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报要求及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及流程一览表
银行注明“国债利息”的利息清单或国债净价交易交割 单。 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证明材料。
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决议。
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1、证监会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减免税
减免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和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可减 按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减免税优惠)。 2.有关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名单或证明复印件。 3.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 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减免税优惠);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 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 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限期办结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纳税人将申请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文书受 理窗口,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 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 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将申请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文书受 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资料进行核对, 即时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 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 知书》交纳税人。
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和符合条件的 软件企业定期减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要紧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与禁止并符合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报送资料: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北京市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含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进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同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与动力费用。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了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相关问题.为保证相关政策的及时落实,确保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正常开展,现将相关问题和操作流程明确如下:一、备案时间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财税〔2016〕49号文件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方式该优惠暂停网上办税服务厅相关项目的备案受理。
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备案资料进行手工备案。
三、备案资料(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纳税人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自行下载打印)(二)财税〔2016〕49号附件中规定的纸质备案资料(可参见本通知附件)四、备案流程纳税人持上述备案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备案资料名称应逐项填入《备案表》中“有关情况说明"栏次。
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
《备案表》一式三份,办税服务厅受理备案并盖章后一份交付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
五、申报注意事项纳税人可先行申报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汇算期内完成备案即可。
网上申报填列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时,由于第1-4行涉及证书和认定信息的栏次为必录项,纳税人可填列“无”,完成本表的填列.2016年5月18日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企业类型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2。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
在汇算清缴期间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4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间
在预缴期间
即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年度汇算清缴期间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6
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缴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在预缴期间
即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在汇算清缴期间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在汇算清缴期间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3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所属年度:编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报备项目名称(预计)金额报备项目情况说明(可另附页)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2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声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备案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税务机关(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两份受理窗口留存。
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
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57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五)《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6〕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送资料及时间要求企业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送资料及时间要求企业所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送资料:
2.企业资格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4.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5.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包括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期限等;
6.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政策要求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研发投入证明、技术创新证明等。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送时间要求:
1.国家政策规定:不同的优惠政策可能有不同的备案时间要求,在具体的政策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3月31日,因此企业需要在这个时间之前完成备案报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资料和时间要求只是一般性的参考,具体的备案报送资料和时间要求应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具体规定执行。
企业在备案报送过程中应仔细阅读政策文件,了解具体的要求,并按时准确地提交相关材料,以确保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财务管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文件(一式一份); 2.企业当年度未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管理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项目管理规定如下:一、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青经贸〔2009〕11号)(二)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况归集表》;、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8.《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证报告;(三)备案期限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四)管理程序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资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税源管理岗对照企业备案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
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及所需资料
税收优惠项目事先备案事项及附报资料税收优惠项目-事前备案事项及附报资料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 技术交易发票等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表;6、纳税人提供的补充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 技术交易发票等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表;7、纳税人提供的补充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5、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6、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表;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二:税收优惠项目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及附报资料税收优惠项目-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及附报资料附件三:税收优惠项目审批事项及附报资料税收优惠项目-审批事项及附报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补充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一般指:1、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可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证件等其他证明资料(上述资料中证件要求提供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和提供的其他纸质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表证单书样张附件四-1:适用于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及审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本表按税收优惠类别分页填写;实行额度优惠的需要填写“申请金额”,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填写“申请金额”。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必须是经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拥有信息产业部印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在此基础上,申报企业还必须具备"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要求的下列条件之一,方能进行申报:(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2)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3)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申报?软件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必须得到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推荐意见后,才能报到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与产品认定委员会。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程序?(1)由软件企业向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材料,并经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同意上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2)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3)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5、已认定公告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有效期?国家布局规划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所以有效期为一年。
6、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图?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审程序同上7、已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年审怎么办?已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没有通过年审,即取消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当年不再享受10%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报送资料
(二)有效的残疾人员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五)残疾人员工资发放表及银行支付证明; (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作(工种)情况说明。 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 报送资料: (一)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动物诊疗所许可证、远 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以及相关农、林、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 定证明; (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三)产品品目明细表; (四)税收优惠项目说明及核算明细帐。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小型微利企业。 报送资料: (一)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数的计算资料; (三)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
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 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 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 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 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
-1-
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五)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报送资料: (一)固定资产性能、使用情况说明及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 (二)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等情况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选择哪一种折旧方式; (四)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
北京国税公告2012年第5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
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三)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四)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办理(六)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了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相关问题。
为保证相关政策的及时落实,确保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正常开展,现将相关问题和操作流程明确如下:一、备案时间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财税〔2016〕49号文件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方式该优惠暂停网上办税服务厅相关项目的备案受理。
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备案资料进行手工备案。
三、备案资料(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纳税人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自行下载打印)(二)财税〔2016〕49号附件中规定的纸质备案资料(可参见本通知附件)四、备案流程纳税人持上述备案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备案资料名称应逐项填入《备案表》中“有关情况说明”栏次。
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
《备案表》一式三份,办税服务厅受理备案并盖章后一份交付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
五、申报注意事项纳税人可先行申报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汇算期内完成备案即可。
网上申报填列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时,由于第1-4行涉及证书和认定信息的栏次为必录项,纳税人可填列“无”,完成本表的填列。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一、软件企业条件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60% 研发费用口径:财税【2015】119号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其他(不含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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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汇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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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5、实际税负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不能单独确认的,实务中按 收入比例确定) 税负率>3%,超过部分退税;低于3%,无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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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收入总额的比例≧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
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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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软件产品收入:财税〔2012〕27号第十六条,指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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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
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 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 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注:其他企业销售软件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有优惠?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 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 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分类及资料报送要求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分类及资料报送要求一、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85条;财税[2009]第122号;财税[2009]123号2、附报资料:(1)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2)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国税发〔2009〕81号。
2、附报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2、附报资料:(1)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2、附报资料:(1)购进软件是否单独计价、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摊销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附购货合同、发票;(2)被替代的旧软件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因不常用仅列举项目如下: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6、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二、预缴申报前备案并于年度终了后补充备案的事项(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第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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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申报要求及相关资料
一、依据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3.《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
二、基本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在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类: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第二类: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三类: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具体数据比对标准:
三、备案时间及优惠政策
1.备案时间:每年分两批,分别是3月10日前和6月10日
前,将备案资料提交当地税务部门。
2.优惠政策: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材料
(一)承诺书
(二)申请表
(三)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缴清算年度申报表;
5、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附表1);
6、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
7、检测报告复印件;
8、企业职工人员花名册(附表2);
9、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11、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对应发票的复印件;
12、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13、按第二类条件申报的企业提供企业自主选择适合的重点软件领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附销售合同清单(项目名称、客户
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14、按第三类出口申报的企业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所有出口合同清单(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出口地、结汇单据号),软件出口美元收入按收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收入;
15、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附加材料说明
符合第二类条件需另加的材料:
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注:企业自主选择适合的重点软件领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清单(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符合第三类条件需另加的材料:
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