,确保正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避免出现清算备案日异常情况。

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清算备案日异常

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清算备案日异常

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表清算备案日异常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其所得税纳税义务进行核算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过程。

清算备案表是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的重要文件,记录了企业的税务情况、纳税义务以及清算结果等信息。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时,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清算备案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清算备案日异常的情况,即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

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日异常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

首先,企业可能由于内部原因,如财务管理不善、人员调整等导致备案时间延误。

其次,税务机关的要求可能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未能及时了解新的备案要求。

此外,政策调整、税法变化等因素也可能导致企业在备案过程中遇到困难。

出现清算备案日异常对企业来说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影响。

首先,延误备案可能导致企业错过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其次,延误备案可能导致企业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此外,延误备案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誉,给合作伙伴和投资者带来负面印象。

为避免清算备案日异常,企业应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确保备案所需的数据准确、完整。

其次,企业应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备案要求,不断更新备案流程,以适应政策和法律的变化。

此外,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税务服务机构进行备案,以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对于已经出现清算备案日异常的企业,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首先,企业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说明延误备案的原因,并争取给予适当的宽限期。

其次,企业应积极整理相关数据,尽快完成备案,并向税务机关提交补充资料,以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时,企业应保持高度的重视和谨慎。

清算备案是企业纳税的重要环节,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税务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加强内外部沟通,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出现清算备案日异常,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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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国税发〔2010〕2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对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审批类和备案类优惠项目,不得违规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区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

第四条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一、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2、资源综合利用;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8、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0、动漫企业;11、创业投资企业;1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实施企业;1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1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需要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

二、事后报送资料项目: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6、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7、研究开发费用;8、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0、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需要事后报送资料的优惠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对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为自身经营的有关项目符合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备案资料,提请备案(备案资料及时限要求见附件一)。

凡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如受理或审核人员认为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对需要备案的相关资料,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可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对列入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审核及登记工作。

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以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纳税人不能按期补正资料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予备案。

登记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中签署“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意见,签字盖章,并告知纳税人。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存档备查。

备案审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与税收优惠项目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项目实行一项一备。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对需要备案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优惠项目和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类别优惠项目(按本办法第四条划分)可汇总备案,不同类别优惠项目应当分别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纳税人同时从事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减免方式、审批文号或备案时间等内容(征管软件中能够满足查询和统计需要的,也可以软件内容代替台账),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结合日常评估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备案;(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四)是否存在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六)纳税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

征纳双方对备案项目涉及的行业、产业、产品在认定标准、认定范围等方面存在争议时,纳税人应当提供主管税务部门认可有效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和滞纳金;违反征管法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以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出具的资质证书或证明为前置条件的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料流转和文书要求,除已明确作出特殊规定外,均按照征管流程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9〕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本局各位局领导,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0日印发打字:于沁舒校对:所得税管理处杨建新附件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事先备案项目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2号、123号备案时限: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审核确认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该纳税人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文件;(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结论;(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声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备案时限: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4)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声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对象: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备案时限: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声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对象: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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